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伯琦
(1.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 221116;2.徐州工程学院,江苏徐州 221008)
“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1],我们要实现法制现代化,一刻离不开理论思维,离不开思维方式的创新。法律思维方式的创新是法治能够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但由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具有整体性、模糊性特点,使得法律思维方式没有能够形成自己的独立地位,法律思维方式在中国并未真正确立。落后的思维方式凝滞了思维方向和路线,延缓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如果没有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就会使法治精神成为泡影。
创新法学思维方式需要学习、借鉴西方由于地域和文化的原因,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想的思维方式尚未得到很好的认识,而要很好地理解后现代主义法律思想,就必须了解隐藏在其背后的后现代主义思维方式。后现代主义在思维方式上的共同点就是思维的异质性,具体表现为思维的否定性,非同一性,对二元论思维的排斥,以及由此种思维方式导致的对神圣之物、彼岸世界、意义世界、僵死的法律观念的消解。
后现代主义是西方晚近最重要的思潮之一,它发端于西方前卫的文学艺术领域且迅速波及全球,几乎影响到所有的学科领域包括法学。后现代主义的实质是用一种新的话语系统对迄今为止已经文本化了的西方文明的一种再审视,再思考,再建构。
异质性是许多后现代主义流派共同使用的重要概念,也是后现代主义的基本思维方式。20世纪下半叶以来,异质性思维方式在文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等许多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可以说,如果不了解、掌握异质性范畴及其思维方式,就难以窥探当代西方各种社会科学思想之堂奥,就难以登上法学思维的顶峰,21世纪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建设应当借鉴异质性思维方式。
在后现代主义中被奉为至尊的异质性,其概念的使用大约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但异质性思维方式早在两千多年前的东方就已经出现,在中国道家思想里就已经存在这种思维。庄子“以死生为一条”,“以可不可为一贯”的思想就是一种异质性思维的产物。佛学与道家有很多相似之处,在思维方式上也是如此。中国古代佛学思想中,禅宗的“二道相因”,天台宗的性具善恶说,以及其他学派中的思想都体现了异质性思维的特点。
异质性思维否认有一成不变的、一贯的意义的存在。异质性思维强调概念自己的不同一,强调理解的“否定性”与多样性。单义性的、以同一性思维为基础作出的理解其内涵是贫乏的,其方式是武断的,其漏掉的事物的特性比其所定义的更多,所以海德格尔说:敞开、解蔽本身同时也就是遮蔽。创造性的阅读与理解绝非重复的、消极的,它具有使概念、文本不断增值,使思维摆脱所有束缚不断向前拓展的能力。它不是要寻求并不存在的所谓作者固定不变的“原意”,而是要打破“在场”,对文本本身——用德里达的话来说——进行颠覆或解构,对文本不是理解而是“误读”,努力找出有歧义的地方,因为异质性讲求的就是多元化。阿多诺虽然没有提出解构性方略,但他已经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解构性的写作方法,他有意把文章的体系打碎,使文章看起来零乱、随意,但这恰恰为读者重新建构提出了要求,它要求作者通过各种糅合、嫁接使不同的读者的每一次阅读有了全然不同的新的理解。从而尽情释放出各种被理性或逻格斯压制了的声音。异质性的思维——在阿多诺看来,就是辩证否定思维的要诀,它使一切事物的指称即所谓概念的内涵不断流动,再也没有什么确切的、一成不变的意义存在,意义之流从此泛滥,奔腾不息。
依异质性思维方式来看,“矛盾的双方,不是相互抵消,也不是简单相加,而是既矛盾又依存,既斗争又转化……由此构成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2]。异质性思维就是要人们破除同一性思维那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对立两方面双重意义的杂糅,消除了所有在场的中心性,因为每一个概念也都在排斥着另外一种意义的在场,从而使每一个在场演化成了似在场而又实不在场的“踪迹”。每一个概念在指涉自身的同时,对立的概念又牵引他走出自我中心,“来去相因”的结果,使得概念自我否定,自我瓦解,由有着确定性含义的概念变得不确定,中心在对立的概念中来回转换,对立概念的确定界限消失了,甚至真与假的对立也只是一种话语效果。
对立概念互相瓦解的结果,是瓦解了“真理”的存在,后现代主义者更愿意使用“话语”一词代替“真理”概念。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正确的观点是并无真理存在,或者说是没有确定不移的真理存在。任何建立在同一性思维基础之上的所谓真理都不过是一种话语霸权,自觉地放弃这种霸权,才能使自己的思想更具有包容性,更具有宽容精神,才能在理论上采纳其他学说的合理之处。如果你认为有确定不移的真理,也就是认为有绝对真理,那么这种观点就难免偏执与僵化,是一种话语暴政。消解同一性的真理,破斥同一性真理观,未必是要取消一切真理。后现代主义者心目中的真理应当是建立在异质性思维基础之上的“真理”,因为它蕴涵着那么多相反的东西于一身之中,因此它应该是一种自我瓦解着的“真理”。
就此说来,法学也应该改变其同一性思维范式。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思维内容精确、思维过程严谨而合乎逻辑、立场中立、客观是法律工作者应有的思维方式。法律人的言说,其表述总是清晰、明了、准确无误,不能有任何含混不清和歧义。但事实上,即便把法学夸张像数学一样“科学”,也难以完全把对立命题驱逐到乌有之乡。众所周知,牛顿力学就是数学推导出的科学结果,但相对论的出现,宣告其仍然只是对物理规律的近似看法,一旦超越了一定范围,也是不适用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早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问世以前,运用纯粹理性对概念进行分析就能达到对世界的认识的想法就被形形色色的怀疑主义所动摇,而康德更是用他的《纯粹理性批判》否决了人们妄想用科学解决一切问题的可能性。自然科学是如此,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科学也是如此。法律问题终极的唯一的答案并不存在,法律对我们来说无非也是一门经验科学,是“实践理性”。法学中的“结论”性的认识从此流淌于没有终点的人类认识之河,随波逐流。不仅对具体事物的认识无法穷尽,真理的标准、法律的尺度也带有相对性,那种为千差万别的事物寻找统一尺度的努力被人们戏称为“爱奥尼亚谬误”。“‘爱奥尼亚谬误’一脉相承地贯穿于中古基督教传统、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文化直至现代,其实质是对多元、差异性和不确定性的恐惧,反过来也就表现为对一元、同一性和确定性的追求。柏林指出,‘爱奥尼亚谬误’的核心观念是,所有问题都必然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并且正确与错误之间的区别原则上是清晰可辨的”[3]。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常会发现判决的两难,不断发生的争议案例就是这种原因的表现。霍姆斯大法官有这样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这的确说出了一个法官工作状态“非理性”的实质。法官的判决可能不是严格对照法律条文,也不一定是遵循立法精神的结果,而更多的是折中。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走出定式化思维,认识到许多法律现象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能把认识局限于法学领域,而应当吸收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认识成果,深入到法律现象的深层来说明法学的问题,最终通过变更法律制度与规范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
解构同一性意味着尊重差异,破解定式的牢笼。既然每一种解读都是对世界的部分的、近似的叙述,每个人对于世界的体验和解读都只是意见的一种,无所谓优劣,都有部分真理性,其他人很难以自己的范式要求别人。法学研究也同样是多向度、不同立场,这就要求每个参加者对不同意见多一份宽容,尊重差异,反对话语霸权,促进学术繁荣。正如一句解释学格言所说:“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会有不同。”打破这种同一性牢笼,尊重差异,或许这才是法学研究范式转向的“正确”方向。
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怀疑与批判精神。思想的发展以怀疑与批判精神作为内在驱动力,异质性思维就是一种怀疑与批判的思维方式。它使思想从各种概念、教条的自役中摆脱出来,应当指出的是异质性思维作为一种怀疑与批判精神,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一致。异质性思维在今天是促成思想、意识获得解放的思维方式。异质性强调的是鲜活的生活经验,其表现是丰富多彩的,而同一性思维认为外物都被一点不落地装进了概念之中。
在中国思想史上,庄子以“道在万物”的命题消弭了道的神圣性,把洁净与肮脏等同看待;把无意义的事物、不够纯正的东西与有着神圣价值性的、纯洁的东西同等看待。这消解了善与恶的二元对立,打破了善对恶的压制关系。庄子通过把无意义的、不洁净、不纯正的东西楔入道体之中,智者大师把恶嫁接到原本纯善的佛性之中,把原本完全不同的东西等同看待,把原来被作为中心的价值性的东西所压抑、驱逐的无意义的、不净的、恶的东西重新带入中心,事实上就取消了中心,取消了中心与边缘的二元对立,瓦解了原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异质性思维肯定事物的个性。它不再要求万物有什么统一性,更不希望事物有统一的标准,而认为每一个体都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与意义。正如庄子所言:“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泰山为小;天下莫寿乎殇子而彭祖为夭。”(《庄子·齐物论》)这种对个性的肯定与张扬,阿多诺使用了“星丛”一词进行表述。星丛概念的提出标志着范式、原则、中心、标准的失落,多元化从此登上历史舞台。
异质性思维不承认任何绝对性的东西,也不崇拜任何神圣之物,绝对的只有差异性。
一般来讲,宗教与传统哲学其主流都是一种异世思维。宗教把死后超生天堂、天国之类的另一个美好世界当作自己的目标;哲学也是预设一个完美的意义世界,把它作为现实世界的范本,并以它为标准对现实世界展开批判。这个标准在不同的哲学家那里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如西方哲学中毕达哥拉斯的“数”、柏拉图的“理念”,近代启蒙哲学中的“自然法”,康德的作为价值存在的“物自体”,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等;中国哲学中建立在仁义基础上的尧舜之世,公正合理的大同社会,把道德本体化的“太极”、“天理”、“良心”等。虽然他们具体的理论形态区别很大,但本质上都是一种理想化的价值悬设,缺少现实的客观基础,以它们为标准与现实进行对照的结果,现实总是沦丧的、充满罪恶的,人性总是有缺憾的,甚至是有罪的。
这种“应该”与“是”的断裂,困扰着许多思想家,包括青年马克思。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胡塞尔是通过其现象学的还原,重新肯定生活世界对人的意义;马克思是通过历史唯物主义,通过实践概念统合二者;后现代主义通过消解二元对立思维,消解意义,“削平神圣”,提倡“卑琐性”,从而取消价值悬设的裁判官地位,直至完全颠覆意义世界。
作为摧毁异世思维,回返生活世界的重要一环,后现代主义采取的手段是“削平神圣”。它通过对无我性,卑琐性的强调颠覆真理、公正、正义、秩序的神圣性,重新肯定那些被压抑、被排斥的东西,比如人的自然属性、现实生活世界的地位。精神分析主义的创始人“弗洛伊德所完成的是一次从柏拉图主义的退却,即从普遍的转向具体的,从必然真理转向偶然意见或‘随机真理’,从永恒信念转向盲目驱力”[4]。精神分析理论的后现代主义继承者拉康进一步揭示出真理和无意识的同质,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艾里克松“比拉康走得更远,他要从根本上摆脱弗洛伊德的影响,全面地恢复无意识的生活化方面”[4]183。他认为,无意识虽然是潜在的,但同样有着严密性与逻辑性,并且它也具有现实性,人们虽未意识到它,但它也时刻保持着对现实的关注,而且这种关注是卓越而有效的;德里达通过对在场的解构,消解了真理的绝对性;福柯通过对权力的分析,让我们认识到真理和权力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真理是权力的显示,是一种话语效果,其深层基础是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如果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人的各种现实的社会关系。“知识,在福柯眼里分成不同的种类,但都与权力相联结,所以,与其说知识是真理,不如说知识是权力。权力使每一社会或时代认为哪些知识是合法而符合正义的,那些不是;以此推论,也可以说,哪种精神状态是正常的,哪种不正常或癫狂。把话语放在不同的历史类型中,会有性质相反的判断,但是,哪种判断都不具有永恒的价值。权力不仅具有压制的形式,它也以放开的形式实现自己的统治”[4]190。在后现代主义者那里,知识是谦卑的,“真理”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高尚。“‘形而上学同一性思维’与主体、科学、资本的紧密结合是现代世界最根本和内在的本质性特征”[5]。资本、权力和真理是一种共生关系。“根据《知识考古学》,‘真理’并不存在于彼岸世界,‘真理’并不在权力之外,每一社会都有其‘真理’的形式和领域,即话语的类型。‘真理’接受某种类型,并视之为真实的典范”[4]190。真理无神圣性,也没有绝对的内容,它是现实的,而并不属于另外一个世界。
同样地,法学中的“正义”概念也并无神圣性可言。人们推崇法律,甚至信仰法律,就因为它是人们心目中正义的守护神。但从全社会而言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正义观念。不同阶级地位的人的正义观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尖锐对立。正如恩格斯所说,人们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因此,不存在超阶级的、对各阶级都“绝对适用”的道德观念,同样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法律观念。所以恩格斯说:“我们驳斥一切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道德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企图,这种企图的借口是,道德的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相反地,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他指出,现实生活中的善与恶也是在不断转化之中的:“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同样地,法学中的罪与非罪也主要取决于权力博弈。统治阶级就常常把自己的意志说成是正义,打扮成全社会的共同意志,而被统治阶级的声音就相应地被压制了,在封建社会里,忠孝节义,三纲五常被塑造成神圣的道德教条,任何对统治阶级的反抗都被视为大逆不道受到严惩。因此,法学中的许多观念并没有自足性,他们的性质还需要来自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以至哲学上的解释。
概念都包含着相反的东西于自身,体现着异质性。因为概念的自反性,肯定与否定也是“不一不异”的:所有的肯定同时也是否定,所有的否定同时也是一种肯定,这世上并无单纯的肯定,也没有单纯的否定。两极相通,彻底的否定往往会走向它的反面。因为彻底的否定同时也否定了自身,对否定的否定也是一种肯定,否定走到极点,原先被打倒的一切又会重新回归。被宣布为不合法的东西,在彻底的否定中又有了自己存在的合理性。消解一切的结果,是肯定一切。最终使所有异质性的东西同时取得了合法存在的资格,使一切都没有了固定的标准,导致了后现代主义“怎么都行”的结论。这种表面上激进的批判精神下掩盖着的可能是顽固的保守倾向。有人认为后现代主义就是这样的保守主义,当不是空穴来风。
后现代主义由于对“差异”的强调,使它永远也不会得出任何确定性的认识。不确定性也正是后现代主义的根本特征之一。不确定是对所有自我同一物及其固定性结构进行解构的结果。
在德里达那里,能指与所指的关系处于不断的滑动之中,它们之间也在不停地变更相互之间的关系:能指不断地转化为所指,所指也在不断地转化为能指,人们永远也无法找到一个终极的所指词,所有的只是“延异”。由于德里达的解构是彻底的,也是无尽的,所以德里达没有停留于“延异”,他说:“对我们来说,延异仍旧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名称,它在我们语言中所接受的所有名称,作为名称,仍是形而上学的。当这些名称表明延异是在场和在场者的差异这一论断时,这是种特例,最主要的是当它们表明延异是存在和存在者的差异的论断时,这就已是事实了。这样一种延异,比存在本身更为古老,它在我们的语言中没有名字。但是我们‘已经知道’,如果它不可命名,它就并非暂时如此,不是因为我们的语言尚未发现或接受这个名称,也不是因为我们应在另一种语言中、在我们的有限语言系统之外去寻找它,而是因为它根本就没有名称,甚至没有本质或存在之名,没有“延异”之名,不是一个纯粹的命名单位,它在一个区分和延搁的替代之链中永不停息地自我移位。”[5]89-90延异本身也在延异,这或许是一个自反性的现象,以致于它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命名,任何企图给予确定名称的企图,在德里达看来都是源自一种形而上学动机,延异本身是在语言之先的东西,就像老子哲学中那个不可道,但又像“象帝之先”的道一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德里达说它在语言之先,并非是时间上的在先,因为我们知道,任何追索时间上在先的终极之物的企图都被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斥之为形而上学)。所以“延异不是一个名称”,它是不停的自我移位,是不停的“越轨”。而不停的移位和越轨使人们永远也无法看清它的真实面貌,也就是说延异就是一种不确定。
我们在其他学派中也能发现延异的实例。佛学认为,对于“真理”,人们不应当持任何定见。《金刚经》认为“真理”“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这颇类庄子所说的“仁义之端,是非之途,樊然淆乱”。是与非,可与不可在庄子看来没有明确的界限,还是顺其自然不加判断的好。同一性的暴君式的断语只会引得“自然”“发笑”(米兰·昆德拉说: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在康德哲学中,人们对“物自体”下判断的权利也被剥夺了。也许当人们知道自己的理性的限度时,才是聪明的。老子说“自知者明”,就是在提醒人们这一点。
“延异”源于对事物不确定性的认识。事物的存在与发展由各种内外条件决定,而事物的一切内在依据与外在条件又都处于不断的生灭变化之中,没有不变的东西存在。后现代主义者不愿给概念下定义,宁可“写上去又划掉”。这种延异说实际上等于取消了一切原则,这样的原则实则是没有原则。所以对于许多相互矛盾的结论,它的态度都是模棱两可,承认,又否认。费耶阿本德有一个著名的说法是“怎么都行”。“怎么都行”发展到极端也会得出“怎么都不行”的结论,就是说“不定”原则带有自反性。
传统法律思维努力要找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统一的标准或者说是可靠的理论依托,作为自己在理论上的“阿基米德点”,而不确定的思维方式是彻底的否定性,拒绝给出任何固定不变的结论。人们经常发现自己寻找可靠结论的努力得到的结果却只是掩盖了而不是消灭了不确定性。
异质性思维是后现代主义坚执的一种思维方式,这种异质性导致思想的“延异”。“延异是一个不同物到另一个不同物、一个对立项到另一对立项的位移和摇摆不定的过渡”[6]81。法学思想也同样如此,会摇摆于许多相似、相反的观点之间,并在“延异”中不断向前发展。法律思想“延异”的主观基础是人们的异质性思维方式,异质性思维方式冲击着话语霸权,消解了所有定于一尊的理论观点,使人们从同一性思维的窠臼中摆脱出来,也使法律思想能够不断推陈出新。比如价值多元论和价值一元论在法律思想史上就是两个交替出现的观点:“价值多元论的要求通常只是在社会已患上医学上所谓‘禁锢恐惧症’的时候才会抬头,当思想的‘齐一化’使整个社会陷入极度僵化状态的时候,人们才会要求少一些规则和禁锢,多一些选择和自由。然而,一旦过度的禁锢有所打破,过度的控制有所松动,人们却又很容易患上医学上所谓的‘沙漠恐惧症’,人们仿佛感到社会已经失去了权威和目标,犹如置身于一望无边的沙漠中一般令人恐惧,人们开始担心社会由于缺乏统一的价值和信仰可能会分崩离析,开始呼吁新的秩序、新的稳定、新的组织化,要求重建通行无阻、世所公认的权威。法学上的‘禁锢恐惧症’和‘沙漠恐惧症’的轮番更替更是由来已久。”[3]
从历史看,人类思维方式在不断演进之中,它大致经历了这样一些阶段:以拟人化、具体化为特点的原始思维,代表性成果如图腾崇拜;带有朴素直观和猜测性质的整体思维,代表性成果如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以分析为特点的近代思维、唯物辩证的现代思维方式和强调否定性、异质性的后现代主义思维方式。
每一类型的法律思想往往对应着特定的思维方式:与宗教法学相对应的是蒙昧主义、神秘主义思维方式;与近代法学相对应的是实体主义思维方式;马克思主义把自己的法学思想建立在辩证思维、关系性思维和动态性思维的基础之上;诡辩派则是相对主义思维方式的结果。
近年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经济加速全球化,资本、商品、劳动力、科技等经济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转,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合作与竞争而形成一个整体,跨国公司打破了地域上、民族上和政治上的国家界限,成为独立的经济帝国。甚至可以说政治、法律文化都在全球化。许多问题染上了国际性,比如环境和生态、和平与发展、跨国犯罪控制、文明或文化冲突、恐怖主义、国际政治冲突、人权保障等问题都具有全球性,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无法得到解决。全球化促进了人们的相互交往,使社会生活更加丰富也更加复杂。西方社会已经迈入后现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思维方式也正走向全球化和后现代化。可以这样说,今天的法制现代化包含着后现代化的因素,应当借鉴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想的合理观点。
颠覆传统法学理论和创立崭新的法学思想体系都需要有崭新的思维方式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要很好地理解一种法学思想同样需要思维方式的创新。后现代主义思维方式揭示了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思想、学说以及法律条文处于“播撒”中,是一个未完成物,本身并非封闭的系统。法治的完善需要怀疑和批判精神,应当警惕各种权力话语,同时,防止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对于后现代主义本身来说,其虚无主义倾向需要法学理论去研究和克服。
[1]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3-10,96.
[2]毛泽东.矛盾论[M]//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26.
[3]桑本谦,纪建文.司法中法律解释的思维过程探析——就审判利格斯诉帕尔默案与德沃金的对话[J].法学论坛,2002(3):29-36
[4]张国清.心与边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5]贾丽民.现代性三重困境及其内在逻辑探析[J].理论探讨,2011(1):71-73.
[6]德里达.延异,参见后现代主义性的哲学话语[M].汪民安,陈永国,马海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