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焕清,李琴,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底层妇女与民间妇女组织的整合
高焕清,李琴,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在种种限制之下,底层妇女难以形成群体,难以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碎片化状况十分突出。民间妇女组织的整合有助于其为弱势妇女群体进行有效利益表达。妇女组织的整合应以妇女组织的分工定位与合作建立起伙伴关系为基础,这是一种趋势,但现实中妇女组织的整合还有待不断探索和实践。
底层妇女;民间妇女组织;网络治理
2009年的邓玉娇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底层女性的关注,尤其是邓玉娇案发生之后民间妇女组织初步呈现出的网络整合雏形,带来了民间妇女组织整合的路径选择问题。邓玉娇案发后的2009年5月16日,一封以“立即无罪开释邓玉娇”为题的“社会各界致公安部的公开信”出现在互联网上①参见《立即无罪开释邓玉娇——社会各界致GA部的公开信》,http://www.417600.com/bbs/thread-49496-1-1.html,2009-05-22。,署名者中有学者、作家、媒体人等;5月24日,北京大学妇女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和北京益仁平中心联合组织了“女性权益保障与尊严维护暨邓玉娇事件”研讨会②吕频:《邓玉娇事件回顾》,http://www.china-gad.org/Infor/ShowArticle.asp?ArticleID=9773,2011-5-6。,计划成立各类人群的声援团支持邓玉娇;随后,女性艺术研究中心、女性艺术博物馆和女性艺术社团联合倡议:成立邓玉娇案“女界声援团”③参见《加盟邓玉娇案女界声援团的倡议书》,http://www.feminist.cn/forum/redirect.php?fid=28&tid=456&goto=nextnewset,2009-5-28。,作为邓玉娇案公民后援团的补充。从有组织的联合发声到“女界声援团”的成立,开启了一种联动网络的尝试,这些女性组织作为代表女性利益的独立社会主体,呼吁各界女性团结起来,共同关注中国女性的历史命运和生存现实,希望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作为公民和女性的自由权利。这一切都显现出民间妇女网络整合的可能性和以“女界声援团”为标志的整合雏形。但相对于媒体、网民和公益律师,民间组织对邓玉娇案的介入还是比较迟缓的,而且缺乏直接行动,除了个别行为艺术活动之外,大多也没有得到公众和舆论的重视。而且“社会性别与发展在中国”组织“对北京五家报纸的报道监测发现,在围绕该事件的报道中,均没有提及民间组织的活动,也没有援引这些组织的观点”。邓玉娇事件虽然让人们看到了民间妇女组织合作的可能和潜力,同时也暴露出其力量仍然微薄,动员和倡导的经验有限,对与妇女权利相关的重大热点事件做出快速反应的意识和能力准备也不够充分等,这也与我国底层妇女长期呈现出的碎片化的离散特征有关。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形成了边界清晰的阶层结构。对于我国阶层分化的后果,有研究者认为社会经济等级结构呈金字塔型,社会中间层规模过小,而中下层规模过大[1]22;有的认为形成了倒丁字型的社会结构,庞大的下层群体与其他群体难
SHEHUI KEXUEBAN以发生有效的互动,导致社会问题不断出现[2];还有的认为社会结构已经两极化,在出现了集聚大量资源的上层社会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个缺乏资源的底层社会。尽管研究者们对社会结构的具体形态有着不同意见,但大都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封闭的底层阶层已经形成,而这种社会结构从长远上看不利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对社会底层的研究面向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从社会分化和社会分层的视角提出的中国大规模的底层社会的浮现以及底层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缺失的问题,主要代表学者有孙立平、李强、沈原等,他们主要从社会分层、社会不平的意义上关照“底层”[3];一是以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为代表的,应用印度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的理论和概念分析工具,从抗争性政治和反抗性策略出发研究底层社会,这种研究面向更加关注微观的行动逻辑。
有研究表明,我国目前还缺乏制度化的、常态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很难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来协调彼此的利益[4]42-75。李培林在《中国社会分层》中详细论证了底层阶层出现后,碎片化成为其重要的结构性特征[5],而当底层社会碎片化之后,弱势群体既很难通过公共参与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6],也无法像掌握大量资源的强势群体那样通过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维护自身利益。所以,当底层群体的不满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以非正常的方式甚至以暴力或集体暴力的形式爆发出来。这也是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日趋增加的一个结构性原因[7]130-143。笔者赞同以上对底层社会的判断,并且认为底层碎片化和利益表达渠道的缺失,使得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处于一种“断裂”的状态[8]22,进而可能引发社会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底层群体如果可以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民间妇女组织可以合力为底层妇女维权,将是实现社会和谐与两性和谐发展、社会转型和结构重组的有力助推器。
底层社会主要包括农民、农民工和城市下岗职工这三个社会群体[9]22。实际上在底层社会中,妇女更是“底层”的“底层”,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她们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相对底层群体里的男性来说女性更加缺乏经济和社会资源,她们无论是收入水平还是社会声望均处于全社会的最底层。而从收入水平来说,李春玲研究员判断经济改革以来收入性别差距的总体变化趋势是:市场竞争机制(人力资本因素)和性别不平等(性别歧视因素)共同促成了收入性别差距的拉大,她认为改革初期阶段收入性别差距拉大主要是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结果,但在目前阶段性别不平等是导致收入性别差距继续扩大的主要原因[10]。收入分配领域的性别歧视更多地采取隐性的形式,如分配性性别歧视、估价性性别歧视。数据分析证实,职业性别隔离对个人收入有显著的影响,在各个地区、各种领域和部门都普遍存在着对女性工作的价值低估现象[11]。
由于农村基层政权的涣散、城市单位制的解体以及民间组织发育的困难,在农民、农民工和下岗职工这三个弱势群体中,组织资源往往相当稀缺[12]339-357,因而很难整合自身利益,形成共同的利益诉求,进而以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在与强势群体发生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时,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民间妇女组织本应能最大化地帮助弱势妇女群体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但事实上,民间妇女组织只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凝聚部分妇女的作用,大量底层妇女仍游离在组织之外,强大的现行体制中,相对于政府和妇联组织,民间妇女组织没有自上而下的严密体系,难以动员更多的力量,其组织力和影响力仍相当有限,甚至连政治合法性都受到挑战。此外,民间妇女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国际基金的支持,一方面由于金额有限,覆盖面往往只有试点区域,难以大规模地开展;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制度化的工作方式,一旦项目结束,外来力量撤走,项目成果缺乏可持续性[13]。所以,底层女性因为既缺乏向上的社会流动机制,也缺乏与其他阶层和组织的联系,长此以往,可能发展成一个与社会其他部分相对隔离、自身相对封闭的型态,甚至存在被抛离到社会结构之外的可能[4]42-75。
在公领域,一些企业提高女性就业门槛,并在工作中侵占女职工权益,与企业相比,女性处于弱势地位,不善维权,即使维权也面临很大的阻力。在邓玉娇案件发生之后,有媒体关注从事足疗、美容美发、餐饮等服务业的打工妹的生活状态,她们的职业环境导致她们极易遭遇言语、动作上的骚扰,甚至性侵犯,而这些打工妹大都维权意识不强或者维权途径不畅。在私领域,“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往往制约了妇女的维权意识,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婚外恋等损害自己权益的事情,但为了顾及家庭名声,仍会极力掩盖、忍气吞声,这无形中给家庭暴力蒙上一层“遮羞布”,使得家庭暴力事件暴露难、追究难。因此,底层妇女即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她们也大都只能采取隐忍的态度。
在种种限制之下,底层妇女难以形成群体,难以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更难以参与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决策,碎片化状况尤为突出。一方面,碎片化造成底层妇女缺乏有效的利益整合能力,不借助外部资源很难实现群体内部的整合和组织;另一方面,底层群体也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即便形成了一致的群体利益,也无法在决策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维护和推进群体利益[2]。而要克服碎片化和表达渠道缺失这两个障碍,关键不仅在于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更在于民间妇女组织联动网络的建立。在邓玉娇事件之中,民间妇女组织的介入意味着,民间妇女组织可以帮助弱势妇女群体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从而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甚至推进社会结构的重组,是克服“底层碎片化”和“表达渠道缺失”这两个底层表达的结构性障碍的重要尝试。笔者认为事件中这种利益表达仅仅是联合发力的一个雏形,如要真正成为底层妇女利益表达的渠道、真正体现利益群体的表达诉求,还需要民间妇女组织的更深入与更广泛的整合。
近年来,在政治理论领域内,共同体主义的崛起、公民权理论的兴盛、协商(对话)民主理论的出现,对公民参与的强调,对社会资本和信任的重视,表明了政治理论开始回答变革社会遇到的政治问题,开始关注非政府力量和非制度因素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14]。而目前的世界,节奏更快,权力更加分散,界限更加模糊,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复杂而多变的需求,代之而起的是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模式,即网络治理[15]。网络治理就是要通过参与组织间网络,获取其他网络主体的资源,并将其与组织内部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进而实现优化的目标。现实中不同的民间妇女组织虽然工作方式灵活,可以代表不同利益群体,但各自的局限性也非常大,各自的资源较为有限,只有整合才有助于这些组织实现更大的功能与社会价值。
其一,有助于实现社会价值和利益的整合。众多妇女组织的非营利价值取向,使其更能涉足政府和市场所无力涉足的领域,例如以社会弱势女性或边缘群体为服务对象,致力于她们自立能力和社会地位的提高,通过增加对其健康、再就业等方面的投资,为她们提供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援助,开发她们的人力资源,提升她们对自身、家庭和社区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通过推动一些结构性的社会经济改革,减少社会对她们的歧视,改善她们的处境。因此妇女组织的合作与整合对弘扬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积极作用。
其二,有助于培育社会资本,实现社会的制度整合。妇女组织之间的横向互动,有助于促进互惠、信任等合作规范的产生;横向社会联系网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合作,实现社会的制度整合。同时,妇女组织不仅为妇女利益的表达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而且也成为妇女提高参与能力、培养秩序和合作精神的重要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的场所,这也有助于建立妇女组织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也有助于社会自治机制的形成和社会自治秩序的构建,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整合。
其三,有助于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社会结构。民间妇女组织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提供了利益聚合与利益表达机制,把分散的、单个的社会参与者聚合起来,为其利益表达提供制度化的渠道,满足其广泛政治参与的要求,并且,通过参与以自愿、无偿、服务他人、回报社会等为特征的各种志愿性的组织,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经济造成的人际冷漠、疏离及社会的原子化状态,有助于克服碎片化的状态,实现有机团结,有利于实现社会价值理性的回归。
邓玉娇事件中的我国民间妇女组织的联合,正显示了网络治理的雏形和妇女组织整合的趋势,但妇女组织进一步整合还有待不断探索和实践。
民间妇女组织的整合是帮助弱势妇女群体进行有效利益表达的必然趋势,但在中国的实际运行中不得不提妇联组织的整合优化作用。如果对民间妇女组织的成长历程追根溯源,会发现我国大多数民间妇女组织在诸多方面仍依附于妇联组织,更有甚者,有些组织是由妇联系统内衍生出来的,如以“两栖人”(身在妇联内部,兼事其它组织活动的妇女活动家及学者)为骨干组建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婚姻家庭、妇女理论研究室(所)、中心、研究会和其它网络渠道,具有比妇联组织更多的灵活性、能动性的特点[16],如全国妇联主管的《中国妇女报》衍生了两个新的组织和网络:《农家女》杂志和首都女记协妇女传媒监测网络①中国妇女报网站http://www.china-woman.com/rp/view?id=2。;还有地方妇联,如从陕西省妇联衍生出来的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也非常活跃,工作卓有成效②从百度上搜索出的关于“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的介绍中可知,http://baike.baidu.com/view/956805.htm。。这类组织机制还具有纵向的再生性和横向的发散性。全国妇联“生出”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报又“生出”农家女杂志社和首都女记协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农家女再“生出”打工妹之家和农村妇女培训学校等;陕西省妇联衍生出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以后,研究会又依次“生出”陕西妇女热线、陕西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陕西妇女发展网络等。这类组织网络高效灵活的运作使得横向联合得以实现,不但在妇联系统内联合,而且将社会各界的人士囊括到网络中来,为妇女进行有效地服务。在这方面,中国最大的妇女组织——妇联拥有其他妇女组织无可替代的优势:健全的组织网络,来自党政系统的支持,无论是政策倡导还是立法建议都有畅通的渠道,这些优势使得妇联这个特殊的妇女组织成为了民间NGO和政府的重要桥梁。妇联与众多民间妇女组织的这种天然的亲切决定了双方有密切合作的基础和空间,使得妇联具有整合其他妇女组织的可能性。
妇联通过其强大的体制内资源可以为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平台,使两者优势互补;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妇联又会影响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就目前而言,妇联大多是出于某一项具体工作上的需要,才和民间的妇女组织合作,且当主政者利益与妇女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妇联因其与党政系统的密切关系,在反应过程中的顾虑显然多于普通民间妇女组织。如邓玉娇案件发生后,全国妇联于2009年5月22日在其主办的中国妇女网上发表声明,称“高度重视邓玉娇案并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③参见《全国妇联高度重视邓玉娇事件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5/0522_17_1170072.shtml,2009-05-22。,就一起尚未定论的个案公开表态对全国妇联来说十分不寻常,有评论说“这实际是对公众强烈要求妇联介入此案的被动回应,在这之前,全国妇联的维权部门已经接到了许多这样的来电”[17]。这是因为妇联虽然被定位为群众团体,但仍拥有相当的体制资本,妇联的实际功能与其名义职责确实存在脱节的现象,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妇联的主要精力是用于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动员妇女,而不是与妇女站在一起的独立担当。所以相对于其他民间妇女组织,妇联在面对权力机关本身也牵涉其中的事件时,通常很难坚持“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④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953097.htm、《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http://www.gov.cn/jrzg/2008-11/01/content_1137456.htm,2009-05-25。的立场。
另外,各类妇女组织与权力中心的关系是不均衡的,与权力中心距离的远近、被控制关系的强弱、疏密都直接影响着资源的回报。就妇女组织来说,与权力中心关系紧密排序依次为:妇联→妇联衍生组织→其它党政组织的衍生组织→民办组织→特定妇女群体的自组织[16],组织所获得的资源也呈逐一递减之势。离中心越远,控制越弱,资源就越少(重要的是合法性和得到的支援减少),但同时,组织本身的灵活性、能动性和效率也相对提高。妇联为维持其庞大组织系统以及衍生组织使用了许多公共资源,也在某种程度上占据了其他非妇联系统内的民间组织的成长空间,对民间妇女组织整体的羸弱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妇联系统如果更进一步的回应草根妇女的需求,改革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思想观念,回归维权本位,并开放与民间妇女组织的平等合作,它将会在社会的网络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得到更多的社会肯定。
妇联整合功能的局限性,其实也凸显了妇联与民间妇女组织之间建立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伙伴关系是当前分析治理问题的一个常用概念,被广泛地运用到全球治理、地方治理、城市治理等领域。在汶川地震之后,十多家公益组织和民政部签署救灾救济合作伙伴关系协议。之所以签订此协议书,是由于原有的封闭运作“系统内作战”的方式使得许多公益组织的公益项目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互叠合现象,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相互交流信息,民政部门与公益组织可以利用各自实力做最有效率的事情,可以建立一种政府救助资金和民间善款的互动、整合。同理,在妇女领域,一方面,改革开放给我国妇女组织的发展和妇女群众的自立提供了新的机遇,形式多样的新兴妇女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另一方面,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带来了妇女群体的社会阶层、群体结构、思想状况、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妇女组织机制、工作内容和思想方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各种专业性的民间妇女组织在各自领域内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妇女研究中心、从中国妇女报社生长出来的“农家女百事通”和“首都女记协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从陕西省妇联生长出来的妇女理论和婚姻家庭研究会,纯民间的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等都在艰难创业中奋进,分别在法律救助、妇女学学科建设、妇女发展、妇女与传媒、生育健康、反对家庭暴力和社会性别培训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理论上,妇女组织之间的关系应是平等、合作、分享的伙伴关系,但在实际运作中还有很大的距离,各类妇女组织之间的理想的平等、合作、分享的伙伴关系尚待建设。关于伙伴关系的建立,笔者认为当前的项目管理模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如果说应对邓玉娇事件还只是妇女组织合作的一个雏形,那么建立以项目为依托的伙伴关系就可能会成为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
比如2011年由联合国民主基金会资助、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执行的、在黑龙江、河北两省开展的为期两年的“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推动项目,就是一个妇联、学界与其他妇女组织的资源整合、相互合作的生动例证。该项目大力发挥了妇联组织系统的作用,问卷设计和项目论证又融入了学者的智慧和力量;项目具体运行又受到了所在地妇联、党校的配合,当地的妇女组织给予经验介绍,而且经过项目合作之后,不同地区的妇女组织又发展了更多的联系与交流。一次项目的实施,就将相关的妇女组织、行业协会、高校或研究所、民间的公益组织等整合在一起,为某一特定的目标各尽其能、各司其职、优势互补、良性互动、通力合作,实现整合和优化的目标。
上述项目之所以成功实施,就在于参与项目成员之间的这种信任关系。比如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与河北省妇联就项目实施达成共识,利用妇联的组织优势,即各级妇联本身的行政隶属性具有天然的信任关系。再如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与陕西省妇女研究会的伙伴关系在项目实施中非常重要,两者同属于民间妇女组织,而陕西省妇女研究会是从陕西省妇联衍生出来的,由此与合阳女村官协会取得了联系。而合阳女村官协会是经合阳县民政局登记,全县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两委”委员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其成立缘起于陕西省妇女研究会与福特基金会在合阳地区开展的推动农村妇女进村委的项目,在连续8年的合作过程中,陕西省妇女研究会一直作为合阳女村官协会的“娘家人”,不定期安排女村官的参观学习和培训。陕西省妇女研究会与陕西省妇联、合阳女村官协会也有着深厚的信任关系。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妇联具有整合妇女组织进行网络治理的可能性,但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和局限性,也需要妇女组织自身寻求更好的方式加以整合。当前以项目课题带动的与研究者的联合、协同妇女组织的分工定位与合作联合就是一种重要尝试。与科层的合法权威使人们在官僚体制结构中运作的不同,网络并非建立在合法权威之上,网络是多个组织互相依赖的结构,组织之间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不同的人们和组织的联系纽带事实上就是一种信任机制。在网络治理中,信任是一种核心的凝聚力要素,它的作用等同于科层制的合法权威。在网络关系中,行动者是否能够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而实现合作,除了制度上的因素之外,主要取决于成员之间发生联系的信任关系。
[1]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2]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3]孙立平、李强、沈原:《转型与断裂》,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孙立平、李强、沈原:《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近中期趋势与潜在危机》,载李培林:《中国社会分层》,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5]李培林:《中国社会分层》,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6]晋军、何江穗:《碎片化中的底层表达——云南水电开发争论中的民间环保组织》,载《学海》2008年第4期。
[7]孙立平、晋军、何江穗:《以社会化的方式重组社会资源——对“希望工程”资源动员过程的研究》,载《中国扶贫论文精粹》,中国扶贫基金会2001年。
[8]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9]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李春玲、李实:《市场竞争还是性别歧视——收入性别差异扩大趋势及原因解释》,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
[11]杨旻:《劳动力市场的性别不平等:职业性别分割与两性收入差距——性别分层与劳动力市场研讨会综述》,载《妇女研究论丛》2009年第1期。
[12]孙立平:《资源重新积聚下的底层社会形成》,载李培林:《中国社会分层》,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P339-357
[13]马冬玲:《在促进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中推进社会性别平等——妇联组织与民间妇女组织的努力》,载《妇女研究论丛》2006年第6期。
[14]朱德米:《网络状公共治理:合作与共治》,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5]诸大建、李中政:《网络治理视角下的公共服务整合初探》,载《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8期。
[16]杜芳琴:《多样与创新:中国民间妇女组织——牛津大学“中国的妇女组织”国际研讨会总结》,http:// www.tjnu.edu.cn/women/chinas/xuezhewenku/dufangqin/d11.htm.
[17]吕频:《公众为什么希望妇联介入邓玉娇案》,http://opinion.hunantv.com/x/20090525/231451.html,2009-05-25。
The Integration of the Underlying Women and Non-governmental Women's Organizations
GAO Huan-qing,LI Qin
(School of Management,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Wuhan430079,China)
With the various limits,the underlying women can't form organizations,its fragmental contiditon is so prominent.The integration of non-governmental women's organizations will promote to their efficient benefit expression for the vulnerable group.The integration of women's organizaiton should be based on the friendship relation between the orientation of their division of labor and coorperation.This is a trend,but in fact the integration of women’s organation still need futher practise and explore.
underlying women;non-governmental women's organizations;network governance
D442.6
A
1671-7023(2012)01-0093-06
高焕清(1972-),男,湖北嘉鱼人,咸宁学院教师,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府治理;李琴(1982-),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府治理与社会发展。
联合国社会性别小组第五期项目
2011-09-29
责任编辑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