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信息公开问题的讨论

2012-04-02 00:05晁洪太
地震科学进展 2012年6期
关键词:防区防震减灾

晁洪太

(山东省地震局,济南 250014)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下简称“地震重防区”)制度是《防震减灾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在《防震减灾法》的指导下,部分省制定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法律制度。在法律实践方面,1996 年国务院批准了1996-2005 年全国地震重防区方案,2006 年又批准了2006-2020 年全国地震重防区方案。有关省也根据全国地震重防区确定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确定了省级地震重防区。至目前,地震重防区制度已实施15 年多。15 年来,各级政府以地震重防区为重点,积极推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据1996-2005 年地震损失实际统计,该时期在地震重防区发生的地震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分别占我国大陆地区地震灾害死亡人员总数的93%和经济损失的72%,检验效果明显。

然而,地震重防区制度的执行还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减灾措施没有跟上,减灾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以2008 年汶川8 级地震为例,地震发生的主体虽然也位于地震重防区内,但没有覆盖整个震源区,加上有关政府对防震减灾认识不到位、防震减灾措施不到位,人们的防震减灾意识薄弱,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1 信息公开的争议

地震重防区的确定,一是考虑了地震危险方面的因素,二是考虑了经济、人口等方面的因素,其实是科学问题和社会问题于一体的综合判定结果。正是由于有地震危险方面的因素,因此,确定的地震重防区方案,是以机密文件形式下发的,其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因此,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不能公开的。对确定的地震重防区是否公开,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地震重防区不应当公开,一旦公开,会造成老百姓的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会影响政府的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不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地震重防区应当公开,老百姓和投资商有知情权。同时,地震重防区公开后,可以引起政府和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视,也有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地震重防区信息公开将成为必然和必需。从日本、美国等经济发达和地震灾害多发国家的经验看,地震重防区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减灾文化和预防文化的普及,有利于防震减灾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地震应急救援措施的加强,利大于弊。

2 信息公开的策略

地震重防区信息公开应从战略上进行把握,可以确定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

(1)远期目标。着眼于2020 年后新一期地震重防区判定结果完全公开。在2006-2020 年全国地震重防区方案实施结束前,认真总结该期地震重防区实际检验成效,启动新一期(如2020-2030 年)地震重防区判定任务,并把判定结果公开作为新一期地震重防区管理的目标。在“早吹风”基础上,提请国务院以不加密的文件形式下发。

(2)近期目标。对目前正在实施的地震重防区方案,通过“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方式,逐渐扩大知悉范围。之所以不主张“自上而下”以解密方式公开,是因为易于成为媒体炒作的焦点,既不利于当前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社会稳定。“自下而上”也不是大张旗鼓地公开,而是循序渐进进行。一是从省级层面上,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过程和立法内容中,公布地震重防区范围,例如,黑龙江、宁夏等省(区)出台的地震重防区管理办法中就明确了该省(区)的地震重防区,效果就很好。二是从市、县层面上,在制定出台规范性或者指导性文件时,可以明确本市、县是否位于地震重防区。位于地震重防区的市、县政府,也可以从强化工作措施的角度,主动涉及地震重防区的信息内容。这样,就可以达到地震重防区信息逐渐公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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