论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成果

2012-04-12 15:30戴湘文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政治文明恩格斯人权

戴湘文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论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成果

戴湘文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创造性的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实际相结合,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法治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制定了1982年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了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

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国化 法治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38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著名论断,并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领导中国人民夺取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证实了这一论断的正确性。紧接着,又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不断取得了新的、更大的成就。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几代领导人继续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更是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法治建设成果。

一、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的理论,制定了1982年宪法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律对于人类解放事业的重要性,先后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普鲁士宪法的破坏》、《德国维护帝国宪法的运动》、《三个新宪法》、《不列颠宪法》以及《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等文献中专门探讨了宪法的制定和实施问题。

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提出:“制宪议会既然已在事实上把革命无产阶级置于horsla loi——法律之外,也就不免要在原则上把它的公式从宪法——法律的法律——中删去,把“劳动权”当作邪说来加以诅咒。”[1]在这里,马克思明确认为宪法是“法律的法律”。1919年列宁在《社会革命党人怎样总结革命,革命又怎样给社会革命党人作了总结》一文中指出“宪法的实质是什么呢?是不是实行宪法比不实行宪法要自由一些,劳动人民的生活要好一些呢?不是的,只有庸俗的民主派才会这么想。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当法律同实际脱节时,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再是虚假的。”[2]在此,列宁明确提出了“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产物”。列宁对宪法极为重视,还体现在他关于宪法“是一张写着权利的纸”等著名观点上,这些都在1918年苏联宪法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在我国,众所周知,1978年宪法颁布以后的短短时间里,中国的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政治力量对比发生了极大改变,1978年制定的《宪法》中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当时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为了完善国家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各民族的利益,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我党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关于宪法的理论,决定修改宪法,先后五易其稿,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进行了周密的调查研究,历时两年零三个月,至1982年12月4日,宪法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3]

1982年《宪法》是我国党和人民经过充分的民主程序产生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也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产物。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这部宪法得到了四次修改,业已日趋完善,成为了我国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纲领和法律保障。

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文明的理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久远的年代,但政治文明的理论渊源,应属于马克思与恩格斯。马克思与恩格斯对政治文明的论述,有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据考证,早在1843年夏天,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所编的名目索引要点中首次提到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4]1844年11月,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5]中,再次提到了“政治文明”。他为了全面描述现代政治的全景图画,便把政治文明放在“现代国家”的背景之中,并同“人权的宣布和国家宪法”、“代议国家和宪章”、“权力分开”、“立法和立法机构”、“国家管理和公共管理”、“司法权力和法”、“民族和人民”、“政党”、“选举”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一起加以考察,特别是马克思把“政治文明”与“集权制”加以比较,并把它们看成是两个相互对立的范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前无古人的光辉事业,有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发展的过程,其总体部署由以往的“两个文明一起抓”,演进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进而扩展成为“四位一体同步建设”,即经济建设、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同步建设。我国建设政治文明这一命题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举动,更不是一时的任性,而是中国革命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特别是1980年改革开放以来,迎来了我国民主政治的春天。三十年来,它不断深化、不断升华。1983年有学者正式提出了政治文明。[6]但是,那还是一个探索性的提问。1986年,范贤超和周建平撰写《政治文明初探》一文,正式阐释了政治文明的概念。1988年,中科院院士钱学森教授在《求是》杂志著文把政治文明提到国策的高度。接着,法学界对政治文明也进行了讨论,从此,政治文明已开始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事实上,邓小平同志早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已经指出了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2001年元月,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正式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伟大目标。

三、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理论,完善了社会主义人权制度

马克思首先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提出人权问题,后来,在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资本论》、恩格斯的《英国状况、英国宪法》、《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及马克思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神圣家族》等论著中也有相当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大体有以下方面内容:第一,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产生的,即人权具有历史性,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第二,人权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应当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即人权具有社会性。第三,人权不但有历史性、社会性,而且还具有具体性和相对性。第四,人权具有物质制约性和发展性。[7]

享受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时期实践的经验,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人权观,并制定了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更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具体而言,中国的人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广泛性。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国家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二是公平性。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各项公民权利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三是真实性。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是一致的。[8]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我国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等方面的不断完善,我国公民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得到了更加充分地保障,我国人权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了切实的尊重与全面的保障。当然,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的人权建设事业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社会经济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中国的人权事业将会不断取得新的伟大成就。

四、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的理论,实施了依法治国方略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它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提供了正确认识法治问题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论述一般法治问题的专著,他们关于法治的思想一般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方面的思想交织在一起。但是,他们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把法治问题放到整个社会的历史发展中,说明了法的起源与发展、法律与社会进步之间的内在关系;深入分析和总结了社会经济关系与法律之间决定与被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规律;揭示了统治阶级意志或国家意志是法律的本质;批判地继承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法治思想中民主的、进步的和合理的精华,对法治的价值、原则和各方面的内容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明确了一定要用法制来治理国家的原则。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法治建设迈入发展的快车道。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9]“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重要目标。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自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加快。

五、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的理论,完善了中国特色民主制度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主的论述,主要集中在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法兰西内战》、恩格斯的《私有制、家庭和国家的起源》、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等著作之中。当然,除上述著作外,经典作家对民主问题的论述与解释还散见于其他著作和讲话、通讯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首次正确地阐释民主有关问题,其主要内容有:

1.从不同角度界定了民主的含义。其一,从制度层面看,把民主界定为一种国家制度。马克思说:“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10]列宁也有类似论述。其二,从人民的地位来看,马克思说过:“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11]列宁说得更直接了当,认为“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12]其三,从权利的角度看,民主是一种权利,恩格斯说:“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13]此外,马克思经典作家还使用过“民主作风”、“民主原则”等字眼,从不同侧面来揭示民主的内容。

2.指出了民主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正如列宁所说:“只要有不同的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的民主’,只能说‘阶级的民主’。”[14]马克思对此也作过深刻的揭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斗争。”[15]

3.揭示了法与民主的关系。马克思说:“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人是法律的存在。”这不仅揭示法与民主的内在联系,而且表明法律与人的从属关系。

4.批判了资产阶级民主。马克思主义导师们都生活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年代,对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欺骗性的揭露与批判,正如列宁一针见血所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经典作家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揭露与批判,坚定无产阶级革命者的决心与信心,是推翻资本主义制度重要的思想武器。

5.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们对社会主义民主十分重视,甚至毕生为争取社会主义民主而奋斗。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取民主。”列宁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断进一步作了阐释:“不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16]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的普遍原理,而且还结合中国实际,有了更加丰富的内容,首先,它把民主直接同社会主义联系,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第二,我国在民主制度化上有显著成就,从宪法到基本法律,明确确立三大政治制度,即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业已成为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根本准则。第四,不断丰富民主的实现形式,除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还在实践中总结了谈判民主,法律引导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实现人民的当家作主。

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理念的理论,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神圣家族》、《关于伊壁鸠鲁哲学的笔记》等著作中27处提到了“理念”问题,当然由于历史原因,他们并没有直接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

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正确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我国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标志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的深刻认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博大精深,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念、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高度概括与宏观把握,其本质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其有机构成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其基本特征是:民族特征与时代特征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相统一。当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的进程而与时俱进。

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本主义理论,提出和实践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马克思主义法学历来重视人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观点。马克思早就提出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著名观点[17],此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的目的”的真理。

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的全面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业已成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的根基,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的根本标志。因此,从立法到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在体现和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原则,都在具体化为各种法律制度,不仅引导政法部门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而且更重要是正在成为国家公务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行动。同时,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由之路,它应当成为各部门领导和所有工作人员工作的座右铭。

八、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力制约的理论,建立了反腐倡廉机制

马克思主义是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入手来说明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的。国家权力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且这种反作用的性质和方向在不同的条件下是不相同的。恩格斯早就对此作了透彻的分析:“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18]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权力的这种积极与消极、正向与负向功能的两重性是否消失?其状况如何?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正面回答,但他们明确指出“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19]列宁也曾并多次告诫人们要警惕国家权力运行中的消极的、负向的影响。[20]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了历史经验和教训、根据国情、结合实际实际、审时度势,高度重视党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到现在为止,我国已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权力监督监督制度体系,各种监督的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保证了我党的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成果是我国党和人民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解放的重要产物,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永葆活力的力量之源。深入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并将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对于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进程,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一版,1956.47.

[2]列宁全集:第1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一版,1959.309.

[3]张晋藩.中国宪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348.

[4]李龙.政治文明与法治国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一版,1956.238.

[6]王正萍.历史唯物主义必须和当前我国的现实紧密结合[A].开创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新局面[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29.

[7]王丽华.论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J].求实,2001,(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R].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2.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R]. 2008.2.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一版,1956.280-281.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一版,1956.280.

[12]列宁全集: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一版,1988.273.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二版,1995.179.

[14]列宁全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一版,1986.629.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二版,1995.84.

[16]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三版,1995.782.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二版,1995.176.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一版,1972.483.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一版,1995.336.

[20]李龙.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207.

On the Great Achievements of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t Jurisprudence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DAI Xiang-wen
(East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Nanchang,Jiangxi,330013)

The CPC has been involving the Marxism with the Chinese practice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and have made a large amount of achievements,including establishing the constitution in 1982,promoting the socialist democracy,enforcing the general plan of running a coun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presenting the Conception of Socialist Role of Law,practicing the of idea of Man-Oriented,insisting on Holding Power for the People,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political civilization,and so on.

Marxist Jurisprudence;sinicization;rule of law

D902

A

2095-1140(2012)01-0041-05

2011-12-18

戴湘文(1973- )女,湖南长沙人,东华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学科研部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学生文化研究。

王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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