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引进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初探

2012-04-02 17:02陈朝霞李鸿雁宁夏大学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4期
关键词:银行业务伊斯兰宁夏

■ 陈朝霞 李鸿雁 宁夏大学

我国于2009年12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试点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填补了中国大陆地区伊斯兰金融服务的空白。研究探讨宁夏伊斯兰金融的发展状况,这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与稳定,拓宽穆斯林群众的金融服务渠道,支持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为伊斯兰金融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一、伊斯兰金融概述

(一)伊斯兰金融的概念及发展

伊斯兰金融是完全遵从伊斯兰教规(Shariah)的金融交易行为,英文称作“Shariah一eompliantFinanee”,相对应的,通常我们比较熟悉的金融可以称为“普通金融”。伊斯兰教规有两大法源,一是古兰经,二是公元7世纪穆罕穆德时代开始的阿拉伯半岛的社会习俗。

伊斯兰金融体系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要符合伊斯兰教义,提供以无利息、无投机、实物对应、风险共担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伊斯兰金融业务要遵从伊斯兰教义;第二,伊斯兰金融业务强调风险共担、利润共享,产品收益被设计成租赁收入和利润分成而非利息的形式;第三,伊斯兰金融业务的产品和服务都必须以有形资产为基础,交易要有实际目的,能够较好的规避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对虚假繁荣和泡沫经济能够实行有效的抵制。第四,履行合约性义务和披露信息是伊斯兰金融的神圣职责,对金融机构是否恪守教义情况,从事伊斯兰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均设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督。

现代伊斯兰金融业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1975年,埃及成立了第一家伊斯兰银行。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伊斯兰金融首先在东南亚的一些伊斯兰国家获得发展,20世纪90年代则成功进入欧美国家的金融体系。在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中,伊斯兰金融由于其独特安全的表现,引起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就中国而言,香港率先提出要搭建伊斯兰金融,2007年8月,香港金管局批准丰隆银行推出首个香港市场伊斯兰银行业务窗口,当年11月发行了首只向零售投资者发售的伊斯兰基金。

据英国《银行家》杂志报道,2008年全球注册的伊斯兰金融机构数达到614家,其中,伊斯兰金融机构为420家,传统金融机构开设的伊斯兰金融窗口为194家;经营控制的资产2008年达到6391亿美元。目前,全球的伊斯兰金融业务年增长率达到15%,其中有一半属于债券市场。

(二)伊斯兰金融工具

在实际操作中伊斯兰金融是一个较为广义的概念,包括银行、债券、股票基金等等。

伊斯兰银行类金融工具主要有以下四种:Murabaha(成本加融资)、Mu-daraba( 利润分享 )、Musharaka(股本参与)、Ijarah(租赁)。

伊斯兰债券是资产支持的、具有稳定收益的、可交易且符合伊斯兰教法精神的信托权证。

伊斯兰投资基金是穆斯林群体将其多余的资金集中起来,根据伊斯兰相关的教义进行投资、获取利润的一种经营方式。

伊斯兰保险是一些人联合起来设立共同基金,以给予遭受意外灾难的成员以经济补偿,这种思想来自于阿拉伯语“kafal”,意为照顾某人的需要。伊斯兰保险产品采取与投保人盈亏共担的方式,避免了“以钱生钱”和利息。

目前伊斯兰世界的融资结构是,直接融资是以与传统金融工具差异较小的伊斯兰债券和伊斯兰投资基金为主导,而在间接融资中则以Murabaha(成本加融资)为主导。

二、宁夏引进伊斯兰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2009年12月24日宁夏银行试点开办伊斯兰银行业务窗口,这标志着宁夏银行成为国内首家获准试点开办伊斯兰银行业务的银行。宁夏银行首先推出投资账户(存款)、理财和加价贸易三类产品。这三种产品是针对穆斯林客户的特殊金融需求对传统银行业务做了适当的调整,实质上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储蓄产品、理财产品和贸易融资。

目前,宁夏伊斯兰金融业务的发展还属于初级的探索阶段,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规模小,伊斯兰金融产品单一

宁夏银行的伊斯兰业务在经营规模、服务地域、产品种类、客户群体和使用币种方面都十分有限。在经营规模方面,目前伊斯兰银行业务只能在宁夏银行五家试点支行办理,业务资产规模较小;在服务地域方面,只限于符合当地条件的居民和企业,不对境外客户开放;在金融产品种类方面,宁夏银行伊斯兰业务只提供活期存款账户、理财账户和加价贸易三种产品,而伊斯兰债券、伊斯兰保险以及租赁等产品目前尚未推出;在客户群体方面,只面对穆斯林客户及穆斯林背景的法人客户;在使用币种方面,目前只限于人民币。客户与地域的局限性使得伊斯兰银行业务的服务范围比较狭窄,业务的单一性又造成宁夏银行无法满足穆斯林客户的多种金融服务需求,这些都对宁夏伊斯兰金融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缺乏试点初期的支持发展政策

在宁夏开办伊斯兰金融业务,是对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在目前的推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如司法适用问题、税收和会计改革问题、监管体制问题、优惠政策等等。

法律适用问题。伊斯兰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创新,这种创新包括,第一,银行与客户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改变借贷关系,将存款者与贷款者变为经营伙伴关系,在实现真正利润后才确定各自的利润分成;第二,避开“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货币可以直接产生货币”的争论,而将货币视为潜在资本,能在未来的现实活动中与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形成生产力;第三,以利润代替利息,以免使银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区别固定利息与浮动利息,提出利息禁令只适用于“净利息”,而不适用于因通货膨胀而产生的浮动利息。这些创新都和传统金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中国引进伊斯兰金融之后,迫切需要一个权威的金融立法机构和规则来统一处理伊斯兰金融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之间的抵触和不符。

会计和税制改革问题。由于伊斯兰金融业务的交易对应的是实物资产,因而银行在购买资产和加价出售或租赁过程中将面临二次被征税等诸多税制改革问题。因此,在宁夏引进伊斯兰金融的初期阶段,需要研究调整相关的会计和税收制度,制定出一套符合伊斯兰教义和经济活动准则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标准,为伊斯兰金融在宁夏乃至西部民族地区的进一步引进与发展积累有益的经验,从而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金融机构。

监管体制问题。伊斯兰银行不同于传统银行,其本身具有多重身份,它既是作为进行存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同时又具备了直接投资人、基金管理者的角色。由于伊斯兰银行自身的特殊性,现有的银行监管法规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伊斯兰银行业务,比如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监管的内容等等。为促进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国家或地区出台相关的政策与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优惠政策等。这些政策包括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引进技术与人才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有针对性的政策等等。如马来西亚为打造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非常注重人力资本的开发工作,该国为外籍伊斯兰金融专才提供预扣税豁免与便利的海关、工作准证与居留政策,从而吸引一流的伊斯兰金融人才加盟。同时马来西亚在试点伊斯兰金融业务初期免征伊斯兰金融机构的所得税等。

(三)缺乏专业的伊斯兰金融人才

从世界范围来看,伊斯兰银行业的快速增长已经驱动了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金融专家的需求。从宁夏的现实角度看,同样面临着伊斯兰金融人才的缺乏。这种专业人才,必须精通伊斯兰教法和伊斯兰银行业务,也必须对普通法和银行系统有着深刻理解,既能根据伊斯兰原则开发设计产品,又能对金融投资组合进行分析和管理,同时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规避,还要有一定的实践能力。

三、进一步促进伊斯兰金融在宁夏发展的建议

第一,借鉴引进适应我国的伊斯兰金融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在组织结构上,伊斯兰银行的特点是设有“教规委员会”(Shariah supervision Board)。教规委员会由几名伊斯兰教士或宗教学者组成,该委员会高度独立,负责审查银行的业务是否符合教规,确保其业务和经营活动都要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要求。由于伊斯兰交易本身有较强的地域色彩,会导致教规(shariah)可以有多种解读,例如,波斯湾、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各地都形成各自长期的不同的社会习俗。因此作为民族自治地区的宁夏在引进伊斯兰金融时,需要考虑本地区的伊斯兰习俗,以促进伊斯兰金融更好的发展。

第二,借鉴和建立与现代金融制度相协调的伊斯兰金融基础制度。在监管制度、信息建设以及税收优惠上,马来西亚伊斯兰金融体系的发展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在监管层面上,马来西亚政府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本国伊斯兰金融业在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加强监管力度,以增强伊斯兰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提高竞争力。在建设信用及信息环境方面,一是马来西亚的金融监管部门向投资者提供大量的有关经济和金融系统方面的信息,包括规章制度信息等;二是银行也通过网络系统向投资者提供发行各种产品的市场信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马来西亚免除了相关经济活动单位2007年至2016年期间的所得税,这包括选择使用外国货币从事营业获得且根据《伊斯兰银行法》注册的伊斯兰银行或业务单位,以及根据《伊斯兰保险法》注册的伊斯兰保险公司或业务单位等。

第三,循序渐进,不断开发伊斯兰金融产品。目前,宁夏银行首先推出投资账户(存款)、理财和加价贸易三类产品。这三种产品实质上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储蓄产品、理财产品和贸易融资。在伊斯兰银行业务发展逐渐成熟时,金融机构应适当考虑增加伊斯兰金融产品的多样性,设计出符合伊斯兰教规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如伊斯兰基金、伊斯兰债券以及各种伊斯兰对冲产品工具等等,以吸引阿拉伯国家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的购买,具体操作流程要清晰化。同时逐步扩大伊斯兰金融服务中心的网络辐射范围和市场影响力,向不同民族客户和地域放开。

第四,培养懂阿拉伯语的金融人才,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伊斯兰金融教育体系。现代伊斯兰银行专业﹐是伊斯兰信仰精神和法制学同当代世界经济学的结合﹐所以非融会贯通东西方金融真才实学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鉴于宁夏目前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引进来”与“送出去”。由于宁夏特殊的人文地缘优势,以伊斯兰金融领域的合作为辐射源,提供优惠措施,吸引伊斯兰金融发展规模比较好的国家或地区的优秀伊斯兰金融人才,同时我们也可以把具有一定理论与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送往这些国家或地区,由此来提高我国伊斯兰金融人才的知识水平、管理经验和学术研究能力。第二,可以同穆斯林国家协商与宁夏的高校合作办学、设置相关学位的长远计划,建立一个教育中心和伊斯兰财经资格认证体系。同时建立起涵盖各个层次的伊斯兰金融人才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五,加强国际伊斯兰金融合作。宁夏回族自治区有与伊斯兰国家进行合作的文化优势和基础,目前正在筹备建设的煤化基地、风力发电站、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符合伊斯兰金融体系对长期的、低风险、稳定收益项目的投资偏好和伊斯兰国家实现其金融体系国际化的“走出去”战略。因此,吸引中东地区伊斯兰金融机构来宁夏开展项目合作是完全可行的。同时,我国如适时开办境外伊斯兰金融机构,采用“股本参与”等形式的伊斯兰金融产品对中亚、中东国家进行本、外币投资,或者采用权利质押的“租赁”方式参与企业经营,不但资金安全性较高,综合收益较大,还有会对相关的伊斯兰企业产生一定的话语权,从而获得深远的收益。

伊斯兰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宁夏如何有效引进伊斯兰金融?如何加强和穆斯林国家伊斯兰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如何推进中国与伊斯兰世界的经贸合作?还需要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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