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范,张卓群,赵 旭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819)
当前欧美国家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为了维护现有的国际利益格局,占有未来新型能源技术和市场,经过精心设计,某些发达国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设置了气候陷阱:利用“碳减排”诱使发展中国家参加气候谈判,再利用“碳关税”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这样披上道德的外衣之后,“碳关税”和“碳减排”成为发达国家打压发展中国家两个最有力的武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攻击,最终实现对低碳经济的控制。
鉴于目前有些欧美发达国家设置气候陷阱的复杂性和迷惑性,为了破解气候陷阱,必须通过包括哲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充分研究,才能识破欧美国家的“气候陷阱”伎俩,进而认清其伪善本质,同时通过我国在新能源技术和产业方面的超常发展,争取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的自主地位,打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的主动战。
从科技哲学角度来看,气候天然自然与气候人工自然的探讨应当归结于天然自然与人工自然规律的探讨。为了识别和破解某些欧美发达国家设置的“气候陷阱”,需要从哲学角度,特别是从天然自然与人工自然关系对气候天然自然与气候人工自然进行专门探讨,以便认清“气候陷阱”的本质,澄清在这些问题上认识的混乱,为今后能更从容应对来自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挑战做好准备。
天然自然可以定义为是不依赖于人和人的力量而存在的物质世界,而气候天然自然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和人类社会而存在的气候自然。气候天然自然具有以下特点:
(1) 循环性
气候天然自然最本质的特点是循环性。在地球的长期演化过程中,气候天然自然的变化处于一种循环过程,自然界二氧化碳的吸收和排放基本是平衡的。其原因是海洋、陆地的土壤和植被作为非常大的碳汇系统起到了关键作用[1]。
(2) 主导性
在地球发展的现阶段上,主要是气候天然自然决定气候自然的变化,决定气候自然变化的因素,如离太阳位置的变化、季节的变化、大气中水蒸气含量的多少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气候自然的变化。
(3) 灾害性
在很多情况下,气候天然自然的状况并不适合人类的需要。各种极端的气候天然现象及其导致的灾害(如狂风暴雨、海啸等)对人类的生存造成严重威胁。
人工自然是经过人的加工改造的自然,而气候人工自然是指经过人类改造、创建、加工、影响过的气候自然[2]。气候人工自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场域性与情境性
由于气候人工自然是通过人类的活动产生的,而人类活动总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中进行,所以气候人工自然具有明显的场域性与情境性的特点。
(2) 渐进性
在人类存在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气候人工自然对气候自然的影响很微小,但工业革命以来,随着大量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大气中CO2的浓度每年以0.8%的速率增加,气候人工自然变化加强。目前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和低碳技术的发展,碳排放量又有减少的趋势,其影响渐进性特征明显。
(3) 二重性
气候人工自然的二重性首先表现为:气候人工自然产生后,其对气候天然自然的影响是二重的,既有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对气候天然自然的负面影响,也有二氧化碳等气体排放对气候天然自然的中性影响,更有绿色产业发展对气候天然自然的正面影响。
气候人工自然的二重性还表现为:由于气候人工自然来源于天然自然,因此它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气候人工自然的社会属性既表现在气候人工自然的创造与发展不仅应用天然自然规律,而且还要体现社会规律;更表现在由于利益的驱使,某些社会集团对气候人工自然的作用和影响有意地加以扩大或缩小。这也是气候陷阱问题产生的根源。
所谓陷阱就是一种诱骗机制,其内涵是设计者先通过设立某种利益机制使对象先进入骗局中,而后通过设立某种捆绑机制使受骗者无法摆脱,结果是使己方获利、对方受损。
以往社会上广泛出现的陷阱大多是经济陷阱,但目前新出现的陷阱很多是科技陷阱。现在世界上最大的科技陷阱之一是气候陷阱。其打造手法是:第一步是混淆气候天然自然的变化和气候人工自然的变化,把两者的变化混为一谈,目的是使大众关*和信服气候变暖事件。第二步是混淆不同气候人工自然对气候天然自然的变化的影响,把不同的影响混为一谈,进而达到使对方利益受损,自己获利的目的。由于其具体作法不同,气候陷阱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赢利型气候陷阱。赢利型气候陷阱类似于经济陷阱,其设置机制如下:第一步,赢利型气候陷阱设计者表面承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气候人工自然的产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许诺发展中国家参与气候谈判不会损害只会增进其利益,从而诱使发展中国家参与气候谈判。第二步,一旦上述目的达到后,陷阱设计者则淡化乃至否认人工自然具有阶段性特点,大力强调气候天然自然的普遍性特点,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暖问题上承担同样的义务和责任,进而把发展低碳经济视为征收碳关税、转移国际间财富的手段[3]152-186。
第二种是恐惧型气候陷阱。恐惧型气候陷阱类似于医患陷阱。该陷阱的构成如下:第一阶段是恐吓阶段。极端性的气候天然自然会对人类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但气候人工自然目前还不具备这个特点。陷阱的构造者故意把气候人工自然的作用夸大,造成恐惧心理,近而使其丧失判断能力。第二阶段,陷阱设计者通过各种方式故意夸大碳减排的作用,使人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其主张,进而使其上当受骗达到利益受损。
第三种是负罪型气候陷阱。负罪型气候陷阱类似于某些宗教陷阱。其构成的第一步造成人们的负罪心理。第二步形成赎罪行为。陷阱设计者是通过混淆气候人工自然与气候天然自然的不同关系达到上述目的。从气候人工自然与气候天然自然的关系来看,人类产生的有些气候人工自然,如各种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气候人工自然,对气候天然自然乃至人类的生存环境确实会产生十分有害的效果甚至达到“犯罪”的程度,应该加以惩罚甚至令其“赎罪”,但由于二氧化碳气体排放所形成的气候人工自然不具备上述特点,由此产生负罪感和赎罪心理是一种误判和误伤。然而负罪型气候陷阱设计者却通过对不同问题的混淆制造负罪心理,打造负罪型气候陷阱。
赢利型气候陷阱的打造是基于气候人工自然对气候天然自然影响阶段性的混淆。在具体做法上,陷阱的打造者是通过偏离国际上公认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来进行。
(1) 偏离共同性原则
第45届联合国大会于1990年12月21日审议了《第二次气候大会宣言》,正式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含义是:“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确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是建立在对气候天然自然的规律普遍性承认的基础之上的,这是因为气候天然自然对于人类来说是唯一的、共有的,因而其变化对于全人类的影响是普遍的,因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一个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我国参与联合国气候谈判的基础。
然而发达国家为了引诱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气候谈判,却通过暗中偏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来打造赢利型气候陷阱。气候谈判开始时发达国家缔约方表面上十分拥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且表示要给发展中国家以非常大的利益优惠:如发达国家表示愿意主动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对于包括中国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则并不要求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等。但当发达国家吸引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气候谈判的目的达到后,情况随即发生变化,发达国家采取种种手段,偏离共同性原则。如作为最发达国家之一的美国一直不承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至今未批准这份法律文件[4],甚至还提议应对气候变化全球谈判脱离联合国框架,转而在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下推进,从而严重偏离共同性原则。
(2) 偏离区别性原则
发达国家偏离区别性原则表现如下:
第一,发达国家推脱承担排放削减义务。由于全球环境恶化问题形成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从1950年到2000年,发达国家的排放量占到全球总排放量的77%,因此,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5]。但实际情况是,发达国家却一再推卸责任。如美国这个最发达的、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由于担心减排行动对本国经济造成过大负担,反对立即采取减排限排措施,而是倾向不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排放承诺,使国际合作陷入长期减排的虚幻承诺之中。
第二,要求发展中国家承诺减排义务。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同发达国家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性质不同,而且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虽然不参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量化承诺,但还是积极进行节能减排。然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此并不满足,进而得寸进尺,不断施加压力,要求发展中国家明确承诺减排任务。欧盟与美国很多问题上有分歧,但双方在要求发展中国家承诺减排上却是出奇地一致。
为了破解赢利型气候陷阱,当前急需采取以下对策:
(1) 坚持气候天然自然变化影响的普遍性共识,反对偏离共同性原则
首先,要坚持对气候天然自然变化影响的普遍性的认定,要深刻认识到气候天然自然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气候变化没有国界,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必须坚持通过共同努力应对这一挑战。国际社会应该同舟共济、齐心协力,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本着对人类负责的态度积极寻求降低碳排放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发展经济之路[6]。
其次,要坚持对《京都议定书》的地位认定,反对偏离共同性原则。《京都议定书》体现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凝聚了国际社会共识,坚持这一原则,对确保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努力在正确轨道上前行至关重要。今后必须坚持《京都议定书》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基础和行动指南。发达国家试图拟定一个新协议,其真实目的就是要摒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坚决不能允许的[7]。
(2) 坚持气候人工自然变化的阶段性,反对偏离区别性原则
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 “共同”责任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忘了以下的“区别”责任:鉴于目前发达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试图取消“双轨制”,推行“单轨制”的做法,必须坚持区别性原则,为此要求:
第一,发达国家必须承担排放削减义务。从根源上说,气候问题,是人类从事生产活动以来,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长期积累形成的。从历史累积排放看,发达国家占全球累积排放的3/4。从人均排放看,发展中国家仅占发达国家的1/4,这样的背景决定了各个经济体间减排责任的分担,必然会有不同的比例[8],发达国家必须要有明确的排放削减义务。
第二,坚持发展中国家没有承担超越发展阶段节能减排的义务。在气候谈判中,要坚持发展中国家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超越发展阶段、应负责任、实际能力的节能减排义务[9]。发展中国家需要尽力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承担起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环境保护的共同责任。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活动中一直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动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我国政府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一贯立场是认为节能减排不仅是对全人类负责的体现,同时也是我国自身发展的需要。在行动方面为减排行动制定了综合性的措施与办法,将低排放、低污染生产和低碳生活方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如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10]。
用恐惧法打造气候陷阱第一步是恐吓,陷阱的构造者故意把事件的不良后果夸大,造成对象的恐惧心理。第二步是利用恐惧陷阱中的恐惧机制使对象丧失判断能力,使其利益受损。在具体做法上,陷阱的打造者做了两件事:一是坚持气候变暖说。二是强调气候变暖对人类社会造成重大威胁。
首先,欧美国家提出,全球气候变暖具有普遍性。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的气象界提出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含量的增加将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近两百年来气温一直在持续上升,上个世纪上升达0.76℃,到2030年前后,全球平均气温将升高1.5~4.5℃。通过欧美国家的不断宣传,当前气候变暖已经成为全球主流观点。
其次,欧美国家坚持气候变暖说,认为对气候变暖如果不加以遏制的话,21世纪造成气温上升至少2℃,造成海平面上升、冰川融化等,对人类产生灾难性的后果,甚至可能造成人类和地球的毁灭。通过宣传制造出人们的恐惧感以后,欧美国家下一步就要求人们为消除恐惧采取行动,付出费用。
由上述的分析可知,要破解恐惧型气候陷阱的关键是反对把气候天然自然和气候人工自然相混淆,夸大气候人工自然的作用,从而减弱甚至抹杀气候天然自然的作用,造成人们认识上的混乱。为此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 明确当前气候天然自然变化决定了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趋势
为了破解恐惧型气候陷阱,首先必须认识到,在地球气候演化的现阶段上,是气候天然自然决定了气候变化的主趋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目前在全球气候变化中,和二氧化碳相比,水蒸气分子起了主要作用。二氧化碳在空气中的含量微小,只占空气分子数的不足万分之四,而水蒸气分子的含量是二氧化碳的26倍之多,在对流层造成的温室效应,水蒸气的因素占到了95%。水蒸气的变化属于天然自然的变化,由此可见气候天然自然变化决定了当前气候变化的主趋势。
(2) 认识气候天然自然并没有变暖
为了破解恐惧型气候陷阱,还应该认识到,历史上,地球气候实际上一直在变化,但并没有确切事实证明,气候天然自然在变暖。之所以会出现近两百年来气候正在变暖的说法,是因为在此之前地球从15—18世纪经历了一段被气候和地理学家称为“小冰川期”的时期。而在此之前约1100年至1500年地球气候比今天要热得多。事实上,根据近几年的气候,雪灾、冰灾不断连年超过往年的寒冷纪录,也很难得出全球气候变暖的结论。更重要的是,从因果关系来看,是气温带动二氧化碳上升,而不是二氧化碳带动气温上升。
(3) 认识气温升高不一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影响
为了破解恐惧型气候陷阱,还应该认识到,气温升高一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影响的说法目前看来是一种不确定的说法。中国气象局气候变化中心副主任刘洪滨指出,在距今大约1000年以前的我国宋朝年间,全球平均气温与现在大致相当,气候比较温暖,中国那个阶段经济、文化发展处于繁荣时期。中国明清气候比较寒冷,但社会繁荣。清朝康乾盛世就是处于小冰川期最冷的时候,但那时中国经济在全世界处于最前列。因此,关键不在于冷还是暖,而是要看气候向冷、暖转换的时候变幅有多大,速度有多快。如果气候变化的速度非常快,人类根本不能适应,不管暖、冷都不行。
(4) 加强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观测
为了破解恐惧型气候陷阱,今后在行动上,我国要大力加强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观测,在科学技术上做好充分的应对,特别是如何对各国碳排放进行有效的计量,如何测量和计算“碳排放”,根据怎样的公式来计算每个国家的排放量,碳排放量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计算公式等等无疑是技术关键。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将一套政治话语转化为技术语言,在国际谈判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标准[3]220-253。
欧美某些发达国家打造负罪型气候陷阱和某些宗教打造负罪型陷阱做法相似:第一步是陷阱的制造者故意使一些人对某事件的发生产生负罪感,戴上精神枷锁。第二步是在负罪感的基础上产生赎罪心理并甘愿为之付出,从而利益受损。对此气候陷阱的制造者采取以下做法:
首先,欧美国家认为,二氧化碳过量排放对全球气候变暖具有直接性,如果依然按照现有水平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本世纪末,全球平均温度将上升6摄氏度,这将造成更多的洪水、干旱、热浪等灾难的出现。
其次,欧美国家认为,排放这些浓度过高的温室气体是人类经济生产生活的结果,这些结果对人类社会产生毁灭性的影响,这是对人类未来不负责任,是对地球----我们的家园----的犯罪,以此使人们产生排放二氧化碳就是犯罪的心理。对此要约束各国排放二氧化碳的量,对不遵守协议的国家要有制裁手段等。如美国政府要征收碳关税,欧盟要进行碳交易。
为了打破负罪型气候陷阱,必须在气候问题上,从气候人工自然对气候天然的影响方面进行探讨,从以下方面揭露其骗局。
(1) 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并非一直升高
自工业革命以来,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已经从280ppm(百万分之二百八十)上升到大约390ppm,但这并不代表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一直升高。事实是,工业革命以来,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比例始终没有超过0.04%,而地球在演化的许多阶段超过这个比例很多。同时还应该指出,近三百年来,由于人类社会工业化的进程,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确实有了较大增长,现在也有继续增加的趋势,但同时更应该看到,当代低碳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生物能源技术发展,使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更有了减少的趋势。
(2) 二氧化碳排放主要不是由人类活动引起
根据美国能源部提供的数据,人造的二氧化碳的年度总产量为231亿吨[11],而人造与自然产生的二氧化碳的年度总量为7931亿吨。人造部分占所有二氧化碳总产量的2.91%。由此可以计算出来人造部分的二氧化碳对温室效应的作用比例是千分之一。
(3) 反对妖魔化二氧化碳
当前经过西方媒体的不断渲染,自然界中本来是正常气体的二氧化碳气体居然成了一种污染源,成为人类的公敌,而实际情况是,二氧化碳还有一个名字叫做“气肥”,其浓度增加,对植物的生长有好处。因此人类需要正确地看待“二氧化碳”,既不要丑化,更不要妖魔化。要看到整个人类史也是一部利用碳的历史,今后人类社会同样更需要正确地利用碳来为人类谋福祉。目前破坏气候天然自然甚至构成犯罪的主要是由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形成的气候人工自然,这是人类当前要急需“清算”或“清查”的对象。人类更应该投入大量金钱的是反沙漠化,反空气污染(包括灰尘、有害气体但不包括二氧化碳,因为二氧化碳是对人类有益的气体,并非污染),反滥伐森林,研究再生能源等,而不应该把矛头指向无辜的二氧化碳。
(4) 摆脱在二氧化碳减排上的纠缠
为了打破负罪型气候陷阱,还必须摆脱欧美在二氧化碳减排问题上的纠缠,揭露全球气候变暖这一惊世骗局,掌握国际社会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的话语权。坚持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不受外部威胁利诱被动而为。碳关税在经济理论、法律、道德上均缺乏支持,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可实现的难度很大[12],在较长时间内都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此关于欧美所提出的碳关税议题,策略上中国应持无需与欧美硬碰硬对抗的原则,既没必要反对,也不支持,以此摆脱欧美在二氧化碳减排上的纠缠。
(5) 主动减排
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绿色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主动减排这条路是非走不可的[13],为了打破负罪型气候陷阱,还必须使学术上的争论不致影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行动。
相对于美国提出的承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的指标,我国的决心更大,目标更高,提出在2020年前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05年减少40%~45%的超额目标。更重要的是,欧盟的减排都是有条件的,必须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挂钩,而中国的减排并不附带任何的政治条件,中国与欧盟在“维护人类利益”,降低碳排放方面的做法高低立见。同时中国先声夺人,使欧美失去了一个预先攻击中国的点,赢得全球主要媒体对中国的减排目标的赞赏,使问题的焦点转向美国这个超级大国,中国走稳了破解负罪型气候陷阱的关键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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