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现行医疗保障机制的完善

2012-04-12 03:38王夏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监狱

王夏玮

(宜宾学院 法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现行医疗保障机制的完善

王夏玮

(宜宾学院 法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监狱的人权保障状况历来是透视社会发展与民主进程的重要标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则是整个监狱人权保障的核心工作,而我国现行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对此从多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机制。

监狱服刑人员;人权;医疗保障;完善

监狱不仅是刑罚执行机关,更是社会文明的窗口,监狱的人权保障状况历来是透视社会发展与民主进程的重要标尺。目前,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规范具有缺陷、医疗经费严重不足、医疗保障水平普遍偏低、监督不到位等。对此,笔者拟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以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机制,为广大服刑人员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一、完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相关立法

(一)制定相应的法规

首先,明确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标准,包括疾病的病种范围、时间范围、防控措施、重大疾病的诊疗、服刑人员应享有的权利等。笔者认为,在现有服刑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机制及其他配套机制尚未改革与完善的情况下,要想构建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标准,需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第一,医疗保障标准最好由监狱或监狱管理机关来制定;第二,我国目前能够给服刑人员提供的只能是一个维持其健康所必须的基本医疗保障,其保障水平总体上应与监狱所在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相当;第三,国家原则上只负担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医疗费用;第四,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享有的权利应明确,如病情的知情权、医疗方式的选择权等等。

其次,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狱医疗管理法规。目前,我国监狱系统医疗机构在管理方面缺乏专门的医疗管理法规,在有需要时只能生搬硬套地适用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法规,无法有效应对国家依法治监、保障服刑人员健康权的时代要求。关于监狱医疗管理法规的制定,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监狱医疗机构的职责、监狱医疗体系的构建、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设施及其他医疗资源的管理、针对服刑人员治疗的特殊性保障措施、医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二)对现行法规进行修改

某些现行法规中的不合理之处已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机制的进程,笔者就此列举几个亟待修改的法规:1.《监狱法》:在该法条中应进一步明确监狱的职责,把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提出;将医疗保障的标准纳入进去,并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事项进行专门性规定;对涉及的保外就医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使之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统一。2.《国家赔偿法》:应把违反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标准的行为纳入赔偿范围,明确赔偿的标准、数额、程序等,并重点针对医疗事故的赔付进行专项规定;3.《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建议取消罪犯保外就医时需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的规定,以符合《监狱法》的精神,保证审批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增加担保人经济条件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由担保人的单位出具或者由担保人自己的家庭财产来证明;规定公安执行机关监督考察的程序、任务和责任,担保人以及保外就医罪犯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续保的疾病鉴定程序和执行机关;明确规定保外就医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审批与执行衔接机制。[1]

二、实行服刑人员医疗费用改革

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服刑人员的医疗费一直实行的是国家全额供给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国家财政拨款短缺、医疗费用快速上涨、新型病种不断出现、重大疾患增多,全国监狱每年在医疗费用这块平均超支几千万元。对此,监狱方早就入不敷出,无法承受重荷。面对国家全额供给制所带来的弊端,进行服刑人员医疗费用改革已势在必行,而改革的最佳路径是:取消国家全额医疗保障,将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重点要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

在基金缴纳方面,可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做法,即服刑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监狱和个人多方筹资,并积极争取社会的资助和捐赠。所筹集到的保险基金分别用于建立收支相互分离的监狱统筹基金账户和服刑人员个人账户。监狱统筹基金账户主要用于服刑人员的大病统筹管理和监狱医疗保障水平的改进;而服刑人员个人账户,则主要是用于服刑人员常见疾病的预防、保健与治疗。

(二)专门的大病统筹管理

就大病统筹而言,可以借鉴四川监狱的做法。2011年5月17日,四川省监狱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出台了《四川监狱系统服刑人员大病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由省财政专项资金、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监狱筹措资金、服刑人员个人劳动报酬提留等四种方式,为患大病的服刑人员建立服刑人员大病统筹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和使用,由监狱系统的两所中心医院及十所片区监狱医院分别建账,并设立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规定的程序和大病统筹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大病住院医疗费给予报销。[2]

(三)健全医疗报销制度

报销是解决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关键点与落脚点,就报销范围和标准而言,可参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只对属于医疗保险范畴的疾病病种以及必须的检测费、治疗费、药费进行报销;就报销比例而言,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治疗形式不同,病患年龄不同,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服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在管理上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监狱或监狱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管理。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物价、民政等部门需加强对监狱医疗工作的审计和监督,同时监狱方应及时通过狱务公开的方式让服刑人员也能参与监督。

三、加强监狱医院建设,有效连接监狱诊疗与社会诊疗

监狱医院建设,既包括硬件建设,又包括软件建设。就前者而言,应增加资金的投入,引进先进的诊疗技术,建设规范的医疗用房,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并加强使用与管理;就后者而言,应加强监狱医疗人才的培养与引进。[3]在人才引进方面,应尽可能给出优厚的政策,吸引优秀的高学历应届毕业生或者经验丰富的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生来监区工作。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方面应鼓励在职的医生进修培训,攻读更高的学位,并对此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应改革现有的职称晋升机制,参照社会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监狱医疗机构特点的工作人员职称晋升机制,并和工资、奖励直接挂钩,从而激发在职医生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对监狱诊疗与社会诊疗进行有效连接,一是确定每个监狱所对应的社会医疗机构,原则上以监狱所在地的市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限;二是确定需将服刑人员转至社会诊疗的具体情况,包括疾病的种类和严重程度,应事先予以明确规定;三是监狱诊疗或社会诊疗均应实行层层移送制,并且应完善相应的手续;四是监狱应加强对服刑人员社会诊疗期间的管理,防止其脱逃;五是如果服刑人员的病情在社会医疗机构治疗后得以控制,可转回监狱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

四、强化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监督机制

任何权利的行使如缺乏有效的监督都会在现实中走样。而现行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监督尚不到位,强化监督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监督主体

首先,检察院是最重要的监督主体。因为检察院是法律规定的专门的国家监督机关,并且在每个监狱都设有驻监监察室,其有职责也有条件及时对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予以监督。其次,服刑人员是医疗保障的直接受益者,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具有最大的动力来进行监督。再次,可以由监狱系统内部通过对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和国家聘请专门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对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进行监督。最后,还可以邀请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进行监督。

(二)监督方式

狱务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监督主体有权要求监狱方及时公布与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相关的所有情况,包括疾病的病种、预防与治疗、卫生环境、医疗基金的收支、保外就医的流程与结果等。狱务公开的形式可以多元化,如借助新闻媒体、运用狱内宣传手段、开展狱务咨询、印发狱务公开手册、在罪犯会见室安装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等。[4]

(三)违法情形的处理

如发现违法情形,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可以向监狱方或检察院反映情况,进行申诉和举报,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社会监督主体也有权就违法情况进行举报。检察院则可以针对违法情形进行调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查明,确有违法情形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家对受损害的服刑人员进行赔偿。

[1]王吉霞,苏世利.罪犯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与检察监督之强化[J].人民检察实务研究,2007(4):39.

[2]蔡小莉.四川服刑人员将实行大病统筹[N].成都商报,2011-05-1 7.

[3]李甲峰.浅谈构建监狱特色医疗保障体系[J].社区医学杂志,2008 (24):3.

[4]陈训秋.关于依法治监的若干问题[J].中国司法,2010(6):17.

【责任编校:江 流】

D912.1

A

1673―2391(2012)06―0041―02

2012—03—06

王夏玮,女,四川成都人,宜宾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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