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2012-01-29 06:57李林锴
资源导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南墙机耕林州市

□李林锴

案 例

2006年8月,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与该镇合涧村8组,就合涧农机站院3639.90平方米土地权属发生争议。随后,他们分别向林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确权申请。

该案基本情况如下:合涧农机站院在20世纪50年代初由原合涧机械厂使用,20世纪50年代末国营林县八一拖拉机站合涧机耕队成立时占有使用该院,并于1969年划归合涧公社,后历经多次更名,机构更迭,但都为合涧镇属企业。1974年,合涧镇农机管理站占用该院堂屋6间(占地123.58平方米)成立,并在2005年12月乡镇机构改革后被撤销并入合涧镇政府,2006年被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2000年12月,合涧农机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延续至今。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也无法取得该部分土地的原始占地凭证,故该部分土地具体占地时间无法认定。

分 析

本案争议土地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该院现厕所南墙往东取直以北院落,争议各方均承认系合涧机耕队50年代末成立时所占。第二部分是该院现厕所南墙往东取直以南院落,合涧农机站称该部分土地是50年代末合涧机耕队成立时所占,合涧村8组称该部分土地是1975年左右合涧农机站建南车间时向南扩建所占,且无征用手续,双方各执一词,均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

关于该院现厕所南墙往东取直以北院落土地所有权,争议各方均承认系20世纪50年代末合涧机耕队成立时所占,因此认定该土地是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之前所占。合涧机耕队成立占地时归属国营林县八一拖拉机站,系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该部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关于该院现厕所南墙往东取直以南院落土地所有权,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经调查也无法取得该地的原始占地凭证,故该部分土地具体占地时间无法认定。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的,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认土地权属。”《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该部分土地推定属于国家所有。

关于该院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法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复函及有关解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属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吊销后企业虽不再具有经营资格,但吊销并不等于注销,其在行政诉讼等方面仍具有主体地位。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处理结果

林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林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本案争议土地中除堂屋6间占地123.58平方米土地归合涧镇政府使用外,其余3516.32平方米土地归合涧镇农机站使用。合涧村8组不服,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7年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复(2007)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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