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华
(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问题研究中心,吉林四平 136000)
社会正义观研究及其当代意义*
祖国华
(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问题研究中心,吉林四平 136000)
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永恒主题,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其具有不同内涵,总体而言,传统社会正义观是一种抽象理性的正义观。与此不同,现代社会正义观,尤其是马克思社会正义观是从人的现实生存状态出发揭示了社会不正义性及其根源,并在分析现实社会基本结构中力图建构一个正义社会。不同内涵的社会正义观研究在当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传统社会正义观;现当代社会正义观;当代意义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价值追求,因为一方面当人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之时,意味着人类已具有某种价值理念作为自身思想和行为的向导;另一方面当人类社会产生之后,人类就以一种理想向度来构建自身生存的社会,以使其更加合理化和人性化,因此,社会正义不仅是一种规范和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价值准则,而且也是人类规范自身所要达到的理想向度,在此意义上,社会正义具有双层的规定性,即现实规定和价值规定,现实规定表明了社会正义是一种在现实生活世界中不断发挥作用的思想和行为规范,它是面向社会成员的,具有社会公共性和实践性;价值规定不仅表明了社会正义的理想向度,而且也说明了现存社会的不合理性,以便以理想向度的社会正义牵引着整个社会结构趋向合理、实现正义,就此而言,社会正义虽然是人类社会不断寻求的一种社会价值,但它并不是亘古不变的,它就像“普洛透斯”似的,变幻无常,在不同社会境遇下它具有不同的历史内涵和现实意义。
当人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人类就不断地以自身的价值观念完善其社会形态,最早对社会正义做出完整理论体系架构的哲学家是柏拉图,他认为一个国家或城邦是否是合理的和正义的,取决于其是否真正的具有“四美德”——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一个城邦之所以是智慧的,在于其被规划和被管理得好,一个智慧的统治者能够使其城邦规划得好、管理得好;一个城邦之所以是勇敢的,在于其卫国者在战场上无所畏惧、毫不退缩,作为城邦的卫国者——军人和武士则具有勇敢的美德;一个城邦之所以是节制的,在于各个阶层的人的欲望能够适当得到控制,因为这样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自由的社会秩序。社会正义就在于“每个人都只做自己的事(适合于自己的本性的事情)而不兼做别人的事(不适合于自己的本性的事情);正义就是每个人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正义就是每个人拥有自己的东西和从事自己的事情。”[1]易言之,正义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这种正义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的正义,确切地说,这是一种等级秩序的正义,此正义更加倾向于人际之间和阶级之间相安无事的“和谐”,当然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也是一种和谐的正义。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更深入地阐释了社会正义思想,他认为正义是最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而不是笼统的一般,是关涉他人的德性,所以,“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以城邦整体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为依归。”[2]近代的伦理学家更加明晰地从理性出发阐释了社会正义思想,这主要体现在由理性建构起来的“社会契约”中,并且从社会契约论出发阐释社会正义问题,在近代伦理学家的视域中,诸如正义、公平、自由等社会价值既是理性建构契约的产物,又是社会契约论在社会价值方面的体现,这种价值观霍布斯给予了深刻的论述,他认为社会契约论的价值观是人的自保本性的使然,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之间的关系一样,社会契约论的价值观使得人与人之间关系得到良好的运作,与此不同,康德从人的意志自由出发阐释了人类社会道德律令的可行性,基于此,社会正义原则也是人类道德律令的结果与使然。与上述从正面阐释社会正义产生的理性根源不同,莫尔不仅从理性原则出发,而且还从现实社会制度不合理出发阐释了社会正义原则建构的历史必然性,他揭示了当时英国君主专制制度及其政策的不合理性,揭示了私有制是一切社会罪恶的根源,并从一个理想向度构建了一个“乌托邦”的社会制度,即财产共有、共同劳动、民主管理等等,虽然是一种让人向往的美好的社会制度,但它是一种脱离现实基础的空想的社会。休谟社会正义观以人性论作为基础,从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经验事实出发,认为社会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的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3]人天生的自私自利是社会正义产生的主观条件,自然资源的稀少则是社会正义产生的客观条件,人的“有限的慷慨”即人的同情德性则是社会正义得到认可的根源,在此意义上,社会正义是调节诸如社会分配等利益冲突以实现社会秩序合理的一种有效价值手段,虽然休谟以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解释了社会正义产生的根源以及建立社会正义历史性价值,但这种从人的本性出发来解释社会正义,仍然是一种理性主义的使然,这种从理性主义出发阐释社会正义的思想在黑格尔哲学中得到明显的体现,他认为“伦理是客观精神的完成,是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本身的真理。”[4]“国家是有自我意识的伦理实体,家庭原则和市民社会原则的结合;”[4]这意味着社会正义的形成也是客观精神的实现,虽然它以内部国家法、外部国家法和世界历史法等完备形式呈现出来,但它并没有以现实形式呈现社会正义产生的真实根源,因此,其社会正义仍然是理性抽象的理论表达。
黑格尔哲学的解体意味着传统社会正义观的瓦解,当代伦理学家则从不同向度来阐释社会正义及其原则,当然,当代社会正义追寻的根本目的与传统社会正义所追求的目的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都是实现人类幸福而努力的,而什么类型的社会使人幸福以及社会怎样增进人类幸福,现当代伦理学家进行了不同的求索。边沁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关系,俱有其定夺。”[5]因此,功利主义原则在社会一切场所下起到了主宰作用,在此,边沁表达了社会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社会正义问题,基于此,他对法律者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考察快乐和痛苦之间的比例关系即“值”,“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是立法者考虑的目的,这就要求他必须了解它们的值。快乐和痛苦是他必须运用的工具,因而他不能不了解它们的效能,而这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是它们的值。”[5]由此知,社会正义的实现主要取决于立法者是否遵循和实现了功利主义,确切地说,就是尽力增进每个人的幸福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幸福感,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社会正义就在于增进社会大多人的快乐和幸福,为了计算快乐的总量,边沁设计了诸如快乐强度、延续时间、发生概率、发生的时间等方法,这种增进人的快乐以达到社会正义的方法虽然很精确,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操作,而且也使人感觉到精神价值层面的实证化倾向,另一个缺陷在于,个人的幸福和快乐怎样定位问题以及是否个人幸福和快乐的增加就意味着社会正义的增加,因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要兼顾每个人的利益和幸福,而不是“大多数”,如果说利益和幸福在特定的社会中是既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的实现必然意味着少数人的利益和幸福的丧失,这样的社会并不是人类社会所要追求的社会,因此,它也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当代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前人的思想基础上,在当代社会视域中重新阐释了社会正义,而且认为社会正义是正义的主题,“许多不同的事物被说成是正义或不正义的:不仅法律、制度、社会体系是如此,许多种特殊行为,包括决定、判断、责难也是这样。……然而,我们现在的题目是社会的正义问题。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题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6]
社会正义在当代的凸显,一方面表明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当代社会作用的凸显,自从人与社会的同时产生以来,人与自身的社会就相互发生了作用,在传统社会中人的价值更多的是依赖或取决于社会价值,甚至以社会统一的价值来规范人的价值,所以,在传统社会中社会统一价值在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当代社会随着人的自我解放的增进,价值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时代面临的问题就是不是以一种价值观念战胜其他的价值观念,以一种生活方式统一其他的生活方式,而是首先使人们不打架,使我们大家都能活着,彼此相安无事,甚至还达到某种客观上的互补和主观上的沟通。”[7]这表明了现当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主要区别不是在于社会存不存在价值差异,而是在于如何使多元价值观念能够相互融合达到某种共识,所以,全球化“不是基于消除各种差别性,而是基于使这些差别在一个和谐的整体中整合。”[8]所以,现当代社会正义的主题首先应当是社会制度安排如何能够融合多元价值取向以使社会秩序稳定、和谐。在此意义上,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6]因此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是使每个人的正义观都能在社会正义中得到体现,而不是以所谓的社会正义消解每个人的正义观,因为社会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构成的,而不是凌驾于人之上或之外的社会,它本身就是属人的,马克思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探讨了社会正义观,与休谟从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出发阐释社会正义主客观条件和罗尔斯从假定的“无知之幕”前提出发阐释社会正义原则以实现社会的完备性不同,马克思社会正义观是从人的现实生存状态出发揭示了社会不正义性及其根源,并在分析现实社会基本结构中力图建构一个正义的社会。
马克思考察了社会形态的历史更替及其现实基础,其现实基础马克思称为是经济基础(生产力)和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之间的运动关系,进而指出了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只不过是人类社会形态发展的一个阶段性存在,它不会是永恒存在的,而且这个社会仍然是一个私有制的社会,这一社会形态使人与自身的社会更加分离,甚至人与社会成为一种对立的存在,即人在社会中的异化,体现在人在社会劳动中的异化,即人与劳动产品的异化、人与劳动活动的异化以及人的类本质的异化,因为“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因此,这种劳动不是满足一种需要,而只是满足劳动以外的那些需要的一种手段。”[9]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应该是人本身的一种内在需要,现在却成为了奴役人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这种劳动异化根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它造成了人的各种异化以及人的分配不公,劳而不获、获而不劳的现象成为当时社会一种普遍现象,这是人劳动产品异化的一种使然,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即人的类异化,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和奴役,这更深刻地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正义,要想实现人类社会的正义,马克思认为只能在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才能做到,这一社会之所以是正义的,因为一方面它使人的自由和才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另一方面在于在分配方面能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正义”和“劳动”自古以来就是唯一的创造财富的手段,他把“正义”和“劳动”视为人类社会财富的基本尺度并将两者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表明了有劳动能力的人“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社会分配正义原则。在此,马克思从社会现实层面上表达了三层含义的社会正义,一是社会劳动的正义,二是社会分配的正义,三社会制度的正义,此三层含义的正义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正义,只有这三层含义都得到实现时社会正义才能真实的实现,马克思把这一社会定位为未来的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统一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社会形态作为一个正义社会的价值导向在现实生活世界中不断地发挥着作用。
纵观古今对社会正义的追问不难发现,虽然不同社会形态和同一社会形态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正义具有不同的内涵,但从古希腊至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这一历史时期社会正义的寻求,都是从理性视域来观看和规定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就是符合“理性”的规定,至于这一规定是什么?不同历史时期的伦理学家给予诸如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不同内涵。现当代社会伦理学家则从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等层面上来阐释社会正义的内涵及其重要性,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各种价值观虽然层出不穷,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但各种价值观在相互冲突和碰撞中也必然达成某种价值观的“共识”,这是社会正义凸显的一个客观条件;在当今社会建构的过程中随着人的自由度的提升,人必然要反观自身的社会制度和体制,这是社会正义思考的主观条件,就现当代社会正义观探讨的主要内容而言,主要涉及到社会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护、社会制度的安排、社会成员的行为和规范等社会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探讨都关切到人的现实利益和价值取向,确切地说是人类自身价值的能否实现问题,在此意义上,这些问题的探讨在现当代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社会关系成为社会正义首要研究的主题有利于深入理解马克思社会正义观的实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表明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利益关系,在此意义上,社会各种冲突和矛盾就其根源而言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而社会正义主要就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的基本尺度,马克思的社会正义观就是从这个最基本的事实出发,而不像罗尔斯从纯粹权利公正这一抽象原则出发来探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差等原则,虽然罗尔斯探讨了人类社会的现实经济差别以及怎样实现差别下的正义,但他这一事实仍然限制在一个抽象的权利平等的前提之下,这可从罗尔斯的两个原则内涵中看到,“我相信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6]与此不同,马克思从现实层面上颠覆了传统理性主义的统治,无疑他也反对对社会进行“无知之幕”的假定,他对各种社会形态进行现实考察和分析,得出社会形态更替的现实根源,并且在价值层面上也肯定了各种社会形态存在的必要性,但社会正义的追寻使得以往不正义社会必然被新的社会正义所取代,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在现实社会层面不仅超越了传统抽象理性社会正义观,而且也超越了现当代西方社会正义观的局限性。
其次,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护以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社会正义的主题有利于推进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构的完善。从古至今,社会正义更多地体现在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安排的合理性,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首要问题,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而且是自始自终的,它包括“不同的社会地位,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6]社会基本结构是否合理,更多地体现在社会制度的安排是否恰当,马克思认为社会制度的最终形式主要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集中体现出来,因而评价一个社会制度是否正义主要看其所有制形式在既定的条件下是否是正义的,在他看来,以往所有制虽然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但就其人类正义价值取向而言,它们都不是最正义的社会制度,必将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和生产社会化之间内在矛盾的基础上,马克思预言了资本主义社会未来发展趋势及其归宿,在马克思这一真理指导下中国社会取得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伟大胜利,当今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真实的正义,其正义性应通过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护,因为和谐社会不仅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之间的和谐,更是人与社会以及社会各个组成结构之间的恰当和“适中”,从而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井然有序、生机盎然的景观。在此意义上,正义社会理应是以和谐社会作为依托,而和谐社会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正义,以此推进人类社会的不断前进,因此,正义社会的追求和和谐社会的建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最后,现当代社会正义观研究有利于个体道德的养成。马克思认为个体的人是人类社会第一个前提,因此个体的人“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0]意味人与人类社会是在既定历史条件下的统一,所以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个人,人怎样生产自身就怎样塑造社会,人与社会这种相互关系表明了社会正义观的建构与个人道德养成应该是一致的,一个正义的社会更有利于个体道德的塑造和养成,否则个体道德就只能成为一个抽象的存在,更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良好的塑造,因此,一个优良的社会正义观对这一社会下的个体道德养成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社会正义与个体道德的一致性避免了“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社会”这一现象,莱茵霍尔德·尼布尔认为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冲突源于个人道德的最高理想是“无私”,而人本性是自私的;而社会道德的最高理性是“正义”,两者之间的冲突体现了社会政治与伦理之间的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尼布尔认为社会道德应让位个人道德,因为个人道德比社会道德更纯粹,这种解决方式只能使个人自私自利性得到更坚固的保护而社会道德存在的权利更加软弱。然而真实的社会正义不仅使个人道德得到很好的塑造,而且使自身的道德得以很好的建构,抑或说,个人道德的养成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社会正义,反之亦然。
[1]唐凯麟.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英]休谟.人性论(下册)[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德]黑格尔.精神哲学——哲学全书·第三部分[M].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7]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8][美]欧文·拉兹洛.多种文化的星球[M].戴侃,辛未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9]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Study on Social Justice and its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ZU Guo-hua
(Center of Marxism Studies,Jilin Normal University,Siping 136000,China)
Social justice is the pursued eternal theme of human society.In the different social and historical periods it has different connotation.In general,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 is an abstract rational concept of justice.In contrast,the modern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especially Marx's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 is the reality of human existence from the start to reveal the social injustice and its root causes,and in the analysis of the basic structure of the real world trying to build a just society.Different connotation of social justice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modern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D09
A
1008—1763(2012)02—0117—04
2011-05-10
吉林省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社会伦理学构建研究”,吉教科合字[2008]第12号;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人际信任——社会伦理学视阈的研究”(2011B112)
祖国华(1962—),男,吉林人,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社会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