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 博 辛春林
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起源与发展之二
文/马 博 辛春林
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然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到目前为止众说不一,其原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比较广泛,涉及到的内容也比较丰富,学者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和研究,并不能说明哪个观点是正确或哪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每个学者所提出的观点,在微观上可能受到个人理解能力、文化程度以及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宏观上可能受到时代背景、地域文化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时,应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析。国内外学者以及不同的研究机构都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具体如下。
现在理论界普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美国考察企业时首先提出,在其论文“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也被着重提出,是第一次从学术角度提出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企业应该对可能影响到社会、环境及自然界其他实体的所有行为负责。
1953年,由“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霍华德·鲍恩(Howard Bowen),在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首次阐述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 “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做出决定,以及采取行动”,这个定义开启了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热潮。
20世纪60年代以后,企业社会责任引起了国外学术界的重视,如1963年,约瑟夫·麦奎尔提出了一个从企业的经济和法律义务角度中看待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社会责任观念意味着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义务,而且还应具有某些超出这些义务之外的对社会的责任;1967年,戴维斯也提出了著名的“责任铁律”,其内容是责任和权力应是相伴而行的。除此之外,他还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扩大到机构和企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戴维斯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在考虑或回应超出狭窄的经济、技术和立法要求以外的议题实现企业追求的传统经济目标和社会利益;1979年,卡罗尔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其中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伦理责任。1991年,美国佐治亚大学管理学教授、社会责任专家阿尔奇·B·卡罗尔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了一个较为清晰的阐述: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守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可以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即慈善责任)。
同时,国内学者也对企业社会的内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2002年,卢代富把企业社会责任总结为对债权人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等方面;2003年,常凯则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内部员工的诚信,公平地分配企业利润,保障员工合法的收入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二个是对社会的诚信,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欺骗消费者,依法纳税,不偷税漏税;第三个是企业必须有公益心,为社会公益活动做贡献;2004年,赵琼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其中包括遵守职业道德、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员工职业健康、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不违背商业道德。在高层次上表现为企业对社区、环境保护、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教授及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黎友焕长期以来致力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他为企业社会责任作了一个内容较为完整、相对来说非常严谨的、动态的定义,即“在某特定社会发展时期,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的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以及其他相关的责任”。
到了21世纪,由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外部环境带来了危害,由此产生了许多社会敏感问题,如血汗工厂、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世界组织机构研究的重点,其中世界银行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欧盟则把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对社会和环境的关切整合到它们的经营运作以及它们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
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在开展任何活动时都要负责任地考虑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其活动应当满足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不与法律和政府间协议相抵触,且全面贯穿到该组织开展的活动之中。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横跨了数个领域,如经济领域、管理领域、法学领域以及社会伦理领域等,角度不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不同,也阻碍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概念差异进行分析。
有关企业社会的概念差异主要来自于理论的差异和概念属性的差别上。
1.理论基础差异
法律责任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由于某些领域内法律规制不完善或法律尚未涉足而需要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附属原则论认为,企业作为社会构成的小部分必须接受社会管理者——政府的干预和管理,企业社会责任是积极配合政府实现广泛的社会目标的要求。
社会契约论认为,企业自成立固有的假定和期望,即企业的责任;利益相关者试图根据企业活动影响或影响企业活动的团体或利益团体来界定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
2.概念属性差异
各学科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属性理解也不相同,具体如下。
经济学视角的观点认为,企业在从自由市场经济获得利益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诸如企业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问题,必须由企业承担对应的责任。
法学视角的观点认为,企业作为法人组织,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即企业的社会责任既包括从市场获取利益的权利,也包括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二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社会学视角的观点认为,社会是一个多元有机体,企业是社会的基本成员,具有社会属性。
道德学视角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行为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市场秩序、公序良俗的道理和准则,企业将社会共同遵守的发展、规律变成自己的内在要求。
由于上述原因,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没有统一的认识,每个理论学派、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虽然不同,但其根本相同点就是认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