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久春
种业问题的根源
——种权保护
何久春
营销一百
特约栏目主持:何久春
美国威斯康 MBA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隆平高科蔬菜产业总监、湘研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担任中国种子协会蔬菜种子分会副会长、湖南省园艺学会常务理事、长沙市蔬菜流通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1996-1998年连续三年获 “湖南农科院开发经营特等奖”、1998年获 “湖南省科技金桥奖”、1999年获 “湖南邵阳市三等功”、2003年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2005年获长沙市高新区“优秀企业家”称号。
导读:近年来,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如空中楼阁,并没有落到实处。政府对种权保护的不力,势必会导致:一是企业放弃创新主体地位,课题组育种取而代之;二是生产同质化,产品同质化;三是行业小散乱以及市场恶性竞争。作者认为,政府作为品种权保护的实施主体,首先应立法保护,将种权纳入国家强制性保护范畴;其次是执法,消弭潜在侵权因素,尽可能将侵权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
种权保护是政府对品种权人享有的对其被授权品种的排他性独占权利的保护与维持。作者认为,政府作为品种权保护的实施主体,有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立法保护,将种权纳入国家强制性保护范畴;其次是执法,消弭潜在侵权因素,尽可能将侵权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充分建立起品种权人的信心。
1997年政府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而“实施细则”则是2007年才出台,在这十年之间,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如空中楼阁,并没有落到实处。而“实施细则”出炉之后也未见有强有力的执法监督,滞后被动型保护执法严重打击了育种家申请种权保护的积极性。政府对种权保护的不力,势必会从以下三个角度搅浑种业市场。
种权保护的不得力一方面表现在种权保护申请期过长,新品种在其市场生命前期20%以上的时间是处于无保护状态,而这个时期正是侵权行为高发期,反而之后被保护的80%的时间没有太多必要,如果在前期没有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就鲜有发生,因为此时进行品种侵权,侵权者的市场风险极大,主要是品牌认可风险。另一方面是执法机构的被动滞后性执法,往往会令品种权人心寒,补救式的市场监管,以及自主举证要求使得企业对申请品种权保护的期望值一跌再跌,企业便在申请品种权保护方面失去信心,使恶性侵权行为频发,企业育种风险居高不下,因此企业便不愿意投资育种项目,那么便失去了创新育种主体地位。行业内育种创新能力不足,加上国外种企的压力,政府便鼓励民间育种,也就是常见的课题组育种,课题组育种的主体是科研院校。前隆平高科总裁刘石先生认为课题组育种存在三大弊端:①技术导向性育种,缺乏对市场需求的关注;②育种资源浪费严重,约50%的项目经费被用在项目研究以外的权力寻租方面;③育成的品种中看不中用,有市场开发价值的审定品种不到15%。尽管有以上种种弊端,但是课题组育种仍然能够主导行业,原因就在于政府对该种育种形式的“大力支持”。种质资源和育种经费交给科研院校,并不能够弥补种子行业育种能力的不足,科研院校技术导向型育种模式为行业带来新的困扰,那就是研发与市场的对接错位。
受国内种子生产基地限制,国内“三八线”式的种子生产格局屡见不鲜,在相同的制种环境下甚至会出现多家企业共享同一个制种户,共用同一批制种临时工的现象,这种生产模式无疑使得企业资源赤裸裸地暴露在竞争者面前,加之种权保护制度的软弱无力,生产基地便成为行业侵权的温床,套种、偷种情况严重。种权保护不力的背景下生产同质化必然导致产品同质化,继续往下导致行业小散乱以及市场恶性竞争。
既然能够轻易窃取他人研发成果,行业准入门槛又那么低,可以想象种子经营主体便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行业内,大家拿着同样的品种去经营同样的市场,品种轰炸、品牌轰炸使得种植户对市场供应品种的识别愈显艰难,结果就是每个经营主体都可以分到一杯羹,但又都不多,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行业主体分散,单个企业规模不大。而大量同质化产品涌入市场,必然会打破原有的市场供需平衡,可以预见在市场无法消化行业所提供的种子产品时,种子企业就会回归到最原始的市场竞争方式——价格战。提供同质化产品的主体越多,价格战就越混乱,没有一家可以掌控整个市场走势。而价格下跌又诱导种植户产生错误的认知,他们会认为价格下跌的品种的商业化价值有待重新评估,在选择品种时会慎之又慎。没有耐心和对价格敏感的客户就会立刻封杀该品种,那么新品种的市场需求会因其自降身份而下降。市场需求下降,市场供给增加,均衡市场供应量会比降价之前低很多,企业就会误以为该品种已经走向市场衰退期,随即将该品种列入待退行列,殊不知这种市场假象是由自己的价格战带来的。
归纳起来,政府对种权保护的不当是造成当前种子行业一系列问题的罪魁祸首,企业育种积极性下降,科研院校越俎代庖,选育的品种虚有其形,缺乏市场价值;而由于企业在生产环节无法进行资源保护,共享型生产基地便成为种业侵权的温床,市场品种差异化程度越来越小;市场竞争呈现白热化,无一家企业可以左右市场形势,使得绝无仅有的优良品种提前终结了自己的生命。
其实很简单,首先是立法,将新品种权纳入国家强制性保护范畴,给品种权一个清晰的身份,名正言顺。在立法方面,我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品种权法律体系,几乎在涉及种子行业的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有对品种权进行法律约定和保护的条款,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则更专业和系统的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了立法保护。其次就是提前保护原则。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问题发生之后去寻找补救的办法。这种滞后性的执法保护并不能给申请品种权保护的企业带来安全感,因为企业申请种权保护是希望不发生侵权套种事件,而不是希望在权益遭损害后追索赔偿。
最后就是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如今的种权保护可以说非常消极,政府在种权保护执法过程中处于无作为状态,侵权事件发生时,政府绝对不会是第一目击者,法律追偿时政府也不是举证者,这些工作全都又还给了企业。所以,政府一定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持续主动地对种业市场实施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并联系相关责任企业,高效解决侵权纠纷。
政府要做的应该是企业做不了的事情,那样才能使企业集中精力做市场。根据市场逻辑,一旦种权受到有效保护,其他的育种主体问题、行业门槛问题、市场竞争问题都会在“看不见的手”中得到解决。
何久春,湖南湘研种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 17号,410100,电话:0731-82791278
20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