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张 锋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吉林 长春 130021)
东北黑土区是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近年来,由于过度垦殖和掠夺式的经营方式,水土流失日趋剧烈。因水土流失引起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和饮水安全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松辽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特别是粮食安全问题,黑土区粮食生产能力的可持续性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战略[1]。
“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然而黑土区与西北黄土、南方红壤等地区相比,有其独特的侵蚀产沙环境,以及由此决定的侵蚀、搬运、沉积规律[2-3]。以西北黄土区侵蚀环境为靶标制定的国家标准,不能很好的满足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的需要。为了有效抢救黑土资源,控制和减少水土流失,在社会各界人士对黑土地深切的关注下,2005年10月《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技术标准》(简称《标准》)正式立项,历时3年,《标准》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修改、专题研讨和审查等多个阶段,于2009年3月颁布实施。《标准》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它的颁布重点解决了三方面的问题:
1)明确了黑土区水土保持技术措施术语的定义。
2)针对黑土区的土壤侵蚀特点,对黑土区土壤侵蚀强度进行了分级。
3)对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措施的规格、标准和应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标准》是对离散的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经验、研究成果的总结和提炼,对提高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保证治理工程质量、提高治理效益等方面能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颁布至今,《标准》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原因是:
1)水土保持基层工作者对其缺乏足够了解,继续沿用国家标准,或者《标准》应用起来走样。
2)水土保持牵扯到千家万户,不像修条路或者建个水库(点线工程),而是一个面工程、长期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占地,是农民接收水土保持措施的主要阻力。地埂占地在6%左右,梯田根据坡度不同,要占13%~20%的地,这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当前收成和利益。
为此,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1)结合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流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水土保持科研院(所)制定科技推广计划,对《标准》中技术成果进行优先推广。
2)结合生态示范园建设,对《标准》中技术成果试点示范,以点代面。
3)实施《标准》培训计划,加强对水土保持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
4)规划、设计及项目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5)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土地使用者在“保护黑土资源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占地用各种方法来补偿,诸如“用村里的机动地补偿”、“地埂植物带归农民所有”、“一次性经济补偿”等等。
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标准》在推广的过程中仍需不断修订和完善。
1)制定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政策及标准。目前,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经济补偿政策、补偿标准还没有形成[4-5]。致使水土保持生态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完全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为此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政策及标准必须建立,为利益格局长期不平衡找到突破口,真正落实“水土保持经济功能有价”,“谁破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2)完善水土保持监测标准。目前,水土保持监测部门尚无一套较为系统的水土保持监测指标体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测结果的统一性和可对比性。构建监测指标体系时,应根据侵蚀类型区分别制定,规定那种侵蚀环境下需监测那些指标,那些指标是必须监测的,那些指标是可选择性地监测。构建监测指标体系时,不是监测指标越多越好,应该筛选监测那些敏感的、具有代表性的、能够准确反映事实情况的监测指标。筛选时,应考虑到监测指标的获取和处理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分析性。
3)完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现有标准的效益评价还停留在定性描述和理论探索、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阶段。标准中的效益分为四类,即基础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现实中都习惯称三大效益,将基础效益归属为生态效益,即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生态和经济效益可以定量评价,然而社会效益是定性的,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不可量化,因此建议计算方法中仅列生态和经济效益两大类即可。
此外,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往往并非同步的,往往呈逆向态势,比如把一座山全种上林草,可能生态效益最高,但农民的经济效益可能最差;相反把一座山全种植粮食,经济效益可能在短暂的时间内最高,而生态效益最低,我们因该研究一种包含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各指数的综合值来评价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
[1]水利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安全——东北黑土区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182-214.
[2]范昊明,蔡强国,王红闪.中国东北黑土区土壤侵蚀环境[J].水土保持学报,2004,18(2):66-70.
[3]景可,王万忠,郑粉莉.中国土壤侵蚀与环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343-359.
[4]张长印.水土保持生态补偿[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1-28.
[5]水利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安全——水土流失防治政策卷[M].2008,科学科学出版社,2010:10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