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水文 龚 勋
结合对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从22个省市的29家金融机构选取了1294户信贷企业,经核对其申请信贷的会计报表和申报纳税报表,发现79%的企业两套报表不一致,收入、利润平均差异为53%、164%。延伸核查部分企业发现,企业申报纳税的报表真实性相对较高,企业以虚假会计报表申报获取银行贷款的问题突出,部分贷款被挪用。
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信贷报表与纳税报表不一致的企业违反了 《会计法》规定,编制了两套以上的报表,根据自身利益需要,任意改变会计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一是直接虚构报表数据。延伸核查发现,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未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混乱,为了达到获取贷款的目的,按照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提高销售净利率、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方向,直接调增或调减资产、负债、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二是通过技术手段优化相关财务指标。通过扩大会计报表汇集范围,将不应该并表的财务数据并入自己的财务报表,提前确认收入提高收益,以及通过报表内各项目之间的调整等方式,优化相关财务指标。
在检查中还发现,部分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减收入、利润及资产,少缴税金的现象。如:有的企业仅将已开票收入申报纳税,还有企业滥用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采用双重标准等。
检查发现,绝大多数虚假审计报告是小型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这些会计事务所业务量小,生存空间有限,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往往被迫按企业的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另外,检查还发现部分企业甚至私自篡改、伪造审计报告,有的企业使用事务所出具报告的封面及正文,而将篡改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附在事务所出具报告正文之后;还有的企业私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印章、假冒他人签字、假冒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报告。
在选取的1294户信贷企业中,681户信贷企业信贷报表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占总户数 53%,其中,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有615户,占总审计户数的90%。为了了解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状况,重点对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信贷企业进行了对比核查,发现有478户信贷报表与纳税报表不一致,占无保留意见总户数的78%,只有137户信贷报表与纳税报表完全一致,占无保留意见总户数的22%。进一步选取99户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信贷企业进行延伸核查发现,只有23户信贷企业信贷报表数据与检查数据完全一致,报表真实比例仅为23%。另外,从审计金额看,延伸核查的99户信贷企业的信贷报表,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主营业务收入合计644.92亿元,经延伸核查发现,实际主营业务收入合计448.19亿元,较信贷报表数据减少31%,表明对上述信贷企业进行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较差。
表1 无保留意见的报表审计质量分析表
延伸核查发现,河北、上海、广州、天津、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市22家企业存在改变贷款被挪用的问题,涉及贷款金额23.43亿元。这些企业信贷报表数据大多造假,部分企业通过虚假报表获取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将贷款资金投入限制类房地产业获取暴利,既增加了信贷风险,也对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造成了冲击。
利用虚假报表获取贷款和逃避税收的“始作俑者”是企业,但能够利用虚假报表轻易获取贷款资金从而引发虚假报表盛行,却是由信贷企业利益需求、金融机构审查不严、社会监管环境宽松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以下从信贷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环境等方面对虚假报表产生和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
1、融资需求及逃税动机是虚假报表形成的内在动因。由于银行评信、授信条件有一定要求,对应申请贷款的企业财务指标也有一定的标准,财务数据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无法达到银行放贷的条件。企业为了能获取贷款,往往会通过人为调节增加资产规模、提高利润、改变资产结构等方式来粉饰财务报表,炮制出虚假财务报表来实现融资需求。同时,为了偷漏税收、少缴税金,企业申报纳税时虚减收入、隐瞒营业利润,导致申报纳税的财务报表失真。因此,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逃税动机催生出了虚假报表。
2、信贷企业的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的制度要求之间的矛盾,是虚假报表形成的制度原因。近年来,我国的民营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日益增大,但由于经营规模偏小、盈利能力不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仍比较单一。据调查,95%的民营企业选择银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渠道,只有在得不到银行贷款且急需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才会转向其他成本较高的融资方式,如信托、担保、典当以及民间资本等。而商业银行为控制信贷风险,多数都会对信贷企业设定“门槛”,如资产规模、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等,体现在财务指标上可能会涉及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销售净利润率等。虽然各家银行对这些指标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阶段,在财务数据上很难达到一般金融机构的授信要求。为了更好地生存、发展和壮大,企业亟需流动资金,只能通过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方式来满足金融机构的授信要求,取得贷款。从实际情况看,进行实地调查的247户信贷企业中,只有15户信贷企业存在将贷款资金借给外单位使用 (主要是关联公司)的行为,占比6.07%;其余232户信贷企业的贷款资金都是自用,显示信贷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基本属实。
3、信贷企业法律观念淡薄,是虚假报表形成的主观因素。受各方面因素制约,农信社和城商行的客户往往是一些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企业运营理念和财务管理理念与企业负责人的个人素质高低息息相关。调查发现,多数民营企业负责人对编制和利用虚假财务报表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以为然。他们认为,银行关心的是企业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地归还银行贷款,只要企业能够确保及时、足额地归还,信贷报表的数据是真是假关系不大,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是为了避开财务指标要求的需要,这种行为无伤大雅。在这种“理念依据”的支撑下,部分信贷企业的负责人冠冕堂皇地授意财务人员编制虚假报表,部分财务人员迫于压力,只能采用各种手段调整财务数据,或是要求会计事务所对信贷报表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4、违规成本过低,是虚假报表产生的重要诱因。对于民营企业或正处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而言,制约其成功获取银行贷款的重要因素是资产规模、负债水平、业务收入规模等财务指标,企业只需在财务报表上稍微动心思、做些手脚,银行的信贷资金就可以顺利地流入企业,帮助企业“起死回生”或是加速发展和壮大,这对资金普遍不充裕的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有着很大的诱惑。另一方面,改动这些财务数据所面临的风险和所需的成本几乎为零。首先,如果银行没有审核出这是假报表,则企业可能因此取得了所需要的贷款资金,解了燃眉之急;其次,若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才发现这是假报表,也只能要求企业提前偿还,只有在贷款到期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才能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最后,即使银行在一开始就分辨出这是假报表,顶多只是不发放贷款,而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企业来说也没有造成损失。正是由于企业利用虚假报表获取银行贷款的违规收益与违规成本的严重不对称,诱使企业在编制和利用虚假报表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上肆无忌惮。
1、绩效考评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流于形式。为顺利完成年度经营和发展目标,金融机构通常将总目标分解为多项业务指标,以年度计划形式分配给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再将各自的指标分配落实到各分、支行,进而落实到每位职工身上,指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依据,直接影响到分、支行领导和职工的薪酬、职位等事项,信贷指标也是如此。无可否认,这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机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数量指标的计划和完成情况比较直观,考核起来也比较容易操作,很多金融机构在考核分、支行的信贷绩效时,往往只注重数量指标,导致分、支行在信贷方面片面追求贷款总额、新发展客户数、市场占有率等数量指标,而忽视了对资金使用安全性、用途合规性、坏账发生率等质量指标的要求。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中小金融机构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资金实力上都不具有优势,加之中小金融机构之间的激烈市场竞争,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为完成考核指标,对贷款“三查”制度和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阳奉阴违,对信贷企业利用虚假报表获取贷款、挪用贷款资金等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内控制度流于形式,这是虚假信贷报表能顺利获取贷款资金的主要原因。
2、过于信赖抵押物,对会计报表的重视程度不够。调查发现,许多金融企业对贷款风险的注意力集中在信贷企业是否有抵押物以及抵押物是否足值上,企业的会计报表只是申请贷款必需的形式要件,只要在信贷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其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基本不加核实,部分档案中甚至缺乏反映信贷企业及担保企业经营状况的普通会计报表,更遑论向企业索取并分析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如调查选取的1273家信贷企业中,以质押和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有802户,占全部信贷企业的63%,金融企业对提供了充足抵押和质押的信贷企业,在贷前审查、贷中调查和贷后检查上相对比较宽松。
3、信贷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专业素质不高。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基础差,底子薄,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自身队伍建设,都有一定的差距,基层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些信贷员甚至看不懂企业的报表,根本不具备财务报表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仅凭表象来判断企业的效益好坏。另一方面,部分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对企业的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没有进行全面认真的贷前调查,有的甚至可能在知道企业经营不善或知道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情况下,粉饰贷前调查情况表,使企业顺利地申请到贷款;在贷后管理中也是敷衍了事,采取走访和座谈形式,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控往往是监而不控,使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挪用资金。
1、制度方面。一方面,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要求,商业银行设置和利用一些财务指标对信贷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另一方面,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小企业业务,银行授信调查应注重现场实地考察,不单纯依赖小企业财务报表或各类书面资料,应注重收集小企业的非财务信息,包括小企业主的个人信用情况、家庭收支情况等”,许多商业银行以此为依据,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定了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在业务调查、审批以及评分体系上突出了对非财务因素的了解和评价,减弱了对财务报表的重视程度和依赖程度。客观上造成了商业银行需要信贷企业提供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财务数据但又对财务报表本身不够重视的矛盾,容易引发虚假财务报表的现象。
2、税务方面。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其关注的是企业纳税申报表,而对企业上报的会计报表只是作为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由于申报纳税的报表数据与企业账簿实际记录的数据一致性程度较高,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很少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给予关注,也不要求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观上为虚假报表的存在提供了空间。在所进行实地调查的247户信贷企业中,有15户信贷企业的纳税报表为虚假报表,占比6.07%。
3、中介机构方面。调查发现,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成本仍远远低于造假收益,部分会计师事务在信贷报表的审计中,或为“利”所诱,或为“利”所逼,放弃了职业操守和道德良知的双重底线,与信贷企业沆瀣一气,对虚假信贷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虚假的财务报表披上了真实的“外衣”,致使利用虚假财务报表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更加冠冕堂皇。
4、其他监管部门方面。虽然《会计法》明确要求企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而且“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目前税务部门的征管信息系统、人民银行的诚信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系统都不统一,各成体系,互不相干,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现在金融企业在贷前调查时只能通过诚信系统查阅企业贷款、担保等信用情况,其他系统没有对金融企业开放,增加了贷前调查的难度,也影响了监管合力的发挥。
金融监管部门应研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给予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倾斜,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成立多种形式的信贷担保机构,开辟多种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对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型、科技型、成长型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实行减税、贴息、补贴等优惠政策,调动金融机构融资的积极性;逐步开放民间借贷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并制定具体法规进行规范,明确融资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将其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组织协调民营中小企业成立互助型的行业协会或联盟,通过企业互助和合作解决部分融资需求,等等。
金融机构应改进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消除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心理歧视,并针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急、频、少、繁”的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如根据企业“三品三表”和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情况,在确保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供更加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
目前,税务部门的征管信息系统、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系统各成体系、互不统一,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建议政府职能部门间发挥自身的协调力量,建立企业征信系统,将企业在银行、税务、工商、海关、质监等各部门的信用记录整合起来,形成完整的信息库实现机构信息联通和共享,从而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后的征信系统,应涵盖政府职能部门登记的企业注册信息、年检等级和产品达标信息、税务等级信息、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息、进出口报关记录、信贷融资记录、行业统计分析信息、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等。通过企业征信系统,银行可以清楚地了解交易对方的实际情况,规避风险;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有效监管,根据信用状况奖惩企业;而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改进自己的信用状况。以此共同在社会上营造诚信的社会风气,杜绝企业利用虚假报表获取贷款、逃避税收等行为。
另外,建议在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建立涵盖所有企业的会计信息中心,由企业向会计中心报送会计报表,由会计中心向税务局、统计局、工商局及金融机构等报表使用部门提供统一规范的会计报表,这样,企业利用虚假报表获取贷款和逃避税收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
金融企业应加强内控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一是通过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执行力度,认真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措施进行认真评价,增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二是银行加强对客户经理、信贷员等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高职业判断鉴别能力。三是加大执行信贷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力度,在经营审批各环节明确责任,加强核查,严格追究,从制度上铲除滋生各种不良信贷文化产生的土壤。目前,我国银行业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贷款责任人处分规定,各家银行各行其是,出现了责任成本太低而国家损失巨大的现象,纵容了内外勾结、损公肥私的行为,甚至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受贿罪的罪犯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应加大对会计事务所的检查力度和频率,对作弊造假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撤销其从业资格、资质。目前对中介机构的处罚重事务所轻个人,基本上没有对个人的罚款处理。即使造假手段非常恶劣,也很少对主要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监管不严、惩戒不力,助长了中介机构造假风气的蔓延。为了根除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毒瘤”,必须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让违规中介机构和个人付出惨重的代价。加大过失成本,事务所和会计师才会自我强化风险意识,更加谨慎执业。
当前,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作为承担金融资产管理、防范金融风险职责的财政部门,应积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议以全国统一组织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资产质量、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内部控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提高效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