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长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中国古代史研究 睡虎地秦简中的“将阳”小考*
陈松长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主持人语:
本辑论文时间跨度很大,从秦至清两千多年。尽管它们所涉及的学术问题大多只是微观或细节,但仍有一定学术价值。特别是其中有几篇讨论的是新的竹简材料。
(朱汉民教授)
通过岳麓秦简与睡虎地秦简的比较研究,发现睡虎地秦简中的“将阳”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游荡”,而是秦汉时期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将阳”就是“将阳亡”的省称,它是相对于“邦亡”、“阑亡”而特定的一种犯罪程度最轻、处罚也最轻的一种逃亡。
将阳;将阳亡;秦汉法律用语
Abstract:By contrast with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this paper argues that Jiangyang which appeared in Shuihudi Qin bamboo slips was a special law term during the period of Qin and Han Dynasty,not referring to the common behavior of wander.Jiangyang was the abbreviation of Jiangyang-Wang.Compared with Bangwang and Lanwang,Jiangyang was a specialized behavior of escapement which committed a crime to a least extent and would be published most softly.
Key words:Jiangyang;JiangyangWang;law terms of Qin and Han Dynasty
“将阳”一词文献中并不常见,在睡虎地秦简中一共才出现两次,一次出现在《法律答问》中:
不会,治(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有(又)行治(笞)。今士五甲不会,治(笞)五十;未卒岁而得,治(笞)当驾(加)不?当。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释曰:“将阳,见《尚书大传》,系叠韵连语。在此意为游荡。参看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未盈卒岁得’以下可能不是律本文。”
其译文曰:“未报到,应笞打,未满一岁被捕获,因游荡罪应再笞打。如士五甲不报到,应笞打五十,未满一岁被捕获,应否加打?应当。”①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按,游荡本身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释文称之为“因游荡罪应再笞打”,即把“将阳”解读为“游荡罪”,这是随便增字释文的一种解读,实不足为据。
另一次出现在《封诊式》的“亡自出”爰书中,其文曰:
在现代地理学习中,人地协调观是最核心、最重要的学科素养。其不仅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处理原则,更体现出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方向。高中地理教学必须立足于人地协调观,对地理教学的顶层设计进行创新,才能有效地掌控教学进程,使人地协调观贯穿教学始终。创新高中地理教学设计,首先要求教师要建立科学发展观,通过科学发展观来更好地认识低碳、环保、绿色的现代生态文明意识,并使之渗透到地理教学设计中。然后通过人地协调观将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万物发展有机联系起来,形成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意识。最后要将人地协调观通过教学设计体现出其主线的作用,起到既能引导学生学习的指导方向,又能熏陶学生培养良好的地理素养。
亡自出。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廼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以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亡五月十日,毋(无)它坐,莫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
整理小组的注释曰:“将阳,见《法律答问》‘不会,治(笞)’条。所译的白话文曰:“于二月丙子日游荡逃亡。”①
据此,所谓“将阳”就是“游荡”,而“将阳亡”就是“游荡逃亡”的意思。按,“将阳”一词传世文献少见,仅见于《尚书大传》卷一,其文曰“羲伯之乐舞将阳”,郑玄注:“将阳,言像物之秀实动摇也。”据郑玄的解释,“将阳”乃是一个叠韵联绵词,是羲伯乐舞的一个形容词,是物体摇摆晃荡的样子,故整理小组引申之为游荡。
我们知道,“游荡”是闲得无事、到处走动的一种状态描绘,它与逃亡似乎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关系,而且,逃亡本来是一种躲避现实的藏窜行为,怎么可以“游荡逃亡”呢?因此,我们怀疑,秦律中的“将阳”也许并不是一个一般的表示游荡的形容词,而应该是一个有着特定意义的法律术语。
正在整理中的岳麓秦简中至少已发现了五枚简上有“将阳”一词,且出现了六次,其简文分别是:
1990:男女去,阑亡、将阳,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请(情),以律(迁)之。典伍不告,赀典一甲,伍一盾。不智(知)其
1305:繇律曰:□县□……繇戍自□日以上尽券书及署于牒,将阳倍事者亦署之,不从令及繇不当
1945:免奴为主私属,□将阳阑亡者,以将阳、阑亡律论之,复为主私属。
0185:阑亡,盈十二月而得,耐。不盈十二月为将阳,毄城旦舂。
这5条简文,既可补充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的抄写缺失,也可订正其抄写错误,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睡虎地秦简法律文本的本来意义。
首先,睡虎地秦简中的“未盈卒岁得,以将阳有(又)行治(笞)”这一句是抄掉了“癖;卒岁而得,以阑癖”这几个字,所以读起来比较费解,故整理小组认为:“‘未盈卒岁得’以下可能不是律本文。”岳麓秦简的简文则记载得非常清楚:即未满一年而捕获的话,“以将阳癖”,满一年而捕获的话,“以阑亡癖,又行其笞”。
两相比较可知,“未盈卒岁得”以下就是律的本文,而且,睡虎地秦简的文字句读还应该在“将阳”后面断开,因为所谓“以将阳”就是 “以将阳癖”的漏抄。“癖”当读为“辟”,辟犹惩罚也。《尚书·君陈》:“辟以止辟,乃辟。”孔传:“刑之而惩止,犯刑者乃刑之。”所谓“以将阳癖”和“以阑癖”,也就是岳麓秦简1945号上所记载的“以将阳、阑亡律论之”的意思。
第二 ,岳麓秦简中的“未盈卒岁而得,以将阳癖;卒岁而得,以阑癖,又行其笞”其意思是说,未满一岁的被捕获,就用将阳的律治罪;满一岁被捕获,就用阑亡的律论处,再加以笞刑。准此,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未卒岁而得,治(笞)当驾(加)不?当”也是误抄或漏抄的结果。因为根据岳麓秦简来看,那未满一岁被捕获时,当加笞刑不?这应该是问对“将阳亡”的处罚,那是不需要加笞刑的,所以《法律答问》中的回答说“当”,也应是该条律文漏抄后所出现的误判。
对勘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岳麓秦简中所透露的有关“将阳”的语义信息。
岳麓秦简这5枚简文中,“将阳”一共出现了6次,后面都没有“亡”字,而“阑”则或单用,如“以阑癖”,或与“亡”字连用,如:“□将阳、阑亡者,以将阳、阑亡律论之。”从语法上来理解,所谓“将阳、阑亡者”,其中的 “将阳”很可能是蒙后省了一个“亡”字。因此,这些简文中的“将阳”也许都是“将阳亡”的一种简称,或者说,“将阳”本身就含有“将阳亡”的意思。如果这种认识并不离谱的话,那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所记载的“将阳”也就是“将阳亡”的省称,它与《封诊式》中的“将阳亡”是同义语词。
值得注意的是,岳麓秦简中的“将阳”大都与“阑”或“阑亡”对应出现,这多少也说明,“将阳”或“将阳亡”乃是相对于“阑”或”阑亡”而常见的一种逃亡形式。
众所周知,“阑”或“阑亡”在传世文献和出土的秦汉简帛文献中,是一个很常见的特定语词。《汉书·成帝纪》:“走入横城门,阑入尚方掖门,至未央宫钩盾中。”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无符契妄入宫曰阑。”可见,所谓“阑”就是没有符传私自出入关卡的行为。而“阑亡”也就是没有符传私自出入关卡而逃亡的一种违法行为。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阑亡,告不审,论可(何)也?”
整理小组注:“阑,《汉书·汲黯传》注:‘无符传出入为阑。’”并翻译成白话文曰:“控告他人说逃出国境,实际没有私出边境,所控告不实,应如何论处?”按,这里的“没有私出边境”并没有翻译“阑亡”二字,完整的译文应该是“没有私出边境,只是无符传而擅自出入关卡”。
“阑”或“阑亡”既然是秦汉时期一种没有符传而擅自出入关卡的违法逃亡行为,那么,与之相对应的“将阳”或“将阳亡”也应该是一种非法逃亡的违法行为,只是其违法的程度不同而已。岳麓秦简中记载的“未盈卒岁而得,以将阳癖;卒岁而得,以阑癖,又行其笞”正好说明“将阳”或“将阳亡”的违法程度比“阑”或“阑亡”要轻,故其处治也就少了“行其笞”的惩罚。
众所周知,在秦代,逃亡是一种常态,在睡虎地秦简中就有“去亡”、“亡”“邦亡”、“阑亡”、“将阳亡”等不同的记载。其中“去亡”是同义复词,跟“亡”意思相同,是泛指各种逃亡的一个通称。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问甲可(何)论?当从事官府,须亡者得。·今甲从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论?当赀一盾,复从事。从事有(又)亡,卒岁得,可(何)论?当耐。”其中的“亡”和“去亡”在整理小组的译文中就都被译成逃亡。
“邦亡”是特指逃出秦国国境的逃亡。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曰“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盜主牛,買(賣),把钱偕邦亡,出徼,得,论各可(何)殹?当城旦黥之,各畀主。”整理小组的注释曰:“邦亡,逃出秦国国境。”在秦代,同样是逃亡,但其违法的情节轻重是有差别的,最重的是“邦亡”,因为逃出国境,故其处罚也最重,据睡虎地秦简所知是要处以黥城旦的处罚。
“阑亡”是比“邦亡”次一等的逃亡,它是没有符节擅自出入关卡,在秦国境内各郡塞之间的擅自流亡。因为没有叛国的逃亡,故其处罚就要轻很多。岳麓秦简记载:“免奴为主私属,□将阳阑亡者,以将阳、阑亡律论之,复为主私属。”这就是说,将阳、阑亡者,仅遣送回原地而已。其中的“阑亡”者,也就“又行其笞”罢了。而“将阳亡”者,则仅仅是遣送回原籍而已。
据此,我们认为:“将阳”或“将阳亡”应该是逃亡犯罪中情节最轻的一种逃亡,它很可能是指那种在某一个区域内随便晃荡,既不阑越关卡,也不逃离国境,但就是不向地方守吏报告,属于那种随便出走而又可能流窜回来的一种逃亡,所以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的“亡自出”爰书中,他自己报案是在二月的不识日去亡,没有其他过失,所以来自首。其审问的结果是,他在二月的丙子日将阳亡,所以在三月中欠负筑宫20日。这样,所谓的“将阳亡”也就是没有向地方守吏报告的随意出走,故他自己就仅称其为“去亡”而已,如前所述,“去亡”只是一个逃亡的通用语词,并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故讯问者在书写爰书时就按法律条文称其为“将阳亡”。也许正因为这种“去亡”并不是什么很严重的违法行为,故他可以“亡自出”,因为秦代的“将阳、阑亡律”在处罚这类逃亡者时,也仅就将其遣送回原籍而已。
综上所述,“将阳”与“将阳亡”是同义语词,“将阳”也就是“将阳亡”的省称,它并不是简单的游荡,而是秦汉时期相对于“邦亡”、“阑亡”而特定的一种程度最轻、处罚也最轻的一种逃亡。
An Investigation of Jiangyang which Appeared in Shuihudi Qin Bamboo Slips
CHEN Song-chang
(Yuelu Academy,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2,China)
K877.5
A
1008—1763(2012)05—0005—03
2012-08-25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岳麓秦简与秦代法律制度研究》(11JZD013)
陈松长(1957—),男,湖南新化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简帛文献与秦汉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