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体性事件产生根源分析

2012-04-12 04:14张琦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群众

张琦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重庆 400030)

我国群体性事件产生根源分析

张琦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重庆 400030)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社会矛盾交织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危害着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群众的和谐生活。造成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可归类为社会转型、意识形态、政府机制和政府管控四个因素,这四个因素已成为激化我国社会矛盾的病根,导致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症状久治难愈。

群体性事件;社会转型;意识形态;地方政府;根源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群体性事件指的是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新阶段,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重叠交织,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较之以往更加复杂、更加突出,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1]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如近期影响较大的2012年4月重庆万盛区群众因对万盛、綦江“合区”的政府决策存在误解而聚集街头的非法集会事件,7月四川省什邡市以及江苏省启东市群众出于对生活环境遭到破坏的忧虑而集体走上街头游行示威之事件。这几起事件都有共同的特征,即参与人数众多,规模较大,其群体包含了各行各业以及多个社会阶层和利益团体,构成人员可谓复杂,他们的政治觉悟、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但是参与目的却相同,即希望当地政府做出一定让步从而保证群众的某个共同利益不受侵犯。在集体表达诉求的过程中,这些成员很容易因相互刺激和暗示而处于情绪亢奋状态,情绪通过锁链式感染又可以吸引大量与事件毫无关系的旁观者卷入人群之间,这最终导致一个规模比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形成。这些事件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削弱了党和政府的权威,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能够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涉稳因素较多,从横向来看,主要有下岗职工与政企纠纷、企业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民族宗教冲突、环境保护问题、食品安全问题、非正常死亡事件、医患纠纷、警民冲突以及其他特定群体引发的涉稳问题等等,这些因素有关部门若不够重视,稍有不慎即可诱发群体性事件。

2012年发布的《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以下简称蓝皮书)指出:“我国改革开放丰硕成果背后正隐藏着种种复杂多变的不稳定风险: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逼近社会容忍线;官民冲突、警民冲突现象加剧。”[2]虽然我国经济社会正全面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但当前社会正处于急剧变革和转型时期,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和诸多社会矛盾交织存在,再加上群众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诸多涉稳问题都会成为爆发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因素。

现笔者就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因素,即纵向因素谈下自己的看法。

一、社会转型因素

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一经济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分配方式复杂化

首先,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所有制不同,其对应的分配方式也不同。其次,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后,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各经济实体之间存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从而进一步带来社会利益分配方式的转变与复杂化。再次,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发展不平衡,分配体制必然存在缺陷,突出表现在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在这种情况下,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势必走向复杂化。

(二)利益主体多元化

分配方式的复杂化必然造成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首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政府、企业、特殊群体、个人都成为利益主体,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日趋商品化,经济利益成为联系各主体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其次,长期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始终存在着发展速度与规模不平衡的问题,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大多数地方政府为各自发展而强调地方利益,逐步形成以各个地方政府为核心,政企官商相结合的多个复杂利益链条。再次,城乡经济发展严重失衡导致城乡结构二元化,形成城市居民和农民两大利益群体,他们的利益诉求必然不同。最后,利益格局的复杂化和链条化同时引起人们意识形态的多样化,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各社会利益团体之间矛盾凸显,对立情绪严重。

(三)两极分化严峻化

由于我国分配体制存在的弊端,当前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体制并不健全,社会资源调配机制失衡,再加上各行业一定程度的腐败现象,各社会阶层和利益团体的贫富差距正不断拉大,已接近社会可容忍底线。蓝皮书认为:“一些不稳定因素正处于从潜在风险向公共危机转化的临界点上。首当其冲的是,中国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逼近社会容忍线。”[2]

我们来看以下数据: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基尼系数为0.275,贫富差距尚不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尼系数以每年0.1%的速度递增,在2000年已经越过0.4的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为0.412。近几年国家统计局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不统一以及高收入者群体难以查清等原因虽未正式公布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官方数值,但已可推算出该数值已经偏高,居民贫富差距早已突破合理界限。2011年年底,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①2011年12月1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称:“……从五项监测指标来看,2010年基尼系数略高于2000年的0.412,实现程度为79.8%……”。中含糊提到2010年的基尼系数比2000年略高。2012年9月发布的蓝皮书称2010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38,其援引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已经达到3.3倍,而国际上最高才2倍左右。我国行业之间职工工资最高与最低相差15倍;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收入差距在18倍,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收入最高的10%人群与收入最低的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为2007年的23倍。种种数据表明我国已经存在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资源分配不公引起的贫富差距逐年扩大、两极分化日益严峻这些突出的问题都极易成为现阶段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意识形态因素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深刻影响,导致了社会信仰的缺失和意识形态的多样化,人们变得更加看重物质利益。社会不公导致各群体之间的情绪对立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大因素。

(一)传统价值观的改变

我国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以来,随着私有经济的迅速发展,集体主义思想逐渐失去了昔日的光环,以“个人利益至高无上”为口号的利己主义之风开始盛行,人们更看重自身利益,用是否利己的目光来评判和取舍一切成为大多数人们的信条。在这种社会氛围下,过去所主张的集体主义和奉献主义精神都失去了崇高地位,利己主义思潮肆意蔓延,而蔓延的直接后果是动摇了社会团结的精神基础,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增加,社会认同感下降。一旦国家利益与群体利益、个体利益发生矛盾,矛盾若得不到及时化解而进一步激化,则很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二)网络技术的发达与公民意识的觉醒

蓝皮书谈到:“未来,网络将成为推动政府改革的重要力量。”[2]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被唤醒。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传播技术发达,信息传递飞快。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迅速、深刻、全面地改变着人类社会,互联网拥有巨大的信息传播能力的同时,它对腐败现象也带有着强大的舆论威力,它可以因一包烟就能挖出周久耕这样藏匿已久的腐败官员,也能够因一个不合时宜的微笑揭露出杨达才这样深藏不露的问题官员。更重要的是,它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使得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迅速提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朱颖慧研究员认为:“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在性质上发生了一些变化。此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更多的是百姓自身的物质利益受损。现在百姓表达诉求和维护权利的意识不断提高,渠道也在扩展。”②引自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朱颖慧研究员对《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的相关解读。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人们不再选择沉默,而是通过一定渠道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通过现有渠道去积极维权外,也会利用QQ群、博客、微博、论坛、人肉搜索等网络工具进行倾诉和反击,加上网民第一时间内的传播,很快就会人人皆知,造成大量网民们的聚集和围观,形成合围之势,从而给侵权者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逼其妥协就范。政府对此若不加以引导和控制,在相关舆论一边倒的形势下,很有可能会有夸大其辞和肆意炒作的现象出现,或被某些人所利用,导致舆论风向出现变化,加剧群众的对立情绪,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而进一步引诱发真正的群体性事件。

(三)弱势群体的仇官、仇富心理

弱势群体,主要由生活在社会底层包括大量的城市下岗工人、失业者、城市蚁族、农民工、贫困农民等组成,由于他们人数众多,享有的社会公共资源较少,生存能力低下,部分人居无定所,长期挣扎在温饱线附近,还有部分人存在生理缺陷,有逐步被社会边缘化的风险,所以他们对社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成为现阶段最为关键的涉稳因素。

1.分配不公导致不满情绪产生

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形成富人愈富、穷人愈穷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导致穷人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其心理趋于绝望和偏激,更加仇视富人。特别当弱势群体中的部分人感觉对这种趋势无能为力,也不能用正常手段改变自身处境时,往往会产生极端想法妄图报复富人。之所以出现两极分化,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当前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分配体制还不完善,致使我国劳动报酬所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收入差距日益扩大,一些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突破合理限度。另一方面我国贫富差距的逐年拉大不仅仅归结于个人的能力、智商、知识、技术等正常因素的差异,相反却是由于其它不合理的因素造成的,如垄断、权力、非法经营等,拥有后者的人们往往能迅速致富。朱颖慧研究员指出:“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表现在收入上,同时也反映在财富的占有上。土地、资源、资本等三种生产要素发挥了巨大的财富调整力量,房地产、矿产、证券成为‘最赚钱’的暴利行业。”①引自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朱颖慧研究员对《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的相关解读。任何正常的人都能通过个人努力拥有能力、知识和技术,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拥有垄断性资源和权力,这些东西具有排他性。从名义上来看,垄断性资源和权力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属于社会公用的,其收益的大部分应该归还公众,但现实却是很大一部分收益都归于那些拥有资源和特权的人,他们把其凭借垄断地位获取的高额利润收入自己囊中。在市场意识、利益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人们很容易把上述行为看成变相侵吞他人财产,从而内心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进一步说,就是人们日益担心社会的优质资源将日益被少数人垄断,大部分人会失去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从而出现仇官仇富心理。

2.“为官不义”导致仇官心理产生

对于群体性事件频发,朱颖慧研究员认为:“这反映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官与民、公众与权势对立的不满情绪,这些情绪正是隐藏在社会最深层的不稳定因素。”①在现实里,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衡导致官民矛盾尖锐,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寻租引起群众不满。人们对“官”的仇恨,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与官员的不作为、滥作为等一系列问题早已引起了诸多积怨。还有一些官员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耀武扬威的工具,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或做错事情,不是向群众认真说理和真诚认错,而是直接报上自己的官衔,用权力恐吓普通群众,使自己在群众内心形成了极为负面的印象,加深了群众对政府官员的反感。另外一些官员近亲属的不自律行为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与河北大学“我爸是李刚”类似的事例举不胜举,他们的行为只会给长久以来群众心目正面的官员形象造成巨大冲击。

3.“为富不仁”导致仇富心理产生

一边是弱势群体对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基本社会资源倾其所有而求之不得的状况,而另一边却是一部分富人对这些社会基本资源唾手可得,手中除了掌握大量盈余资源,还可以随心所欲地对这些资源挥霍浪费的状况。这些富人可以满世界购买天价豪宅、名车、名表等奢侈品,而在物价飞涨的现实情况下,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应付自己基本生存都成为问题,对于必需的柴米油盐和住房、医疗及子女教育都捉襟见肘,在这种情势下,仇富心理就有了滋生的土壤。一些富人,特别是一些所谓的“富二代”,相互之间在网络上比阔炫富,消费之奢侈令人瞠目结舌,而且一部分富人宁肯把金钱浪费掉,也不愿意投资公益或慈善事业,这不但会激起普通群众的愤怒,并且促使弱势群体和富人的对立变得更加激烈。

在当前社会中,一方面是贫富差别的无限扩大,社会底层人们生活困难,另一方面是官员的“为官不义”和富人的“为富不仁”得不到有效遏制,这种不正常现象对人们内心的社会理性和信念产生严重伤害,导致仇官仇富心理在整个社会蔓延。若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这种仇官仇富情绪只会愈演愈烈,遇到导火索则会很轻易激起群体性事件。

三、政府机制因素

近几年我国频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实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政府公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而肆意滥用造成的,这可从以下几点现象看出:

(一)个别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错误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反映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表明了执政的宗旨、目的和价值追求。“执政为民”是我党执政理念的核心,而近几年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反映出我国个别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出现严重偏差,这与我党的执政理念相违背。

1.政府决策不科学

政府为获得巨大经济回报而去执行一项决策的同时却对群众疾苦不管不问,或为了保护与政府有特定关系的团体经济利益从而伤害广大群众利益,而群众又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只能采取非理性的方式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将事态扩大化,引起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往往给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事后政府被迫与群众妥协,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这只是暂时性的。越来越多的群体愿意采取越级上访、围堵政府、集体静坐、游行示威等非理性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因为他们发现这种方式可以迫使政府让步,满足自己的要求。近几年屡屡发生的房屋强拆、土地占用补偿问题,固然是政府给百姓的补偿款过低或不到位,但也不排除一部分群众借此漫天要价,无理取闹。不管如何,最终的结果往往是政府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向群众做出妥协。

“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污染向大多数人扩散”①引自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朱颖慧研究员对《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的相关解读。的趋势愈演愈烈。近些年个别地方政府引进可以给地方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却具有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没有充分听取百姓意见和考虑百姓利益,如前文提到的什邡、启东事件皆是因群众出于环保问题的担忧而集体走上街头抗议的,政府迫于压力暂缓了相关建设项目。

个别地方政府决策不科学、不透明,再加上政务信息的不公开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群众对政府相关法令、政策的误解,经过一部分别有用心之人的夸大其辞和煽风点火也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发生在重庆的万盛、綦江“合区”事件,很大部分则是万盛区群众出于对经济滑坡和医保标准降低的忧虑造成的,地方政府未能事前在舆论上积极地正面引导和宣传,造成了相当一部分人对“合区”政策产生误解。

2.官员政绩观错位

在地方政府以GDP为核心的片面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引导下,某些领导干部为了给自己增添政治资本,或为了其它不可告人之目的,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实际需要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豆腐渣工程,却忽视了当地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设。这些形象工程劳民伤财、浮华无效,与科学发展观相悖离,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少数官员成功升迁的背后是对广大群众的内心伤害,造成民愤集聚。

(二)个别职能部门的执法理念错误

个别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政出多门、相互踢皮球的行为引起群众反感;个别官员和执法人员工作态度存在问题,在对待群众上存在冷、硬、横、推的官僚主义作风;部分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粗暴、野蛮执法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如目前最为常见的城管人员执法,其执法对象很大一部分属于城市弱势群体。在执法过程中若执法对象不配合,双方发生口角或产生过激行为则很容易引起现场群众围观围堵,而围观群众基本上都怀着同情弱者的心理站在执法对象一边,众口一致地指责执法者,使执法者处于很不利的位置。若执法过程中产生暴力行为,造成当事人受伤甚至死亡,则会激化矛盾,发生不可预料之事。而政府在此类事件中都要被连带,因为在群众看来,执法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代表的是政府和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的行为经常被看做是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意或者默认的。出现执法不规范的行为不仅仅影响的是职能部门形象,而且损害了群众心里的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三)权力腐败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

个别官员的腐败问题经媒体和网络曝光后给社会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近几年发生的几起腐败案件,涉及人员之广、金额之大让人触目惊心,在这里笔者不再一一赘述。其产生的结果就是政府在群众心目中形象严重受损,使群众内心产生对立情绪,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四、政府管控因素

对于群众聚集,政府管控是否做到未雨绸缪决定着最终群体性事件能否成型。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地方政府对一些群众的大型群体性行为和活动作为不够、引导不及时或管控不力,部分群众出现过激行为,或经个别人煽动后,群体行为的风向有变,局面逐步失控,继而事态扩大,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政府自身麻痹大意,不重视解决涉稳问题,对于出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后也没有及时认真应对,等形成燎原之势时已不可挽回。

(一)群体性事件中个别地方政府管控不力

笔者以反日游行为例,公安部门在群众游行示威前必须要有详细的预案并配备足够的维稳处突警力保证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序进行。近期日本非法购买钓鱼岛的行为引起中国公民的强烈愤慨,人们在通过微博、论坛等网络工具集体声讨日方错误行径的同时,不少义愤填膺的人们也自发走上街头通过游行示威进行抗议,这本无可厚非,但个别地方政府对群众的爱国活动没有及时正确加以引导和掌控,被个别人所利用,加上一些不法之徒混入游行队伍中,出现了打、砸、抢、烧的极端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大量无辜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笔者认为之所以如此,除了政府事前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占领舆论制高点对网上舆情进行管控,导致网上舆情汹涌,被一些非理性声音所主导外,更重要的是公安部门在示威游行进行时未能及时出动处突机动力量提前预防,出现暴力行为时也未能果断采取管控措施,以致在事态进一步严重后出现不可控的混乱局面。

在个别地市已经发生过几次集会游行打砸事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更应当高度重视事态严重性,既要保障群众集会游行示威的合法权利,又要保证在群众游行示威的过程中不发生妨碍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违法暴力事件。2012年9月发生在广州、西安、长沙等地的反日游行示威活动,刚开始还相对有序,但在游行的过程中不断有附近群众加入导致队伍人数激增,内部鱼龙混杂,队伍中开始出现非理性的声音和偏激的行为。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忽视事态发展,反应不及时,公安部门的管控力度也不够,一些不法之徒以“抵制日货”为口号打、砸、抢、烧,甚至故意伤害他人。这种行为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破坏了法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群体性事件中警民冲突加剧

蓝皮书指出:“官民冲突、警民冲突现象加剧,并且极易放大为社会危机。”[2]近几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维护社会稳定。而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广大公安干警是最重要、最直接的维稳队伍,由于群体性事件频发,他们长期冲在维稳处突的第一线,与相关群体近距离接触。长期的维稳处突工作也使公安部门长期处于警力缺乏、疲于应对的尴尬局面,一部分公安干警已是苦不堪言,出现懈怠和烦躁心理,对于工作消极应付,甚至脾气也变得喜怒无常。当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无论聚集的群体采取哪种方式发泄情绪,是游行示威、静坐还是扯横幅,公安干警都必须在街面维持秩序,对群众进行引导、劝阻、拦截,甚至采取强制措施。若群众有过激甚至违法行为,民警就必须果断依法采取措施来保障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与不满群体近距离接触时难免擦枪走火,发生摩擦冲突,加剧群众与维稳民警的对立,使整个事态火上浇油。同时也导致警民关系恶化,甚至部分群众还因此出现仇警极端心理。

结语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严重危害着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群众的和谐生活。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不仅仅需要政府出台各项政策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更重要的是各级公安机关的积极参与。广大公安机关要在做好“三基”工程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三项建设”,同时大力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社区,深入农村,做好各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落实好重点人口的管控工作,消除各项不稳定因素,使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同时,抽调精干力量组织好一支常备维稳处突机动队伍,积极随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下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2]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Analysis on the Root Causes of Group Events in China

ZHANG Qi
(Shapingba District Branch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Chongqing,400030)

china is in the key stage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where social structure is experiencing profound changes, interest pattern is undergoing profound rearrangement,and all kinds of social conflicts interweave together,causing the group events to occur repeatedly and endangering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society.What underline the recurring group events are four factor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society,ideology,government mechanism and the government control.These four factors have already intensified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making group events difficult to solve.

group events;social transition;ideology;local government;root

D631.43

A

2095-1140(2012)06-0056-05

(责任编辑:王道春)

2012-11-10

张琦(1982- ),男,河南洛阳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副主任科员,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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