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文书著录项目构成设计

2012-04-02 13:28张晓峰
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事主编目徽州

张晓峰

(黄山学院,254041)

1 徽州文书特点与目录编制思路

徽州文书是指徽州官府和民间在各种社会活动中直接产生的文字资料。徽州文书所涉及的内容基本涵盖了社会经济、土地制度、商业经营、政治制度、文化、宗族、教育、风俗、社会关系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种类包括交易文契、合同文约、承续分书、私家账簿、交纳凭证、官府册籍、政令公文、诉讼文案、鱼鳞图册、宗教礼仪、族规家法、祖先祭祀、会簿会书、乡规民约、劝和息讼、子嗣过续、分家析产、信函书札等。徽州文书由于具有原始性、惟一性和文物性的特点而弥足珍贵,被誉为是继甲骨文、汉晋简帛、敦煌文书、明清档案之后的中国文献史上第五大发现。[1]徽学研究是实证研究的典型,是建立在大量发现的徽州文书基础之上的。徽学的兴起,与数量庞大、研究价值极高的徽州文书的遗存,以及对其整理和研究密切相关的。[2]徽州文书存世总量估计达50万件左右。[3]相对于其它诸多地域历史文献,徽州文书的特点一是内容极其丰富,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存世数量巨大;二是历史年代跨度大,持续朝代多且系统完整;三是连续系统,有很强的归户性。[4]

大量的徽州文书原本广泛散布于徽州民间,现在又被国内外40多家大型收藏研究机构分散收藏,只有对文书进行规范化、体系化的加工整理和揭示,才能为研究者提供系统的研究对象。目录是揭示、识别和检索文献的工具,是宣传、指导、利用和科学管理文献的重要手段,编制体系健全、功能丰富的徽州文书目录是文书整理工作最基础、最重要的一步。编制徽州文书目录实际上就是对每件文书所具有的内容和形式特征以及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是对文书的全面揭示,它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徽学研究成果。徽州文书编目是一项艰巨复杂、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编目人员在著录过程中需要查阅大量各种类型的工具书,从不同角度对文字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考证。对文本的解读,既要了解其字面的含义,还要读懂其背后的意蕴,并提高到理论的层次作分析,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作主观能动性的意义解释。[5]徽州文书目录编制的复杂性和学术性,要求编目人员既要具备目录学知识,又要掌握相应的徽学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从目录学专业角度看,徽州文书目录编制是一项特色鲜明、富有创新的业务工作,也是分析著录的典型,需要编目人员认真总结以往编目工作的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前人的编目成果,着力比较探讨目录之间的联系、区别及启示,深入分析研究徽学知识领域及徽州文书自身的内容与形式特点以及使用者多方面的需求,从而制定出既符合现代目录学规范,便于计算机处理应用,又符合徽学学科专业学术特点和要求的徽州文书著录标准、编目规则与编制体例,确定著录项目筛选依据、著录内容与著录格式,视情况灵活设定详简级次,规范著录用文字,确定执行细则等。徽州文书所独具的优势在于具有相当规模的同类文书前后接续、自成体系,而且,各类文书又可彼此补充、相互映证。[6]为使目录能够保持并体现这种优势,在部分著录项目内容设置上需做一定程度的交叉组合,以确保所编制的徽州文书目录具有资料丰富准确、综合检索和利用能力强等特点,能够满足研究者个性化、多角度、多种组合的检索需求。徽学是一门快速发展中的新兴学科,随着徽州文书不断挖掘和整理工作的深入,以及不断涌现出的研究新成果,必然会有许多之前并未被发现的新知识、新问题被挖掘和揭示出来,这就要求徽州文书目录体系各级建构都要具备良好的开放性和冗余度空间,既能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又不致对原有体系造成重大破坏。

2 徽州文书著录项目设计

根据徽州文书所涵盖的内容特征、物理外观和用户需求,参照国家文献著录标准化正式标准《文献著录总则》(GB3792.1-83)的内容、标准和格式,我们可以将徽州文书目录归纳设计为编号项、题名项、类别项、事主项、地点项、年代项、载体形态项、细节记载项、附注项九大著录项目,每个大项下根据需要相应设立若干小项目。徽州文书著录主要是采用文字形式,整体著录格式为表格形式。

(1)编号项:是揭示收藏机构出于典藏和检索需要给文书编定的编号。它不等同于典藏普通图书时简单给予的流水排架号,除了使其所对应的文书具备惟一性特点,以解决文书的典藏存放位置外,更重要的功能是能够反映出该件文书的一些基本信息,使编号项也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检索点,让研究者能够直观、迅捷地知晓该件文书基本的内容信息。编号项的结构形式由四个固定排序的功能段落组成:原始包号+分类号+朝代代码+流水号,段落间用短横分隔。朝代代码用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首先要编排好年代对照表,如D代表明代、E为清代、F为民国)。流水号特指该件文书在同一朝代内所属类别的排序号,方便统计该朝该类文书的总量。例如一件编号为0089-1.1.5-E-00172文书,提供解读的信息有:该件文书所在原始包号为第89号,清代房屋买卖文书,在清代房屋买卖文书中排序第172份。

(2)题名项:是编目人员根据文书内容给予每件文书拟定的名称。作为揭示文书主题内容信息最重要的途径和最常用的检索点,文书题名要能够完整反映每件文书的核心构成要素和连续性内容。以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为例,需要著录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如“明万历十一年六月歙县某某立议同买苗山合墨”、“清嘉庆二十二年四月祁门某某某立断骨绝卖晚田骨租赤契 附民国六年十月验契纸”。由于文书题名是由编目人员拟定,具有很大的主观因素,同一份文书,不同的编目人员拟名或许会有所差别,所以必须加以严格地规范控制,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完善、统一的著录规则。为最大限度保持文书原貌,著录的主要依据应根据文书的首句或末句所提及的称谓,并尽可能沿用文书的原始表述文字,如此可以做到不仅能够让题名准确地指称文书对象,而且能保证题名充分反映文书对象多方面的特殊性。例如黄山学院图书馆徽州文化资料中心(以下简称黄山学院)针对徽州文书题名项的著录制定有严格规定:执行“据原文定名”这一总的原则,按原文“首句或末句”提及的名称拟定文书名称,即按原文抄录动宾词组中的动词和宾语。如动词“卖、顶、便、典、断杜卖”等,如宾语“田、大小买荒山、大买并顶田、田租并佃皮”等。按原文拟定文书名称,可以最大限度保留文书各种各样的有待破译的原始信息,保留文书的契约形式特点,保留文书所反映的对象自然特点、地权类型和表述统一地权的不同县域的不同语言等等方面丰富的特殊信息。[7]原文书名称中关键组成要素有省略和遗漏的部分要补全,增补的内容用小括号标识。例如卖(田)契。原文中的残、缺字统一用“□”字符号标示替代。在徽州文书中占有量很大的土地买卖文书,因为绝大多数是白契,可以省略“白”字,而赤契则需标明“赤契”,本契有附验契纸、契尾的情况于正题名中间空一格著录。

(3)类别项:根据文书的某种内容特征对文书进行聚类。徽州文书既非普通图书,也不等同于一般的古籍整理,其有着自己独特的类别形式,需要组织徽学领域专家与编目人员一道,在对徽学知识体系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讨基础上,拟定能够完整覆盖徽学领域知识和徽州文书内容形式的分类原则和分类体系,编制类目设置科学合理、便于识别和使用的徽州文书分类表,制定分类表使用细则和操作规范等一系列规章标准。整个分类体系要保留足够的结构空间来应对新发现的文书类别。

徽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各个阶段出现了若干种不同的分类方法,主要有根据文书内容进行分类的内容分类法,根据文书形成的时间进行分类的年代分类法,根据文书形成、保存和流传发掘地的主体单位来划分的归户分类法,以及作者分类法、形态分类法、综合分类法等。现行徽州文书分类体系依据不同的揭示角度主要有两种:以最大程度保持文书发现时的原始性为主旨的分类原则和以充分揭示文书主题内容为出发点的分类原则。前者以安徽大学徽学中心为代表,强调每份契约文书既是一件完整独立的著录单位,同时与其它的文书之间还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联系,有的是同一事主或当事人,有的是同一地域、同一宗族,有的是同一块田地的买卖等等,具有不间断性、连续性、归户性特点;后者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和黄山学院为代表。黄山学院发挥后发优势,参照社科院历史所的分类方法,并进一步综合考虑徽州文书所具有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关联性特点,以主题内容为主要分类标准,将内容、年代、归户、形制、事主等各种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参照体例成熟、读者熟悉、计算机处理方便的《中图法》层级分类体系设置徽州文书分类体系,将徽州文书划分为土地关系与财产文书、赋役文书、商业文书、宗族文书、官府文书、教育和科举文书、会社文书、社会关系文书、其他文书等共九个大类,每个一级类目之下根据需要设若干级子目,某些存世数量较少但内容重要、研究价值高的文书类别,如商业文书、官府文书,则灵活地拓展更为细致的划分。以赋役文书为例:

2 赋役文书

2.1 鱼鳞图业

2.1.1 鱼鳞总图

2.1.2 鱼鳞清册

2.2 田土号簿

2.3 归户册

2.3.1 字号归户册

……

2.19 审丁单

在实际归类操作时,要特别留意有很多原因会造成文书字面表述与实际内容不符合或描述不清晰的情况,如“卖”故意写成“佃”,需要认真细致阅读并判断文书的真实内容,据此进行准确、合理的归类。

(4)事主项:将文书立书人作为事主进行著录。徽州文书涉及范畴广,事主的概念存在多种情形,经常有多个事主出现的情况,最主要的有二种:一是顺序排列的多个事主,如多个会书的会众、田地的卖主,如事主超过3人,按第一事主名称后加“等”字著录。特别要注意的是并列关系的多个事主,例如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就存在并列关系的两个事主:卖主和买主。通常徽州土地买卖文书都是由卖主立契,契中不可或缺的记录可以只有卖主,买主只是在部分契中以姓或与卖主的关系称谓如叔、侄、族公的形式出现,分别以事主和受业人进行著录。类似的还有商业合同文书的立契双方、租佃双方等等。捐饷执照、易知由单等官府颁发给关系人收执的文书,将关系人作为事主著录。政令、判词等官府发布的文书将官府发布部门作为事主著录。

(5)年代项:按照皇帝年号序列著录文书朝代。采用朝代+年号+年份+月份+日期的著录格式。原始文书中只写有干支纪年的应当统一换算成皇帝年号格式,孟冬、季春、荷月等月份的别称也一并换成数字符号。年代不详的文书可根据文书上所钤官印、行文用语的避讳、时代内容特征、家谱、方志等历史文献、同包上下手契等进行考证。要注意的是:所有通过考证得到的内容和结论在著录时统一用方括号区别标识。

(6)地点项:徽州学学科具有强烈的地域文化特征,历史上徽州宗族社会强盛,大都是同姓聚居,文书所记载内容的发生地点是徽州学研究极为重要的线索,具有很高的研究参考价值。完整的地点项著录内容有:县、都(区)、图(保)、甲、土名、字号。由于种种原因,徽州文书的地点记载常常不是很完整清晰,需要编目人员根据文书的内容乃至丰富的徽州学领域相关知识和经验去进行分析和考证。考证的主要途径有:根据文书内容记载的都图字号、赤契中的官府名称和官印、文书来源地、谱牒、地方志、村落和人文地物名称、同包契中有关联记载的人和物、地域特有的语体文字和称谓等等。

(7)细节记载项:记载文书零散而重要的细节内容与信息。如文书获得方式、征集时间、收购地点、原始包号、包契纸情况、文字书写特点、避讳笔字等相关信息,形式类别如赤契、白契或其它。

(8)载体形态项:是从徽州文书的物理形态方面稽查核对文书内容的项目,它反映文书物质形态的内部和外部特征,也是研究者选择文书的重要依据。包括文书数量和单位,薄册的册数,全册、叶、文字页、散件的单页、折页及其它、契尾、税票等附件,纸、绢、布等载体材料的材质,文书尺寸,完好、微残、残、重残、缺损等文书保存状况。

(9)附注项:是指对文书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描述的著录正文所作的补充和说明,以及记录编目人员在著录过程中挖掘发现的正文内容之外的重要情况、背景资料、与其它文书的联系、一些不能立即给出确定答案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线索和思路。这些补充说明和参考线索是正文著录的延伸和深化,可以给研究者以某种启迪,提供更多可作选择的检索点,达到深入揭示文书信息的目的。例如文书考证,一种情况是著录人员经过考证得出了确定的结论,需要在附注项中说明结论的来源根据;另一种情况是通过分析研究或是根据徽州学知识和文书整理经验得到某种答案或线索,但无法短时间被验证予以确定,本着孤证不立的原则,这种结论是不能充当正式著录内容的,可在附注项中提示,并说明判断的由来。

[1]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M].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2004.

[2]周绍泉,赵华富主编.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

[3]汪良发.徽州文化十二讲[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

[4]刘伯山.徽州文书的遗存及特点[J].历史档案,2004,(1).

[5]叶显恩.有待进一步开发的学术富矿——《中国徽州文书》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6]王振忠.徽州文书:商人与社会[J].图书馆杂志,2011,(5).

[7]汪柏树.黄山学院《中国徽州文书》整理规范[J].徽州文化研究,2008,(1):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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