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

2012-04-02 03:47刘家川
传媒 2012年5期
关键词:监督权名誉权舆论监督

文/刘家川

新闻媒体监督是现代传播条件下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公民意见的媒介表达。具体来说,它是指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采取不同方式发现并披露社会上的不良现象、不当行为,并且督促该社会问题得以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逐步确立了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不断地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一、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过度行使

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时起,就逐步确立了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不断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随着我国民主气氛日渐浓厚,新闻媒体监督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实施新闻媒体监督的历史并不长,再加上体制的不健全和法律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新闻媒体监督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其中突出表现在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过度行使上。

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过度行使,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我国目前在新闻媒体监督过程中出现舆论监督权的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某些监督有干涉司法之嫌。在现实中,由于人情、利益以及监督环节的失控等因素,媒体的监督有时可能出现偏差,对个案监督有干涉司法之嫌。某些新闻媒体超越舆论监督机关的权限对案件作出带倾向性、煽动性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司法,导致某些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理。有的案件尚未开庭,就被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舆论导向出现“一边倒”的情形,这往往对司法机关构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出现“媒体审判”的非法治倾向,影响司法活动的独立进行。

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新闻媒体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主要表现在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即侵害公民的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但不是所有的人格权都是被侵害的对象,只有行为人利用大众传播工具传播有损于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内容时才发生。新闻媒体侵犯公民人格权主要表现在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第一,新闻媒体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有关媒体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例如,某报的“有照为证”专栏,以“路边挂烤鸭太不卫生”为题,刊登了一张照片,画面为一排烤鸭光秃秃地挂在窗外的铁栏杆上,并点名是某烤鸭店。店主为此诉至当地人民法院,称新闻图片是张冠李戴,嫁祸于人。并要求赔偿、更正,恢复名誉。最终该报社做出赔偿。

由上述案例可知,新闻媒体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有以下特点:其一,侵权的主体是新闻单位及新闻传播有关的人员,即新闻媒体监督权行使的主体,也是对公民人格权侵害的主体。其二,媒体使用了侮辱、诽谤等言辞。新闻媒体监督是以言词的形式向受众传播信息,然而滥用权利借机对他人进行辱骂、嘲讽、羞辱或者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等行为则构成了侵权。其三,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要指向特定的人,无论是指名道姓,还是根据新闻内容可以推断,只要造成了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结果,即构成侵害名誉权。

第二,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很多媒体为了吸引眼球以及出于其他市场因素的考虑,经常会未经权利人许可便将其隐私公之于众。例如,2006年我国首例艾滋孤儿诉媒体侵权案。本案中,由于媒体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和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将报道的主人公——父母因艾滋病去世的某小女孩的真实姓名、照片、经历公之于众。这使刚刚隐瞒身份在某学校过上正常生活的原告重新陷入痛苦之中,媒体的侵权行为深刻影响了小女孩的生活。

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权,另一种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新闻采访侵害公民隐私权通常通过窃听、监视、私拆信件等非法手段,收集当事人的隐私。而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是新闻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形式,它是指新闻媒体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在新闻报道中公开披露其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或个人领域,造成当事人人格利益的损害。

在实践中,新闻媒体正确行使舆论监督尤为重要。新闻媒体滥用权利使得新闻官司不断出现,降低了新闻的社会运转效率,使权利行使主体无所适从。因此,要从认识上和实践上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认真研究舆论监督,使之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对媒体做好舆论监督的建议

1.媒体监督权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行使。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在一些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中,对新闻媒体监督已经有了一些规范,这充分反映了国家对新闻媒体监督权保障和实施的重视。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新闻媒体监督权法律体系的建设,新闻媒体监督权应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行使,这样才能使新闻媒体监督合法、合理,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2.正确把握舆论监督的导向。完善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制度,需要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引导。新闻媒体监督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越来越深入,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大。新闻媒体监督权主要是制约公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所以,相关部门对新闻媒体监督应进行必要的引导,使新闻媒体在行使监督权时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立场上,维护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相关部门要使新闻媒体善于抓住最具代表性、最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进行报道。

3.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环境。国家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保障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尤其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健全所反映问题的查处机制。新闻媒体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现象的揭露,可以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然而,揭露本身并不是目的,促进问题的解决才是目的。这就需要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配合。对于所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解决,使得新闻媒体的监督取得成效。第二,健全新闻媒体监督权的保障机制。国家职能部门应及时排除对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干扰,对于一些蓄意阻挠、破坏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行为,压制新闻媒体监督报道、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的行为,以及对陷害、打击、报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健全舆论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新闻媒体监督不同于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因为其不具备强制性,为了保证其效率,就必须加强职能部门与新闻媒体之间的配合,从而全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效力。

4.提高新闻媒体自身素质。新闻媒体监督只有以公正、无私为前提,并不为各种利益所诱惑,才能实施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从目前情况看,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还有待加强。新闻媒体滥用权利影响司法公正、侵犯公民权益,一方面是新闻媒体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评论公正性原则和报道合法性原则;另一方面也表现在新闻出版单位审核不严、把关不慎,使该作品得以发表。此外,新闻媒体监督过程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不良现象,不负责任地炒作吹捧或恶意相向,产生不良效果。这时的新闻媒体监督没有经受得住金钱、权力的考验,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建设一支素质全面、廉洁公正的新闻工作者队伍对于我国目前的新闻事业建设至关重要。提高新闻工作者队伍自身素质,应着力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提高新闻工作者自身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使其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总之,我们只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新闻媒体监督充分发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媒体做好舆论监督。

[1]杨悦新.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J].中国记者,2000(3).

[2]郎劲松.浅谈舆论监督权及其法律保护[J].新闻战线,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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