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世斌
密尔“论功利与正义的联系”评析
叶世斌
密尔在《功利主义》一书中,从分析正义的来源、正义与其他道德义务的关系入手,试图从中寻找到功利与正义的内在联系。功利与正义的确关系密切,但在功利主义这里,二者并没有达到和谐一致。
功利主义;社会功利;正义
就很多人看来,站在正义的角度看,似乎很难让人接受以“功利”作为检验人们行为对错的标准。追逐“功利”,似乎与“正义”格格不入,这样一来,功利主义将面临巨大的危机,因而,功利主义者密尔必须要解答功利与正义的关系。
正义,首先是作为我们的一种情感而存在的。这种情感从何而来?是自然赋予的、与生俱来的本能,还是对某种客观实在的一种揭示?(经验主义者的密尔显然是不会同意前一种说法)正义这种情感是作为一种自成一类的情感而存在,还是由其他情感结合构成的一种派生情感?如果这种情感是一种对客观实在的一种揭示,那他就是由与其相对应的东西所激发出来的,比如我们依据一定行为准则,对某种具有类似特征的事件的判断,进而激发出一定的情感。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我们的正义感是源于我们依据一定的普遍法则对人类行为的判断所产生的。
这个普遍法则是作为判断某种具有共同属性的事件与事件集合的,要探求这个普遍法则,首先就要寻找“事件及事件集合”这些对象的共同属性。探讨这些对象的共同属性,就要考察这些具体的共同对象:即各种被认为具有正义或非正义性质的具体事件,密尔列举了几种具体情况来分析这个问题。
第一,侵害一个人的法定权利,显然多数人都会认为是非正义的。所以,正义就是对每个人法定权利的尊重。
第二,假如一个人所拥有的法定权利是不正当的,或者说,法律本身是不公正的,赋予了某些人不应得的,却剥夺了某些人应得的。正义大概就是去冲破不合理的“法定”,就是维护人们一切“合理的”权利——或者密尔所称的道德权利,非正义就是剥夺人们的“合理的”权利或者说赋予某些人“不合理”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密尔主要想强调的是“不服从恶法的合理性”。
第三,因为在第二点上密尔着重强调的是“非正义是对任何人之具有道德权利的东西的剥夺”,他在第三点就是强调正义在于“每个人得到了直接应得的”,非正义在于“每个人得到了自己不应得的或遭受了不应得的祸害”。而“以德报怨”并不符合正义的要求。
第四,不守信用,一般来讲是可以看做是属于非正义的,某些情况下可能出于更高尚的目的,不守信用反而是维护了正义。因为守信这一义务可能被“需要考虑的另一种更有约束力的正义性质的义务所否决”。
第五,公正、平等与正义当然是密切相关的。但是公正这一概念显然已经包含在了前几项要求之中,比如公正就意味着必须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而平等这一概念,似乎正义必然意味着平等,但平等并不意味着正义。例如给以每个人应得的或许就会与平等概念相冲突。某些人的“应得”或许比另外一些人要多得多,如果简单的平等分配,那么就违背了人们“得其应得”的观念。
密尔的这些探讨,摆出了一个问题:正义与维护“合理的权利”密切相关。在密尔看来,“合理的”就是指符合社会功利的。虽然他暂时还不想明确的表明这个观点。
正义这种义务与其他一般的道德领域的其他规范的区别何在?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密尔首先指出了“义务”这一概念。“义务”是指“我们可以正当地去强迫一个人履行它”,“任何事情,除非我们可以强制他履行,否则就不能称为他的义务”。义务的显著特征就是它的强制性。某些事情,如果别人做了,我们会称赞他,如果别人没做,我们也不能认为是他非做不可的,那么,这就不属于“义务”的范畴。
正义源于法律约束的观念,包含着惩罚性制裁的观念,因而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存在的。那么,是否具有强制性,或者说某个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惩罚,正义与道德领域其他规范之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准。从这个角度来讲,慷慨和仁慈就不属于正义的范畴了。不过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考证的问题。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什么是应该受到惩罚和不该受到惩罚?我们的这个观念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对某个行为具有强制性的要求,而其他的行为却没有?有的伦理学家选择了一些模糊的概念来淡化这个问题,比如他们提出,道德义务分为两类:完全强制性义务和不完全强制性义务。完全强制性义务,“是可以使某个人或某些人拥有一种相应权利的义务”;不完全强制性义务,“是一些不产生任何权利的道德义务”,“虽然行为具有义务性,但什么时候实施却是由我们自己来定”。不难发现,这里所讲的“完全强制性义务”,也就是正义,而“不完全强制性义务”,则是前面谈到的其他一般性道德义务。那么,非完全强制性义务即一般性道德义务——如慷慨、仁慈等的履行,就可以看做是一种美德。这种美德的履行,并不是给予人们应得的或剥夺人们不应得的,与此相对,正义就在于维护人们应得的权利或剥夺人们不应得的。因而可以说,正义这一义务的履行在于维护权利,“存在权利问题,便属于正义的问题”。如此,就将正义与一般性道德义务区别开来了。
1.作为一种道德感的正义感来源于功利。
正义这种情感与其他的道德情感存在区别,这种情感之中的道德成分肯定是来源于“一个确定的东西”。密尔认为,这个“确定的东西”就是“社会功利”,或者说就是“利益”。
人们的正义感必定是出于对人的固有权利是否受到合理的保护的考虑。为维护这一权利,正义的情感就是一种要求对权利的侵害的惩罚。正义的情感,从它具有的惩罚的欲望而言,它是一种报复和报仇的自然情感。这种情感由于有着智力和同情心的双重作用,它会朝着符合社会功利的方向起作用而非相反。密尔在这里试图论证,正义的情感就是推动人们倾向于有利于社会功利的事件,并由此肯定正义与社会功利的关系:正义是实现社会功利的手段。“我们的行为应当遵守的规则,是所有理性人都会采纳的有益于他们集体的行为规则”。正义的情感来源,就是人们对整体利益、社会功利的关切。在这里,密尔将正义与社会道德接轨,与“功利”接轨。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贯穿密尔论述的始终。正义的感情就是一种要人们努力履行义务和保障自己及他人的权利的情感,社会也应当努力保护人们所拥有的(应当拥有的)某种东西。理由是,为了社会功利。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模式:
目的——社会功利
途径——保护人们所拥有的东西
方法——正义
这里,正义与社会功利的关系就很明显的体现出来了,不过为了回应一些可能的诘问,密尔还是继续做了深入的论述。
2.正义是实现社会功利的手段。
正义作为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功利。这个结论看起来似乎还是无法理解。密尔指出,正义就是保障或者保持某种东西,比如安全。人们会努力保障自己及家人的安全,也会因同情心——如前所述,期望别人的安全也能得到保障。由此展开,人们生活中很多必须的或应当的东西,都应当得到保障。对这些所有的“必须的和应当的”东西加一个统称,就是社会功利。这里简单地梳理了正义与功利的关系,正义标准具有多义性,只有最终诉诸社会利益才能确定其具体意义。从总体上看,正义是一个与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好处以及惩罚密切相关的概念。社会功利是什么?对此的回答却因时因地而异,这就导致了何为正义的争论。
“功利”好像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而正义才是永恒的不变的。这种观念是扭曲了正义和功利的关系。正义作为实现社会功利的手段,只有在它符合社会功利的实现时,它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如果某种手段或是行为规则、人们的某种情感,不利于社会功利的实现,则绝非正义。只有目的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性。凡是不利于这个唯一的最合理的目的的实现的一切手段,都无法自证其正当性。
社会功利是什么决定了具体情况下什么是正义。社会功利的来源有二:一是先天所具有的,二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相互认可的即根据契约所认定的。或许功利主义者的密尔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在此略作完善。
经常被提及的一个问题是平等,人们认为平等若无法实现,正义就不可能。比如在分配问题上,按需分配、按劳分配、按能力分配、按投入分配(包括劳动力和资金等其它资源的投入)等等分配方式,究竟何种方式才是平等的,才是符合正义的?其实这只要回答了何为社会功利就能解决。我们可以看看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社会功利就是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依据此原则,那么,正义就是符合实现这一目的的行为。接下来就是分析,如何才能实现和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就是要设法促使有能力实现利益的人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能力,创造更多的利益,对于无法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做出足够多的贡献的那一少部分人,尽量将其踢出局。而这就是正义的。这是功利主义者的观点,虽然他们不愿意承认这一结论。
第二,社会功利就是努力实现和维护每个人的权利,一切与个人权利相冲突的都是违反社会功利的。每个人所具有合理的权利必须得到绝对的保障,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正义就是与一切侵害每个人合理权利的侵害对抗。但这种观念的后果就是,当我们必须要牺牲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一部分权利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更为重要的权利的时候,我们的行为将会被正义否决。这是某些极端个人主义的观念。
第三,社会功利就是努力实现和维护整体的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一切。那么正义就是对集体利益的实现与维护。这种观念曾经盛极一时,至今在某些地区依然有残余。在这种社会功利观念指导下的正义,有些时候难免会成为侵害个人权利的手段,最严重的后果是,某一部分人以集体利益为借口,大肆掠夺侵害他人利益,以集体的名义转为己有,并且借正义之名,使受害者无处伸冤。
第四,社会功利不仅仅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也是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同时还要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所谓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就是先天所具有如生命健康权、生存权以及根据社会契约确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易剥夺,只能是当事人主动让渡或放弃。整体利益是在此基础上,二者应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正义就是对这“社会功利”的维护与保障。
“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的问题”,正义观念不会成为我们接受正义源于功利这样观念的绊脚石。但就其实质而言,密尔对于正义的观点是从社会总体的安全和利益角度考虑的,分配善、幸福时应顾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他没有完全回应批评者认为功利主义忽视、甚至允许牺牲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以换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指责。所以,“正义观念不再会成为阻碍我们接受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一块绊脚石”,似乎并不能如密尔所愿。但密尔的论述告诉了我们,正义并不是高贵的不屑的与利益为伍,正好相反,我们的正义观念是正义源于对利益的考量。
[1][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杨晓.密尔功利主义与正义、自由思想关系的探析[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6).
[3]林永鸿.穆勒功利主义思想评析[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2).
Comment on the Connexion Between Justice and Utility”of Mill
Ye Shibin
In the book Utilitarianism,Mill made an analysis of the source of justic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stice and other moral obligation.He tries to find the internal relations.between the utilitarianism and the justice.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but here,there is no agreement between the two to achieve.
Utilitarianism;Social utility;Justice
B82-064
A
1672-6758(2012)02-0027-2
叶世斌,硕士,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邮政编码:541006
Class No.:B82 -064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