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西文化差异看中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2012-04-12 04:09:0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卡利亚威慑力犯罪

徐 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9)

从中西文化差异看中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徐 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9)

自贝卡利亚以来,死刑存废之争从来没有停止过,在中国刑法学界也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对死刑是存是废,国内外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综合比较中西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从理论、现实、价值三个方面来看,中国不仅不应当在当下废除死刑,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应废除死刑。

死刑;废除;中西文化

自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于死刑的评价已经争议了二百多年。人们对于死刑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死刑是否必要、死刑是否正义这两个层面,围绕人的生命价值,从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了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容易错判和改正、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来讨论死刑的废存。[1]但是,上述方面的考虑如果脱离了特定的、具体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是没有意义的,必须结合实际国情来分析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一、不同宗教文化视域中的犯罪容忍度不同

信仰在整个西方文化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宗教思想对于西方人的影响深入骨髓。在伦理学、心理学等诸多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基督教思想都被当作论证的前提。

死刑应废除的理念,最初起源于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主义说教,“生命神圣说”是死刑废除的最原始的一种理念,它认为生命神圣意味着生命来自上帝,它既不用任何世俗原因取得,当然不因为任何世俗的原因而丧失,只有上帝才有权剥夺生命,使人自然死亡,任何世俗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剥夺生命,国家以任何理由剥夺人的生命,都是对上帝意志的违背。[2]

基督教中的原罪思想是其宗教理论的根基之一。人生而有罪、人性本恶的理念使得民众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心理容忍度。韩籍青年血洗美国校园,枪杀32名师生,打伤15人之后,校方还为自杀身亡的凶手设立悼念杯。这在中国是不可理解的,但在美国却没有过多的争议。

在中国,基督教的影响十分有限。基督教自从明末清初第一次踏上中国的国土以来,一直难以融入中国文化,很难得到中国民众的认同。这是因为中国历来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以儒释道为根基的传统文化却相当稳固。“君权神授”、“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思想中很重要的内容。人类在一般情形下当然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但一些特定情形之下,如执法者需要惩治一些穷凶极恶之徒时,这一项权力便由上天赋予了。

二、不同“人道”语境中的个人生命权和责任主体不同

中西方对于人道的不同理解也导致这个问题上的分歧进一步加大。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死刑因其残忍的执行方式、缺乏严格民主的审核程序而沦为封建势力恫吓民众的统治工具。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正是启蒙运动时期,这一时期思想运动的性质是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革命。因此,贝卡利亚对于死刑的批驳也是以其不人道为主,其目的是通过废除死刑限制封建势力。

随着民主的进步、程序法的发展、适用的日益谨慎、执行手段的日趋人道化,死刑的不人道性却依然被西方学界和社会舆论诟病便有些奇怪了。其实在西方,无论死刑如何完善,死刑本身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刑法都被认为是不人道的。这一方面体现了西方社会尊重生命权,在另一方面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西方人对于事件的分析缺乏联系的特点。因为资本主义传统而形成的个人主义思想,往往使得民众将个人与政府对立起来:片面地重视罪犯的人权是否遭到公权力的侵害,而忽视了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驾驶私人飞机撞击政府大楼并致2人死亡、13人受伤的约瑟夫·斯塔克会被视为抗税英雄,也不难理解为什么英国民众会自发为被判死刑的毒贩阿克毛举行纪念活动了。

同时,西方把犯罪的相当一部分责任归咎于社会环境。在西方人看来,正是因为教育、社保等制度的不完善,才使得公民走上犯罪道路。相比之下,东方则多从个人心性修养、道德情操方面评价个人犯罪的原因。因此,对于犯人所需承担的责任大小,东西方存在着根本的分歧。

中国自古便有善恶有报的文化传统。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同态复仇,而是中国人对于正义和公平的朴素追求。中国的农耕文明和需要依靠集体力量治水的历史传统,使得中国民众产生了根深蒂固的集体主义思想。在一个集体之中,每个个体不但需要考虑自己的权利,更应该考虑对于他人和集体的义务。当其侵犯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犯罪行为极为恶劣,犯罪后果极为巨大之时,死刑作为最高惩罚措施便是犯人应当为其所犯罪行承担的责任。

三、不同民族文化心理中的死刑威慑力不同

刑罚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良好的预防作用也是其重要目的之一,有效的威慑力使刑法能够守住社会的底线,死刑往往被视作最高威慑力的地位也是其存在合理性的有力证明。

然而,许多西方法学家却认为死刑的威慑力其实并没有通常想象的那么大。死刑威慑力的验证,以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系列实证研究最具代表性。在经过一系列同一区域死刑废除前后谋杀发案情况的比较、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不同区域谋杀发生率的比较,以及对死刑实际执行后,同一区域在一定时限内谋杀犯罪数量的下降率的分析调查,结果表明,没有死刑的州,杀人犯罪率比有死刑的州低;同时,同时期其他国家——加拿大、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丹麦、瑞典、挪威、荷兰、意大利和奥地利的数据也表明,死刑对凶杀率的升降没有什么影响。[3]这一调查似乎表明,人们之前对于死刑威慑力的印象有些不切实际。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刑罚威慑力并不与犯罪数量完全挂钩,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公民意识是否足够、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都会影响犯罪数量。不能因为犯罪数量的增加就否认法治的进步,死刑的威慑力也不能简单依据犯罪数的多少和增减作为绝对的衡量标准。

事实上,刑罚对于民众的威慑力与其所处的文化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贝卡利亚首先提出徒刑的威慑力大于死刑的威慑力,他说:“处死罪犯的场面虽然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役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惩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4]

这对于西方文化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西方文化的自由主义精神使得个体将自我的自由视为至高无上的价值。从古希腊时期的悲剧普罗米修斯到象征着美国独立的自由女神,从“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到“不自由毋宁死”,自由一直作为一种文化基因,扎根于每一个西方人的心中。对他们来说,死刑虽然很可怕,但失去自由的徒刑在一定程度上更甚于死刑。

但是,中国不同。虽然老子有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孟子曰:“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可这都不是在自由和生命中作出抉择。强调集体主义的中国人对于自由的热情,向来不及西方人那般狂热。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让中华民族对于损失一定的自由换取安定生活的延续,是习惯而易于接受的,所谓“好死不如赖活”。在这样的文化心理下,期望徒刑在中国达到或是接近死刑的威慑力,是不切实际的。纵使死刑的绝对威慑力有限,它的地位也是不能代替的。

四、结语

东西文化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并不能因为欧美的经济比我国发达便认为我国的文化比他们落后,更不能以欧美为绝对模板无条件地全盘照抄。文化无优劣,制度有好坏,但好坏的标准一定要符合本国国情。国情中最为重要的,便是扎根在每个民众灵魂之中的文化基因。因此,死刑在当今中国不仅不应当立刻废除,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要中国文化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死刑就不应该退出我国的刑法体系。

但是,我们也不否认现今死刑在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都有弊病和漏洞。首先,死刑具有不可挽回性,一旦出现错判,逝者已矣,不可能通过金钱弥补。这就要求我们在认定死刑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并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增加审判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使得误判错判的几率降到最小。对于不幸发生错判误判的案例,一方面要尽最大努力对受害家庭进行赔偿;另一方面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严惩相关责任人。其次,死亡痛苦巨大的死刑手段具有不人道性,要尽量使用注射的方式实行死刑,尽可能以人道主义的方式完成死刑的整个过程,降低死刑犯人的痛苦,并在执行过程中给予死刑犯人足够的尊重,满足其合理的遗愿,允许其立遗嘱安排后事等。对于特殊主体,如孕妇、老年犯人、未成年人,排除死刑的适用。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21.

[2]旷玲.以生命权为视角论死刑废除问题[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5(6).

[3][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M].刘仁文,周振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6.

D925

A

1673―2391(2012)04―0128―02

2011—12—29

徐隐,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责任编校:陶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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