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洪涛
(商丘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商丘476000)
自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诞生以来,就成为了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争议的焦点。就拿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来说,国内外学者给其下的定义就达几十种,目前关于企业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仍可以分为强烈对持的两大阵营,一派认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企业公民”的基本职责。另一派认为企业唯一的责任就是经济责任,承担社会责任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这两种思想激烈碰撞的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理论并没有转化为实践,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进程与西方国家相比相对滞后,为了能够有效地促进中国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实践,有必要对社会责任理论进行重新梳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进行重新界定成为紧迫之事。
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核心内容尚没有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概念始于美国,是由美国学者谢尔顿首先提出的,其认为,公司的经营应该与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与公司盈利相比,应该把社区的利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打破了“公司的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的传统公司理论。作为第一个把利益相关者理论系统引入社会责任理论的学者,阿奇B.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即是企业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是逐步演进的,唯有置身于一定的历史背景中,才能真正领会企业社会责任的完整意义。’为了更好促进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认为,给企业社会责任下定义要结合以下因素:(1)中国现实背景。不同时代对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范畴应有不同的期望,目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和工业化中后期阶段,经济增长仍是政府努力维持的首要目标。(2)目前中国社会大众的社会期望。商品质量的保障、劳动者收入的提高、环境的改善、收入分配合理化等无疑是中国目前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3)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并列。也就是说社会责任是建立在经济责任实现基础之上的,社会责任强调的是经济责任之外的非股东利益相关方利益的实现。(4)符合帕累托更优。第一层次含义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不能损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这是最低要求。第二层次含义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主动改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5)企业社会责任体现的是一种行为意向。
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中为改善社会福利(商品质量的保障、劳动者收入的提高、环境的改善、收入分配合理化等)所采取的主观行动意向。此定义可以用两种求解最大化的方式来表示企业社会责任行动的有效性。
第一种方式: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实现企业自身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maxu(π(a),Δw(a)),其中u代表企业的效用函数,a代表企业采取社会责任行动,π(a)代表企业采取社会责任行动所取得的收益,Δw(a)代表企业社会责任行动对社会福利的改善。上式等价于:max[(1-β)π(a)+βΔw(a)],β代表企业采取社会责任行动的行为意向,满足0<β<1。当β=1时,代表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行动有完全偏好。当β=0时,代表企业完全不愿意采取企业社会责任行动,其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第二种方式:以帕累托更优的视角表示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的生产活动不能以损害社会福利为前提。maxπ(a),s.t.w(z(a)≥w0,也可以写为:L=π(a)+λ [w(z(a)-w0],其中,w0代表最低限度的社会福利水平。这样也就可以用求解拉格朗日乘数的方法求出最佳的企业社会责任行动。
从上文可以看出,在对企业社会责任下定义时提出了两条重要标准:第一层含义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不能损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这是最低要求。第二层次含义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主动改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这两个层次有着内在的关联性,第二层次是建立在第一层次基础之上的,如果第一层次都不能很好的得到实现,那么第二层次更不可能得到保障。所以说中国政府要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基本的就是要保障第一层次的实现,然后再努力拓展第二层次,这样一种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模式对企业和利益相关者来说都甚为有益。制度建构能够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已经得到各界人士的认可,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通俗的讲正式制度就是指相关主体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企事业部门的规章制度等等。非正式制度是指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形成的被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文化传统等等。正式制度的构建能够实现第一层次的含义,而非正式制度的建构能够保障第二层次的实现。所以本文认为有针对性的制度建构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下文将使用基于非对称博弈支付矩阵基础之上的生物进化的“复制动态”模拟机制来分析政府制度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
2.1.1 非对称博弈支付矩阵的构建
以非对称博弈支付矩阵为基础,构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从而分析生物进化的“复制动态”模拟机制和进化稳定策略的形成过程。构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非对称博弈支付矩阵:
(注:a和b为大于0的常数,如果企业选择履行社会责任,而政府选择惩罚策略企业得益为a,政府得益为b。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受到政府的惩罚时企业得益最少为a,政府得益同样最少为b,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不惩罚时企业得益最大为3a。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采取惩罚策略时,政府得益最大为4b。)
2.1.2 建立在非对称博弈支付矩阵基础之上的“复制动态”模拟机制
以非对称博弈支付矩阵为基础的生物进化的“复制动态”模拟机制是在两个或者多个有差别的博弈方之间进行的,相互之间随机配对进行博弈分析。如上述支付矩阵显示,假设有企业和政府两个博弈方群体,企业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处于先动优势,如果博弈方1中有一个企业采用履行或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那么在博弈方2中将会有一个博弈方选择惩罚或者不惩罚策略的一种,也就是说每次博弈都是在博弈方1的一个企业与博弈方2中的一个政府中间进行的,这样也就可以在这两个群体中分别随机选取一个企业和政府进行博弈。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每一方的学习过程和策略模仿过程是在自己所属群体的范围之内进行的。这样就可以对企业群体和政府群体分别进行复制动态和进化稳定策略分析。
企业群体的复制动态和进化稳定策略分析:假设企业群体中采用履行策略的企业数x,那么采用不履行策略的企业数为1-x。同时,假定在企业群体中采用履行和不履行策略的期望得益分别用和表示,群体平均得益用表示。那么根据上述非对称支付矩阵,不难求得:
解得:
图1 企业不同水平稳定状态的相位图
政府群体的复制动态和进化稳定策略分析:假设在政府群体中采用惩罚策略的企业数为y,采用不惩罚策略的企业数为1-y。并且假定在政府群体中采用惩罚和不惩罚策略的期望得益分别用和表示,群体平均得益用表示。那么根据上述非对称支付矩阵,不难求得:
不难求得:
图2 政府群体不同水平稳定状态的相位图
图3 企业和政府两博弈方群体的复制动态和稳定性
上面已经分别针对企业群体和政府群体进行了复制动态过程的分析。下面将把企业群体和政府群体比例变化复制动态的关系在一个图中表示出来:
从图3不难看出,x=0,y=1和x=1,y=0是此非对称博弈的两个进化稳定策略,在此非对称博弈的复制动态进化博弈过程之中,当初始情况落在A区域时,均衡结果会最终收敛到进化稳定策略x=0,y=1。当初始情况落在D区域时,均衡结果会最终收敛到进化稳定策略x=1,y=0。当初始情况落在B和C区域时,均衡结果很大可能会收敛到x=0,y=1。所以说具有有限理性的企业和政府通过长期的博弈,大部分情况下最终会收敛到x=0,y=1,即企业采用不履行策略,政府坚决打击。少数情况下会收敛到x=1,y=0,即企业采用履行社会责任策略,政府采用不惩罚策略。
2.1.3 结论分析
(1)进化稳定策略的最终状态取决于政府制度建构的结果
从对企业和政府两博弈方群体的复制动态过程和稳定性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最终的进化稳定策略的形成取决于制度建构的最终结果。也就是说,最终的进化稳定策略取决于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下,政府采取的奖励措施(不惩罚)的激励情况,取决于在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下,政府采取的惩罚措施的惩罚力度。激励机制的设计情况和惩罚力度的强度直接决定了最终稳定状态的趋势。正如上图显示的A、B、C和D四个区域,如果制度建构的结果使初始状态落在A区域,那么最终的进化稳定策略会收敛到x=0,y=1。如果制度建构的结果使初始状态落在D区域,那么最终的进化稳定策略会最终收敛到x=1,y=0。
(2)政府的行政效率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
这里政府指的是广泛意义上的政府,即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也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与企业有紧密联系,并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的机构和组织。这些机构和组织的行政效率的高低,即这些机构和组织执法强度和力度的大小从根本上决定了最终稳定策略的走向。在对企业与政府进行的复制动态进化博弈分析时,暗含着一个假定:政府是万能的,在企业做出行为选择时,政府能够依据相关标准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有效判断,并付诸积极有效的行动即采用惩罚或者奖励(不惩罚)措施。正如前文已经分析过的,目前存在着许多官商勾结的现象,政府成为了地方企业的庇护者,即使在企业出现违法经营、随意排污、假冒伪劣等生产行为从而严重威胁到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官员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企业的生产行为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或者说即使过问,也只是对企业小有惩戒,对其根本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可见,这些政府的执法行为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进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理念不是一句空话,真正地把执法理念贯彻到实际行动中去才能很好地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上文基于非对称博弈支付矩阵基础之上的生物进化的“复制动态”模拟机制详细分析了正式制度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不难验证非正式制度同样可以达到正式制度的效果,更有甚者比正式制度更加有效。下文将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把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分为若干层次,在不同层次制度范畴的作用下,企业将面临来自外部的各种压力,被动履行转化为主动履行将成为企业的一种明智选择,否则不管从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角度看,企业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企业的作用机制可以通过图4表示:
图4 制度对企业的作用机制
从图4可以看出,微观制度建构包括三个方面: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社会责任实践机制和社会责任产品有效价格形成机制。构建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条件,否则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将无章可循。
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机制是一个系统性范畴,是企业能否履行社会责任的关键所在。其包括四个方面:社会责任立法机制、社会责任考核机制、社会责任监督机制和社会责任推进机制。社会责任立法机制是指企业应建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生产行为规范、工作条例、贪污腐败制度等等。企业社会责任考核机制是指通过建立一定标准的指标体系,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客观评价。社会责任监督机制是指企业针对社会责任问题建立相关的部门和机构,这些部门和机构包括社会责任发展规划部门、社会责任主管部门、社会责任推广部门等等。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现实条件有选择性的履行不同层次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责任实践机制的四个方面,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共同促进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实践。
社会责任产品的有效价格形成机制是一个多边互动机制,是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互相作用的结果。其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看成是“社会责任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社会责任产品”的成本可以部分(非全部)添加到其生产的真实产品的价格之中。这样企业就降低了部分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并且带来了良好的声誉。政府可以通过给于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税收减免或补贴的方式购买“社会责任产品”。消费者可以用“货币选票”的方式购买“社会责任产品”,使消费者真正成为“上帝”。也就是说消费者要购买能够较好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的产品,尽管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产品的价格可能略微稍高,消费者也要把货币选票投给这样的企业。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又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措施给于惩戒。消费者可以进行“沉默的抵抗”,用货币选票的方式促进其生产合格的“社会责任产品”。
法律法规是能够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为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是指企业要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明确企业利益相关方,其包括消费者、股东、贸易伙伴、员工、环境、社区等。从这些利益相关者出发,建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虽然中国针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建立了各项法律法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不能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以环境责任为例,环境保护法不能简简单单的笼统的提出企业应该履行环境责任,还应该依据企业的规模或者依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设定一个适度的环境可以承载的污染程度,依据这个平均标准设定法律法规。在这个法律法规中还应该对违法企业所应该受到的具体惩罚做出明文规定,这样才能对企业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威慑,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依据这个思路可以建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等,从而切实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指的是非政府组织,但是能够发挥像政府一样的监督作用,其往往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情况有着更为准确的了解,其可以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情况反映给政府,从而有效地成为政府的助手,提高政府执法的效率。构建合法的、强大的和具有能动性的社会组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政府在社会组织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可以借助法律法规建设,塑造和完善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使社会组织独立发展,摆脱过去那种政府管的过宽过严的局面,政府可以转移那些社会组织可以履行的职能,积极培育独立的社会组织微观主体,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最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和加快人才输送机制的建设进程。在政府的引导下,中国能够建立合法的能与企业进行谈判协商的消费者组织、劳工协会、公民的志愿性社团等组织,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长期以来,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为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非有意建构的并且被广大企业员工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信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可见,企业文化是非正式制度的一种,能够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当今的企业竞争已经不简简单单的是一种技术上的竞争,而是一种文化层面上的竞争。由于技术上的差距而造成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发展规模的差距很可能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入而得到根本扭转。企业社会责任对大部分企业来说可以说是一种新鲜事物,企业基本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此时,谁能够抓住这个战略机遇期,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形成一种特定的企业文化,谁就能够扭转过去的劣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企业文化的核心就是价值观,企业主管领导要以履行社会责任为根本导向,有意识的型塑价值观。这样形成的企业文化不论从企业自身的发展来说,还是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层面来说都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宏观制度软环境的建设是相当滞后的,目前很多企业的高管尚没有从真正意义上理解社会责任的理念,更谈不上让他们主动去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宏观制度软环境迫在眉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责任理念。政府在有目的塑造宏观制度软环境时,要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体系,结合中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制度软环境的理论体系,以此为基础构建宏观制度软环境。(2)吸收中国的文化精粹。和谐思想就是中华文化的精粹。和谐二字意味深长,和谐社会更是点出了“和谐”的本质: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3)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功能。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创造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并且可以唤醒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维权意识,从而更好的制约企业行为。
目前,国有企业尚不能成为社会责任范畴的引领者和开拓者,其表现阻碍了企业社会责任宏观制度软环境的构建。所以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重新定位。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变革。(1)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的重新定位。国有企业改革要打破以往的整体划一的做法,可以把国有企业分为垄断型和竞争型两大类,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以经济效率为目标进行市场化改革。对于自然资源垄断型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行业应该保持其应有的国有经济地位,这些企业应承担国家赋予的稳定经济、调控价格、弥补市场失灵、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责任职能。(2)国有企业角色的重新定位。国有企业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早已经被赋予了历史责任。2008年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强烈要求:中央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从这条意见中不难看出,国有企业不但要承担发展经济的重任,还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条《意见》只是一个倡导性文件,很难对国有企业的行为构成真正的威胁。政府可以出台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具体规定垄断型国有企业和非垄断型国有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范畴,这样就可以更好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3)国有企业目标的重新定位。国有企业的目标可以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但是,中国有很多国有企业高管不承认社会目标。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中国进行了长达几十年的国企改革,改革就要付出成本,这无可非议。但是,如果借改革之名,一味偏离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定位,出现人们的议论和非议那也无可厚非。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但是,经济目标不是国有企业的最终目标。经济目标的实现是达成社会目标的前提条件,“企业办社会”实际上就是忽略了这个限制性条件,从而最终走向失败。所以说经济目标并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终点,社会目标的实现才应是国有企业的最终目标。
首先,在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进行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使用两种求解最大化的方式可以表示企业社会责任行动的有效性。其次,使用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正式制度建构在促进第一层次社会责任的作用。非正式制度能够促进第二层次社会责任范畴的实现。最后,把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总和划分为三个层面: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微观层面的制度建构是企业的内部促进机制,中观层面的制度建构是企业的外部监督机制,宏观层面的制度建构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竞争机制。在这三个层面制度的互相作用下,内部促进机制、外部监督机制和竞争机制将互相作用,共同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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