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慧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全球化、后现代化历史进程以及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影响,公民身份成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话语。公民身份不仅成为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多元文化主义之间争论的焦点,而且,各种新的公民身份概念纷纷出现,公民身份的内涵和外延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其中,女性主义公民身份成为引人注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主义从性别视角广泛介入各种公民身份理论的论争,并尝试改造或重构传统公民身份理论,以解决女性在公民身份理论和实践中的受排斥地位。而深入剖析传统公民身份高度性别化的理论建构,探求女性不平等公民身份的理论根源,则成为女性主义改造或重构传统公民身份的理论前提。女性主义的研究表明,公民身份的两大理论传统都漠视女性不完全公民身份这一不争的事实,公民身份的理论建构都是以男性经验和利益为基础的。正是这一高度性别化的理论建构,严重忽视了女性的利益和特质,一再将女性的不平等地位正常化。
公、私领域的区分是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一个基本区分,是传统公民身份理论的基本预设。对这一基本预设的历史演变和性别建构的考察和批评,成为女性主义挑战传统公民身份、揭示女性不平等地位的焦点。女性主义认为,公民身份的两大理论传统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虽然对于个体、公民与共同体三者之间关系有着不同的界定,对公、私领域有着不同的划分和评价,但都存在家庭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和对立。而且,这一对立又与一系列对立,如文化和自然、理性和情感、独立和依赖、公益和私利、男人和女人等相适应,从而构成了一个根深蒂固的以公、私划分占主导地位的二元化分理论体系。这一性别化的二元划分体系,正是女性无法充分实践公民身份的重要理论根源。
从历史发生学的视角来看,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对公民身份的表述就是明确建立在对公共与私人、城邦与家庭、行动与事物的严格区分基础上的。在他那里,公民必须是一家之主,奴隶和女人的劳动使他能自由地投身于公共的政治关系,公民必须完全抛开私人的事情。家庭私人领域中的事物只是手段,而城邦中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决策才是目的①J.G.A.波考克:《古典时期以降的公民理想》,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4页。。亚里士多德对政治领域与家庭领域的明确区分和界定,构成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根基,也成了女性主义批评的重要对象。女性主义者深入揭示了亚里士多德公、私划分的性别化本质。如,巴巴拉·阿内尔(Barbara Arneil)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公、私划分的论证是功能主义和男性至上主义的。他假定女人和奴隶缺乏理性,所以将她们归入私人领域。同时,又认为她们的理性水平和道德品质是由其职能决定的。正是通过这种循环论证,他将女人排除出政治领域,并得出了女人低于男人的结论①[加]巴巴拉·阿内尔:《政治学与女性主义》,郭夏娟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另一位女性主义者安妮·菲利普斯(Anne Phillips)则如此评价古典共和主义:“可以说,再也没有比古典共和主义对女性更不友善的思想传统了。它把自由看作公共领域的事情,而把家庭私人领域的事情看作是在消磨公共领域中男性英雄主义的意志。”②Anne Phillips,“Feminism and Republicanism:Is This a Plausible Alliance?”Political Philosophy,Vol.8,No.2,2000,p.279,p.291.女性主义者普遍认为,自古希腊以来政治哲学中出现的这种公、私领域划分已构成西方政治思想的基础,因此,考察其性别建构及历史发展,则成为揭示女性政治地位的关键。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公民共和主义的重新兴起,女性主义对共和主义的认识发生了明显变化。由于共和主义强调公共参与的理念与女性主义要求进入公共领域的奋斗目标的契合,很多女性主义者试图重新挖掘共和主义传统中可资利用的理论资源。但是,必须看到,女性主义和共和主义之间存在着许多不可化解的矛盾和争议,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当代公民共和主义仍然坚守着严格的亚里士多德式的公、私领域划分。众所周知,当代公民共和主义的兴起,深受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影响。而公、私领域的划分是阿伦特政治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有感于现代社会人们过分追逐私人权利和经济利益,以至公共领域日益萎缩,政治的公共性本质日渐丧失,阿伦特追溯古典共和主义传统,严格区分公、私领域,并力求复兴公共领域。阿伦特从现象学存在论的视角将公、私领域界定为“应该显现出来的东西与应该隐藏起来的东西之间的区分”,并将这一区分对应于“必然和自由、无益性和永久性、羞耻和荣誉”的划分③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5-101页。。在她看来,私人领域是一切与生命过程的必然性,如个体生存、物种延续等相关联的东西,纯粹的私人生活意味着人的本质意义的剥夺。人只有在公共领域中与他人交往,相互言说和行动,才能获得自我的展示和永恒的价值。阿伦特关于公、私领域划分的思想在政治哲学史上产生深远影响,但也备受各方的批评和争议。在女性主义者看来,阿伦特虽然没有直接将公域—男性、私域—女性相对应,但她对于公、私领域二元化、等级化的严格区分,似乎反映了将女性置于私人领域是历史的持续现象,而且她也没有否认与现实状况的相似性。早期女性主义者艾德里安娜·里奇(Adrienne Ric)和玛丽·奥布赖恩(Mary O’Brien.)对此提出了最激烈的批评。她们认为,阿伦特的公、私领域划分强化了男性观点的合法性,贬低了女性的工作,否定了女性生殖劳动的社会价值,重申了男性气质的优越性④Raia Prokhovnik,“Public and Private:From Gender Invisibility to Feminist Inclusiveness”,Feminist Review,Vol.60,1998,p.91.。而当代一些女性主义者则试图寻找阿伦特政治思想与女性主义理论的相容性和结合点,挖掘阿伦特公共领域概念中蕴涵的超越、解构性别身份的潜力。但她们也清醒认识到,阿伦特的公、私领域划分有不可否认的性别缺失。虽然,阿伦特的公、私划分目的在于重申政治行动的本质,但她如此崇尚公共领域、贬低私人领域,对公共领域的界定又如此狭隘,将如此多的与女性密切相关的活动和问题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这与女性主义“私人的就是政治的”信条是难以相容的⑤Anne Phillips,“Feminism and Republicanism:Is This a Plausible Alliance?”Political Philosophy,Vol.8,No.2,2000,p.279,p.291.。因此,女性主义强调,必须小心、谨慎对待这一思想资源,必须对公、私领域进行重新建构和解读。
与共和主义强调公共领域高于私人领域不同,自由主义以个人作为立足点,强调私人领域优先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中的自由应免受国家的侵犯。但很多女性主义者发现,绝大多数自由主义者对私人领域的抽象概括都忽略了家庭领域。自由主义的公、私领域划分常常是指政府(国家)的和非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区分,家庭并不属于自由的私人领域,而是被同时从国家政治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排除出去了。卡罗尔·帕特曼(Carole pateman)在《性契约》一书中,从自由主义思想先驱和社会契约论者的观念着手对此进行了深刻揭示。帕特曼认为,原始契约应包含社会契约和性契约,社会契约叙述的是公共领域的自由,性契约叙述的是私人领域的性的从属。但是,社会契约论者在揭示政治权力的起源时,预先假定婚姻、家庭关系是公民社会自然的必然的基础,与政治权力无关,妇女被自然地置于与公民世界分离的没有政治权利的家庭私人领域。于是,性契约在原始契约论中被忽略了。就这个意义而言,从原始契约中诞生的根本不是人人享有自然平等权利的公民社会,而只是一种男权的社会秩序,只是实现了从传统父权制向兄弟博爱式的现代男权制的转换①(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因此,在帕特曼看来,自由主义关于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区分只不过是男人的公共世界之内公共和私人之间的阶级划分,而公共领域与家庭私人领域这个更根本的区分却被遮蔽了。这一遮蔽的结果是,女性和家庭领域一起在公共探讨中消失,女性和家庭领域的价值被贬低,女性的不平等公民地位被忽略了。
女性主义认为,公共领域与家庭私人领域的二元区分,仍潜移默化在现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建构中。T.H.马歇尔开启了现代公民身份的研究,奠定了现代公民身份理论的基本架构。但在女性主义看来,马歇尔的理论从根本上来看仍是男性中心主义的。他关于公民身份从18世纪的公民权利、19世纪的政治权利到20世纪的社会权利依次演进的历史过程的阐述,关注于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结构变迁的关系,却忽视了性别差异。事实上,女性对于各种权利的获得,不仅晚于男性,而且并不符合马歇尔所说的顺序。从历史上看,直到19世纪末期,在许多西方国家,已婚妇女仍不能独立行使拥有财产、缔结契约等法律权利。至于女性获得政治选举权,更是20世纪的事情。而且,马歇尔对社会权利的理解是基于福利国家将有偿工作作为权利基础的观念。这一观念表现在社会权利的获得方面,往往只有工作者——公民才能获得政府所提供的各种福利和保障,因过多承担家务劳动、不能从事雇佣劳动或全职雇佣劳动的妇女则处于这些权利的边缘,已婚妇女往往要依附在丈夫的名义下才能获得某些保险和扶助②Sylvia Walby,“Is Citizenship Gendered?”,Sociology,Vol.28,1994,p.381、386,p.383.。更为重要的是,马歇尔仅关注公共领域的实践,而忽略了各种权利在家庭私人领域中的扩展和应用,显然,家庭私人领域中的各种非正义现象不在他的关注之列③Rian Voet,“Women as Citizens:A Feminist Debate”,Australian Feminist Studies,Vol.19,1994,p.65.。这充分表明,虽然马歇尔将公民身份从本质上界定为一种平等原则,却仍然遵循着公共领域与家庭私人领域二元区分的逻辑,将女性排除在完全公民身份之外。
后马歇尔时代的一些公民身份理论家,在反思和批评马歇尔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公民身份发展中统治阶级的策略、军事、民族、种族等因素的研究,但仍然对性别与公民身份的关系问题保持沉默。如,布赖恩·特纳(BryanS.Turner)虽然也强调公、私划分的重要性,并按照来自上层还是下层、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两个方面,提出了一种新的公民身份类型学。但特纳的公、私划分仍沿袭了自由主义的传统逻辑。塞拉·沃尔比(Sylvia Walby)对此尖锐指出,因为特纳将私人空间看作“免受国家管制的避难所”、“个人休闲和提高的空间”,并将具有自主性的不受国家干预的“个人”与“家庭”不作任何区分统一在这一“私人空间”中,因此,女性也就被省略掉了,也就掩盖了家庭中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因此,特纳虽然关注公、私领域的划分,但对于女性不平等公民身份却没有做出任何解释④Sylvia Walby,“Is Citizenship Gendered?”,Sociology,Vol.28,1994,p.381、386,p.383.。
总之,传统公民身份理论中公共领域与家庭私人领域之间的分离和对立及其所附带的价值,已经构成将女性排除在完整公民身份之外的重要理论根源。女性主义对这一问题的反思构成对传统公民身份理论最有力的挑战。公、私领域之间是否有着泾渭分明的界限?什么是获得公民身份的必要条件?如何看待家庭私人领域的价值?由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女性主义转向对公民身份所依赖的伦理和道德基础的反思。
实际上,不同的公民身份理论总会预设不同的公民主体,对个体、公民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不同界定,对公、私领域的不同划分和评价都是基于对公民自我的不同理解。女性主义认为,女性在公民身份上所遭受的排斥与压迫,与传统公民身份对公民主体的抽象预设和男性化设计密切相关。
共和主义从共同体出发,把公民界定为以公共参与和公共利益作为认同基础与生命终极目的德性主体。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公民是“有能力并愿意进行统治和被统治的人”⑤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页。,即公民同时具有主动制定公共决策和遵守他人决策的权力和特质。好公民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公共生活中,献身于共同的利益和福祉,只有这样,共和国才能得到保持和稳定,公民才能得到道德上的成熟和自我的实现⑥(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44页。。阿伦特承袭亚里士多德强调人为政治行动者,重视公民公共参与的理论传统。她在《人的条件》一书中,把人的活动划分为“劳动”、“制作”、“行动”,这三种活动对应于人的生存的三种条件。“劳动”,是相对于人体的生理过程而言,维持着生命的延续。“工作”创造了一个与自然界截然不同的“人工”世界,使人的生命和时间得以延续和永存。“行动”是唯一不需要借助任何中介所进行的人的活动,是指人们的群体条件,群体性是所有政治活动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①(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第182页。。在阿伦特看来,这三种活动各有内在价值,但“行动”显然高于“劳动”和“工作”。“劳动”本质上是不自由的,处在自然的奴役之下。“工作”则仅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具有工具性、功利性。人只有在“行动”中、在与人们的相处中、在言行中才能积极地展现其个性,表明“我”是谁,使自己出现在人类世界中②(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第182页。。在积极的公共参与中展现和实现自我的“行动者”,正是阿伦特所要彰显的公民主体。
共和主义把公民理解为在积极的公共参与中展现和实现自我的存在者,得到一些女性主义者的赞同。玛丽·迪策(Mary Dietz)就明确倡导一种“将公民理解为在公共生活中的演说者和行动者”的“参与式的民主的公民身份观念”③Mary Dietz,“Context Is All:Feminism and Theories of Citizenship”,Daedalus,Vol,116,No,4,1987,p.14.。瑞恩·沃特(Rian Voet)也认为,共和主义积极参与的公民观念为性别平等提供了一个好的基础,“对于女性主义来说,不能一方面抱怨女性公共参与的缺乏,另一方面却坚持基于法律地位的消极公民观念。”④Rian Voet,Feminism and Citizenship.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98,p.136-140.她们认为,吸取共和主义积极参与的理念,有利于消解那些单纯代表女性兴趣和利益的狭隘观点,也有利于远离由于强调身份政治所导致的身份隔离的困境。
但同时,女性主义者仍然强调要对共和主义的公民概念持批评态度。由于对“公共”和“公民”的狭隘界定和抽象预设,共和主义的公民概念显然是精英主义和男性化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要践行“统治和被统治”,必须具有独立的心灵,具有理性讨论公共利益的能力,因而也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和闲暇的时间,结果是只有拥有财产的成年男性才有资格成为公民。在阿伦特关于人的活动的划分和评价中,“政治”概念和“公共”概念是在同样的意义上使用的。她把政治“行动”看作生命价值的展现,而把维持生命延续的“劳动”和营造“人工”世界的“工作”置于策略性和功利性的地位。在女性主义者看来,这不仅把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置于公共讨论之外,导致政治内涵的空洞化,而且把大量由妇女从事的劳动贬低为动物式的劳动,从生存论上贬低了女性生育和家庭劳动的生存意义⑤P atricia Moynagh,“A Politics of Enlarged Mentality:Hannah Arendt,Citizenship Responsibility,and Feminism”,Hypana,Vol,12,No,4,1997,p.31.。当代共和主义者很少再有像阿伦特那样一味崇尚直接的民主参与,一味将贫穷、饥饿等社会经济问题排斥在公共论辩之外,而是扩展了公共参与的范围,但仍倾向于作这样的假定:“公民有时间和其他必要的资源来履行他们作为公民的责任,但它自然没有考虑到这些资源的性别分配。”⑥露丝·里斯特:《公民身份:女性主义的视角》,夏宏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51页,第50页。也就是说,共和主义要求对公共利益的责任承诺和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并将这看作公民身份的目的,看作具有内在的价值,是真正自由的实现,但却忽视了这种自由赖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是忽视了性别差异,回避了生育、家庭劳动等因素对于许多女性政治参与的限制。因此,由于对公民主体的狭隘界定和严格要求,共和主义的公民是极具排斥性的,正如里斯特所说,“考虑到劳动和时间的性别差异,这种少数群体很可能由占绝对优势的男性构成,而这也是经典共和主义最理想的公民”⑦露丝·里斯特:《公民身份:女性主义的视角》,夏宏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51页,第50页。。因此,要使共和主义积极参与的理念成为女性主义政治的理论资源,必须对“政治”、“公民”等概念进行扩展性地理解。这是女性主义对公民共和主义公民身份重新解释的关键。
与共和主义从共同体出发不同,自由主义强调个体权利和地位的至上性,而权利正当性的基础则在于强调个人乃独立自主的理性的权利载体,个人可以自主塑造自己的生活。自启蒙运动以来,众多思想家对自由主义有各种不同的见解和主张,但基本都承袭了个体自主、理性至上这一基本原则。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约翰·洛克视“个人为赋有理性并为理性所驱动的,借助于理性,他们能够认识并按照神圣的自然法则行动。”⑧比特·H.舒克:《自由主义公民权》,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页。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罗尔斯认为“自我优先于目的,目的由自我确认,甚至一种支配性目的也是由自我在大量的可能性中选择的。人们不可能超出审慎的合理性”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7页。。罗尔斯为证成他的正义原则,所预设的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公民,可说是自由主义自主理性决策主体的代表性论述。他认为,只有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对自己的阶级地位、社会身份、性别等背景和条件一无所知,摆脱了各种特殊性和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而只保留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的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个体,才能选择出对所有人都公平的正义原则。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自我观念,遭到了来自社群主义、女性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等各个方向上的挑战。社群主义者批评罗尔斯的自我是非历史的、非社会的,根本就是虚幻的、不真实的。迈克尔·桑德尔就批评罗尔斯的自我是“本质上是无拘无束的、无前提限制的、优先于其目的的行为和占有的纯粹主体”②(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页。,查尔斯·泰勒批评自由主义的自我为优先于社会存在的“原子主义”③(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261页。。他们强调自我应是由社会关系、价值规范、生活情境等共同塑造的。社群主义的批评为女性主义提供了理论资源,同时,女性主义者也认识到由于社群主义对先在的传统和文化的极端重视,同样存在对“自我”的过度抽象。正如内尔·诺丁斯(Neill Noddings)所说,“自由主义以成熟的理性人为起点,本身是一个错误,社群主义也并非无可指责,它草率地越过了人的儿童期和家庭影响,将自我的源头确定为宽泛的文化。”④(美)内尔·诺丁斯:《始于家庭— —关怀与社会政策》,候晶晶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女性主义对自由主义自我观念的批评重在从具体的社会情境和社会关系出发,以女性的生活实践和经验为基础,揭示自由主义公民主体的男性化本质以及这一抽象预设对于女性的贬低和排斥。
首先,女性主义批评自由主义公民主体的抽象假设,忽视了人的脆弱性和依赖性,从而造成了对女性等弱势群体的贬低和排斥。自由主义把个体设想为原子式的自主决策和自我实现的理性主体,将依赖赋予他者,而且,依赖往往被看作耻辱、脆弱或者无能力,会阻碍那些依赖者和照护者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这导致将体现人的脆弱性和依赖性的生活经验排除在伦理反思和道德判断的依据之外,在生存论意义上否定了人们的依赖和相互依赖这一基本的生存条件⑤Selma Sevenhuijsen,Citizenship and the Ethics of Care,Routledge,1998,p.64.。而且,由于人的脆弱性与依赖性更多的是体现在家庭私人领域中,把自主、独立、理性作为公民身份的基本规范,不但会使那些被看作依赖者和照护者的女性及其他弱势群体沦入二等公民的地位,而且会造成她们在公共领域和公共讨论中的缺失⑥Ir is Marion Young,“Mothers Citizenship and Independence:A Critique of Pure Family Values”,Ethics,Vol.105.No.3,p.548.。因此,女性主义认为,应该重新认识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应将人的脆弱性和依赖性作为人类生活和道德主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甚至应作为美好道德品质的重要资源。其次,自由主义基于原子式的、自主、理性的公民主体的抽象预设,公民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一种相互竞争性的、自利的、相互冷漠的契约关系。而女性主义认为这种关系是男性化的,与女性的实际生活经验和道德特点不符。以卡罗尔·吉利根(Carol Gilligan)为代表的关怀伦理学家的研究表明,与男性不同,女性更倾向于联系、情境、关怀,更注重情感、感觉以及他人的需要。弗吉尼亚·赫尔德(Virginia Held)则要求将充满爱、无私、关怀的母子关系作为理想社会的基本关系,以弥补社会契约论“经济人”的人性缺陷。最后,女性主义认为自由主义从原子式的、自主、理性的公民主体出发,不仅会导致女性陷入不平等的地位,而且会为这种不平等提供正当化的说明。因为基于自主理性基础上的公民身份,个人自由和私人利益的保护成为根本的目的,公民“必须自行决定要成为何种公民——包括下面这种可能:即决定断然放弃一切政治活动,而选择退避到一个仅仅由家人、朋友、市场交易以及自娱自乐的活动所构成的完全私人的世界,一个对所有不是从这些狭隘的领域中产生出来的公共物品完全冷漠的世界。”⑦比 特·H.舒克:《自由主义公民权》,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因此,女性主义揭示,自由主义者往往会把女性等弱势群体在公共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低下的参与水平看作个人的自主选择,而忽视了各种社会因素和权力关系对女性的制约和限制⑧Rian Voet,Feminism and Citizenship.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98,p.133.。
不管是共和主义还是自由主义,都奉行普遍主义的公民身份,“每个人都拥有公民身份,而每个人作为公民而言是无差异的”①艾 利斯·马瑞恩·杨:《政治与群体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已成为现代政治思想的一般假设。但这并没有导致社会的真正平等和正义,相反,导致了对公民的同质化理解,在实践中造成了对女性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排斥和压制。女性主义者对此进行了批判和分析,其中,艾利斯·马瑞恩·杨(以下简称杨)的分析最为深刻。
众所周知,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强调公共领域高于私人领域,公共利益重于私人利益。在最严格的形式下,要求公民将公共利益置于一切私利之上,在不那么严格的形式下,也承认公民合理的自我利益。但“所有的共和主义者都相信存在某种会促进公共生活的事物………它激发出人们的天资和才干,进而将他们聚合进入到共同体中——进入到与公众中的其他成员的联系和团结以及偶尔也会有的冲突之中。”②理 查德·达格:《共和主义公民权》,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相信有一个超越于个体差异和私利之上的公共善、公意或公益,这正是其公民认同的基础。那么,是否真正存在所有公民个体共同分享的公共善?将个人和共同体结合在一起,是否就能带来个人的幸福和自由?这是共和主义长期以来面临的重要挑战。女性主义者则质疑:这一所谓公共善之中能否包容女性的利益和差异?将女性纳入共同体中女性是否就能获得平等的公民身份?琼·兰德斯以史为证,分析了18世纪法国大革命中广大妇女的矛盾处境。在民主主权和共和自由精神的导引下,妇女们曾经大规模地参加到革命的洪流中。但是,妇女们的要求和解放了的品质却给男人们带来了恐惧,最终遭到了原本支持妇女的雅各宾派的镇压。在兰德斯看来,这充分表明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价值理想的男权主义特征以及与女性的身体、情感等差异之间的冲突,性别差异已经构成了性别平等的障碍③琼 ·兰德斯:《公民身份的绩效:法国大革命中的民主、性别和差异》,塞拉·本哈比主编:《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2页。。杨则在理论上对共和主义普遍主义的价值理想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批评。她认为,共和主义对公意、公益、公共善的追求导致了对同质性公民的紧迫需求,导致了对差异的排斥和压制。在公共与私人、理智与情感、男人与女人等二元对立的情景中,将公民身份界定为与特殊性相对的普遍性、与差异性相对的共同性,只会证明占优势地位的男性意志和立场的正当性,而将女性及其他弱势群体排斥在外。因为,公民身份的“理性和普遍性地位只能从它与情感性、特殊性以及身体的对抗中获得。就其是一个公民而言,每一个男子都将其特殊性、差异性隐匿到了背后,而采取一种与所有公民都相同的立场,一种关于共同利益或普遍意志的立场。”④Iris Marion Young,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117.事实上,无偏见的一般性观点是不存在的。处于不同社会关系中的社会群体会有着不同的需要、文化、历史、经验和感受,对公共事务也会有不同的解释。而且,“在一个某些群体拥有特权而其他群体被压迫的社会里,坚持作为公民应采取一般的观点只会加强特权,因为特权者的观点和利益易于支配公共领域,使得其他群体边缘化或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⑤艾利斯·马瑞恩·杨:《政治与群体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社群主义公民身份放弃了古典共和主义过于严格的公民标准,把参与公共事务的范围从政治事务扩大到所有的公益性活动,但在强调社群的整体性和共同善的优先性等方面,又和共和主义是一致的。据此,杨认为,社群主义同样会导致将多元性和异质性同质化,排斥女性和其它弱势群体。因为,社群主义追求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共同性,强调成员间的和谐共生、团结一致和相互理解。这就要求主体之间是“透明化”的,每个人以认识和理解自己的方式去认识和理解他人,同时每个人也都认为他人也会像自己一样。这种“透明化”的理想,就陷入了德里达所说的“在场形而上学”,它将现实语言和生活中固有的差异消融于一个可以理解的单一的立场,否定了主体之间以及主体内部的本体论上的差异。更为严重的政治后果是,还会强化同质性,排斥差异,使那些不能分享一种公共善的许多群体在政治、情绪、和物质上被边缘化①Iris Marion Young,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229-236,p.104.。实际上,在不能分享公共善的许多群体中,女性群体首当其冲。
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否认存在一个所有个体都应遵循的价值理想,而是包容差异,承认宗教、道德、信仰等方面的多元性。为保证个人自由追求私人领域中宗教、道德、信仰等方面的自由,并使各种差异能和平共处,自由主义强调制定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公共规范,以无差异的价值中立的普遍原则对待每一位公民。但实践中,自由主义却难以兑现它普遍公正的承诺。在女性主义看来,自由主义普遍公正的理想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还会导致对差异的排斥和压制,导致更大的不平等。塞拉·本哈比(Seyla Benhabib)区分了两种看待自我—他者关系的道德立场:“普遍他者”和“具体他者”。“普遍他者”的立场把每一个人都看作是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理性存在,把具有不同个性和身份的个体等同于自己。自我—他者之间的关系由一种形式上具有平等和互惠性的规范所维系。自由主义正陷入了这一“普遍他者”的立场。从这一立场出发,不同主体之间将难以相互沟通,不能尊重彼此的个性化,各种普遍性的主张也将无法实现,因为我们缺乏必要的知识以判断我的道德情境与他人相似还是不同。而“具体他者”的立场,把每一个人看作具有不同历史、身份、情感的构成性的存在,才会关注个性,才会去理解不同他者的需要、愿望和动机。个体之间的差异才能得到互补,而不是排斥②S eyla Benhabib,Situating the Self,Gender Community and Postmodernism in Contemporary Ethics,Cambridge:Polity Press,1992,p.158-164.。杨同样认为自由主义普遍公正的理想根本是不现实的。因为“人不可能采取一个不具立场的道德观点,而一个具有立场的观点又不可能是普遍的,它不可能代表和理解所有人的观点。人们在进行道德问题的反思时,必然会预设某些特殊的社会和历史情境。”③Iris Marion Young,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229-236,p.104.而且,杨强调,自由主义的普遍公正原则在实践中会产生新的压制和不平等。因为,在群体之间存在着能力、文化、价值以及行为方式的差别,某些群体享有特权而其他群体受到压迫的情况下,法律、政策倾向对于特权群体有利。如果严格遵守一种平等对待的原则,会使得那些弱势文化群体的被排斥和被回避得以正当化,使他们遭到父权式和权威式的对待得以正当化④艾利斯·马瑞恩·杨:《政治与群体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1页。。
通过上面的叙述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传统公民身份的理论建构都是高度性别化的。从公私领域的划分、公民主体的预设、到普遍主义的基本理念都是按照男性化的形象塑造出来的,都抽离了真实的社会情境,忽视了女性的生活经验和利益。将女性纳入这样的公民身份理论体系中,女性不可能获得完整的公民身份。女性要真正实现平等的公民身份,就必须重新理解和构建公民身份。女性主义要求打破西方政治思想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重塑公、私领域,在动态中、在相互渗透中把握二者的关系;要求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的道德基础,打破伦理领域的男权制统治,承认并吸纳女性的生活经验和道德声音,还关怀、情感、关系和情境等因素在道德决定中的地位;要求揭开传统公民身份普遍主义的伪装,真正包容女性的差异和多样化的需求。总之,对一种对女性更加友好的、更加包容、更加多元的公民身份模式的构建,已成为今天女性主义公民身份研究的根本诉求。
虽然,这种新型的公民身份还处于构建之中,还存在众多的争议,而且,对于女性主义者来说,如何能超越公共和私人、公正和关怀、普遍和特殊等的二元对立,并从中找到一种理论上的平衡,还是一个重大挑战。但是,女性主义对传统公民身份的批评和反思,毕竟已为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正深刻改变着人们对公民身份的一些根深蒂固的认识,丰富了公民身份的内涵,提供了一种在多元文化背景下更能将性别和公民身份结合在一起的不同理解。同时,女性主义的批评和反思也展现了对公民身份对于人类解放之潜能的重新审视,从而为我们重新理解人与人、个人与国家、权利与义务、平等与差异等关系,重新构建更为平等的社会关系,建构更为深厚、包容的公民身份提供了深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