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 楠,张明昊
(1.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图书馆,河北 秦皇岛 066004;2.东北大学 图书馆,沈阳 110004)
我国古代的藏书楼基本是“重藏轻用”,西学东渐后,社会名流、知识分子才逐渐认识到需要引进西方图书馆的办馆模式,摈弃藏书楼的陋习,那时候就开始陆续出现民办图书馆的影子。改革开放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积极在沿海素有侨乡之称的地区捐书、捐资、捐建图书馆,支援家乡的文化建设。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之后,海内外的基金会也开始在我国捐建捐助图书馆,但主要是针对我国中西部的贫困地区。近年来,一些大型企业也开始捐助图书馆。但这些都是在物质上给予援建,直至2002年《北京市图书馆条例》明确规定,鼓励私人兴办图书馆后,才让具有独立馆舍的民办图书馆得以重现。关于民办图书馆的研究也逐步进入学界视野,一些学者开始探讨民办图书馆生存发展的方方面面问题。
民办图书馆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1)民办图书馆有效补充公办图书馆的不足,增加了社会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协助政府发展社会精神文明建设;(2)民办图书馆可以担当部分公共文化管理职能,还可促进政府职能的提升;(3)民办图书馆打破了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模式,不但可以促进形成公共文化服务多元并举的新模式,而且可以促进增加新型的社会劳动力就业机会。
民办图书馆受现代意义的公共图书馆影响,一般都具有开放性特征。因其产生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是应群众对文献资源需求而出现,可以通过服务提高群众的文化水平,因此具有社会性的特征。在运作上,因其不属于政府机构,不受事业单位的部门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影响,可自由决策,对运营资金的管理也显示出灵活性的特点。在开办目的上,可划分为公益型与营利型民办图书馆,王子舟认为“只有经营型的民办图书馆才能成为民营图书馆”。[1]但也有人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图书馆属于文化企业类型,本不该套用图书馆的名字,建议营利性质的民办图书馆要按其实际经营范围和性质命名(如书社、读书社、读书俱乐部),[2]以避免营利与非营利民办图书馆之间的混淆。在创设区域上,可分为城市民办图书馆和农村(乡镇)民办图书馆两类。但是由于城市民办图书馆运营成本较高,多数图书馆已形成为营利性质的民办图书馆。
我国民办图书馆多为自发性的民营组织,成立时获取登记的“准入证”颁发机构也各不相同。例如,杭州张铭音乐图书馆、杭州益知图书馆属于文化投资,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天下溪教育咨询中心乡村图书馆、北京西部阳光基金会图书馆、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农家女书社、立人乡村图书馆属于公益事业,一般面向农村开展书籍阅读的扶贫工作,大部分未向有关部门注册登记。
民办图书馆成立后,各个馆之间缺乏沟通联系、以相互独立又缺乏统一组织管理的形式,散落在全国各地。要在全国范围内收集整理他们的信息,难度非常大。2008年5月,东莞图书馆、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中国图书馆学会合作开发建设了文化火种寻找之旅网站,专门搜集登记全国各地的民办图书馆,但网罗数量也非常有限。例如,王子舟、吴汉华在“文化火种寻找之旅”网站上曾统计有211所公益性私人图书馆(截止2009年12月31日),[3]之后至今(截止2012年5月4日)仅增添了四所,如王老师“家庭图书室”、安全图书室、益民科技文化室、两岗村图书室,但随后添增的四所民办图书馆,其实也是2009年之前就建立的,只是登记时间较晚,可见收集难度之大。
民办图书馆多为公益化运作,但命名时五花八门,举办者对自身的定位也因人而异。例如立人乡村图书馆,创办者会认为其是开展乡村的“立教”工作,办馆后并不认为自身是图书馆家族的一个成员。所以其参加组织活动时,有可能参与政府慈善部门组织举办的活动,也有可能参与民间自发的草根组织大会。而公立图书馆界并未组织大型活动,或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引起民办图书馆的注意,因此很难让广大民办图书馆产生归属感。
民办图书馆的经营,主要依靠创办者的个人智慧与毅力来支撑发展。因此,对创办者的个人品行要求非常高,个人筹划募捐能力要求也非同寻常。例如,第一财经日报曾提到:“由于身份不明、管理欠缺、社会信任度低,即便站在公平的融资平台上,中国民间组织同样很难找到钱。”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秘书长窦瑞刚说:“把钱交给民间组织是有风险的。”在国内慈善捐赠的社会可信度不高的环境下,身份界定模棱两可的民办图书馆将比公立图书馆更难筹到社会捐助。此外,民办图书馆的日常运营,主要靠具有公益心的“馆员”(或其他称谓)来负责书刊的借还、整理,人员流动性大(较多为利用业余时间协助看管图书馆),也缺乏图书馆专业的培训。例如馆藏组织不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进行组织分类,馆藏服务只能维持基础的借还业务。
民办图书馆因办馆难度大,人力有限,需要“馆员”扮演多种角色,既是社会慈善人士(社会活动家的角色),又是专业图书馆员。如果是面向乡村教育的,还要扮演儿童教育者角色。能力要求高之外,投入与回报之比也非常悬殊,例如立人乡村图书馆的正式职员每个月只能拿到800元的月薪。要面向社会寻找具有激情,又有多种专业背景知识的馆员,难度可想而知。
公立图书馆的选址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来服务大众,因此一直较受重视,例如有人提到:“宁可在建筑费用上节省一些,而不要在馆址上图省钱”,说明了图书馆建筑选址的重要性。但民办图书馆要在寸土寸金的城市立足,若缺乏足够的资金注入或政府机构的介入,根本难以在人流密集度较高的地方开馆。如杭州张铭音乐图书馆是政府介入,给予支持后才得以在城市里的黄金地段开馆。民办图书馆若建立在农村地区,则选址相对容易些,但读者群体多为周边农民,辐射范围较小,办馆面积也较小,如福建的小河图书馆是个人创办的以屋为馆,面积仅33平方米。
除了馆舍问题会制约馆藏发展外,购书经费问题也同样制约馆藏发展。民办图书馆的馆藏,大多为传统纸质书刊,因缺乏资金条件,基本无法购置电子资源。因购书经费或捐赠数量的不稳定性,馆藏更新速度又缓慢,如果所在区域的市民(村民)阅读意识淡薄,民办馆的书刊种类贫乏,则难以吸引读者进馆,不能良性循环的促进馆藏的利用与发展。
有的民办图书馆是靠其他经营收入来维持图书馆的基本运作,因此可提供多一些现代化的服务方式,如杭州张铭音乐图书馆会配套提供多媒体播放设备。但其他民办图书馆,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具有网络化时代特征的服务。如不能提供馆藏的在线实时查询,不能使用计算机来管理馆藏书刊的流通。在书刊管理的制度建设上,多为各自拟定服务规则、借阅规则、书籍遗失损坏赔偿规则,制度的执行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高效,因馆而异。
在全国各省市颁布的图书馆管理条例中,仅2002年颁布的《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可适用于社会力量办馆。而且详细规定了民间办馆的申请制度、准入条件与业务标准。其他省市的条例基本仅针对公立图书馆。
在其他相关条例中,《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第十六条规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一)接受捐赠、资助;(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报酬;(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八条规定:“文化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在捐赠方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当受赠人是公益性图书馆时可免税或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
从以上规定来看,似乎民办图书馆具有一些相关政策法规可扶持发展,但是政策文件之间存在模糊地带,会让民办图书馆的性质、发展认识存在认知障碍。例如,个别民办图书馆提供有偿服务后,如何界定其为非营利性活动?今后图书馆界开展立法活动后,是否要囊及民办图书馆?《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的办馆要求(准入条件)比较低,是否可依其执行,而不顾及《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由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图书馆,是属于图书馆还是属于文化企业,是由图书馆行业协会统一组织,还是由市场去调节其生存发展问题?在政策条例上,因不同政府部门对图书馆的认识存在认识分歧,因此,当多个部门可注册登记,准入形式多样的图书馆后,反倒让民办图书馆模糊不清自身定位,民办图书馆的研究者也常感到困扰。
(1)要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民办图书馆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公益性图书馆的标准,主要是靠政府去规范和引导,并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因此需要为民办图书馆的发展提供法律环境基础。例如,美国新泽西州的州立图书馆法中规定:“为私立图书馆和阅览室提供经费援助。条件是免费自由为公众利用,合理的开放时间,并得到当地政府批准”。韩国的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指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了公众信息利用、读书活动及终身教育而设立的图书馆,或者是民间机关或团体以向公众开放为目的而设立的图书馆”。[7]此外,跟民办图书馆有关的法规条文,要注意相互间的协调,要修订或废止那些互相冲突又不合时宜的条文。
(2)政府要加强舆论导向给予扶持。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助馆、办馆,就应该同时在舆论宣传上给予大力支持。例如,鼓励社会媒体通过展开深入调研去了解民办图书馆存在哪些来自于税收、注册审批方面的经济文化政策障碍,促进及时改善。同时,要考虑到我国的民间慈善事业还在摸索发展中,民办图书馆的社会形象、地位,要通过政府的权威舆论宣传工具,如党政报刊、电视传媒的公益广告去肯定民办图书馆的社会作用,引导社会大众全面认识民办图书馆,为民办图书馆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并且对民办图书馆因运营过程需收取的基本服务费,要给予引导、监控,既要给予创造能自律的宽松环境,也要监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合理性,避免民办图书馆走向为非公益性。
(3)政府要引导公办图书馆与民办图书馆之间的横向沟通,尤其是业务活动方面。让民办图书馆能积极运用公办图书馆业已形成的各种数据标准,业务规范,避免自我摸索的随意性。对于政府直接管辖的公共图书馆应该要求发挥在业务上支援民办图书馆的导向作用。毕竟民办图书馆的运营难度比较大,若能获得公共图书馆的业务技术支持,会减轻业务流程方面的专业化负担。如果民办图书馆能与公办图书馆在馆藏资源上实现馆藏信息的互通,可最大限度的发挥民办图书馆对公办图书馆的补充作用,促进公办图书馆以民办图书馆为桥梁,延伸公办图书馆的社会服务。
民办图书馆的兴起,关键在于民众自身的觉醒。一种觉醒是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众可向西方了解公民社会的组织概念,诸如了解那些为公众利益而行动的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后,各种新兴的社会运动蓬勃发展推动了西方社会进步,让公民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社会价值原则,如强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倡导公民个人或公民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国内民众在慈善意识、公益精神、公民责任与民主参与观念等方面都在逐步觉醒。当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事务服务存在失灵时,公民社会的主体力量就会参与到其中给予协助发展。另一种觉醒是因为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未能兼顾社会公平问题,例如,贫富差距拉大,弱势群体庞大又缺乏基本的最低社会保障,社会分配的不公平将引发各种社会矛盾。而且贫富差距之外,城乡发展也严重存在差别,政府在教育与文化的投入都是长期偏重城市,轻视农村。社会上的爱心人士,有识之士,会意识到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重视对弱势群体的精神扶贫,因此会主动到贫困落后地区捐书或建馆。政府要重视民众的社会觉醒,给予觉醒民众提供协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各类途径,如公办民助或民办官助,促进社会民间力量的投入。尽管社会力量助力图书馆发展时,会遇到各种筹措资金的困难、办馆不稳定性的困难(以及前文通过调研了解到的普遍现状),但当让部分民众主动参与建设图书馆后,会进一步唤醒全体民众参与图书馆的发展事业,调动群众积极参与文化共享工程。因此,关于民办图书馆的发展,我们不能以成熟的公办图书馆为标准去衡量其效益,只要是民办图书馆,无论其规模大小,办馆方式多么落伍,都要相信其必定会对一定的社会群体产生阅读推广作用。另外,要多着眼于民办图书馆的存在可反映社会大众已具备主动参与公共事业管理意识的象征意义,建议办馆的准入条件应无条件的放宽。
[1]王子舟,马艳霞.民间读书社的兴衰与新生[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6):21-27.
[2]王素芳.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建设制度保障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0(4):4-9.
[3]王子舟,吴汉华.民间私人图书馆的现状与前景[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0(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