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职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思考及研究

2012-03-28 14:01:23杨万惠
大理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原则校园

杨万惠

(大理州财贸学校,云南大理 671003)

对中职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思考及研究

杨万惠

(大理州财贸学校,云南大理 671003)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教育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同样如此。中职学校办学发展情况更需要关注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关键是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深层思考和研究,建立和完善校园危机管理机制,完善学校管理措施;加快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立法;社会保障是破解学生伤害事故症结的必然选择。

中职教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教育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同样如此。一方面,我国各领域的教育情况在规模上得到了空前的扩大和发展,全民的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好的尊重和满足;另一方面,教育过程中的矛盾也空前地暴露,教育的质量和人们对教育的期望相距甚远,各种校园关系矛盾凸显。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本文试图从频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着手,结合中职学校办学发展情况,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正确处理及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和思考。

一、中职学校办学的发展变化及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中职(专)学校早已由过去速成式的精英教育变成了现在的“延年式”的“普及、兜底”教育。速成式的精英教育,指的是初中后直接培养成国家各行业各战线管理人才。这是过去教育落后及国家人才严重缺失的情况下教育的必然。称其为“延年式”的“普及、兜底”教育,可能有些偏颇,不科学,但却能反映中职教育的现实〔1〕。中职学校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6岁左右,处于青春叛逆期,他们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不仅干不了什么,而且让父母非常无奈。如果他们不进入学校,流向社会,不仅让父母非常担忧,而且很可能为将来埋下严重的社会隐患。随着社会的发展,不能进入高中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只要愿意,基本上可以选择进入相应的中职学校就读。这原本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然而,由于长期的家庭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不成功性,致使不少的学生是“带病”进入中职学校的。很多家长甚至让孩子进入中职学校的原因是“自己没时间管、管不了”,或基于“在学校长大两、三岁以后可能懂事点”的考虑。由于各种因素,不管这些学生“有病无病”、“病重病轻”,一般都可以选择一所中职学校就读。基于这种不全面但有代表性的现象,目前的中职教育可以有点言过其实地称之为“延年式的普及、兜底”教育。自然而然地,在中职教育过程中,对这些学生的有效管理比对他们进行有效“教书”要难很多,学校中的老师们最担心的不是能不能教好“书”,而是能不能育好“人”。

由于学校属于人员非常集中的特殊公共场所,在任何时候,伤害事故都不可能是绝对避免的。中职学校的教育发展情况决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更可能会频发,对此更需要予以足够的关注。

所谓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2〕。在社会矛盾凸显时期,与其他事故一样,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了很多。不管事故因何发生,只要发生了,必然会对事故受害者及亲人、学校及老师、社会及政府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防范事故的发生一直是人们强调的重点。但客观上,让人们非常遗憾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却越防范越频繁地发生。从学生及家长的角度上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往往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渠道与学校及老师“较真”;而从学校或老师的角度上看,觉得自己不是“万能神灵”,自己对学生的付出甚至超过对自己亲人的付出,但在现实中往往还要让自己承担“责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这种矛盾必须合法合理的解决。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不可避免,要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就必须准确归责。所谓归责,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3〕。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运用法律判断价值的功能,使行为人承担适当的法律后果。归责原则是损害赔偿理论的核心内容,准确把握好归责原则,对于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归责原则,我国法律适用中主要有三个原则:一是过错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这一著名的法律格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当然,这一原则还包含了“过错大承担责任大,过错小承担责任小”的意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责任的划分通常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法律作了特别规定的,才可能适用其他归责原则。二是无过错原则,即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是否承担责任与过错是否存在没有关系,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很小,只存在于法律的极少数特别规定之中。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公平原则,指的是法律没有规定使用无过错原则,但使用过错原则对受害人又显失公平,此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规则。如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等。

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正确适用,首先要准确定位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与学生不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依法由学生法定(或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承担;学校与学生不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否则学校教育就失去了其最重要的特性——社会公益性。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从职责上讲,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教育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私法领域的合同关系,也不同于公法领域的行政关系〔4〕。从我国《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法律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只有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存在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5〕。

对于学校的故意伤害行为,不用去作更多评论,其处理也没什么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学校是否存在过失及过失程度。为了准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详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按这样的规定去处理并不能让学生和学校感到权责清晰,也并不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保护〔6〕。这除了实践中对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困难外,重要的原因是受害学生方认为,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受到伤害,学校无论承担多大的责任都是应该的,而且自己的伤害仍然是无法弥补的。学校方则认为,学校承担的是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承担的是教书育人工作,学校办学条件是国家和社会限制的,学校的合理注意义务常常被无限地扩大;学校不是所谓的圣地,加害学生不是学校单一主体教育的结果,事情虽然发生在学校,但学生伤害事故是社会系统综合因素的结果;很多时候对学校和教师的要求实际上连专门的国家机关和职业人员(如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也承担不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实际上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相反,它给双方都带来了一些令人担忧的反面效果:学生伤害得不到应有保障;学校教育及相关活动开展会不同程度因噎废食。

三、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深层思考和研究

鉴于当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思考和研究。至少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去关注。

(一)建立和完善校园危机管理机制,完善学校管理措施

校园危机管理(School Crisis Management),是指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中,为应对各种危机情境所进行的规划决策、动态调整、化解处理及师生培训等活动过程,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危机,消除或降低危机所带来的威胁、伤害和影响〔7〕。目前,很多学校还未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学校应该及时研究,建立预防校园危机的组织管理机制、多元协作和联合行动应急策略、快速化解危机的行动策略、危机化解时的关爱和沟通策略、危机化解后的通报和分析策略〔8〕。通过以上机制策略,最大限度防范事故的发生和有效减轻事故发生后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中职学校要尽快根据中职学校办学出现的新情况,调整、变革管理思路和管理措施。中职学校应该成立包括心理疏导在内的新型学生管理机构,建立专职(而非兼任)学生辅导员,从而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应该积极改革已经明显落后的学校管理〔9〕。这对于还几乎完全停留在传统管理模式的学校而言,是完全必要且刻不容缓的。

(二)加快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立法进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

依法治校同依法治国一样,属于管理层面上不可或缺的必要管理方式。但非常遗憾的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真正完整意义上关于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社会实践的需求上看,国家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对以下具体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学生(主要是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校正(这个问题显得更为迫切!);如何有效避免学校因怕担责而放弃一些有意义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活动;如何保障国家对学校安全责任的到位和落实;如何科学判定学校的合理注意义务;如何保障相关费用;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明确教师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在归责中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等等。

可以肯定地说,如果不加大校园安全立法力度,无论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方面还是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方面,都存在着非常多的制度缺陷。这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极不吻合。

(三)社会保障——破解学生伤害事故症结的必然选择

人们在考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时候,往往将思路局限于在学生和学校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做不仅非常辛苦,而且结果往往是得罪了双方,谁也不满意。要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在两者之间进行“你推我挡”,显然只能“嫁祸”于第三方——社会保障机制,包括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

关于责任保险,主要要解决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经费的转嫁问题。这既是为了解决学校经费来源问题,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权益的落实。责任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并未很好地引入学校教育管理领域,但近年部分地方开始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应该是一个非常好的尝试,国家应该尽快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责任保险制度,全面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学校〔10〕。

关于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来已经有了很多实践。为了更好地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建议国家专门研究制定(至少是完善)针对未成年学生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保险费用承担方面提供专门的财政保障,并扩大保险的范围和幅度,特别性地限制学生伤害事故中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障机构)的“免责”事由等。

对包括中职学校在内的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研究,不仅是学校的问题,更应该引起国家和社会的进一步重视。只有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着手,结合正确的舆论导向(如教育理念、伦理道德等),才能较为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1〕张雷军.中共云南省委党校2007级研究生论文荟萃:下〔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9.12:827-830.

〔2〕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EB/OL〕.(2002-06-25)〔2011-08-07〕.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 2003/content_62624.htm.

〔3〕姜玉梅.经济法〔M〕.2版.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89-90.

〔4〕朱丽翠.论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赔偿责任中的归责原则〔DB/OL〕.(2008-09-27)〔2001-08-07〕.http://www. 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9/27/323438.shtml.

〔5〕王文忠.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及其适用研析〔DB/OL〕.(2007-01-01)〔2011-08-07〕.http://www.jxfy. gov.cn/content.asp?ID=155.

〔6〕黄凤兰,甫玉龙.校园伤害事故中受害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缺陷〔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8(5):105-108.

〔7〕李文填.学校突发卫生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机制的探讨〔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7,13(9):129-131.

〔8〕徐春龙.职业学校校园危机管理的策略与模式探究〔J〕.中小学校长,2010(11):36-38.

〔9〕梁发祥.中小学校园师源性侵害犯罪罪前情境及预防〔J〕.大理学院学报,2008,7(11):68-92.

〔10〕国家教育部.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EB/OL〕.(2009-10-20)〔2011-08-07〕.http:// 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044/ 201001/xxgk_79113.html.

(责任编辑 袁登学)

Thoughts on Handling the Problem of Injury to Students in the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YANG Wanhui
(Dali Finance and Trade School,Dali,Yunnan 671003,China)

Nowdays our country is in an important period of both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and prominent social tensions,which is similar to the field of education.The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must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injury accidents for its smooth development.The key of handling the injury accidents is to apply to the correct imputation principle.The paper argues that this kind of school should construct a perfect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efficiently control campus crises,improve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speed up the progress of legislation,etc.Only in this way,can they solve efficiently this kind of problem.

the secondary vocational education;injury to students;handling the accidents

D912.7

A

1672-2345(2012)01-0079-04

2011-09-20

杨万惠,讲师,主要从事中职教育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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