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健
(湖南科技学院 经济与管理系,湖南 永州 425100)
地方性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现状及对策思考
刘 健
(湖南科技学院 经济与管理系,湖南 永州 425100)
国家助学贷款是解决高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工程。分析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思考,对于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益,确保国家助学政策实现既定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高校;助学贷款;现状;对策
随着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难的问题日益凸显,贫困家庭孩子上大学难开始成为了社会问题。据统计,地方性高校经济困难的学生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0%,其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人数约占在校生总数的5%—10%。为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辍学,目前,我国已经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社会捐助基金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然而,由于奖助学金指标相对不足,勤工助学实际收入较低,占用时间较长,因而难以满足贫困学生实际学习和生活需求。与之相比,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资助体系中覆盖面最广、资助力度最大、最有利于帮助贫困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然而,由于我国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时间较短,措施还不够完善,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不够清晰,导致助学贷款发展缓慢,严重影响到政策的顺利运行。[1]分析地方性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思考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对策,对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为切实加强高等教育建设,解决贫困学生上大学难的问题,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开始试行,2000年9月正式实施。从此,大学生可以用自己的个人信用作抵押,办理助学贷款。这种信用助学贷款一经推出,就得到高校和学生的关注,成为一种热潮。2003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期,但全国平均违约率却高达20%。至2004年上半年,全国因此共有100多所高校被银行列入暂停放贷的“黑名单”。从而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为了解除困境,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切实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2004年6月,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主要从延长还贷年限、改革财政贴息方式、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和建立学生还贷约束机制等五个方面对原有政策做了较大调整。从2004年到2009年,国家又先后出台多项措施,加大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然而,新政策仍主要集中在贷前监督和贷后的补偿两方面,对贷款期间的管理和违约责任的追究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所以执行5年来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在第二届“助学政策助我成才”征文活动颁奖大会上透露,从1999年至2008年年底,全国高校累计有436.1万名大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圆了大学梦,累计贷款金额达337.1亿元,惠及436万大学生。其中,2008年全国高校新增贷款人数67.4万人,新增贷款金额 65.9亿元。但即使如此,尚有很大一部分贫困生不能得到助学贷款。还款方面,据新浪网2008年7月12日报道,广西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追债忙”违约率近50%。据新华网2009年12月10日报道,广东高校助学贷款陷入“困局”,违约率6年升高10多倍。10年来,助学贷款违约率逐年上升,高校不仅要承担向贷款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还得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来催还助学贷款。
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是新机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情况仍不容乐观。另外,地方性本科院校助学贷款还存在申办程序复杂、贷款品种单一、贷款成本高、贷款管理难度大、还款方式不灵活、银校贷款积极性均不高等问题,且日益突显。
助学贷款新政策出台后,成绩显著,国家助学贷款已经在高校资助体系中起到了1/3强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缺陷
1.新机制增加了高校的工作量。从学生申请、资格审查、组织签订贷款合同到贷款信息录取等手续均由高校承担。地方性高校一般有在校学生1万人,按贫困学生20%的额度计算,就有2000人办理助学贷款,贷款工作量是相当大的。另外,新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是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承担50%。高校承担的部分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该比例与该校贷款毕业生的还款情况相关联。贷款发生额越多,所交的补偿金越多。在实际操作中,有时高校缴存的补偿金比实际发生的逾期贷款还多。因此,挫伤了高校的积极性,也增加了高校的负担。
2.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运作的矛盾难以调和。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目标是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贷款,但又被定性为一项商业性贷款,委托商业银行操作,将风险交由商业银行承担。从而导致委托人(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代理人(商业银行)商业性操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致影响商业银行贷款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3.助学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不合理。按规定,各地方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的比例由地方财政状况决定,即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是最需要国家助学贷款,而其贷款规模却因地方财力有限而受限制。另外,贫困地区因经济条件限制,很多由贫困地区财政贴息培养出的学生却到经济发达地区就业,造成贫困地区财政资金向发达地区倒流,形成由贫困地区出钱为发达地区培养人才的不合理现象。严重加重了贫困地区的财政负担,挫伤了贫困地区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4.助学贷款额度偏低且品种单一、还款期限短且还款方式不灵活。按规定,学生每年贷款金额为学生全部年收入与所在学校学费、住宿费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总和的差,原则上每年贷款申请金额不超过6000元,事实上,很多地方性高校只贷学费且额度不超过5000元。新机制规定学生所借贷款必须在毕业后 6年内还清,相比之下,地方性高校学生就业压力大,还款压力自然大。而且还款方式不灵活,借款人一次性还款还必须到经办银行还款,不能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导致借款人因工作流动而还款难。[2]
(二)银行缺乏管理经验,贷款收益低,积极性不高
1.经办银行管理经验不足,积极性不高。新制度规定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对经办银行招标的办法来确定,事实上,经办银行以前没有接触这项工作,经验不足,摸着石头过河,过于谨慎,导致贷款程序相当复杂,贷款数据不完整,一当借款人毕业,因工作流动,贷款跟踪管理难度相当大,如若违约,很难追讨。尽管现有的风险补偿机制可冲抵银行损失,但其比例上限为15%,超过部分仍由经办银行承担,因此,经办银行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2.助学贷款成本高,收益低。国家助学贷款笔数多、单笔数额小、回收期长、利率低,而且对每笔贷款的财政贴息、账务处理、贷前考核、贷款催收、档案管理等手续一项也不能少,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办理成本高。另外,助学贷款50%部分需要财政补贴解决,而补贴部分需经教育部、财政部层层审核,往往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落实到位,从而也影响了经办银行的积极性。[3]
(三)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薄弱,贷款学生违约现象严重
新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还缺乏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还缺乏一个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银行、学校、司法部门、用人单位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程度差,造成部分大学生心存侥幸,认为不还款银行也无法联系到本人,也不会对自己造成什么不良影响。从实际情况来看,作为高素质的大学生,其道德水准和信用观念与其所受教育程度并不完全成正比。少数人还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蓄意拖欠助学贷款。从而导致违约现象严重,挫伤了经办银行的积极性。
(一)政府要及时调整政策,把握好舆论导向
政府可以建立以政策为导向的贴息、代偿办法,减少或免除地方政府及高校的贴息和风险补偿的责任,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林师等专业及地方性院校的资金支持,切实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要针对不良贷款现象,建立专项基金向各银行代偿,减少银行顾虑。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为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岗位留住人才,实现对人才流向的调控。政府和高校还应该注意舆论宣传导向,在突出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性、政策性特点的同时,要加强宣传其经济本质,强调学生行为的主体性,转变一些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错误认识,从而减轻银行、高校所面临的压力,督促借款学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4]
(二)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注重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
从高校方面来说,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息档案,将其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内和银行间联网,便于相互查询,资源共享。同时要发挥育人优势,加强对学生的道德素质培养,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使学生明确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加强毕业生毕业前贷款确认和还贷跟踪督促等配合工作,以增进银校信任与合作。
从银行方面来说,应在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审批等程序,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跟踪、查询等提供便利。再次,高校要借助自身优势,在贷前审核时,要严把资格审查关,确保借款学生信息尽可能准确,消除各种不良回收隐患,保持银行对学校的良好信用评价。
(三)银行要调整和完善贷款方式
经办银行要从地方性本科院校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的不同家庭情况、未来的还款能力等多个角度出发,细化贷款品种,取消额度限制和延长还款期,准许借款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在一次还本付息、等额本金还款、等额累进还款、等比累进还款等多种方式中选择,同时经办银行也要考虑到毕业生的现实困境,结合地区和专业前景等情况分别予以延长。另外,银行还必须制定和完善各种措施,激励借款学生主动、提前还款。也可以给不同期限的贷款设定不同的利率,对逾期要罚息,提前还款的给与利率上的优惠,帮助借款学生测算各种可能组合的贷款成本和特点,使借款学生还贷既有压力又有动力。
(四)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评价体系
一般来讲,对贷款违约学生最具威胁力的是完善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由于助学贷款政策措施在出台过程中相应监督机制不是很完善,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基本上依赖借款人通过自律来完成还贷,相应的惩罚机制也没有配套跟上,进而出现一小部分人利用其中的漏洞,恶意欠贷,因此必须要完善相关的诚信体系。不仅仅要通过道德手段来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还要引入法律手段来保证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通过法律的约束,规范助学贷款的权利与义务,强调法定的贷款回收授权,增强贷款履约的法律约束力,化解违约风险,使对不守信者的惩处有法可依,加大对失信者的惩处力度,增大违约成本,从而提高还款的自觉性。
(五)大力倡导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近年来探索出的比较符合金融属性、具有商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国家助学贷款品种,在身份认定、信用约束等方面优势突出,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五下特点:一是借款人贫困标准容易掌握,信用分析比较准确可靠。二是以学生家长担保方式贷款,金融单位风险小。三是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在学生家乡办理,到期后追讨容易,还款率高。四是贫困生如期缴清学校全部费用,思想包袱与心理压力小,有利于集中精力投入学习。五是降低了贷款成本,减轻了学校的负担。[5]因此,相关部门应出台有关生源地贷款的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从生源地控制风险,减少风险,确立经办银行开展生源地贷款的法律地位,并出台与生源地贷款业务特征相符合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操作规程,进一步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高校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学生积极申办生源地助学贷款。
[1]国办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S].国办发[2004]51号,2004.
[2]沈丽娟,刁慧艳,唐茜.国家助学贷款困难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2).
[3]唐笑炯.从学校角度浅析国家助学贷款发展缓慢的原因及其对策[J].经济师,2009,(1).
[4]汪煜,宋松.对国家助学贷款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探讨[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2).
[5]姜红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优势[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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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2219(2012)01-0095-03
2011-12-13
刘健(1983-),男,湖南衡阳人,湖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教师,研究方向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校:张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