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汪庭瑶
2011年12月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燃气及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出台,对本市燃气行业而言,在打击日益猖獗的盗窃燃气违法行为,确保城市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企业合法利益,都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
上世纪九十年代,本市进入城市燃气化时代。燃气的普遍应用给社会生产、城市环境、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各类盗用燃气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并在部分地区和用户中间逐步蔓延,不仅给燃气供应和销售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而且给城市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与隐患。
据统计 2010年度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市北公司)查处窃气户数及补收金额见表1。
表1 2010年度市北公司查处窃气户数及金额统计
1.2.1 改装破坏计量表装置
直接破坏燃气计量表,是最普遍的窃气方式,在燃气计量表上打洞、开旁通、表反镶、拆表框、放磁铁、加螺丝、在燃气表计数器内插针插片、拨计量表器数字等,使燃气计量表走慢、不走、甚至倒走,达到不交或少交燃气使用费的目的。
改装破坏计量表装置后果严重,直接破坏了燃气计量表使用的安全系数,如:2009年12月28日,长桥四村某用户,私拆燃气表具,在表三通处打洞盗窃燃气,造成燃爆,房东被烫伤,楼道内居民门窗被碎裂。
1.2.2 私接燃气管道或设施
私接燃气管道或设施这种方式在居民用户中发现较多,通过在供用气管道上私接私装燃气管道、且灶具用气管多数采用橡胶管直接连接燃气引入管和灶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有时会因为橡胶管脱落或者老化导致燃气泄露而酿成事故。
2008年7月23日,银杏路120弄某用户,私拆煤气总管,改装后接入自用管,造成2人中毒死亡。
1.2.3 绕越燃气计量表盗用
绕越燃气计量表盗用这种盗窃燃气方式常见于饭店、浴室等营业性用户,通过私开旁通管道绕越燃气计量表,直接镶接燃气器具,达到盗用目的,隐蔽性强,查处难。
2010年5月,梅川路某饭店被查出盗窃燃气,在正常燃气供气管道穿墙中私自开旁通管道,其旁通开关安装在厨房内侧两处冰箱后面的夹墙内,十分隐蔽。
1.2.4 开挖并镶接地下管网
开挖并镶接地下管网这种方法通常由不法施工人员操作进行,是最为隐蔽、最为野蛮且危险性最大的窃气方式。由于燃气管道均埋设在地下极难被发现,加之非专业施工,无地下燃气管线资料,无安全保障,一旦泄漏,危害极大。
2010年初查获西谈家渡路某浴室,该经营者在2008年底开业之初,私自开挖并镶接地下燃气管网,盗用燃气用于经营牟利。
1.3.1 隐蔽性较强,发现难
目前,本市绝大多数燃气计量表均安装在用户家中或生产、经营场所内,这是多年来从节约占地、压缩燃气计量表对空间的占有、方便用户的长期习惯等而形成。燃气计量表及其设备绝大多的时间和空间是由用户所掌控的,如果用户要对燃气计量表人为的进行改动或者绕越燃气计量表盗用燃气,是很难被及时发现的。
虽然燃气企业不断加大检查力度,对燃气计量表及设施加强、提升技术性的防范,但这些措施往往在初期见效,一段时间后又出现了新的盗窃手段。近年来更是出现了专门从事帮助用户盗用气的“专业户”,盗窃手段更具专业化,及时发现的难度愈发加大。
1.3.2 调查阻力大,取证难
管道燃气的销售是燃气企业按时上门抄记燃气计量表,同时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但是往往会遇到用户拒不开门,对现场检测、拍照取证、签字确认,不肯配合,有的用户甚至使用人身威胁、谩骂殴打、放狗咬人、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进行阻挠。
对营业性用户盗窃燃气现场证据的“固证”显得就更加困难,燃气的物理形态是无影无踪,稍纵即逝,而盗用行为的发生地均在用户之处,最先、最直接发现的证据,往往缺乏第三方的证明。虽然通常会110报警,但由于出警公安人员一般具备燃气专业知识,更何况被查处的用户都是该地区的居民或营业性用户,造成调查取证困难。
1.3.3 违法收益高,补收难
盗窃燃气能够大幅减少支出,特别是一些营业性用户如中小规模的饭店、浴室,燃气使用费单价高,且用量大。盗用燃气能够降低成本。燃气企业对盗窃燃气用户的处理只能是赔偿损坏的表具和补收燃气使用费,但“十补九不足”,补收量远远不及实际盗用量,而且燃气管道的安装特点,往往一路燃气管分支几家用户,无法针对个别用户停止供应燃气。因此窃气用户有恃无恐,不但不接受处理,还会公然反复盗用。
1.4.1 侵占公共资源,败坏社会风气。
盗窃燃气是极其危险的,会直接造成人员中毒及燃爆事故。一些胆大妄为者,直接对管道设施进行破坏性改动,并由此滋生出一种“特殊行业”。在上海经常可以看到有人在居民区、菜场、超市、地铁等人流密集地设地摊、做广告,宣传“节能新技术”,居民信箱内也会经常收到形形色色的“小广告”。不法分子利用燃气用户贪小便宜的心理,公然为盗窃燃气提供帮助,从中获取“改装费”,形成了“一条龙”服务的“产业链”。
1.4.2 易发燃气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盗窃燃气行为极易引发气泄漏事故,并会导致中毒、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给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据统计,2007年以来,上海地区经查证属实因用户盗窃燃气而直接引发的事故就有 15起,造成20人燃气中毒,8人死亡。
如:2010年1月10日,桂林东街169弄某用户,因私自在支管上接装阀门用胶管连接热水器和燃气灶,造成3人中毒死亡。
1.4.3 违法成本低廉,危及法律尊严
盗用燃气行为给燃气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增加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企业在消化一部分“亏损”之后,更多部分的“亏损”则自然而然转入了销售成本,某种意义上部分人的盗用燃气行为,由更多的诚信用户来分担。
上海燃气(集团)下属三家销售企业,每年查处补收“不诚信用气及盗用燃气”金额达2 000余万元,而实际上这些补收数额仅仅是“冰山一角”,查处数、补收量与实际燃气盗用量相差悬殊。
盗用燃气,在一定区域内已经形成一种风气,“不偷白不偷,你偷我也偷”诱发了群体性效应,这样的错误观念和违法行为竟然在部分地区和用户中蔓延,城市公共资源呈规模性的被盗用,造成人们的道德规范、价值观念、心理扭曲和社会管理秩序混乱;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道德底线,败坏了社会风气,与构建诚信和谐的法制社会格格不入,必须以刑事法律来规制。
这是本市盗窃燃气受刑事处罚第一案。
2008年10月,外来务工人员靳家云、林青荣夫妇在杨浦区长阳路863号,无证经营“欣梦酒家”,在燃气销售公司尚未安装燃气计量表具、燃气尚未开通之前私自接通管道燃气,盗窃燃气达八个月之久,期间还将燃气提供给他人经营做早点,收取费用,坐收渔利。
案发后靳家云、林青荣对犯罪事实及盗窃燃气金额均供认不讳,经专业机构鉴定,盗窃燃气费计人民币8.3万余元。
2009年12月13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以盗窃罪判处靳家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帀2万元;判处林青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此案为本市因盗窃管道燃气受刑事处罚的首例,具有标竿性的“第一案”,拉开了以刑事法律规制盗窃燃气违法行为的帏幕。
这是本市盗窃燃气受刑事处罚第二案。
2009年4月,外来务工人员王某承包经营阜新路某浴室。经营之初,王某让他人擅自在燃气进气总管道上,私自安装三通接口,通过私接塑料软管的方式绕开燃气计量表直接连接到浴室锅炉的进气管道,盗用人工煤气,用于浴室的日常经营。
2009年12月,王某之盗气行为被燃气公司查处,经专业部门鉴定,王某在经营期间盗窃人工煤气价值达人民币4万余元。
案发后王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全部赃款。
2010年11月9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帀1万元。
2010年3月,普陀区东新路某餐饮连锁店,因该连锁店员工擅自打开J16型燃气计量表外壶,撬动燃气计量表内的滑块,使燃气计量表失准,从而达到少计量的目的,公然盗窃燃气。事后,燃气公司对该用户进行燃气使用费的补收。
经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现场查证和测试后,对该连锁店做出行政处罚。
2010年5月,位于普陀区梅川路某私房菜馆,在燃气公司日常巡查中被发现有盗窃燃气行为。
经查,该具体实施行为是在正常燃气供气管穿墙中安装丅型管道,在暗墙中开旁通,绕越燃气计量表盗窃使用燃气。控制该旁通的燃气开关,安装在厨房内侧两处冰箱后面的夹墙内,开关自如,十分隐蔽,每日由该餐馆小工定时开关,盗窃时间长达10个月之久,金额达10万元以上。
燃气公司对该用户进行燃气使用费补收,该案目前仍在公安机关处理中。
2010年6月,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闸北区共和新路某湘菜馆,私自拆除J16燃气计量表,将燃气器具直接与燃气管网镶接,盗窃燃气。
事后,燃气公司对该用户进行燃气使用费的补收,经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2010年之初,户籍均为安徽省蒙城县的何某等多名外来人员,印制了几千张抬头为“上海市沪西节能公司”为名、化名“何洁”、“何来”的名片小广告,单独或合伙在本市普陀、长宁、闸北、浦东新区等地路边设摊等,宣传“节能新技术”,上门改装家用水、电、燃气表,公然盗用自来水、电力、燃气,从中牟利,收取“改装费用”,犯罪气焰十分嚣张。
2010年5月17日,“东广新闻台”东方传呼节目,进行了现场报道,节目播出后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经公安机关多方侦查,一举打掉了这伙以提供“改装服务”为名,盗窃自来水、电力、燃气的犯罪团伙。
2011年2月22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对涉案的7名被告人进行了有罪判决。
2010年9月3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宝山区某餐饮公司中心厨房例行调换燃气计量表时,发现系绕越燃气计量表“开旁通”盗用燃气。
为此,燃气公司开挖地下进气总管,查实对方在地下100 mm口径燃气进气管上打洞镶接32 mm口径管道,绕越燃气计量表,以少计量的手段盗窃燃气。
经查,2005年9月间在燃气初装工程施工中,餐饮公司经办人员经不住施工人员的游说,以节省燃气费为由,一念之差,为贪图小利,以极小的价钱,进行非法交易,盗用燃气。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经办人员予以刑事拘役。
嗣后,燃气公司进行了燃气使用费的补收,经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该餐饮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2011年7月23日,经知情人举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宝山区新二路,发现某酒家私自在燃气计量表外部安装封闭的不锈钢橱柜并加锁具锁上,经现场交涉,该酒家工作人员拒不打开橱门。逐向110报警,在警方责令下打开橱门后,发现橱内J25IC卡燃气计量表已被拆除,燃气器具直接与燃气管网镶接,公然盗窃燃气。
经该燃气计量表IC卡60天读数的记载,逢双休日、节假日、两次抄表间隔,燃气消费量时常为零。在确凿证据面前,该酒家经营者只能予以确认。
根据该酒家实际经营实际情况,燃气公司对其补收了燃气使用费。
经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该餐饮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2010年12月9日,燃气公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杨浦区怀德路某浴室,私自安装“旁通”绕越燃气计量表盗窃燃气。
经查,2010年3月该浴室经营者为“节约成本”,让他人擅自在燃气进气总管道上安装三通接口,直接连接到浴室锅炉的进气管道,盗用人工煤气,用于浴室日常经营。
2011年2月25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及杨浦区警方现场查证和测试后,认定该浴室盗用燃气近4.6万元。
该浴室经营者对其私开“旁通”盗用燃气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10年9月20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浴室经营者,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5千元。
2011年2月14日,由相邻居民举报,查获普陀区西谈家渡路某浴室经营者,私自开挖并镶接地下燃气管网,公然盗窃燃气用于经营活动。
经查,该浴室经营者,对其私自开挖并镶接地下燃气管网盗窃燃气行为供认不讳。2011年 2月17日已被普陀警方釆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1年2月25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及普陀区警方,现场查证和测试后,初步认定该浴室盗窃燃气金额达近10万元。
目前该案已由普陀警方移交普陀区检察院,择日将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3日,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津高法[2002]155)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是全国最早由多部门联合制定“若干规定”专项治理盗窃燃气违法行为的省市。该“若干规定”对盗窃燃气行为规定了6种情形。
(1)在用气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气的;
(2)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3)拆除、伪造、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气计量装置封印用气的;
(4)改装、损坏法定用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5)将预购气费卡钥匙非法充值后用气的;
(6)釆取其他方式的。
几年来,经天津市燃气行政专业执法队伍的治理,取得十分显著的效果,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据介绍目前已有一批成功的判例。
(1)2009年4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黑高法[2009]115号)文件,联合制订《黑龙江省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继天津市之后,黑龙江省是全国第二个,由多部门联合制定“若干规定”专项治理盗窃燃气违法行为的省市。该“若干规定” 对盗窃燃气行为规定了5种情形:
①在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②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③拆除、伪造、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气计量装置封印用气的;
④改装、损坏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的;
⑤釆取其他方式窃气的。
(2)2010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2010年 11月15日实施《燃气器具耗气量检测(试行)》。
黑龙江省《燃气器具耗气量检测(试行)》的实施在全国为首例,在实践中解决了在正常供气压力条件下,对燃气器具耗气量在线计量的检测,从技术方面简化了检测方法;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打击盗用燃气违法行为,在现场处置和固定证据中,提供了技术保障。具有极高的经济性、高效性、合法性,前瞻性。
在城市管道燃气供给及燃气供用气合同履行中,对于“不诚信用气和盗用燃气”行为,依照民事、行政、刑事及三者之间法律关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具体适用,燃气企业依法经营、燃气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司法部门惩处犯罪,目的确保城市燃气正常供及公共安全,构建诚信社会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1.1 民事法律关系
在履行燃气供用气合同过程中,对待“不诚信用气和盗用燃气”行为及燃气用户,燃气销售企业可以在民事双方平等主体关系上,依照行业备案文件或者营业章程的规定进行补收。
具体表现形式及特点:对该“不诚信用气和盗用燃气”行为及燃气用户所造成的损失,燃气企业仅对其进行补收或者补偿这一部分的燃气使用费,体现了双方平等主体及契约关系,属于自行调整,自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具体表现形式。
4.1.2 行政法律关系
具有代表性的是政府职能主管部门及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具体执行是市、区各级“燃气管理处(所)”等。
具体表现形式及特点:对于“不诚信用气和盗用燃气”行为的法人、自然人,燃气管理部门依照专项行政法律法规,如:《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进行专业执法和管理。执行的主体是政府行政专业管理部门,客体是有“不诚信用气和盗用燃气”行为的法人、自然人;特点是行政执法具有强制力,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4.1.3 刑事法律关系
代表的主体是国家机器和专政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具体表现形式及特点:主要依照我国《刑法》《刑诉法》司法解释或专项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对有“不诚信用气和盗用燃气”行为的法人、自然人,以国家强制力进行打击和惩处;目的,惩治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公共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4.2.1 民事救济的利弊
在对应“不诚信用气和盗用燃气”行为中,燃气企业绝大多数是通过民事双方协商解决,优点是灵活及时,简便直接、行之有效,以较低的成本达到自行救济的最大利益,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属下3家销售企业2008至2009年,两年间,查处“不诚信用气和盗用燃气”行为用户55 864户,补收燃气费37 524 340.54元,但在客观上存在着所依据的规定不够权威,执行的标准不够严谨等缺陷。
同时,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行政、刑事法律作为强大后盾并予以及时的支持,在处理较大“盗窃燃气”案件时,往往显得孤立无援,力不从心,缺乏依法办事的严肃性,亟待有行政、刑事法律强大威慑力作为保障。
4.2.2 行政执法的作用
特别需要强调,在处置“不诚信用气和盗用燃气”的行为中,一定要充分依靠燃气管理部门的行政专业执法作用,在认定盗用燃气的事实与数量,核定具体金额,必须要具有法律赋予该项权利的专业机构来做出认定,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所以在处理“不诚信用气和盗用燃气”行为,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关系中,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作用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4.2.3 刑法处罚的作用
最大限度孤立和打击“严重盗窃燃气”的犯罪行为,是刑事法律最根本和主要的使命;是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最强大的后盾,是规制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可靠的保证和威慑武器。但是,由刑事法律关系来处罚“盗窃燃气”行为,是一件极为严肃、慎之又慎的事情,不论是犯罪主体,处罚程序,相关依据均为惩罚和教育并举,威慑和规制并联。
刑事法律在打击盗窃燃气违法行为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其中: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燃气违法行为所涉及的3种法律关系:轻微窃气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民事侵权;一般窃气行为,除了具有民事侵权的特征外,还属于行政法规的处罚范畴;严重窃气行为,则兼有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和刑事规制的3种属性。
现阶段在面对形形色色有“不诚信用气和盗用燃气”行为的庞大人群和具体案例,在对待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盗窃燃气行为,如何掌握和运用“民事、行政、刑事”不同的法律关系和特点,即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待不同的对象和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明显效果。
因此,在面对如此严峻的盗窃燃气违法行为时,如何准确、适时、合理的运用民事、行政、刑事及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这3种法律关系,都有待于发挥最大实际效果和相互支持的作用。
2008年10月,外来务工人员靳家云、林青荣夫妇在杨浦区长阳路无证经营“欣梦酒家”,在燃气公司没有安装燃气计量表具,燃气尚未开通之前私自接通管道燃气,盗用燃气达8个月之久。经燃气专业机构鉴定,盗窃燃气费用计人民币8.3万余元。
2009年11月13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有罪判决。
2009年12年1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第10期以“正确认定盗用燃气案件的犯罪数额”为题,进行《检察委员会通报》。
《检察委员会通报》认为:“盗用燃气数额的认定,既涉及定罪又涉及量刑。在司法解释对无形财产犯罪数额的计算沒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确立了本案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和认证规则、即犯罪金额=设备总流量×营业小时×营业天数×燃气单价”。
《检察委员会通报》强调:“对于实践中大量发生的盗用燃气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防止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长期虚设,损害法律权威”。
《检察委员会通报》要求:“将打击的重点放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或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用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上”。
2010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中,八位代表提出《对上海市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的议案。
“议案”认为:“因为盗窃燃气行为必定会破坏燃气管道及供用气设施,燃气又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一旦发生泄漏,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此,呼吁对界定盗窃燃气无形财产的数量、金额及估价程序、法律惩处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上海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案。指出:窃电窃气犯罪行为已经到了十分猖獗的程度;由于电和气均属于无形财产,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满足“数额巨大”,就是说盗窃罪属于数额犯、结果犯,犯罪成立要达到一定数额,导致实践中在数额认定上存在取证难、定量难,从而查处难。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窃电窃气罪”,从立法上将窃电窃气的犯罪规制为“行为罪”。
全国及上海市人大代表的提案,大力推动了多部门制定《若干规定》进程。
由燃气市北公司与普陀区检察院联合课题调研小组,共同完成的《盗窃燃气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化研究》调研,荣获上海市检察院 2010年重点课题研究一等奖。
课题调研历时11个月,10易其稿,内容配有数据图表和相关盗用燃气案件的照片;聘请法学专家论证及修改,经实地走访与调研,形成了数据详实、脉络清晰、思路清楚的高质量论文。
课题论文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及亟待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述、多视角的剖析,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客观的调研数据,阐述了解决的途径与方法,对城市燃气行业而言,在全国为首例。同时,课题论文在附件中拟定《若干规定》建议稿。
本市多部门《若干规定》的制定是继天津市、黑龙江省之后,第3个制定办理盗窃燃气案件多部门联合制定《若干规定》的省市。
6.6.1 制定《若干规定》的目的
(1)是本市各类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对其进行严厉打击,要求司法机关采取必要的刑事手段予以规制;
(2)对于盗用燃气行为,司法实践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却严重缺失,相关判例畸少,扼制和打击困难重重;公、检、法、司多部门,在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定罪量刑缺乏标准的统一。
6.1.2 制定《若干规定》的意义
(1)如何准确理解多部门制定的《若干规定》,其核心意义就公、检、法、司4部门,在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及相关法律适用中“统一思想”;
(2)其精髓之处,因盗窃燃气系无形财产犯罪,就犯罪事实的认定、数额的计算及罪名的入罪,根据本市的实际,在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时,适时依法制定本规定,以防止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长期虚设;
(3)在办理相关案件中,避免对法律理解的错误或执行中的偏差,损害了法律权威,使之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准确适用,形成合力”。
6.2.1 对盗窃燃气行为定性
《若干规定》第三条“盗窃燃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实施的不计量或少计量使用燃气的行为”。
具体确定了三种情形:
(1)不通过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燃气的;
(2)擅自改装、损坏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燃气的;
(3)采取其他方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使用燃气的。
6.2.2 归纳了五大类九宗罪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二高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盗窃燃气实际,制定本《若干规定》。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易燃易爆罪”;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合同诈骗罪”;
(3)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
(4)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5)贪污贿赂罪中的“贪污贿赂罪”;
6.3.1 单位盗窃燃气主体问题
该问题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单位盗窃燃气的犯罪主体存有争议,《若干规定》做了明确规定。“第四条…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燃气行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解决了争议,统一了认识,明确了单位盗窃燃气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3.2 易燃易爆与盗窃罪并罚
在实施盗窃燃气行为中,绝大数存在着擅自改装燃气管道,私自镶接燃气管网,破坏燃气设备及计量装置,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城市燃气的正常供给和维护,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
《若干规定》第六条“盗窃燃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前本市已逐步进入全天然气化,燃气管道与设备的依法保护,对城市公共安全而言,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
6.3.3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处罚
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一批,以坑蒙拐骗,传授、帮助他人盗用燃气违法行为的人员,坦诚而言,极少数燃气相关企业从业人员与其串通一气,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盗用燃气行为。
《若干规定》第九条“向燃气使用人传授盗窃燃气方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传授方法罪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为了从源头上截断盗窃燃气行为,将动手帮助他人、传授盗用燃气行为,例为打击重点。
6.3.4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将打击的重点放在生产经营性盗用、长期盗用、危害程度较大的盗窃燃气行为上,对于真诚悔罪、积极补交燃气费用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确定了打击的重点是以赢利为目的生产、经营性用户,对于点多面广的居民用户则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在整个社会大环境诚信度趋于良好的背景下,以构造文明社会公民的行为规范来加以约束。
目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进程中,而“城市燃气化”是城市发展的必然之路,盗窃燃气对城市公共安全潜在的危害性、严重性,已经引起相关部门高度警惕。
《若干规定》的制定,是燃气行业多年的努力和企盼,燃气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增强了法律保障,为此,显得特别的珍贵。
《若干规定》的制定,必将大大推动依法治理盗窃燃气违法行为的力度;为司法部门依法打击日益猖獗的盗窃燃气违法行为,增添最锐利的武器;为保障城市燃气公共安全竖立坚实的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