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伟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江西 井冈山 343600)
试析项英与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建设
孙 伟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江西 井冈山 343600)
项英在近四年的苏维埃政府主要领导任职期内,为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不仅撰文进行廉政建设的宣传,而且以身作则,与广大干部群众同甘共苦,更是亲自部署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对重大贪污分子进行严办,这充分显示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反腐决心。他不愧为苏维埃共和国政权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
项英;中央苏区;廉政建设
项英(1898—1941),湖北武昌人,他是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工人运动的著名活动家,党和红军早期的领导人之一,新四军的创建人和主要领导人之一[1]。他对中国人民解放事业所建立的历史功绩,对中国革命史、党史、军史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已越来越多地为学界所认同。目前对他的研究多集中于中共早期工人运动、三年游击战争、新四军的创立与发展、皖南事变等方面,事实上,项英在中央苏区时期战斗多年,为工农苏维埃运动的发展,为中国工农红军的壮大曾作出了重要贡献。笔者认为,学界对他在这一时期的研究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基于此,本文将以项英与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建设为视角进行考察,从而加深对他以及中央苏区史的研究。
一
1930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后,项英被党中央从上海派到中央苏区。他于同年11月入苏区,到12月底经福建抵达江西,与朱、毛会合。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大会选毛泽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一苏大”结束后,毛泽东主席因“赣南会议”和攻赣争论之故,于1932年1月底退隐到瑞金东华山养病,不久又随军赴前方指挥红军作战,直到1933年2月初,才从福建长汀“福音医院”回到瑞金主持中央政府工作。而第二副主席张国焘远在鄂豫皖苏区,不能到职视事。因此,从1931年冬到1933年1月,主持苏维埃中央政府日常工作的重任就落到项英身上,他还先后兼任劳动、土地、财政、检察等部的部长职务。另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不久,他在中革军委和红军中暂时没有担任职务。所以,项英勇挑重担,以其出色的组织领导才能和极大的工作热情,极高的工作效率,克服各种困难,真正把全力放在加速苏区的各项建设上,而其中一项非常重要且卓有成效的工作就是政府的廉政建设。
当时,中央苏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土地革命斗争中涌现出来的骨干中坚,他们中绝大多数都经受了严峻的考验,有很高的革命觉悟,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苏维埃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工作,作出了出色的贡献。然而也有不少不纯分子,受做官发财、贪图享受思想的侵蚀以及自私自利思想的影响,出现了侵吞公物、浪费严重、挪用公款、生活腐化和官僚作风等现象[2](P11-12)。对这些问题的出现,主持中央政府工作的项英十分重视,他经常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上发表政论文章,旗帜鲜明地指出问题所在,向全苏区党政干部敲响反腐警钟,并严肃表明自己所代表的苏区政府的态度。
项英指出:红军在前方进行革命战争,在后方的同志,除了积极领导群众去参加革命战争、巩固后方外,最重要的就是节约经济,准备充分的经济来帮助红军。他在1932年2月17日的《红色中华》上发表社论号召:“各级政府和各群众团体,一切费用都要十二分的节俭,不急用的费用不要用,要用的就要节俭,不要浪费一文钱、滥用一张纸、多点一点油,积少成多,就可以节省一大笔经费。我们要知道,节俭一文钱即是对革命有一分的帮助,谁要‘浪费一文钱实等于革命的罪人’。”他最后指出:“我们要坚决同那些浪费金钱、滥耗政府财政的人作斗争,我们要号召工农群众驱逐那些人出苏维埃机关。”[3]
在同年3月2日《红色中华》报的“苏维埃建设”栏目里,项英又撰文指出:正当红军在前方进行革命战争的紧张时刻,“在后方的同志,除了积极领导群众去参加革命战争建立巩固的后方外,最重要的就是节俭经济来供给红军,帮助红军去进行革命战争”。“这个时候,谁要浪费一文钱,都是罪恶。若是随意浪费,那实际是破坏革命战争。至于吞没公款,营私舞弊等贪污行为,简直是反革命的行为,都非用革命的纪律制裁不可”。文章最后指出:“贪污是苏维埃政权下绝不准许有的事,如若发生呢,即是苏维埃政府的羞耻。我们号召工农群众起来,帮助政府,来反对各级政府浪费政府的钱,驱逐各级政府中的贪污分子出苏维埃。对于一切浪费经济、特别是贪污分子,都要给以严重的惩办。”[4]
项英的这篇文章有几个突出特点:第一,把反对浪费、贪污与当时中央苏区最重要的任务——发展革命战争、支援红军作战和加强苏维埃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摆到了应有的高度。第二,表明了他对浪费、贪污深恶痛绝的态度和严肃处理的决心,这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不同于国民党腐朽政权的区别之一。第三,在做法上,要发动和依靠群众,厉行节约,克服浪费和贪污等不良现象[5](P128)。该文的发表,“吹响了反贪号角,全面拉开了反腐败斗争帷幕”[6](P136)。
项英还常以“江均”之笔名,撰文揭露和批评少数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当时江西省保卫分局负责同志,为了显示保卫局的特别威风,摆起阔气来,用九块多大洋做一面旗子,花一块二角四分买两根手枪丝带,买十本日历用去大洋三块多,一个月点洋烛三十包。项英严肃批评了这种好阔气的败家子作风[7]。这既教育了各级党和政府的广大干部,又教育了保卫分局的负责同志,并使他们认识和改正了自己的错误。石城县革命委员会的主席迁家,放了很多鞭炮,收了群众的很多贺礼。项英气愤地说:“现在是苏维埃政权,主席是代表工农群众来办政府的事,对于封建县长式的主席,就要请他出苏维埃。”[8]
1932年11月7日,也就是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一周年之际,在瑞金中央会场举行庆祝会,项英代表临时中央政府作《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一周年纪念向全体选民工作报告书》。他在总结一年来政权建设时指出:“根据经济政策确定了财政的制度与方针,正式颁布财政条例,实行财政统一,严厉消灭过去财政上各自为政的现象,确定会计年度实行预算决算制度,这一工作在中央区有些县已得到成绩,有些县还未消灭,特别是对贪污浪费的惩戒,有些政府还不能坚决执行。”[9](P225)
项英代表临时中央政府发出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号召,得到了许多单位的响应,成效显著。当时,少共江西省委机关举行工作人员会议,经过热烈讨论后作出决定:每人每天节约半碗米;每五天,将自己的伙食尾子捐出二分之一,作为红军的军费;实行共产青年团礼拜六制度,帮助红军家属耕田,耕种红军公田,以消灭少共省委所在地有荒田的现象。中共江西省委机关、省苏维埃、省军区指挥部等单位,对此也都作出了类似的安排。
二
从1932年2月至1934年10月,在中央苏区开展了反对贪污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面对这场轰轰烈烈的反腐倡廉运动,作为担任苏维埃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项英立场坚定,他认为,各级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应当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勤俭节约,禁止浪费,努力发展生产,全心全意地领导群众,去帮助红军发展革命战争。他不只停留在从舆论上进行反腐败宣传,更重要的是严厉查处腐败行为,以显示其反腐肃贪的坚强决心。
1932年春,中央政府派人到兴国、万安、赣县等县检查财政,发现兴国县主席和财政科长、鼎龙区财政科长,以及兴国县所办的国营商店经理等人,程度不同地存在吞没公款,伪造账目,扯旧账造新账等贪污舞弊行为;不少地方还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将存款打埋伏,隐藏不报。项英对此极为愤慨,他强调指出,必须将贪污分子从各级苏维埃政府中驱逐出去,严加惩办。同时,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命令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将兴国县主席、财政科长、龙鼎区财政科长、国营商店经理一律撤职查办,并移送法庭审判。他指出“:这样处理是非常之必要的,不如此,不能树立苏维埃政权的威信,有力地领导人民群众,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10](P47)。
随着革命根据地的扩大和发展,国民党对中央根据地的经济封锁越来越严重,这给革命战争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为了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临时中央政府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发展对外(白区)贸易。许多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冒着生命的危险,忘我工作,源源不断地将各种物资运回苏区,为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作出了贡献。但是,也有少数意志薄弱、思想不坚定的共产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企图从中渔利。有鉴于此,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项英、张国焘联名发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就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作出了以下严格的规定: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乙)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
(丙)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
(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
(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
(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11](P224)。
从以上法令条文可以看出,苏维埃中央政府惩治贪污腐败的措施是十分严厉的。它的颁布,为司法机关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审判量刑,制定了法律依据,使其有法可依。它有力地推进了苏区反腐倡廉斗争深入开展,对那些贪污腐败分子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该训令由毛泽东和项英共同签署,它是对苏区反腐历史经验的总结,是领导集体智慧的结晶,也包含了项英的一份重要功劳。
“二苏大”召开后,项英继续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并兼任工农检查委员会主席,他更加迅速而有力地重视开展各级党政机关的反腐败工作。1934年3月,他以事先发现于都出现的问题为线索,亲自带领工作组到于都县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他从该县检查出苏维埃政权工作人员中有不少严重问题:在“扩红”运动中,出现强迫命令现象;在查田运动中,侵犯中农利益,包庇富农、地主;冒领、贪污公款,侵吞公物;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做投机生意等等。特别是中华苏维埃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包庇贪污、私用公款做生意,败坏了苏维埃的声誉,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影响很坏。这便是轰动一时的“于都事件”[12]。该案由于牵涉面广、涉案人数多、产生影响大,而被称为“苏区第一案”。
针对上述严重情况,项英为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起草了《对于党员与苏维埃工作人员私自经商图利的决议》,并于1934年2月13日颁布。他在《决议》中严肃指出,有的党员和苏维埃工作人员利用党的经济政策,“竟任意放弃工作不做而自去经商,甚至有些工作人员私拿公家的金钱或假藉机关的名义去做生意”。这种行为已与党的目的背道而驰,是共产党员绝不应有的行动。《决议》还要求各级党务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在全党和苏维埃机关中开展斗争,使那些“因谋利而擅离职守的工作人员受到国家行政的处罚”,对于那些“拿移公款去作生意或是假借公共机关的名义去做自己买卖,除受到行政处罚外(如是党员的更要受到党的纪律制裁),还要送到苏维埃,受到法律的制裁”[13]。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严肃党纪,项英秉公执法,逐一审查各个案子,将民愤极大、影响极坏的几个贪污要犯,组织全县公审予以处决。同年3月20日,他同毛泽东、张国焘联名发布命令:对熊仙璧“除批准人民委员会将其主席撤职外,并开除其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交最高法院治罪”。3月25日,他还亲自出席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对熊仙璧的审判会。经审判,最高法院判处熊仙璧有期徒刑一年,对其他违纪的党员干部和苏维埃工作人员,也都一一给予了应得的惩处[14]。项英对“于都事件”的迅速果断处理,在中央苏区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影响很大,狠刹了贪污腐化之风,也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了教育,进一步促进了廉政建设。
三
1934年9月11日,苏维埃中央审计委员会在审计中央各部5月至8月的经费开支后,发布过一份审计报告,其中这样写到:“我们可以夸耀着: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15]这个历史结论,是完全符合中央苏区的实际情况的。大量事实表明,苏维埃政府确实是中国历史上最廉洁的政府。在苏区廉政建设方面所取得的非常明显的成效是与项英常抓、狠抓不懈密切相关的,并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体现出自己的一些工作特点:
首先,也是最主要的方面,即依靠群众力量,加强苏区廉政建设。对此,项英做了大量的努力,以接受群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监督。比如他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欢迎群众检举揭发政府工作人员中的官僚腐化现象。“必须把检举运动造成广大的群众运动”,“利用墙报、控告箱等形式,动员干部群众都来告发一切官僚腐化、贪污浪费、消极怠工等分子,发动群众的力量来开展这一斗争”[16]。同时,加强了各级工农检察机关和工作,设立各级控告局,受理群众的举报。还强调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健全制度,制定法律,严惩侵吞公款、营私舞弊等行为。另外,在《红色中华》报上,开辟“红板”、“黑板”和“反贪污浪费”专栏。“红板”专栏,专门刊登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奋发工作的事迹;“黑板”专栏,专门批评少数工作人员那些消极怠工的行为;“反贪污浪费”专栏,专门披露那些贪污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这些特色专栏的开辟,无疑对扶正压邪是很有帮助的。
其次,是以身作则。项英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能做到主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上勤奋努力,生活上带头艰苦朴素,和群众打成一片,从不搞特殊化。他与其他许多中央领导同志一样,为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形成和苏区的廉政建设,作出了光辉的榜样。他始终保持着工人阶级的本色,不仅自己率先垂范,起到了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带头作用,而且严格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都必须这样做,决不允许以权谋私。
再次,是敢抓敢管。项英对于脱离群众、铺张浪费、贪污腐化的行为,是深恶痛绝的,他会通过作报告、讲话、写文章等,及时批评披露,毫不留情。他抓工作,不是流于形式,一般号召,而是深入实际,亲自过问,抓得十分具体,还讲究落实。他经常率领工作组深入基层,调查处理重大案件,及时严肃处理,并公布于众。他认为,严查腐败案件是非常之必要的,不如此,就不能树立苏维埃政权的威信,不能有力地领导人民群众,不能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这充分反映了项英的组织原则性强,党性强,做事认真,对党忠诚。
最后,是实施集团领导。项英对于重大问题,不是个人专断,搞一言堂,而基本上都会提交人民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分析情况,研究措施,然后以不同的形式公布实施[5](P136)。这反映了他稳重的领导风格,只有集思广益,方能发挥集体的智慧去分析解决难题。
以上工作特点有些是当时共产党人共有的,有些是项英所独有的。他的革命精神和高尚品德,充分体现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追求,是我党的优良传统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党的宝贵精神财富。他狠抓廉政建设的措施和实践,对于伸张正气、抑制歪风,对促进中央苏区的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干部素质,对苏区干部好作风的形成等方面,都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四
项英从自己多年来所熟悉的工运工作和白区秘密斗争,转到苏维埃区域党和政府的管理工作,他都能从发展革命战争的全局出发,从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边学习,边研究,边实践,边总结。从1930年12月至1934年10月,项英在近四年的苏维埃政府主要领导任职期内,同毛泽东、周恩来、张闻天、陈云等同志一起,为苏维埃政权建设可谓殚精竭虑、任劳任怨,在理论和实践上,为我党在中央苏区的“局部执政”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苏区的廉政建设(特别是前期的反腐败斗争)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不仅撰文进行廉政建设的宣传,而且以身作则、艰苦奋斗、两袖清风,与广大干部群众同甘共苦,更是亲自部署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狠抓了几起大案、要案,对重大贪污分子进行严办,这充分显示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反腐决心。
可以说,项英为当时苏维埃事业的开展所付出的艰辛劳动,是令人钦佩的。他作为连续两任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第一副主席,是非常合格乃至优秀的,不愧为苏维埃共和国政权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17](P574)。由于项英为开展苏维埃运动而闻名,美国友好人士尼姆·韦尔斯,曾将他与毛泽东、朱德并称为“中华苏维埃三巨头”[18](P2)。项英对待浪费、贪污的态度和做法,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在人民政权建设方面伟大尝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和经验的缺乏,特别是受到中央“左”倾错误的影响,他在反腐败工作中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点错误,如在查处一些案件时处理偏重(严打)等,但其反腐的历史功绩是主要的,许多做法是经过自己摸索和创造出来的,因而就显得十分可贵。项英在反腐败斗争中所体现出来的“有盐同咸,无盐同淡”的执政为民的理念,对深化当下我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党的廉政建设,永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迟浩田.在纪念项英诞辰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8-05-14.
[2]傅克诚,等.中央苏区廉政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3]项英.发展生产,节俭经济来帮助红军发展革命战争[N].红色中华:第10期,1932-02-17.
[4]项英.反对浪费严惩贪污[N].红色中华:第12期,1932-03-02.
[5]王辅一.项英传[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
[6]朱钦胜.中央苏区反腐倡廉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7]江钧.好阔气的江西政治保卫分局[N].红色中华:第14期,1932-03-16.
[8]江钧.好个石城县主席的迁家大喜[N].红色中华:第16期,1932-04-06.
[9]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Z].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10]胡居成,郑美珍.功过千秋——项英在赣南皖南[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
[11]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省档案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Z].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
[12]项英.于都检举的情形和经过[N].红色中华:第 168期,1934-03-29.
[13]刘禄山.重读七十七年前中共中央禁止党政干部私自经商图利的《决议》[J].南方文物,2011,(2).
[14]毛泽东,项英,张国焘.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号命令[N].红色中华:第168期,1934-03-29.
[15]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四个月节省运动的总结[N].红色中华:第232期,1934-09-11.
[16]项英.中央政府进行检举运动[N].红色中华:第 166期,1934-03-24.
[17]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18]中华全国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工运史研究资料:第二册[Z],1980-03-10.
孙伟(1980-),男,江西德安人,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共党史、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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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7155(2012)02-0076-05
10.3969/j.issn.1671-7155.2012.02.014
2011-12-10
(责任编辑 何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