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事故调查报告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坚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条例从法规层面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在电力安全事故调查中的权限,即重大及以下事故调查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电力安全事故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其调查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开展,更能够保证调查的科学性。
对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例如授权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或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授权的形式可以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以文件的形式授权,也可以是国务院领导同志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用批示的形式进行个别授权。事故调查组组长可能由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担任,也可以由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重大事故造成区域性、省级或城市电网负荷大比例减供或城市供电用户大范围停电,对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较大。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协调面大、涉及范围广、事故处理结果影响大,需要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
对于较大或一般事故,由于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调查处理复杂程度相对较小,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这符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便于实际操作和落实。但是,当较大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某一区域性电网或者省级电网范围,调查范围跨区域或者跨省时,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他情况下,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未造成电力用户停电的—般事故,在事故发生单位单一明确、不涉及其他单位(例如事故只发生在一个发电厂或一个供电公司范围内,没有影响其他单位或电网),且事故影响较轻的情况下,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受委托进行事故调查的单位要按事故调查要求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事故调查组是指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或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调查组,或者由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的一般事故调查组。
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确定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单位和人员组成。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应当由电力监管机构、与事故相关联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和事故受影响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中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国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参与调查。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和事故调查经验丰富等基本条件。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其事故调查组人员可由本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和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构成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人员结构要精简、高效,便于缩短事故调查处理时限、降低事故调查处理成本,尽最大可能提高工作效率。
(2)事故调查组设组长1 名,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事故等级,设副组长1 名至3 名,一般事故可只设组长,不设副组长。
(3)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进行调查时,可设置具体工作小组,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调查工作。具体分工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
(4)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除聘请的专家外)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
设置事故调查组组长是事故调查的必经程序,不设置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工作很难开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人选应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调查组组长人选需报经委托事故调查的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具体职责是: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主持事故调查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尽快完成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利于及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有利于尽快将暂时停运的电力设备恢复运行,恢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方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事故调查成本。根据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特点,对不同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规定了不同的调查时限。
由于重大以上的电力安全事故可能涉及的单位多,覆盖面广,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量大,技术性强,调查处理比较复杂,需要的时间较长,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相应等级规定期限的1 倍,即电力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延长的最大期限不能超过60日。事故调查组要对其延长期限的原因说明清楚,并要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延长期限要根据实际需要的时间来确定,并得到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批准。
规定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时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5日。事故调查组要对事故调查延长期限的原因进行说明,并要得到负责事故调查的电力监管机构批准。
事故调查期限的开始时间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不是以调查组组成或开始调查之日起计算,而且是按自然日历计算,不是特指工作日。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试验,其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组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事故处理的直接依据。为使事故调查报告规范、完整,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电力企业,报告的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是应当以全面简洁为原则。
4.1.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的用工情况、一年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及事故发生情况等。
4.1.2 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经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事故发生前的生产作业状况、电网运行方式、设备运行状态、发电厂机组出力、对外供热等情况。
(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4)事故现场表征现象、事故发展过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动作情况、设备状态变化情况。
(5)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6)事故抢险救援过程及效果。
(7)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4.2.1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如下:
(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根据最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计算。
(2)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3)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4.2.2 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正常供应的影响
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包括,事故造成的电网减供负荷、频率和电压变化情况、电网运行方式变化、电力设备受影响停运情况及受损情况。事故导致用户停电的,要统计出停电用户数;事故导致热电厂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要统计出停止供热的机组数量、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等。
4.3.1 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其他原因。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事实依据,一定要分析完整、准确、客观。原因分析应当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突出重点、有层次,做到语言简明扼要,证据充分。
4.3.2 事故性质
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相关人员或单位在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背自然规律,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不安全行为,并因此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
4.4.1 事故责任认定
确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责任人按照其与事故的关系可分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
在事故责任认定时,应考虑电力系统安全的整体性和实时性,不应单纯地以显现事故现象的地点和单位来作为责任判定的依据,而应综合判定相关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与事故发生原因的关系,从而确定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
4.4.2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对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2)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建议。
(3)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4)对责任人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1)事故调查报告附具的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是事故调查报告的重要部分,应作为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2)事故调查报告附具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具有真实性,并作为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予以详细登记,必要时有关当事人及获得该证据材料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证据材料上签名。
(3)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的签名页是事故调查报告的必备内容,没有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事故调查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以不予同意。事故调查中的不同意见在签名时可一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