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调解员调解彝区纠纷的困境与进路

2012-04-08 17:34张邦铺谢重阳
关键词:习惯法调解员彝族

张邦铺 谢重阳

论民间调解员调解彝区纠纷的困境与进路

张邦铺 谢重阳

精通彝族传统规范的民间调解员活跃在彝区民众当中,致力于化解矛盾、规范人际交往规则。拟在民间调解员调解彝区纠纷的现状分析基础上,指出民间调解员调解彝区纠纷面临的困境,并就民间调解员调解彝区纠纷的进路提出一些建议。

彝族;民间调解员;困境;进路

一 民间调解员调解彝区纠纷的现状

彝族民间熟悉习惯法,乡村中发生纠纷都不愿意打官司,而是去请民间调解员调解。目前,国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彝族民间的冷遇,穿上制服上班的法官威信远没有穿着破胶鞋穿梭在彝区调解纠纷的调解员高。

1.民间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

在彝区,民间调解员多是见多识广,处事公正,熟悉理事习惯规矩,善于明辨是非,说服教育力强,德高望重的人。司法行政部门重视民间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对民间调解员业务技能和法律常识的培训,实行民间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在各乡(镇)、村、组、社区也都相应设立了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或人员,健全和完善了各项组织机构,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配合联动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

2.民间调解员调解纠纷依据。

彝族习惯法,彝语称“简伟”,是彝族人民行为规范的准则,是世代遵守的法规,具有非常强的法律效力,它时刻都在控制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不仅解决纠纷时必须以习惯法为依据,而且日常生活中的一举一动也不得超出习惯法的规定。彝族民间有谚语说“祖先定规矩,子孙来遵从”。它既是人们调解纠纷的依据,又是说服教育人们的典范。

3.民间调解员调解纠纷方式。

发生纠纷当事人,请一至两名调解员为“莫萨”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各坐一方,向主持调解的调解员陈述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据理论说要求。调解员根据纠纷的前因后果把纠纷分成“黑、花、白”三类后引古论今,引导双方当事人服从公正的道理,当事人无理提出歪道理,就当即反驳掉,若不听公正的调解,严厉批评教育当事人,还不听劝告的就当即宣告停止调解。彝族有个规矩,只要请了调解员出面公正决断,就不能不解决。本着客观公正原则提出决断方案,按彝家“纠纷决断钱是当机立断钱,婚姻聘礼钱是拖拉半辈钱”的规矩,当即按规矩,赔罪道歉,一笔付清决断钱。如果当事人差钱或无钱了结眼前纠纷,调解者就替当事人付清决断钱,或把决断钱转移到自己头上,限期付清,以防夜长梦多,反悔再纠。

4.民间调解员调解纠纷特点。

长期以来完全按彝族习惯法调解;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民间调解的依据呈现出国家法和习惯法并存的特征。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有条件地选择按国家法或者按习惯法。比如:一件纠纷经过国家法解决确定赔偿额以后,有些纠纷还得按照习惯法进行赔礼道歉,要么打酒赔礼、要么宰杀牲畜道歉;随着普法工作不断深入,法律将走进每家每户,民间矛盾纠纷按照国家法调解将是发展的趋势。

二 民间调解员调解彝区纠纷存在的困境

1.民间调解员自身文化素质差。

虽然民间调解员具有丰富的彝族传统文化知识,但是对现代知识、国家法律的吸收仍然是一个盲点,甚至有些还缺乏基本的读写能力。调解工作方法方式较陈旧,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调解方式上依法调解程序不高。

2.民间调解工作缺乏统一有效管理。

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机制建设比较滞后,民间纠纷调解程序、范围、收费等问题随意性较大。如:参与刑事案件调解,让相关人员逃避刑罚;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存在“抽成”,“抽成”标准不规范、不统一的状况。

3.民间调解制约普法进程。

民间纠纷调解注重以习惯法为依据,民间调解员在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制宣传的进程。

4.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缺乏沟通。

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机制尚不健全,发展不平衡,未形成工作合力。长期以来,三大调解缺乏必要的衔接、配合、沟通机制,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联调,无法形成合力,矛盾纠纷化解效率不高,社会效应不明显。实践中,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不能进行优势互补,对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的相互配合、衔接缺乏长效机制;民间调解缺少汇报、备案制度,不利于对纠纷进行预测、排查、防范和开展复查回访,政府相关部门介入时难以联动调解,浪费行政资源。

5.民间“大调解”基础工作很薄弱,保障机制不足。

在实践中,乡镇还没有形成党政主导、全面参与的工作局面,由于乡镇人员不足,往往是一个干部兼任多个职务,从事多项工作,没有专职大调解机构和人员,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在经费保障上,人民调解已全面推行“以奖代补”工作,但调解补贴金额少,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才纳入财政预算,但还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由于调解是不收费的,按照现有的管理制度及经费的供给,特别是乡镇、村一级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无法进行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更谈不上调解员的待遇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法院特邀陪审员的经费保障、工作运行、交通设施配备等方面还没有得到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大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 民间调解员调解彝区纠纷的进路

1.有效整合民间调解资源,聘任“德古”出任调解员,推进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

为有效整合民间调解资源,全面推进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在聘任民间调解员工作中,采取以下保证措施:

(1)民主推荐,建立群众基础。经基层群众民主推荐,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公道正派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德古”,树立群众观念,奠定群众工作基础。

(2)角色认定,转变习俗观念。通过角色转换教育,使他们认识到由民间“德古”转变为有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破除“德古”的旧有陋习、阶级痕迹和家支观念,树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理念和法治观念,增强维稳意识。

(3)资质再造,提升调解水平。强化训练调解员文字能力,出生于草根社会的调解员,没有太多的文化素养,有些甚至连课堂都没有坐过,加强对“德古”的文字扫盲培训是当务之急。对推荐选聘的“德古”就法律法规知识、人民调解知识、调解技能进行任前岗位培训,通过考试考核确定聘任资格,增强群众工作方法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调解员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制度,并根据不同时期出台的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组织特邀调解员、民间调解员培训,帮助他们尽快熟悉调解业务,提高调解技能,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4)组织定位,确认调解资格。对考试考核通过的“德古”,以乡镇调解委员会名义聘任,发放聘任书和人民调解员证,同时配发人民调解工作包和人民调解法律知识实用读本,确认调解资格,努力实现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调解员管理制度。根据凉山的特殊情况成立调解员组织机构,对调解员登记造册,按能力考核,发聘用证书,规范调解范围、程序,完善奖惩制度,落实调解员计件补助待遇制度。

(5)依法调解,维护公平正义。聘任民间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严格做到亮证依法调解,调解成功后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按印并加盖乡镇调解委员会公章。实现彝族地区的民间纠纷调解从“收取中间调解费”调解转变为不收费的服务性调解,从依照彝族“习惯法”的调解转变为依法调解,从简单的“口头协议”转变为规范制作“调解文书”的转变,进一步提升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

(6)定期考核,建立奖惩措施。为有效利用民间调解资源,激发调解热情,推行“以奖代补”措施,对调解成功案例给予奖励。

2.结合法制宣传开展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一方面,加强对调解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能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民族习惯,积极做好疏导调解工作。另一方面,推广、宣传具有积极意义并且调解成功的案例,通过讲解案例,让群众更直观地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使群众懂得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之道及法律法规在人与人相处中所起的作用。

3.构建“大调解”体系。

建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种调解方式的有效对接机制,是“大调解”机制的要求。在基层,可以广泛吸收“德古”参与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的联动调解,充分发挥三个部门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作用。面对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对社会稳定和国家人民财产影响较大的纠纷,党委政府要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及时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保证纠纷成功调处。加强与行政调解衔接配合,大力发展行业性调委会。在卫生系统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人事劳动部门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到行业纠纷中,在平等、自愿、不伤和气的前提下化解行业矛盾纠纷。加强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与人民法院成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小组,建立工作联系、委托调解等七项制度,聘任彝族“德古”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人民调解的工作地位。建立和规范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程序与方法,协同人民法院开展立案前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

4.保障经费,夯实“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基础。

必须树立“稳定需要投入、和谐需要成本”的观念,切实解决调解工作经费,特别是要保障乡镇、村一级调解工作经费,及时兑付调解员的补贴、报酬,变软性规定为硬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设立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激发和鼓励调解员靠前调处纠纷的积极性。

5.在实践中指导调解员开展纠纷调解工作。

在政府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时,政府工作人员要深入乡、村、社、与村干部、调解员促膝谈心,在实践中指导他们广泛摸排,全面掌握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具体措施、信息收集、纠纷登记汇报等内容,让调解员在实践中得到成长锻炼,更好地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维护一方稳定。

[1]杨怀英.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255.

[2]熊卫纲.“关于如何整合民间调解资源、构建民族地区‘大调解’新格局的调查报告”[J].凉山审判,2005(1).

[3]海乃拉姆,曲木约质.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136.

Difficulties and Resolution of Disputes Judged by the Folk Mediator

Zhang Bangpu Xie Chongyang

Proficient in traditional Yi normative folk mediation is to resolve contradictions among the Yi people and to regulat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Considering situation of the mediation of disputes in Yi area,the paper points out difficulties of the mediation of disputes by folk mediators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resolve the problem.

Yi nationality;folk mediation;dilemma;route

D925.114

A

1672-6758(2012)02-0057-2

张邦铺,硕士,副教授,西华大学,四川·成都。邮政编码:610039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彝族民间调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CFX053)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彝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于四川凉山彝族地区的实证分析》(项目批准号:10XJC820010)的阶段性成果

Class No.:D925.114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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