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玲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4)
媒介作为一种权力的主体,不仅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和经济企业,同时还是公共领域,正是这种三位一体的机构特征保证了媒介权力相对稳定的需要,也保障了媒介与受众之间权力关系的通达。因此,媒介权力从生成直至产生影响的过程散布于社会的各个组织和群体中,这种弥漫、散点的权力分布方式使得媒介权力本身便具有多重性特点。
帕森斯把权力的聚集看作组织一个大型而复杂的社会的必要条件。权力的集中均缘于广泛的社会妥协和共识。权力可被视为实现集体目标的普遍手段,而不是满足有限的局部利益的特殊手段。[1]媒介之所以能成为权力主体存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媒介对整个社会广泛而稳定的信息服务,具有集体性权力的执行特点。
大众媒介因占据了最广泛的信息渠道而存在,受众团体出于信息知情的共同愿望,而自觉自愿地与媒体达成联合。受众生存所依赖的环境变化越快,越需要被迫收集多方信息。媒介凭借其巨大的传输优势和日新月异的传播能力,最大限度地迎合了人的这这种需求。一方面博得了公众的青睐,一方面又刺激了更大信息的需求,其与受众的联系也不断得到巩固。这种形势下,一个庞大的匿名受众群便自动聚集在媒介周围,并且由于和媒介在信息资源上存在较大落差而只能受制于媒介。媒介在很多时候也能根据受众的需要选择信息,在广泛的社会问题上寻求与受众的积极合作,并借助信息传播优势引导受众,因此,受众无形之中也成为媒介可以调动的一股潜在集体力量。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资源与权力获取之间是一种循环式的交往关系:一个人或机构拥有的物资资源越多,在社会交往和交换中就越能控制他人,对稀缺物质资源的垄断能够促使那些需要而没有这些资源的人们服从,权力有赖于对相关资源的拥有、控制和使用。
媒介的影响要成为权力,实施影响者必须拥有相应的“资本”。而这个“资本”,就是媒介所拥有的信息资源、传播设备和传播手段等。因受众对于这一资源有着广泛的社会需要,同时又没有对等的、对于媒介而言也是稀缺性的资源,所以在媒介和受众的信息交换中媒介拥有先天优势。具备这种优势,媒介也就掌握并控制向受众传播具体内容的权力,这就是传统把关人权力的来源;同时媒介还可以通过“议程设置”,表达、引导和控制舆论。尤其随着现代通讯和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技术被当作最富于创造性与挑战性的工具,被大量加以应用,来辅佐传播过程,技术的涵化运用使得事实的真相和媒介表象之间可以出现本质性的差异,这使得媒介的权力更能以一种隐蔽甚至扭曲的方式呈现并发挥作用。
合法性不仅包括法律上的制度保障,还包括社会主流权力的认同和支持。作为媒介从业者,有宪法赋予的最基本的权利,即言论自由(意见自由表达)的权利,同时有着本职业赋予的特殊的采访权利,这种权利帮助媒介将信息采集遍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并以最及时、最专业的方式帮助受众甄别并传播,这使得权利有可能转变为权力,并控制信息流动。
同时,大众媒体的公众性和公益性是大众传媒的权力基础,媒体在社会中所享有的合法地位,正是社会期望媒体发挥公共沟通的功能。媒介在发展中虽然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力量的牵制和影响,但之所以被倚重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媒介通过公共性信息服务所储备的最广泛的公众基础。因此,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最快捷、最有价值的信息服务,不仅是媒介的社会职责,更是它的生存基础。这种生存逻辑致使媒介在发展中必然努力提高其在社会大众中的公信力和认可度,通过发挥公共沟通功能来树立其社会权威。
另外,在人类的媒介历史发展中,所有政权形式几乎都不会任由媒介独立发挥,都积极地利用媒介操控和引导社会主流舆论。因为与自上而下的垂直权力机构相比,媒介往往能迅捷地将政府和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渗透性地传播其政治理念,灌输其意识形态。而对于媒介来说,获得政府的支持也是顺利开展活动的保证,因此在与政权机构配合方面也表现得十分努力。媒介和政权的联姻往往使得媒介的权力行使具有更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福柯认为,权力散布于整个社会,它不会静止成为某一个机构或个体的独有权利,而是某种循环流动的东西。权力是对各种可能产生影响的行动的总体结构,这种结构本身是无所不在的、不被觉察的。媒介权力是否能够成为一种弥漫性权力形态,关键是看在新的媒介技术条件下,媒介本身是否已经作为一种社会网络结构成为社会资源的载体。
现代媒介技术已经将人们纳入一个统一的信息共同体中,这种共同体信息流通的主要特点是互动,除了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互动、情感互动,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形态也必须借助这一平台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大众媒介对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来说,是实现社会内部充分互动从而使社会成之为社会的工具,对于社会中的行动者来说,是他了解周围环境、与环境之间实现充分互动从而使行动者得以继续生存和发展的途径。这也是大众传播媒介成为社会基本机制的原因所在,同时也是媒介权力的起源。”[2]
现代媒介技术的发展使媒介的触角日益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从大众传播到分众传播,人们一切显在和潜在的需求都被发掘出来加以开发成为媒介可以利用的资源。大众媒介以最快的超越时间和空间的信息扩散能力吸引整个社会依存于其中获知和共享信息,这种媒介化生存的滋生与蔓延,悄然消弱了人们获取直接经验的主动性。在这种媒介环境中,“人单独与世界遭遇的机会逐渐消失,媒介成为人与世界互动的中心环节。”[3]
媒介进行信息传播的信息源主要来自媒介外部,即社会上变动的各类信息。为了采集尽可能丰富和快捷的信息,媒介必须积极寻找可以依赖的尽可能多的信息资源,并与之建立持久稳固的联系,而往往这种信息资源中的大多数是来自政府部门和商业领域。媒介能采集到什么信息、能采集多少、信息可靠性如何很多时候不取决于媒介本身,而是取决于信息提供者 (主要是政府和商业机构)。这便使得政府权力主动介入其中,大众传媒所建构的信息拟态环境并非现实环境的相应重合,更多时候只是社会政治、经济权力机构精心筛选的结果。
话语,是人与人之间通过文本在特定语境间展开的沟通活动,话语既是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一种行为方式,人们通过它与世界发生作用。话语受制于社会结构同时又有助于社会结构的全方位建构。大众传媒的信息编码实质上是通过信息采集和传播活动产生一种指向性的强势话语,充当话语传播的增效器作用。
媒介在进行话语设置和社会沟通的过程中,与规定性内容的传播相应的,是媒介在传播这些内容时使用的是规定的语言,即必须按照一定的技术程序和国家意志去选择话语形式和话语方式。作为表达这些内容的形式,媒介组织积极确定自己语言的句法和词汇。在阿多诺和霍克海默看来,文化工业中的各种材料以及根据这些材料制作的媒介产品,都是通过相同的技术手段和特定的语言而形成的。当然,这种“规定的语言”显然来自于国家权力、来自于权力的强制性规定,并受其全面管理。这种被规范后的媒介产品使受众形成一致化的意识规范,塑造和维护了意识形态权威,表现出话语权。
在媒介的信息传播中,信息播送是媒介唯一有可能不受外围权力影响而自主独立形成的权威。因为媒介作为一个独立机构的最大特点是拥有自己的信息渠道资源,无论是通过什么方式采集信息和处理信息,都需要借助这种渠道资源才能播送出去并产生相应效果。媒介也往往利用自己的这种自主权力努力争取受众并和受众达成尽可能广泛的信息交流,藉此在满足受众信息获知的同时影响受众。
通过以上分析,在媒介权力的生成中,只有信息播送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威,从而决定了它的权力只能是相对的和部分的。它要受到社会政治机制和经济机制的牵制,如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对信息采集和信息处理的影响,这种牵制和影响就是政治和经济机制对大众传播机制实施的权力。
媒介权力受制于政治、经济权力的同时,也必须依托它的存在基础,即权力的公共性,媒介行使权力与全体公众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公众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媒介得以发挥权力的基础保障。正因为媒介对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人们才认同和赋予媒介各种权力,这也使媒介权力成了相对的、有条件的权力,也使媒介权力自然有了责任的性质。
施拉姆在他的《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分析了各种不同体制下媒介权力的内涵,并由此论述了媒介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根据自由主义的思想,公众通讯工具的作用在于报道情况和提供娱乐……,出售或广告的作用”。[4]自由主义报刊的权力在于 “对政府提供一种其他机构无法提供的监督作用”、“不受约束的自行修正”、“反对垄断”。社会责任论接受自由主义对于媒介权力的基本认识,但要求媒介在此基础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供给真实的、概括的、明智的关于当天事件的记述,说明意义”,成为“一个交换评论和批评的论坛”,描绘“社会各个成员集团的典型图画”,负责“介绍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美德”,使人们“便于获得当天的消息”。媒介承担更多的责任意味着需要更多的权力,所以这些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对媒介权力的修正和强化,使媒介从消极的行使权力变为积极的争取权力。在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报刊媒介理论中公众通讯工具担任3方面的工作:“提供通俗化的启发,借以帮助群众的政治觉悟;提供理论上的解释,借以通告各个思想;进行官方的消息报道,有助于党和工人组织的工作顺利进行”。媒介作为社会的“鼓动者、宣传者、组织者”存在。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代中国的大众传媒不断在更高程度上打破时空限制,这使我们面临新的问题:在现代大众传媒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把握大众媒介权力的限度?
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大众媒介主要是一种教化的力量,它依附于政治权力,但在某种程度上也间接地支配着政治的权力。这种权力存在的内在根据在于道德正义的力量、知识理性的力量和实践认同的力量。可以设想,当传媒失去这3种文化力、失去公众普遍的认同和威信,那将意味着媒介权力的丧失。为此,从正面角度讲,我们需要通过增强道德理性、知识理性和实践理性来维系媒介权力的信誉和力量;从反面角度讲,媒介权力如果失去理性的力量,将导致权力滥用,从而最终丧失其权力。这就决定了媒介权力既不能无限制,甚至任其泛滥,也不能将这种权力完全限制死。对此,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媒介权力的运用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前提,因而必须有利于意识形态阵地的巩固。
第二,媒介权力应传播先进文化,批判社会时弊,发表有利于社会文明或进步的文化。
第三,媒介权力在运用中应该遵守职业道德,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获取经济利益有机地加以结合。
第四,媒介权力应当根据社会所规定的准则对传播内容进行必要的选择,通过对媒介内容的必要控制,促进社会改良和整合。
第五,必须对媒介权力加以控制,以引导大众传媒健康地发展。
[1] 何双秋.媒介权力研究历史的反思、批判和重构[D] .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6:6.
[2] 倪虹.大众媒介的权力[J] .新闻与传播研究,1999(1):22-28.
[3] [美] 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著.传播学概论.[M] 北京:新华出版社,1984:35.
[4] 施拉姆.报刊的四种理论[M] .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