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侦查视角下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取证问题
——兼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2012-04-12 05:34杨红梅张云霄周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刑事案件流动人口

杨红梅,张云霄,周波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反贪局,北京100000;2.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江苏 常熟215500)

信息化侦查视角下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取证问题
——兼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杨红梅1,张云霄1,周波2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反贪局,北京100000;2.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江苏 常熟215500)

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取证问题日益成为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面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和新态势,针对传统型侦查视角下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面临的困境和新刑事诉讼法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新要求,有必要在信息化侦查视角下进一步探析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取证工作,以期破解我国当前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所面临的难题。

流动人口;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信息化侦查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第1号公报的十项内容之一就有“人口的流动”。这是继“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后第二次将人口流动问题写入公报之中,但在我国人口普查公报中出现尚属首次。公报显示,我国总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口已到达26139万。人户分离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并且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包括市内人户分离人口和流动人口[1]。本文探析的是人户分离人口中的流动人口所涉及到的刑事案件取证问题。

一、我国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到底何为“流动人口”?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没有给出统一界定。《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认为,流动人口是指暂时离开常住地的短期迁移人口。《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认为,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认为,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到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2]结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流动人口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下相对于一个地方户籍人口而产生的概念。具体而言,是指那些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外一个或者多个地方居住、滞留并且从事各种活动长达半年以上的人口。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已经突破2亿人,达到22143万人。从1982年到2010年,短短的28年时间内,全国的流动人口规模增长了33.7倍,流动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由原先的 0.66%提升到16.49%,提高了近50倍。《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0)》预计:在人口流动迁移政策不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2020年,我国流动人口将达到2.3亿;2050年,流动人口将达到3.5 亿左右[3]。

在明确流动人口基本概念和情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流动人口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主体为流动人口所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并且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就目前而言,我国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年龄愈来愈年轻

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主体愈来愈趋向年轻化和低龄化。天津市公安局在对流动人口刑事犯罪主体年龄结构进行分析时发现,2008年25岁以下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已经达到所处理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半数[4]。厦门市公安局在对流动人口刑事犯罪主体年龄结构进行分析时发现,厦门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在押流动人口在年龄结构上以25岁为中心呈正态分布,其中19岁至40岁之间的青壮年占80.36%,而且农业人口占81.95%[5]。

(二)流窜犯罪的趋势愈来愈明显

伴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交通路线的拓展和交通工具的增加,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中流窜犯罪的趋势愈来愈明显。由于流窜犯罪被发现和查处的风险小得多,于是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打击,追逐更多的非法利益,往往不断地变换作案地点。如侵财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一地作案之后,又在异地销赃和藏身。2006年4月1日至20日,北京市西城、海淀、昌平、延庆四个区、县抓获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中跨区流窜作案的比例分别为86.5%、48%、52.5%和41.2%。[6]

(三)团伙犯罪的形式愈来愈常见

近年来,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有组织的团伙犯罪。此类团伙犯罪主要以两种方式最为突出:一是以亲缘为纽带结成的犯罪团伙,即犯罪嫌疑人之间都是亲属关系;二是以地缘为纽带结成的犯罪团伙,即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等较为有利的地缘优势,拉帮结派组成犯罪团伙甚至是犯罪集团实施犯罪。

(四)技术犯罪的手法愈来愈多样

现代科技的进步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犯罪技术手法的更新和升级。一方面,犯罪工具、犯罪手法的升级换代速度明显加快,比如电子解码技术、GPS导航技术不断被应用于盗窃汽车等犯罪活动中;另一方面,在手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已经形成了一些有组织、跨区域、公司化的犯罪集团。

(五)侵财犯罪的数量愈来愈增大

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早在2000年,我国刑事案件总数中侵财型刑事案件的比重就占78%,而同期的广州、沈阳、成都等地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中侵财案件的比重均超过了80%。[7]从近年来的统计资料看,盗窃、抢劫、抢夺三大侵财型刑事案件数量占整体流动人口刑事案件数量的70%左右。

二、传统型侦查视角下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面临的困境

针对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刑事案件所呈现的新特点与新态势,相对于信息化侦查而言,传统侦查在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

(一)取证信息的简单化

在传统侦查模式的引导下,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往往受制于警种封闭、区域封闭的侦查格局,难以形成案件信息共享体制和平台。这对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的取证带来了巨大困难,导致简单化的取证信息远远不能为大规模增加的流动人口刑事串并案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从而造成许多刑事案件的长期积压。

(二)取证模式的直线化

传统侦查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由供到证”的被动型侦查模式。在这种工作模式的指引下,取证模式呈现出直线化的特点。侦查人员通常围绕“案件现场”这一核心证据材料要件,主要寻找犯罪嫌疑人,并通过突破口供,再逐步向外侦查取证。在遇到“案件现场”不太明显或者口供无法有效突破时,这种方式往往容易导致侦查取证工作陷入僵局。

(三)取证手段的滞后化

传统侦查模式主要是依靠大规模的“人海战术”,采取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追击堵截等常规侦查措施来完成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取证工作。这样的取证手段已远远不能与当前流动人口刑事案件朝着智能化、技术化方向发展的态势相抗衡,从而导致侦查取证工作被动。此外,取证手段的落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取证行为的失范,甚至出现部分侦查人员宁可牺牲程序正义来获取证据。

(四)取证结果的低效化

传统侦查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粗放型的侦查模式,并不会考虑到侦查取证的效益问题,尤其是侦查取证工作的投入与产出往往不成正比例。如果侦查人员继续采用传统型侦查模式,依据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和流窜的方向与地域来开展侦查取证工作,一方面势必会使侦查力量过于分散、取证时间过长,不仅浪费大量的侦查资源,而且可能将侦查取证工作引入歧途,从而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导致侦查取证的质量不高,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将电子数据列入到法定证据中,而传统侦查无法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发现、固定和收集,从而导致证据的缺失。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提出的新要求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优化,尤其是在刑事证据制度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又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法定证据类型的增加要求取证信息更加全面

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在原来法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证据”三种。新法定证据类型的增加,表明我国对刑事证据分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进行取证的过程中,注意进一步拓宽侦查取证的视野、创新侦查取证的方法、完善侦查取证的体系,从而获得全面的取证信息。侦查人员应在原来法定证据收集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利用网络侦查技术,对难以确定的流动人口刑事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物品、场所等进行网上辨认,对难以还原的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现场进行相关侦查实验,从而形成科学的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此外,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获取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相关电子数据①目前主流观点将电子数据界定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以及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从而使得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取证信息尽可能全面。

(二)“强迫自证其罪”的禁止要求取证模式的转变

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它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等。这一现代证据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转变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模式,即应从“由供到证”的直线型取证模式转变为“由证到供”的发散型取证模式。侦查人员不仅应重视获取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辩解和供述,而且应利用先进的侦查技术和措施做好、做全、做牢其他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在内的法定证据收集工作,真正改变以往围绕“口供”来获取其他证据材料的直线型取证模式,实现“多点出击、全面收集、互相映证、环环相扣”的发散型取证模式。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确立要求取证手段的先进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现在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刑事司法制度认可和采用。这一规则的基本要义就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味着这一重要的证据规则已经由相关的司法解释上升到刑诉法典的高度。因此,侦查人员在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工作中,须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也是第一侦查力”的理念,更加注意运用先进的侦查取证手段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进一步规范取证行为,坚决杜绝滥用、乱用“司法公权力”,在取证的过程中充分保障人权。

(四)法定证据标准的明确要求取证结果的优质

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法定证据标准的明确虽然是对在审判阶段证据证明力作出的严格要求,但在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结构下,同样也是对侦查阶段证据证明力的严格要求。因此,侦查人员在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工作中,应注意改变传统侦查取证的粗放态势,更加注重证据的具体细节认定,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结果由重“量”转变为重“质”。即不是简单将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无序拼凑,而是对证据材料进行逻辑严密的排列组合,不仅实现单个证据的准确、客观和合法,而且组成完整、严密、准确的证据链条。

四、信息化侦查视角下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的新思路

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和实践的总和[8]。它其实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和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信息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调查案件事实、调取证据材料、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高效优质侦查模式。在当前我国流动人口刑事案件高发时期,加之在传统侦查视角下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所面临的困境,以及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新要求,有必要在信息化侦查视角下,进一步创新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思路,以期从深层次上解决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难题。

(一)信息化侦查推动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的“信息化”

信息化侦查本质是围绕着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研判的一系列取证工作。因此,信息化侦查始终促使取证工作紧紧围绕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活动轨迹立体、全面、动态展开,从而使侦查人员在与反侦查力量关于证据进行活力对抗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和主动的地位。

在信息化侦查视角下,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证据隐藏在海量的信息之中,而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信息资源主要包括公安信息资源和社会信息资源。公安信息资源主要指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涉及流动人口的信息,主要包括常住人口信息、外来人口信息、房屋租赁信息、旅馆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员登记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现场勘查信息、刑事犯罪DNA信息、被盗机动车信息、刑侦协作信息等;社会信息资源主要指除公安机关以外的涉及流动人口的各项信息,主要包括劳务用工信息、社会保险信息、手机用户信息、交通运输信息、银行存取款信息、二手车交易信息、医院就诊信息等。

为了更好地开展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工作,在信息化侦查视角下,侦查机关一方面须加强侦查基础业务建设,及时更新流动人口信息库,尤其是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相应的公安数据库;另一方面,须进一步拓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渠道,整合工商、劳动、计生、银行等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社会化采集模式的优势,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社会信息,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为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工作提供坚实的信息基础。

(二)信息化侦查推动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的“一体化”

在传统侦查的视角下,侦查人员过于重视“口供”的获取,常常视“口供为证据之王”,而忽视通过对侦查手段的改进来全面、客观、准确获取证据,容易导致通过非法甚至犯罪手段来获取证据。当今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呈现出团伙犯罪和流窜犯罪,案件线索和证据是以“碎片”形式散落在各个领域,而且案件证据关联性大大削弱,口供的获取难度骤然加大。因此,必须通过变革取证模式来破解这一难题。

在信息化侦查视角下,侦查人员应注意采用“一体化”机制,变“由供到证”的直线型取证模式为“由证到供”的发散型取证模式。一方面,侦查人员在横向上,可利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打破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时空限制,建立起基于信息网络基础上大空间的“一体化大办案”模式,使得不同时间的案件信息在一个时间点汇集,使不同地点的案件信息在一个空间点上聚拢,最大限度地实现案件信息共享,挖掘有内在关联的案件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在纵向上,促进“全警参与侦查工作格局”的建立,使得不同警种能够在侦查取证工作中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比如,治安民警收集的流动人口旅店住宿信息、户籍民警收集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和交警收集的流动人口交通信息等,能大大拓展取证的渠道,延伸取证的范围,提高取证的效率。因此,“一体化”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侦查人员“口供为王”的理念,进一步规范取证行为,变革取证模式。

(三)信息化侦查推动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的“主动化”

传统侦查取证的被动化特点导致侦查人员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发展趋势缺乏前瞻性,侦查人员跟着案件找线索;信息化侦查则强调增强取证的主动意识,通过改进取证手段,提高对证据的发现、收集、甄别和固定能力。

在信息化侦查视角下,侦查人员可将所收集到的静态信息通过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如手机话单分析系统、数据信息碰撞系统、警用视频监控系统等,变为动态信息,进而充分高质地挖掘有价值的证据。比如,侦查人员加强对辖区内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发现昼伏夜出、频繁变更地址、有违法犯罪前科以及带有区域性作案特点等符合流动人口犯罪规律的犯罪嫌疑人,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辖区内的相关具体案件,围绕该类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变过去的直线型被动侦查取证模式为现在的发散型主动侦查取证模式,从而实现先发制敌、精确制导,提高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确保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证据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得以发现、固定和收集。

(四)信息化侦查推动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的“高效化”

传统侦查通常采用“人海战术”来获取流动人口刑事案件证据。这种粗放型的取证模式往往导致证据尤其是易失证据无法及时发现、固定和收集,故而证据质量相对不高、证据联系相对不紧、证据链条相对不严,不能适应新的法定证据标准。

在信息化侦查视角下,侦查人员采取集约型侦查模式,强调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对案件信息进行高效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研判,明确证据收集的主要范围和重点方向,从而挖掘有价值的证据材料。这在对大量的无明显关联的流动人口刑事案件进行串并案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是针对流动人口实施的流窜作案,侦查人员可以快速将不同案件现场的相似或者相同痕迹物证进行比对,进而将其串并案,利用侦查信息平台所反应出来的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快速锁定目标。另外,针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表现出的作案手段愈来愈技术化、智能化的特点,侦查人员可凭借信息化侦查强大的信息网络技术优势,针对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高科技类犯罪展开取证工作,加强对相关证据的发现、收集和固定。因此,在法定证据标准日益严格的趋势下,采用信息化侦查来推动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取证的“高质化”成为必然选择和可靠途径。

[1]邹湘江.基于“六普”数据的我国人口流动与分布分析[J].人口与经济,2011(6).

[2]林达义,李鹏,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的成因和治理[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1(3):117.

[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0)[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0:38.

[4]丁玉玲,罗高鹏.社会融合与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治理[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

[5]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课题组.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治对策探析[J].公安研究,2011(2).

[6]王大中.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调查报告[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

[7]史晋川,吴兴杰.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8]陈刚.信息化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3.

(注:本文系2012年第21届中国犯罪学年会优秀论文)

D631.2

A

1673―2391(2012)08―0015―04

2012—06—18

杨红梅,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张云霄,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周波,男,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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