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2012-02-11 11:28
廉政瞭望 2012年1期
关键词:电饭锅赠品王女士

霸王条款,还能再霸王么?

新年已至,市民们纷纷前往商场、超市等购置年货。然而,消费者常常会遭遇一些商贩店家的“霸王条款”,以至蒙受损失。这个时候,消费者能寻求法律的帮助吗?

赠品电伤消费者 商场赔不赔?

案例:某商场实行“买一赠一”促销,王女士前去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并获赠一个电饭锅。当晚,王女士使用该电饭锅时,触及外壳被电击,造成左手受伤,被鉴定为6级伤残。经质监部门检验,该电饭锅质量不合格。王女士找商场索赔,然而对方却以电饭锅系赠品为由,拒绝赔偿。

说法: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王女士因在商场购买电视机而获赠电饭锅,并非无偿获得,因此,她与商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及赠与合同,且二者相互关联。由于赠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王女士受伤,商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购物券不找零 商场违不违法?

案例:肖女士在某商场购物获150元的购物券,次日她便持券去商场购物,选购了42元物品,打算用一张50元的購物券结账。商场收银员表示,消费42元用50元购物券支付时不能找零,让肖女士再去买点东西凑够50元。这一普遍消费问题是否合法呢?

说法:据《合同法》,消费者有权凭证在任何时候要求商家兑换商品,如果购物券有余额,商家应返还,如不返还就违背了等价有偿原则,就是不当得利,属违法。另外,购物券客观上有“代币券”的功能,商家购物券不找零,尽管写明,这种单方限制消费行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商场游乐园: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案例:陈先生带4岁的女儿到某大型商场购物,安排她到商场内的游乐园戏耍,女儿不慎从娱乐器械上摔了下来,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近千元。陈先生决定向商场索赔。商场却称,游玩场所为免费提供,且有“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概不负责”的警示,安全应由监护人来负责。

说法:《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有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商家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就无法逃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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