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的学科发展之路

2012-03-28 20:04
关键词:法学体育研究

姜 山

(东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社会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在慢慢地提高,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方式是当今社会人们的共同愿望。如何实现高标准的生活方式,成为每个步入小康生活的人开始思考的问题。答案很简单,体育活动是人们最理想的选择。体育锻炼不仅可以增强体质,而且能够在体育活动中得到精神方面的愉悦和放松,减轻人们在工作中的压力与负担,给生活增添了些许的乐趣。除了法定节日之外,人们的业余时间增多,如何保证群众的体育活动权利,是体育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由于人们的体育需求和体育事业自身的快速发展需要,体育法制建设成为解决两者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体育法学研究在我国法律体育系中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起步较晚,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著名的学者石刚教授[1]于1984年撰写的《体育法学》一文,是我国第一篇体育法学论文,揭开了对体育法学探讨的大幕,随后各种体育法学探讨活动展开与发展。在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后简称《体育法》),是我国第一部正规的关于体育的法律文件。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推出我国体育法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1997年国家体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体育法制建设需要以体育法学的理论作为基础和指导,应把体育法学研究作为重中之重。要在各个高校体育院校和体育科研机构中成立体育法学教学研究队伍,发展和集中体现我国体育法学水平的研究成果,为能够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法学体系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我国首部体育法学专著《体育法学概论》的出版,标志我国体育法学在整个法律体系占有了一席之地。

1999年,天津体育学院在硕士研究生中最早设立体育法学专业。发表文章300余篇[2]。这些文章多数是对《体育法》的解读,怎样构建体育法学体系以及其背后各种理论依据的探索,总的来看是理论方面的研究居多,实证性的较少。在研究期间,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受过专业法律知识学习的教师教少[3]。研究团队大部分缺乏法学专业的理论实践培训。另一种情况,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生成为体育法学研究中的主力军。武汉大学法学院设立了独立的体育法学博士点,其中郭树理[4]和黄世席[5]的2篇博士论文发表时间早,影响较大。在此同时,成立了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为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搭建了一个广大的交流平台。另外,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与体育法学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相继成立,有效地发展各个类型的相关研究和学术探讨,这些都标志着我国体育法学共同研究的氛围逐步形成。

2004年8月,由美中体育法协会和中国华侨大学联合主办的“中美体育法国际研讨会”在华侨大学法学院召开。于善旭教授在会上做了精彩的报告,获得国内外学者的一致好评。会议是我国第一届关于体育法研究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这标志着中国的体育法学与世界进一步拉近了距离。之后,每隔几年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学术交流会,促进了国内关于体育法学的研究。国内好多学者开始对国际法进行单独的研究,还有部分学者对国内外体育法学做对比研究,总的来看,是为了补充和完善我国体育法学的体系。但是要注意的是,体育法学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仅仅照抄照搬国外的一些案例、法案应用于现阶段我国体育领域中,是草率的,也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在于,我国与国外在体育发展程度和民族文化上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吸收先进的国外理念,必须是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之上,体育法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天津体育学院的于善旭[6]教授将体育法学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1984─1995年我国体育法学初步建立与发展阶段;1995─2001年我国体育法学加快发展时期;2001年至今是我国体育法学快速发展时期。

首都体育学院的韩勇[7]副教授认为体育法学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形成(1984—2000年),偏重体育立法研究而忽视体育中现实法律问题的探讨;第二阶段是由法解释学向法社会学转变(2001初开始),深入体育实践中的问题,重视体育主体权利义务的研究,并在近年取得了一定进展。

以上两位学者的对体育法学发展历程的划分具有相同性。他们都把体育法学的研究起点定格在1984年。于善旭教授将体育法的产生时间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阶段,故将其作为一个发展的重要转折点来看待;而韩勇学者则是按照体育法学研究的内容转变,将时间延伸到了20世纪末,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划分都具有一定道理。通过对体育法学发展情况的了解,能够有利于我们理清思路,把握体育法学的未来发展之路,为更好地发展和完善我国体育法学做出理论性的指导。

二、关于体育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

体育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是薄弱的。不论从科研人员数量,还是从科研成果或者是申请的国家项目中,关于体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从数量还是质量上均处于弱势地位。于善旭在《体育法学》的内容中提到,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现象以及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综合学科或交叉学科,对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从性质、内容、范围等做了基本原理的概括。另一些学者认为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从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或者是研究内容出发,进行了系统的基础理论研究;还有学者以系统论为起点,研究如何能够促进完善体育法学自身体系。部分学者对我国体育法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和展望,如韩勇[8]在《中国体育法学的回顾与前瞻——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综述》以体育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为中心,按照体育与人格权、体育与知识产权、体育与伤害、体育与工作、体育与不当行为、体育纠纷解决6个领域,总结了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李江[9]认为体育法学要提升理论层次,向学理化发展,探讨了提高体育法学学理化层次的方法问题。研究领域涉及体育的方方面面,从理论研究到实践的转变,需要很长的时间。

从体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可以映射出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有的学者开始对体育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如张厚福认为体育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体育法律制度的基础或是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的,是指导和解释体育法律法规中重要的推理依据[10]。学者谢琼桓等系统地探讨了体育法规体系的涵义、结构等基本理论,提出了我国体育法法规体系框架的总体构想和体育法规在中央级的基本思路[11]。

贾文彤[12]等人认为体育行为是体育法学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最基本的范畴,以此为起点,进行了逻辑推演。提出了考虑体育法学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体育法学与法学的关系、体育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体育法学的发展程度等因素。张剑撰文指出,在加强体育立法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应着重建立我国体育法规体系和基本原则[13]。任何学科的发展都是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的,从上述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体育法学具有深厚的理论依据,从不同的角度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体育法学的理论依据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学的,也有体育学方面的。要全面对待体育法学产生、发展的过程,从而能够深入探讨体育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

三、体育法学的学科研究

体育法学是指以体育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介于法律科学和体育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从含义中可以看出,体育法学的理论依据是体育法,关于体育法的学科研究称之为体育法学。但是由于体育法自身的局限性,在从宏观方面把握整体的规律外,需要体育法学的研究弥补其不足。体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得到国内外认同的。当今学者探讨的问题,是体育法学是归属于体育学之下,还是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下面论述一下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探讨体育法学到底应归属法学还是体育学。

由于体育含义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体育包含内容的丰富性,导致了体育法学研究对象的多样性。目前,研究者对体育法学研究对象的研究内容说法并不统一,呈下列不同的表述:如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的保护、体育肖像权的侵害等。

首先,体育法学应把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体育法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体育法的理论指导、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及法律责任问题,国内外体育法的对比研究和实践应用情况等。这些应包含理论和应用两个方面的研究。

其次,体育法学应把体育领域里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发现体育现象本质和内在规律,为更好的解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如足球的假球、黑哨问题;篮球的“年龄门”事件;赌球等现象,都是体育法学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事情。通过解决具体的事件,形成体育法学的成功案例,为完善体育法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

再次,体育道德与体育法律关系应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体育道德和体育法律都是作为社会的一种规范,为更好的开展体育活动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他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只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出意想不到的效果。体育法学要深入地研究两者的关系,促进他们和谐发展,创建良好的体育关系。

最后,体育法学以其专门的研究对象区别于体育学,很大程度上应归属于法律科学,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更为合适。体育法学作为体育人文社会学的二级学科在体育学院(系)开设是不妥的。体育领域的事情不是一定要体育人自己来解决的,也需要具有深厚法学基础的人来关注体育问题。但是,体育法学只对体育现象的存在发挥应有作用,除去体育领域的事情,体育法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实现体育法学在法学和体育学中的双向发展,培养综合性人才是实现体育法学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其原因是体育法学具备教育的特征——以人为本,同样并作为特殊的以体育法律为教学内容的课程,以培养体育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教育活动,以提高自身的人文价值的主要宗旨[14]。

四、体育法学的发展之路

体育法学在我国发展起步晚,发展时间较国外短,自身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为更好地促进体育法学的发展,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在学校普及体育法学和进行体育法学的研究是加速其发展的捷径,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法学院设立相关的体育法学研究专业。我国有部分高校在法学院已经设立了体育法学的相关专业,开始培养专门的体育法学研究人员。由刚开始解释体育法、相关法规政策和探究体育法的理论基础,向具体的体育事件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探索,丰富了体育法学的内容,增添了许多未涉足的领域,实现从理论向实践研究的转变。在注重体育法学应用的同时,也不要忽视体育法学的理论知识学习,否则,仅关注体育事件会陷入一定的误区。法学院的教师和研究生将成为体育法学研究队伍中的生力军。

在体育院校开展必要的体育法学课程,普及体育法知识。体育法学研究需要懂体育的人参与其中,作为专门培养体育人才的体育院校开展体育法学课程是情理之中的,也是分内之事。目前,国内大部分高校体育院(系)校开设体育法课程,培养出了很多以体育法学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为体育法学的研究增添力量。将体育法学作为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能够更好的宣传和普及体育法学知识,为实现我国的依法治体,起到一定的作用。

另外,仅仅依靠学校传授或研究体育法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把体育法学融入到社会中,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检验体育法学研究成果的试金石。要发展介于以上两种方式之间的社会体育法学教育,需集结社会体育工作人员、从事体育管理人员等加入到体育法学的这项研究中,发展需要脚踏实地,多总结反思,拓宽思路,海纳百川,从而更快地赶超我国体育法学与世界体育发达强国这一领域里的脚步。从体育现象看本质出发,发展完善我国法律系统的涵盖性。实现以法治体,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以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1]石刚.体育法学[J].体育教学与研究,1984(3):1-4.

[2]郭树理,周青山.普通法系国家体育法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对若干体育法学著作的考察[J].体育科学,2006,26(12):73-76.

[3]吕予锋.中美体育法学研究现状比较及对体育法学学科建设的探讨[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6,21(3):263-264.

[4]郭树理.普通法系国家体育法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对若干体育法学著作的考察[J].体育科学,2006(12):73-76.

[5]黄世席.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4:3-7.

[6]于善旭.体育法学[J].体育文史,1997(1):58-59.

[7]韩勇.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从法解释学到法社会学体育科学[J].2010,30(3):75-82.

[8]韩勇.中国体育法学的回顾与前瞻——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综述[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8,23(4):320-327.

[9]李江.体育法学的学理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2(5):22-24.

[10]张厚福.中国体育法律原则初探[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0(3):33-35.

[11]陆作生,周爱光.我国体育法规体系的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8(5):3-7.

[12]贾文彤,郝军龙,王晓强.体育行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7,27(6):19-21.

[13]张剑.加强体育立法工作 完善体育法规体系[J].体育文史,1995(5):39-40.

[14]周道仁.对高校体育专业设置“体育法学”学科的探讨[J].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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