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案例点评

2012-01-28 12:42
质量与标准化 2012年12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王小姐李先生

争议焦点 网购有风险,标识不明起纠纷

案例回放:

王小姐是个网购达人,平时只要一有空闲就喜欢上网购物,尤其是最近的网上团购、节日促销等活动十分诱人,王小姐就趁机买了一堆东西。然而,王小姐的“战利品”并非都令人满意,其中一件皮夹克就令她非常不满。王小姐说:“我的皮夹克是前几日促销活动中在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购买的,收到货品后发现产品不仅质量差而且未标注‘安全技术类别’、‘产品品名’、‘执行标准’等信息,与网站上的产品描述也不符合。”王小姐多次联系该公司网站客服人员要求退货,都被对方以促销产品低价处理为由拒绝,故向12365质量热线反映情况。

处理过程:

1236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相关执法部门。经执法部门核查,证实被举报单位的服装标识标注确实存在问题,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同时经调解,该服装公司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赔偿王小姐人民币300元整,王小姐表示接受。

专家建议:

产品标识是生产者为了向销售者和购买者介绍产品、指导使用而提供的一些质量信息,一般包括: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条件等相关信息。其中一些标注不当或标注带有欺骗性的产品标识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困扰,也引发产品质量纠纷。

《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登记、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实现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上述案件中产品未标注“安全技术类别”、“产品品名”、“执行标准”,此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争议焦点 产品标识不完整,提高重视保安全

案例回放:

李先生一向做事十分细致,由于最近食品添加剂问题频频曝光,因此他对食品安全格外关注,对所选购商品的添加剂名单也看得十分认真。他打来电话称:前几日在南京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上海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叉烧,仔细查看其产品标签看到有如下信息:生产许可证QS3100 0401 5299,执行标准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配料,食品添加剂,保质期为0℃~10℃9个月,常温6个月,以及联系方式等。由于李先生未在添加剂名单中看到水分保持剂,担心产品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故向12365质量热线来电反映情况。

处理过程:

经相关执法部门现场核查,证实上海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叉烧标识标注确实存在问题,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同时经调解,该食品公司表示愿意赔偿李先生人民币2000元整,并拟奖励李先生人民币500元整,李先生表示接受。

专家建议:

当前市场上食品标注不规范的现象时常出现,消费者对此也多有关注。相关规定有:

1.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26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2.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3.当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4.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

5.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26-2005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上述案件中该产品所描述的“水分保持剂”是有助于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质,是可以在该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在标注时没有标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属于不规范标注,必须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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