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一欣
相对于正规的银行贷款而言,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是未受到金融主管部门规制的金融交易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控下,不少金融中介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从事民间借贷活动。2011年下半年以来,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涉及到浙江、福建、河南、江苏和内蒙古等不同省份的金融中介公司和借贷企业。
1、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2、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3、盈利思想的引动。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4、手续简便的驱动。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借贷方式。
当前,在借贷资金收紧的背景下,尽管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企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但其固有的趋利性、隐蔽性、分散性和无序性导致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民间借贷潜在风险比较突出。一方面,民间借贷建立在以私人关系为核心的文化观念之上,贷款人对借贷人多是基于以往经验判断,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也缺乏有效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系统,派生出的契约约束关系较为脆弱,往往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当前信贷趋紧的背景下,愿意给出更高利率水平的借款人数量不断攀升,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贷款人出现机会主义和冒险主义行为,从而隐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和经济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多采用借条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机制,以及妥善的担保机制,一旦发生纠纷,在举证上存在问题,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受到威胁。
2、破坏金融秩序,容易诱发社会问题。一是由于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率水平,一些放贷机构(个人)利用这点进行高息揽存,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一些企业通过付出高息成本获取资金后,尽管可以解燃眉之急,但财务支出明显增大,若遇市场风险很容易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如此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如此循环往复必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二是民间借贷这种交易性质就决定了带有一定的矛盾性,由于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家庭、亲朋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加之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违约事件时有发生。据了解,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个别地方的民间金融组织常运用特殊的风险控制手段,如暴力催收、与黑社会勾结等方式强迫欠债企业还款,给社会安定带来了巨大风险。
3、民间借贷总量和投向不易控制,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之外,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使得国家对全社会资金供给总量和结构无法准确把握,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和随意性较强,对于整体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发展方向考虑不多,容易在利益的驱动下将资金投向“两高一资”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助长了受限行业的发展,造成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影响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实施效果,阻碍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
民间借贷尽管门槛低、手续简便、快捷,但其高利率加重了借款人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建立有序的金融环境,而且企业民间借贷逃避金融监管,如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容易冲击金融市场秩序,不仅会抵消宏观调控效果,也会对社会稳定带来潜在威胁。因此,要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规范、引导、监督民间借贷。
1、要对民间借贷给予法律地位。要加快立法,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规定什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什么是非法的民间借贷,对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予以保护和规范,对非法的民间借贷则要严厉打击,这样,使社会公众能够比较清晰地把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借贷区隔开来。通过从法律上确定民间借贷的地位和行为,合理控制民间借贷风险,减少政府对民间借贷高成本、低效率的管制活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2、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政府切不可忽视民间资本,要对民间资本予以充分的重视,政策方面要制定与外来投资同等的优惠政策,使民间投资获得较多的宽松政策和有效的支持,使其更好地为不同经济成份的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要继续拓宽对中小企业借贷的渠道,创造公平的借贷环境。要以市场利率为导向,加快利率改革,实行存款浮动利率,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直接借贷与民间借贷之间合理分布。同时,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针对性强的服务体系,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比如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等。
3、扩展民间借贷的渠道,规避民间借贷风险。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观念,创新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以满足中小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同时,推动民间借贷的正规化运作,应积极尝试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履行委托贷款业务。可以组建各种信用中介机构,同时允许和鼓励现有的各种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为金融部门提供信用和担保服务,这样不仅可以使资金投资者的风险变小,而且可以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使民间借贷的正规化运作。
4、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与分析。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建立有效的监测与分析系统,以加强对民间借贷情况的监测与分析。中央银行要合理调控银行借贷、证券借贷、民间借贷及其他形式借贷的比例与规模,从总体上把握好适当的结构比例。银行和银监部门的各级机构,要选定一些民间借贷较活跃的地区作为重点,对民间借贷利率实行定期监测,对民间借贷情况经常进行调查。尤其要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收集机制,全面掌握民间金融运行情况。同时应完善机制实现所有者的自律监管、市场方的外部监管和官方监管的有机结合,共同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