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正义价值之反思
——以社会性别为视角

2012-04-08 20:39王欢欢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关键词:环境法正义关怀

王欢欢,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环境法正义价值之反思
——以社会性别为视角

王欢欢,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以女性主义理论和学术的核心——社会性别为基础来构建独有的反思视角,以此可以审视作为环境法基本价值的环境正义。现有的环境正义价值强调了种族间、区域间的正义,却忽略了作为重要分析范畴的社会性别的意义。文章在分析社会性别视角下环境正义价值的迷思后,展望了环境正义价值的新图景:强调性别环境正义;将差异平等作为标尺;实现从关怀伦理到关怀价值的转化;将公共/私人领域作为同时适用的场所。

社会性别;视角;环境正义;法的价值

一、社会性别与社会性别视角

(一)社会性别的内涵

社会性别一词用来指称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2]145。它是通过社会学习得到的与两种生物性别相关的一套规范的期望和行为[3]441。起初,学者认为社会性别是人心理发展的文化意义上的标志,后来,他们主张,它是两性间生理和社会性别关系的文化构造,再后来,社会性别通常被视为普遍劳动分工的基础。这表明社会性别理论是在不断发展的。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它具有不同的内涵。

社会性别关注的不仅仅是作为男性或女性的个体,还关注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关系,以及以性别为轴心的不平等权力结构如何被构建和普遍化,社会如何运用这一方式来表达社会关系规则以及它们如何保持社会规范并促进其变化,并进一步寻求变革之道。因此,从最基本的层面上讲,社会性别强调文化和社会的作用,毫无疑问,被社会、文化和历史建构的性别特质也同样会被这些因素瓦解、重建或修正。这是社会性别理论的出发点。更进一步讲,不论将其看做权力关系还是社会制度,它也是同阶级、种族一样的分析范畴,是社会作用的结果而非自然形成的,它具有内在发展的特性,因社会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呈现多样化。对社会制度的研究无疑应当涵盖对社会性别关系的研究,进而探究社会如何塑造并将其隐含于制度的背后。

因此,社会性别是一种差异、关系与过程的变量,对三个角度一并考察的全景式社会性别观最能准确描述社会性别的特征,有利于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看似中立实则反映现存权力结构秩序的规则体系,这也是本研究将采取的进路。

(二)社会性别视角

1.法律人:从抽象人走向“有性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个人主义思想把法律拉入形式主义的深渊。以个人为单位的法律形式主义,使得与个人相关的成长和生长背景得不到表达的渠道,从而混淆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在尊重个人自由抉择的口号下,每个人反而失去了特性。这是当代法律形式最主要的特点。但是,人是“有性的”,抽象的人从来就不存在。正视两性差异的客观存在及两性基于自然的、非人类意识的不同是研究任何社会现象合理的逻辑起点,这也是一切关于人的法律规范不能超越的根基,而不是将具体的个人消解在“人”的抽象之中。

尽管环境法治中“有性人”具有不可抹煞的现实意义,然“有性的”视角,不能简单的同化于“男人的”或“女人的”任一方面,它是一种包容两性的对比的视角。鉴于女性历史性的“缺席”所造成的社会科学的“缺失”,针对以往几乎所有“以男性为中心”的价值判断,它的立场起初不得不是女性。但在当代世界,男女日益全面共处,传统的男性中心价值标准不仅不再适用于女性,同样也不再适用于要和女性和平共处的男性。因此,“有性人”的指向也应该是双向的,既有向传统文明的反叛,批判男性中心文化;也有对“妇女解放”的反省,校正女权主义的性别偏差。总之,这并不是对抽象的“法律人”做无谓的分离,而是法律进步的必然选择。

2.平等差异观:从同一平等走向差异平等

“有性人”要解决的是人类应当正视两性差异的存在,使得环境正义价值及其指引下的环境法律规范对作为人的性别规定性有所敏感。而平等差异观则关注如何看待两性差异,是对差异如何赋值的问题。

同一平等和差异平等是公平和正义之争中传统的话题,它同样是两性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女性主义理论从实践中得出认识,实现了从同一平等到差异平等的转变。应当说,认可差异并反映于法律中,从而使得处于不利条件的人获得最大可能的利益,这才是公正的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何种性别差异具有环境法律意义。因此,在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环境正义价值时,应当率先考察性别间的差异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在缩小甚至强化这些差异时起了什么作用?如何改进?

3.公私领域:从对立走向融合

古典的政治理论、哲学思考和法律思想都将政治的领域视为公共领域,而家庭的领域则为私人领域。公私领域的划分源于性别劳动分工和随之形成的性别角色期望,并藉由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公众话语和意识形态予以强化。公私领域的划分本身就是男女性别划分的一个手段,从而也使得女性在所谓的公共领域里的活动显得特别的迟缓。因此,男性和男性气质属于公共领域,女性和女性气质则与私人领域划等价。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开始进入公共领域,但是公/私领域的截然对立依然没有改变。

具有现代性的环境法大体仍固守这种划分,影响了我们对法治视野中环境、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的理解与认同。事实上,关注于人域与环境域之间互动的环境法无法整齐地落入人为划分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中,使得某些规则设定显得捉襟见肘。

4.关怀伦理:从伦理感怀走向法律价值

理想中的环境法不仅有内在的逻辑结构,还要能揭示规范背后的社会现实,并且允许某些客观价值和公正原则根植其中,这也彰显了正义价值的客观存在。

在对待生命和自然的态度上,女性确实比男性更敏感,同时,她们对个体生命的关注延续到整个人类,当然,女性(也包括部分男性)所具有的关怀态度并不直接导致更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积极的环境保护行为。从长远图景来看,人类之间具有相互关怀的需求,而这一内心的追求也会重塑人类看待并与自然相处的模式。正如艾莉森·贾格所言,这个“关怀”具有新的含义,并不是女性化、情绪化、私人化的关怀,不是把关怀看做一种与理性无关甚至是非理性的感情,不是把关怀看做自我牺牲,也不是作为公正的对立面。社会性别视角演绎出的关怀概念,既从女性主义传统实践中汲取养料,又要对其超越。它对我们人类的共性和不可避免的特殊性都很敏感,这种关怀既非狭隘的私人性,又非没有人情味,它既不能存在于对抽象法则的机械运用上,又不能存在于缺乏批判力的感情冲动中,它必须同时超越理性主义和浪漫主义[8]211。在环境法失灵的危机中,我们迫切需要把关怀伦理带入对环境法正义价值的思考中,发掘环境法自身的关怀价值。

二、环境正义的一般界定

(一)环境正义

“什么是正义?”自苏格拉底在柏拉图的《共和国》中发此一问以来,正义成为每个思想家苦苦思索的亘古不变的热点。永恒的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人人都呼唤正义。我国传统文化也将“仁义”、“天理”等视为至高无上的永恒的正义原则,那么,作为人类最高善的正义是否存在于围绕环境、环境保护的社会结构中呢?20世纪七八十年代涌现的环境正义运动启迪了人们对环境正义的思考。学者通常将1982年美国瓦伦县抗议联邦政府将该县作为有毒垃圾填埋地的运动作为环境正义运动的发端。事实上,1978年美国爆发的拉孚河事件更早的表达了公众对环境正义的诉求。该区域是较低收入群体聚居的蓝领社区,危险物质填埋导致的较低地价与房价吸引了相对低收入者,后来发生的悲剧揭示了社会地位与环境风险承担的负相关关系。同样地,政府之所以将瓦伦县作为危险物质填埋场亦主要因为该县居民多为有色人种和低收入者。很多情况下,我们无法将一般的环境保护运动与环境正义运动做明确区分,越来越多的环境保护运动具有了为正义抗争的意涵。此外,女性组织和积极参加的环境保护运动多是以环境正义为斗争目标。

最初,环境保护运动被视为具有较高收入者的社会中层人士表达自然关切的运动,良好的环境被赋予奢侈品的属性。环境正义运动和环境正义的出现使人们意识,环境和环境问题在许多情况下与人们的生存息息相关,并非一般民众遥不可及的奢侈品。环境正义运动酝酿出环境种族主义、环境性别主义、环境阶级主义等范畴,并书写了穷人环保主义、第三世界环保主义的新篇章。至此,环境正义运动不仅涉及更广泛的地理范围,而且它的议题也从仅仅关注对有毒废弃物的不平等处理,发展为关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掠夺、对全球土著人的迫害、跨国企业对全球资源的攫取,以及性别不平等等种种现象[10]。

(二)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最高价值

渐渐地,被奉上终极关怀神坛的环境正义不再限于最初的反环境种族主义主张,逐渐具有了更普遍的意义。环境正义被还原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它既关系“什么是优良的环境法?环境管理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什么?环境法的最终目标是什么?人们因环境和环境保护产生关系的样态及发展趋势是什么”等环境法基本问题的解决,又关系“对环境风险应当如何分配才算合理?如何让享受更多生态服务的群体向因此丧失生存与发展机会的群体实施合理的补偿?男性和女性是否应当享有同样的环境权利并承担无差异的环境保护义务?”等具体问题的解答。因此,环境正义既有哲学的高度,又可体现对现实问题的关怀。环境正义之所以与环境法的其他价值不同,就是因为它的原则是独立得出的,而不依赖于任何善的观念,相反,民主、安全等价值都可以从环境正义中推衍出来。环境正义的终极性在于它是“价值的价值”。首先,环境正义在道德上是优先的,其次,环境正义在认识论上也是优先的,它独立于其他价值,还是评价其他价值的价值。在某种意义上,环境正义构成了评价环境法治基本结构的准星。

三、社会性别视角下环境正义的迷思

1991年,美国召开了首届有色人种环境保护领导者峰会(First National Peop 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 Leadership Summit,1991年10月24-27日),发布了有关环境正义的17项原则:环境正义明确地球母亲的神圣性、生态统一性和物物相关性,承认所有物种享有免受生态破坏的权利;公共政策应摒除任何偏见或歧视,并建立在互相尊重和所有人的正义之上;应为人类及其他生物维护地球的可持续发展,平衡、负责任的利用土地和可再生资源;环境正义要求我们基于对人类与其他生物赖以生存的地球的可持续性的考虑,以伦理的、平衡的、负责的态度来使用土地及可再生资源等①http://www.ejnet.org/ej/principles.html(2009年12月29日访问)。。由此可见,环境正义通常被阐释为一种分配正义,解决的是环境物品、生态服务、生态资源在人与人、当代人与后代人甚至人与非人类生命体之间的分配方式、分配依据。将环境正义理解为分配正义的观点很普遍。例如,马晶将环境正义直接转化为环境物品的分配问题,并围绕分配范围、分配内容、分配方式的结构建构了法律语境中的环境法律正义[12]。

艾瑞丝·杨(Iris Young)认为,社会正义的分配模型存在两个缺陷:其一,人们通常依据物质化的物品,如实物、资源、收入、健康或工作等社会地位的分配来判断社会正义;其二,即便分配的范围扩大至权力、机会、自我尊重等非物质社会产品,人们也习惯于将它们看做静态物,而不是社会关系和发展过程的产物[13]35-37。

基于艾瑞丝·杨的理论和社会性别视角,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环境正义中分配模型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环境政策、决策和分析的社会与制度背景是父权制的压迫结构,前者又不断地强化后者。毫无疑问,在这种不平等社会结构中的环境物品分配也是不公正的。女性和低收入群体结成的环境保护基层组织和发起的运动针对的并不仅仅是有毒和危险物质在有色人种社区的分配、女性和儿童承担的取水任务、森林减少对发展中国家妇女生存尤其影响严重等浅层的分配模式,更重要的是要挑战父权制、种族主义、阶级压迫等不正义的社会制度,以及权力、特权、管理者独大的环境决策结构,正是这种特权式的决策模式使得环境法及其追求的环境正义价值成为赋予特权统治合法性的基础。

第二,现有的环境正义分配模型忽视了职业与劳动分工的重要性[14]。是否与环境相关成为人们对职业贵贱分等的依据之一,而种族、性别、阶级、年龄等又成为扰动因素。人们倾向于将耕作、取水、收集燃料、采矿等职业类型与女性、农民、低收入者相联系,并赋予其较低的价值判断。事实上,这种不公正地定义职业分工的做法促使这些“底层”职业者承担了更多的环境风险并享受了更少的生态资源。

第三,已有的环境分配模型忽视了文化的重要性。在分配环境物品时,人们往往遵循严格的成本效益分析,以看似严谨的方法漠视生态文化对保护自然更本源性的作用,在不断重组的环境分配中,生态文化与传统生态知识不断消失,人们逐渐被迫隔断了与自然的情感与潜意识的联系。

究其根源,社会性别关系等社会制度、劳动分工与直接的价值判断、文化等因素并不是环境分配正义的本身,而是影响甚至决定有关环境分配的结构性因素,任何不将分配模式置于这些动态因素的环境分配都是不正义的。

此外,环境正义依然遵循自由主义的思想,其主体都是抽象的个人主义。这就忽视了人的社会性,正如马克思主义者所批判的,历史上从来不存在抽象的人,所有的人都必须在具体的生产关系当中去找寻[15]155-165。事实上,人不仅处于社会关系之中,还都会生存于某种共同体,并无时无刻不与其他自然要素处于同一共同体中。将人抽象化的做法割裂了人与人之间各种复杂的关系,并将人孤立于自然之外,是对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重演。相反的,环境正义应当重视人与人之间、社群与社群之间的差异。

最后,环境正义不能绝对地排斥关怀伦理。尽管正义的核心判断是公平,但对他人和自然界的关怀有时并不一定是公平的,但却可以带来关怀者心理的满足和被关怀者状况的改善这一双方效用的提升,所以也是正义的。在环境教育、动物福利等法律规范的设计中,我们可以适当的融入关怀伦理以实现真正的环境正义。

四、社会性别视角下环境正义的重塑

(一)性别环境正义是环境正义价值的新类别

一提到环境正义,人们总是想到美国少数民族的作用,却忽视了女性在发动并参与环境正义运动所作的贡献。考虑到现有的社会性别关系,性别环境正义应当成为环境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性别与环境的双重正义。性别环境正义是一种比较正义,即一个女性不因其性别而处于不公正的环境利益分配中,同时经过比较,可以得出“女性并不比男性享受的环境利益更少,承受环境破坏不利影响更多,或遭受在环境保护作用上比男性更低”的评价,并不会被迫承担大于男性的环境责任。当然,这种比较是同等的阶级、国家、种族、年龄、区域等条件下任一男性和任一女性的比较。性别环境正义并不是让女性和男性为敌,而是判断环境正义是否满足性别正义的必要裁断。

性别环境正义提醒我们,与其大而化之的谈论环境正义,设定普适的最高准则,不如在具体的范畴中做必要的类别分析。在设置或改造具体的法律规范时,应当首先承认女性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这不仅具有宣言意义,还是对性别环境正义的确认。应当注意培育女性环境保护组织,并促进妇联等女性组织作用的发挥。通过经济激励机制和指导性规范的设置,可以鼓励两性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将环境保护水平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价值平等应成为环境正义的衡量标尺之一

实际上,环境治理中的社会性别关系并非都是女性受歧视和受压迫,在保护自然的能动性发挥上,女性体现出了与其社会地位“不符”的姿态。除性别角色分工外,女性在其中的主观态度也值得考究。因此,在同一平等和差异平等之外,我们可以开辟一条价值平等的进路。价值平等是高于政治经济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这一物质层次的意识形态层次的同等对待,是人与人之间彼此尊重的重要前提,缺乏尊重的社会难以实现实质的平等。尽管没有摆脱受压迫的境地,女性在环境保护领域却具有有别于男性的价值观念:女性对与自然关系的独特思考,女性的自然关心度,女性的关爱伦理观,等等。这些看待人与自然、环境问题的方式是值得肯定的。差异不等于优劣,多样的存在更符合现实。女性的价值观念是环境法中社会性别思考的现实基础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男性的价值观过于膨胀,女性的价值观却被贬抑。因此,环境保护领域是实现男性与女性价值观平等的绝佳场所,并且,在如何实现价值观念平等的问题上,我们亦可做出一些探索,例如,将女性经验、思维方式、偏好融入环境立法和决策中,并鼓励女性表达自我认识,疏通相关的发声渠道。

(三)从关怀伦理到关怀价值的转化是环境正义价值的新任务

环境法律规范的设置往往假设有一个集体的公共利益目标,人们可以根据手边拥有的资源,衡量各种不同政策方案的成本效益,然后做出选择。界定集体的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目标时,不可避免地要忽视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性,为了动员人们的支持,这目标必须以国家利益的名义提出,而且要显得客观、抽象,同时具有理想性才行。在衡量环境质量时,每一个人的感受和实际状况都被不分青红皂白地绑在一条代表整体环境质量的曲线上,一视同仁,不作区分,不仅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地位模糊不清,就连不同地区、阶级、职业的人,也似乎都在追求表面提升的曲线上同样受益,这样一来,环境法仅仅具有工具理性,环境正义难以真正实现。为了防治环境污染,污染者必须付出污染或使用的代价。这种将外部成本市场化,再据之索赔的做法,否认了自然环境是人们的终极关怀,一方面污染权可以购买,另一方面,如有些人主张的环境权可以出售,全民利益成了市场利益,理性主义变成个人主义,客观主义变成效益曲线。可见,环境权将人们对自然的终极关怀变成个人化的权利,这个权利一旦市场化,大自然便可以透过个人的出售而被分割使用或污染。理论上,为保护生态、控制污染而提出的环境权概念,不当的将集体的终极关怀换零为可供个体交换的资源。因此,只赋予环境法工具理性并不能完成人类对自己的救赎。

据此,关怀应当成为环境法正义价值的目标和理想状态,使之成为人们界定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的合理参数之一。这并不是重复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争,加入“关怀”等刻板印象中的女性气质,而是环境法摆脱现有的男性化的统治模式及其规制失灵的出路。对关怀价值的强调并不会导致环境法的感性色彩和不稳定性,它只是对理性化的环境法治不足的弥补而非替代,因此能达致更良好的环境和人类对环境终极关怀的双重满足。环境法律规范从“无害于环境”到“有利于环境”的目标转变,就体现了环境正义应保有的关怀价值。

(四)公私领域同为环境正义价值适用的场所

法律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两分法是阻碍性别平等最终实现的结构性根源[16]98。这证成并强化了社会性别分立。环境法也不可避免地遵循了公私领域的划分,尽管这无益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终极目标,最终影响了环境正义适用的场域。在环境法中,环境被看做绝对的公共物品,家庭内部和封闭空间内的环境问题并不属于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对室内污染的漠视是因为室内特别是居住空间为私人领域,而且多是女性家务劳动的活动范围,因此,是次要、无须干预、不关大局的,与环境保护的事业太不相称。殊不知,室内空气、化学品等污染正在严重损害人类健康。同样地,个体的行为偏好与生活式的环境保护也并不是环境法治下理想的个人特征,因为他们是附属于私人领域的存在。在这种观念的操控下,环境问题得到多大的解决只需要看公共领域的环境问题得到多大改善,这种僵化分割并不利于人的发展。实际上,被视为优柔寡断、不适合参与环境保护这类公共决策、一心只有家庭与社区等私人空间利益的人,与那些勇于参与决策的、假的全民利益捍卫者并无不同评价。甚至,那些表面上不懂得全盘思考、没有全民环境利益关怀的人,起码对自己所处的小集体有真正的关切,他们在小集体中牺牲自己。这些没有能力进入决策渠道、传统上的女性气质强烈的人,反而不太可能对全民环境利益造成侵害。因此,环境法治应当摆脱这种公私领域的截然分离,从对环境国家的单纯希冀转而结合行动着的和基层的环境保护,不仅要关注所谓“大的”、“重要的”环境问题,对于“小的”、“细微的”也不忽视,从而更有效的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

概言之,社会性别是反思环境法正义价值乃至具体环境法律规范设置的有用视角。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性别只是可兹运用的反思性的视角之一,它无法承担促使环境正义以臻完美的重任。试图从本研究中获取环境正义价值全面重构的希冀注定会落空。此外,值得强调的是,这种反思应当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努力,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探讨并非明智之举。

[1]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2]谭兢嫦、信春鹰:《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版。

[3]Cynthia Fuchs Epstein.Women in Law,Champaign: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93.

[4]盖尔·卢宾:《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载于王政、杜芳琴编《社会性别研究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

[5]Joan W.Scott,Gender.A Useful Category of Historical Analysis,In Scott,Gender and the Politics of History,N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8.

[6]李银河:《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7年版。

[7]李英桃:《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国际政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8]艾莉森·贾格尔:《性别差异与男女平等》,载杜芳琴、王政编:《社会性别研究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

[9](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10]王韬洋:《“环境正义运动”及其对当代环境伦理的影响》,载《求索》2003年第5期。

[11]蔡守秋:《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二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2]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版。

[13]Iris Marion Young.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14]Karen J.Warren.“Environmental Justice:Some EcofeministWorries about a Distributive Model”,Environmental Ethics,1999,Vol.21.

[15]黄达强、孙周华编:《社会主义民主:跨世界的沈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6]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Rethinking Environmental Justice——Under Gender Perspective

WANG Huan-huan
(School of Law,Sun Yat-Sen University,Zhongshan 510275,China)

Gender has become a fundamental concept of feminist theory.The paper employs it as new and useful perspective to rethink environmental justice,which is the pivotal value of environmental law.The common sens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current literature emphasizesmore on regional or ethnical discrepancies.However,the importance of gender as an analytical category has been ignored.After exploring themysterie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under gender perspective,the paper envisage the new scenario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which emphasizes gender environmental justice,uses differentiated equality as a standard,stimulates the transition from care ethnic to care value,and applies in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domain.

gender;perspective;environmental justice;value of law

book=86,ebook=177

王欢欢(1983-),女,安徽砀山人,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与广东省教育厅育苗工程项目

2012-01-09

D912.6

A

1671-7023(2012)05-00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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