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吐尔文江·吐尔逊 新疆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当前国内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措施造成了少数民族和汉族间的不平等,是对汉族民众的“反向歧视”。不仅在民间有议论,而且在学界也有人持此观点。
这种所谓“反向歧视”的说法看起来似乎有些道理,但事实上站不住脚。中国民族政策的制定是根据建国当初的现实和以后的社会发展情况而确定的。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多都居住在边疆偏远地区或山区,自然条件艰苦,发展水平低,而且历史上一直处于被压迫的状态,为了消除少数民族和汉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平等,中央政府采取特殊措施对少数民族予以帮助,以求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竞争。
中国的民族政策已经实施了60余年,为何在今天出现了这种议论和认识?可能有几个原因:
第一,市场经济下资源分配压力增大,教育、就业等资源日趋紧张,不少民众认为更应当按照能力来分配资源;第二,近年来国内民族关系出现的一些新情况,部分地改变了国内民众对少数民族的态度,认为政府给少数民族的太多,而少数民族并没有相应回报;第三,国内民众个人权益诉求意识的提升,有人认为应该坚持法律的平等原则,对少数民族不能一味优惠。
实际上,我国的民族政策不是一个忽视法律平等和竞争规则的永久性法律规范,而是对以往受到歧视的少数民族群体利益予以补偿,是一种具有补偿性和暂时性的民族政策。
美国在1965年才开始实施“肯定性行动”政策,采取在求学、就业以及接受政府贷款和分配政府合同时,黑人、印第安人、拉美裔和亚裔以及女性有优先权利。目的是帮助在美国历史上长期受到歧视的少数族裔和女性更快地改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劣势地位。其做法与我们的民族政策相似,但比我国晚了十余年。
事实上也可以看到,中国60年来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措施是在逐步减少而不是增加,现在也仅剩生育和高考优惠了,由此也可以看出暂时性的特点。
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少数民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与汉族社会的差距依然存在,这中间存在多个客观因素。比如新疆的维吾尔族学生要想进入北大、清华,除了学习母语外,还要学习汉语和英语,以汉语考试才行。只看到对少数民族的优惠而无视少数民族在汉族主流社会中生存所要付出更多代价和努力的所谓“反向歧视”说法,如同在目前社会中男性权力处于绝对统治地位,女性的权益保障仍有待加强,男女平等的实现还需要一个很长过程的现实下,有人发出对女性的一些优惠措施是“对男性的反向歧视”一样,极其荒谬。
民主制度的真谛,恰恰在于容纳和保护少数人。中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从建国之初开始,在一个少数民族只占人口5%的国家得以建立和实施,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进步。片面强调“绝对公平”的自由竞争,并不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作者是新疆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