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严 永
(续2012年第9期29页)
“小产权房”在我国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但媒体对“小产权房”一语的广泛使用使得这一概念逐渐为人们认识与接受。“小产权房”指的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开发的,实际上是无产权的,出售给城镇居民的商品性房屋。
1982年我国《宪法》总纲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由此确立,随后的《宪法修正案》以及《物权法》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都伴随着强烈的社会反响,但都没有从根本上变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因此,“小产权房”的问题从本质而言不是房子的问题,而是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问题,是集体土地不能自由流转的问题。
“小产权房”问题是当前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自1998年以来,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明令禁止开发建设和销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组织清理,部分地区也采取了一些处理措施。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执行,这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如何防止“小产权房”等趁着集体土地确权发证而合法化?《意见》明确规定,严格禁止直接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将“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合法化。
当然,如要从根本上遏制“小产权房”的产生,就必须解决农村集体土地自由流转的问题。目前条件下国家应对征地制度进行大力改革,要真正实行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同价同权,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只有深刻地反思我们目前的土地流转以及住房政策,检讨当前的执法质量和执法环境,才能为解决“小产权房”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