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于榜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整体发展趋势是良性向好的,但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胡总书记指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关键是我们要正视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办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由此可见,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资关系,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总体上是走向规范与和谐,劳资关系正由企业主主导型向平等协商型渐变。但在此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机关执法不严、工会独立性和职能不强、民营企业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等原因造成目前企业主主导劳资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而政府在劳资关系中持模糊态度,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冲突。当前我们国家劳资关系的现状是三方协调机制不平衡,具体表现为强势用人单位、弱势劳动者和政府机关不作为。具体而言,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劳动合同本来是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产物,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依据。然而,民营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即使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着大量违法违规条款,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类劳动合同的签订更多强调的是企业主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起不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劳动保障是指我国为满足公民基本生活而提供的安全性保护的公共福利计划、措施和行为的总称,通常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以及公共医疗卫生保健等。一些民营企业主劳动保障的观念相对淡漠,有的根本不为劳动者参保,有的参保基数偏低,这样一旦出现变故或劳动者退休,将给劳动者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我国多数民营企业一线工人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规定时间,工人工资待遇低差距大,增速慢且经常被拖欠,在当前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情况下,劳动者也无可奈何。许多民营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忽视必要的生产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生产工艺落后、工人常年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的伤害。
我国 《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在民营企业中,很少成立正式的工会组织,即便有些民营企业成立了工会,发挥维护职工权益作用的也很少,缺乏调解劳资矛盾和冲突的能力。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法》第6条)”等还没有得到广泛推行。
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因担心影响招商引资和地方财政收入而有意无意地忽视其应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通过劳动监察发现和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能很少彰显;一些处于原始积累时期的民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有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由于许多民营企业过于重视经济效益,在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安排等方面投入不大,企业主和管理层与职工的沟通渠道不畅通,特别是80、90后的职工的精神追求和诉求不能得到及时回应,职工对企业的满意度不高,忠诚度也很低,职工的流失率也很高。
和谐的劳资关系,首先体现在劳资双方建立伙伴型的劳动关系,在企业内部形成以人为本、彼此尊重和快乐工作的氛围;其次是体现在收入分配的机制上,资本投入和劳动力投入以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劳动者的收入和福利待遇应随着企业的发展而稳步提升。另外,和谐劳资关系还体现在劳动纠纷处理的和谐上。既然有劳资关系存在,就难免会有劳资纠纷,如果劳资双方能够坦诚相待,建立和谐顺畅的沟通渠道,劳资纠纷问题就能得到合理、合情、便捷地处理。
政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者和劳资关系冲突的最终仲裁者,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首先,国家立法机构要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形成以 《劳动法》为主,以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法》、《工资法》和 《就业促进法》等为辅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劳资关系的各种矛盾的解决能有法可依,同时还需制定较为明确细致的实施细则和实践案例指导,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于每一家民营企业,政府都要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督促企业主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再次,政府要加大劳动执法督查力度。提高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对民营企业劳动法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通过媒体和网站大力弘扬表彰劳资关系和谐的企业,曝光劳资关系不和谐的企业,鼓励以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劳资关系提升,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诚信宣传力度,积极倡导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劳动者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诚信度和对企业的忠诚度。把诚信建设作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倡导劳动者诚实履行劳动合同,提倡劳动者据实诉求,理性维权。
企业主追求利润,劳动者希望提高待遇和收入,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相对对立的统一关系。建立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使企业发展成果能惠及劳动者,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劳动者队伍的稳定。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例如鼓励民营企业核心职工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也鼓励企业允许骨干职工以其拥有的人力资本参与利润分配。要进一步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议企业推行职工董事制度,让职工参与到企业有关职工利益的决策中去。建立约束机制,规定劳动者年收入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企业利润的增长幅度等。如上这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劳动者努力提高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意识,使劳资双方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首先,民营企业应该设立工会组织作为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基层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明确规定,民营企业也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民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者维权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工会就应当履行维权的义务,引导劳动者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减少维权的随意性,提高维权的有效性,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的工会组织既然作为基层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政府就应该大力扶持,使工会组织能够及时准确地帮助基层劳动者处理好劳资纠纷。工会组织要努力增强其独立性,工会要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降低工会组织的行政职能。
其次,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都应树立和谐劳资关系决定社会和谐的意识,都应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管理劳资关系日常事务,并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加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规的执法监督力度,有错必纠。同时,劳动仲裁机构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对企业主违法现象应该严肃处理,引导企业树立长远发展的意识和法律观念,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但对有过错的、不能理智维权的劳动者也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企业主和劳动者创造一个公平公开的平台。
总之,改革开放30余年来,民营企业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解决了大量社会就业和财政收入,民营企业也从粗放型经营逐渐转化成强调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乏有许多优秀的民营企业为我们树立了和谐劳资关系的典范。我们有理由相信,全社会各个方面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劳资双方互利共赢的新型和谐伙伴关系定会成为我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普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