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灌区普查工作探析

2012-02-26 00:48党如童桂琳贺
东北水利水电 2012年7期
关键词:普查员灌溉面积台账

马 涛,任 聃,党如童,桂琳贺

(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辽宁 沈阳 110003)

辽宁省灌区普查工作探析

马 涛,任 聃,党如童,桂琳贺

(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辽宁 沈阳 110003)

文章介绍了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灌区专项清查阶段的基本情况,分析了灌区普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水利普查;灌区;辽宁省

水利普查将灌区作为一项重要的普查内容,主要对灌溉面积及灌区基本情况、灌排工程等信息进行普查,从而为流域规划、农村水利建设、水资源开发管理等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1 辽宁省灌区专项普查基本情况

目前,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灌区专项清查阶段的成果已顺利通过了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国普办的终审验收。辽宁省水利普查清查阶段共上报灌区2 520处(其中大连市784处),总灌溉面积846.652 7万亩(其中大连市58.905 0万亩),其中2 000亩及以上灌区211处(其中大连市13处),大型灌区10处(其中大连市1处),中型灌区62处(其中大连市4处),跨县灌区9处(其中1处为跨市)。各市上报的灌区数量及灌溉面积详见表1。在上报的74处大中型灌区中,与2009年上报的万亩以上灌区名录、《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十二五’规划》完全匹配的有68处,相似度接近92%。

9月26日—9月27日,辽宁省完成了灌区专项填报上报阶段的省级培训,目前正在开展普查数据的获取工作。

2 辽宁省灌区专项普查存在的问题

1)大型灌区合并与拆分的标准难以界定。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灌区专项共上报大型灌区10处,然而在普查过程中发现有些大型灌区合并与拆分的标准很难界定。水利普查中灌区的定义是:有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灌溉排水工程系统控制的区域。目前辽宁省的很多大型灌区通常由县级水利(务)局管理,按照行政区划分设了几个下属的管理机构,并且这些下属的管理机构都有独立的法人。比如,辽宁省的浑沙灌区,原来“规划”中的设计灌溉面积是42.6万亩,覆盖沈阳市的苏家屯区和辽阳市的灯塔市,引大伙房水库和浑河水进行灌溉,且为同一个取水口,同一条总干。在苏家屯区和灯塔市分别有苏家屯区八一灌区管理处和灯塔市浑沙灌区管理处,对其行政范围内的灌溉面积进行管理,但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对整个浑沙灌区进行管理,因此此次水利普查将原“规划”中的浑沙灌区按照行政区划拆分为苏家屯区浑沙灌区和灯塔市浑沙灌区。

表1 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灌区专项清查阶段上报成果统计表

2)灌区专项普查与灌区台账建设关联性较差。灌区专项的清查工作是从4月份开始的,而灌区台账建设则要求1月份就上报灌区调查对象初始名录。此外,纯井灌区不在灌区专项的清查范围内,而灌区台账中要求对规模以下灌区按照灌溉水源类型,即地表水、地下水和井渠结合灌区各选总数的20%,即纯井灌区也在灌区台账的建设范围内。由于普查开展时间和普查对象范围不同,灌区台账无法利用灌区专项普查数据,给基层水利普查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灌区斗渠基本无计量设施,台账建设困难。目前辽宁省大中型灌区的计量设施基本安装到支渠上,小型灌区基本无计量。按照灌区台账普查方案的要求,需要选取典型斗渠进行实际测量,其他斗渠根据临近的典型斗渠进行估算,从而得到灌区的用水量。省大型灌区的斗渠数量接近1万条,基本都没有计量设施,要想得到准确的数据,只能购买流速仪、流量计、量水槽等仪器,然而县区普查机构经费困难,工作人员技术水平有限,在这些设备的采购和使用上都存在很多困难。

4)灌区专项普查数据与参考资料数据存在不匹配现象。此次水利普查对数据可靠性的审查,主要是将万亩以上灌区普查数据与2009年上报的万亩以上灌区名录、《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十二五’规划》相对比。经对比发现普查数据与参考资料中完全匹配的有68处,清查中有、参考资料中没有的有6处,详情见表2。

5)各级领导与普查员对水利普查工作缺少主动性与计划性。各级普查机构对工作的重视,并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是完成水利普查工作的前提。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各级领导对水利普查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工作缺少计划性,基层普查员在普查工作中也缺少主动性,从而导致有些地方的工作出现“等”、“靠”、“推”等现象。工作进度滞后,没有一个系统的、前瞻性的工作计划,很难保证水利普查工作的数据质量。

表2 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新增灌区情况说明

3 建议

辽宁省作为全国7个试点省份之一,自去年4月份就开展了水利普查试点工作,经过1年半的工作实践,对水利普查工作有了较深的认识。水利普查工作任重而道远,灌区专项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基层普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责任意识。水利普查是一项临时性工作,基层普查员中很大一部分是临时招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差距较大。通过试点期间和今年清查阶段的工作,发现专项负责人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的市、县(区),普查工作完成得就比较好,反之,负责人不懂专业,不熟悉灌区业务,工作进行的就比较困难。因此,建议各级普查机构灌区专项负责人、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应尽量在从事灌区管理工作的人中选拔,且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较强的业务能力。各市县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指导员、普查员的数量及经费,如大洼灌区规模较大,普查员人数至少应为3~5人,而本溪市、阜新市规模以上灌区数量较少,普查员人数可降低为1~2人。

2)加强各级普查机构的审核督导,确保数据质量。灌区专项普查共涉及80多个字段,包括灌区名称、灌溉水源类型、设计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耕地有效灌溉面积、园林草等有效灌溉面积、灌排渠道名称、长度、流量、渠系建筑物数量等信息。由于近几年水改旱、城区占地、水源变化等原因,部分地区灌溉面积、种植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这部分数据并没有权威的、全面的规划资料等作为参考,加之,有关部门和当地农民担心普查数据会影响到后续的水费、投资等问题,导致在普查过程中很难得到准确的数据。因此,各级普查机构应深入实地,广泛开展调研,借助各级行政力量,让水利普查工作深入人心,加强省、市、县沟通交流,严把质量关。

3)积极利用灌区专项普查数据,构建灌区信息共享平台。“十二五”期间,辽宁省将继续开展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应积极利用灌区专项普查数据,深入了解灌区实际情况,构建全省大中型灌区信息共享平台,满足灌区信息的在线查询,从而为灌区改造建设的顺序及资金投入力度提供参考依据。

4)加快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专门的灌区管理机构。目前,辽宁省大中型灌区的管理体制改革落后于新形势的发展,多数灌区管理体制不顺,建、管、用脱节,责、权、利不清。很多大型灌区,如浑沙灌区、大洼灌区、营口灌区都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因此,辽宁省的大型灌区应完善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保障灌区健康可持续发展。

TV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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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624(2012)07-00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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