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 巍
(中国社科院 法学所,北京 100720)
玛曲县是甘南藏族自治州下属的一个县①本文中相关玛曲的乡土调研,如不特别指明,均来自方冰:《环境正义视野中的藏族牧区生态环境研究——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为例》,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民族社会学。近年来随着扩招,博硕士论文质量下降很厉害,方冰的此文可谓笔者所阅中皎皎者,出于对其全文写作质量的考虑,参考笔者所阅其它资料,对其文中所作调查,笔者姑且作了比较大胆的采用。,这里土壤肥沃,生物多样性突出,原来栖息着梅花鹿、马鹿、香獐、雪豹、棕熊、猞猁、水獭、白天鹅、黑颈鹅、秃鹫、金雕、蓝马鸡、雪鸡、藏羚羊等野生动物,生长着冬虫夏草、水母雪莲、红景天、贝母、裂叶羌活、唐古特大黄、多花黄芪、甘青乌头、秦艽、党参等413 种优良野生植物。高原气候的严峻,藏传佛教的谕示,使这里充满着自然崇拜,神山、神湖、神泉和神河的神话传说到处可闻。传统的六月插箭节就是人们对部落神山的祭祀。“每逢农历六月十五全部落的男人都到部落所共同祭拜的神山顶上……祈求山神保护整个部落,并赐幸福安康于人们”。藏民们也实行着严格的轮牧制度,秋天,牧民们从山区的夏季营地迁走;春天,牧民们由低地的冬季营房迁出。如果牧民们违反轮牧,就会根据部落习惯法对其进行处罚。对自然的敬畏,使他们认为草地是有生命的,草地如同人的肌肤,一被铲挖便是“死地”,为此他们严守不动土原则。牧民们是不会用铁制工具破坏草原的,即使是采挖药材的牧民,也只会用兽角挖出后,立即以挖出的草皮重新填起挖过的洞。
建国之后,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和大跃进活动的展开,玛曲成立了人民公社,50年代末期,在政府提出要把牧区草原“建设成为重要的粮食基地”方针下,玛曲开垦了大量草场。但60年代后期,为响应国家草地建设与保护的政策,又在省里协助下,弃耕种草。1996年,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指示下,“草场公有、承包到户、有偿使用、三十年不变”的草场承包责任制在这里正式开始实施。它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草场的所有权被落实到村,确立草原的集体所有权;其次是将可利用草原划分为低、中或高三个等级,使用权被承包到村民家庭;第三,通过勘定边界,发放草原的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实行草场承包在当时得到了自上而下的提倡,它被认为是由传统的“靠天养畜”畜牧业,向“科学养畜”的现代畜牧业转变的前提,是落实以草定畜、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地资源、保护草地生态环境的基础,也是深化牧区改革,发展现代畜牧业经济的基础。为此,政府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围栏建设。
在草场承包制推行后,县政府提出了“牧业稳县”战略,牲畜的养殖得到高度重视,牧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在承包到户推行过程中,由于牧区水源分布的不均衡,从前共享的水源地被划分为私有。面临着缺少水的困难,牧民们不得不自己打井,打井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对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则加剧了草原环境的恶化。同时,在传统生活方式下,四季游牧曾经是牧民们保护草原的唯一方式,游牧方式也使草原一直维持着较好的生态状态,但定牧制的实行,使牧民找不到其它的方式保护草场,面对草原生态环境的恶化,他们束手无策。
牧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人们渐渐遗失了从前对自然的神圣观念和崇敬态度。在经济利益的追求下,虫草被不断采挖,调查显示,虫草成为88.33%牧民家庭除畜产品之外的又一收入来源,大部分牧民的虫草收入在1000-5000 元之间。牧民们也不再像从前一样虔诚地对待传统的社会习俗与规范,很少有人愿意遵循先前传统藏医取大留小及等种子散落后再采集的做法。他们不再严守不动土的传统,更不会只用兽角来挖虫草了,牧民们现在用来挖虫草的工具有的是用摩托车支架做成的,有的是小撅头,全部都是铁质的。原来他们认为在别的部落神山上挖虫草是不可想象的,现在则有26.04%的牧民认为在别的部落神山上挖虫草或打猎对自己是无害的。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20年的时间里,玛曲草原因乱采滥挖虫草等药材而损毁的草地达300 万亩以上。目前,对虫草的滥挖,使得虫草资源丧失了自我繁衍更新的机会,导致虫草资源的减少,更人为破坏了草场资源,草原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据统计,玛曲天然草原平均每亩青干草产量由上世纪80年代的300 多公斤下降到了目前的200 公斤左右,牧草高度也由1980年的40 厘米下降到现在的10 厘米左右。湿地由20 世纪80年代的640.5 万亩萎缩到目前的480.45 万亩①这里数据引自方冰的文章,但原文单位不一致,对比其他文献,笔者认为这里单位应该都为“亩”。。黄河沿岸出现长达220 千米的沙丘带。从前还没有被划入沙化区域的采日玛乡,已发现有小片零星的沙化土地或潜在沙化土地分布。全县水土流失日趋严重,面积已达到226 万亩。与此同时,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在不断减少。20 世纪70年代该县境内有各类珍稀野生动物230 种,目前仅存140种,玛曲草场建群种、优势种目前已经减少到18 种。高山篙草、胎生早熟禾、线叶篙草、矮篙草、针茅、华扁穗草等11 种植物种消失。草场植物组成也发生明显变化,优良牧草比例下降45%,禾本科牧草减少25%,有害、有毒植物每平米由7 种上升到12种,植物品种有11 种完全绝迹,野生药用植物中许多珍贵药材如黄芪、贝母等濒临灭绝,秦艽、甘肃贝母、红景天等在各类草场很难找到。
玛曲的故事相信对于许多从事多样性保护研究者并不陌生,笔者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对其进行了大量引述,是因为它能为下文分析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的样本。当然,玛曲的生态演变,其中曲折远比笔者描述的复杂,笔者在行文中也完全可能出于“六经注我”的需要作了有意识剪辑,但通过阅读其它资料,这个被剪辑的样本大体上是成立的。
如何进行环境保护?哈丁的公地悲剧理论无疑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①有关哈丁的论述见Garrett Hardln ,1968: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162:1243-1248。该理论影响之广,无须笔者引证,国内几乎任何一本有关环保的著作、有关环保的论文都会提及。玛曲的生态破坏、资源紧张问题,国内已有人依此指出“由于环境资源‘公共产品’的属性,导致当地环境资源被过度使用,而‘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又致使其生态环境建设供给不足”,见戈银庆:《环境资源的外部性及其内化研究--以黄河水源地甘南玛曲为例》,《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 期。。依此理论,由于公地没有明确的产权边界,故市场无法发挥作用,每一个有权使用者,由于没有权利阻止他人使用,故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只能抱着“及时捞一把”心态,从而造成资源过度使用和枯竭。为此,只有通过将明晰产权,将生产的外部性内化,才能加以解决。
但是,从上文有关玛曲的资源紧张、生态退化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得出其与公地悲剧有关么?非也。玛曲人在承包制前,过的是公社制的集体生活,逐草而居,草地不属于任何人,但是生态并没有破坏。其发生变化恰恰是在承包制之后,公地成了私地,悲剧却发生了,草原沙化了,野生动植物明显减少了。
错误只可能在理论而不可能在现实,我们不得不反省,用公地悲剧来解释玛曲的变化其错误何在?在笔者看来,公地悲剧理论的成立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如果不满足,则产权划分没有意义:第一,客观前提:所有资源是可清晰分界的,且分界的资源是不产生相互作用的;第二,主观前提:所有资源的价值是可以估算的,不仅在现在而且至少在可见的未来。第三,文化前提:主体间已存在有私的意识,特别是对自然资源有私的意识。
回到玛曲故事上来,这三个前提都都不存在。就客观前提而言,草地不是房屋,看似之间不具有差异性,但其生长实受着复杂的生态系统制约,“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道德经》),它只是一个巨大的流动的生物圈内的组成部分。中蒙边境的完全禁牧区因食草动物的减少而导致草原完全破坏[1]。那曲的动物因有围栏无法接近水源而渴死[2]。就此而言,玛典的草原分界是否可行就是值得怀疑的,它首先就是违背了自然法则的,斯图兹也以非州为例指出,殖民政府在撒哈拉以南非洲打算用定居农业取代畜牧业的生活方式,最终却导致了这一地区百分之八十的草场发生了退化,总产草量大幅下降[3]。更何况,分割的对象只能是牧草,而不能是水源,也不能是奔走的动物,以及其它生长的植被,包括珍贵的虫草。
就主观前提而言,也是困难的。产权清晰的目的是为了将负外部性内化为个人成本,但其前提是主体能将成本与收益清晰计量,这个计算不仅是当下的,而且是在可预见未来的。该数量关系的成立,需要对各类资源的相关性有个全面的分析(如采水过度导致草场退化),需要对其未来的价格走势有个全面的判断(如假定事先知道虫草走势,全力保护并在价格最高时才开采)。这需要高度的预见性,信息的充分流动性——这本身就是与认识论相违背的。金融危机能预言么?股票市场能预言么?只要看看有那么多的分析师在奔波就知其可能性之微渺了,所以金融市场才有金融行为学之说(即反向操作理论,恰证明大多数人观念是错误的)。在财务分析上,对公司价值作出估值时,需对日后年度收益进行折现,现在对日后收益成本在行动最初时根本无法全面预计,也无法估值,谈何外部性内化呢?即使是政府,也是不能提前将这负外部性内化,从而以法规的形式对某些行为进行事先的调适,因为它同样不能预见。而生态的破坏常具有不可逆性,或多米诺骨牌效应。这只有全能全知的上帝才可。
就文化前提而言,更是不存在。权利本身就是个西方启蒙之后的话题,它并非维系人类社会的唯一纽带,“井蛙不可以语于海者,拘于虚也;夏虫不可以语于冰者,笃于时也”(《庄子。秋水》),强行进行嫁接,不过是个自大的夏虫与井蛙罢了。玛曲人在承包之前,虽然实行集体公社制,但生活方式并没有太大变化,“对游牧社会人群来说,‘游动、迁徙’不只是让牲畜在各种季节皆能得到适宜的环境资源,更是人们逃避各种自然与人为‘风险’(包括权力掌控与阶级剥削)以及利用更广大外在资源(如贸易与掠夺)的手段。因此‘游动’深深影响游牧人群的族群认同、社会结构、领袖威权以及其社会道德与价值观。”[4]大地、草原、山陵对他们来说都是神圣的,对自然的敬畏也使他们成功地相处了千年。但是当确权的围栏扎进地下时,当草原开始有了你我之分时,这理念上的冲击,如同欧洲人携带的天花,传给了没有免疫的南美人种。文化多样与生物多样是并肩存在的,文化的遗失带来了生物的凋零,当用传统的兽角采挖,用虔诚的心灵表达对自然的敬意时,草原不吝给予其回报;而自然成为可资本化的客体,采挖的工具采用铁器后,“(青南牧区)采挖1 根虫草至少破坏30 平方厘米的草皮,按每年10 万人次,每人每天挖虫草6-10 根,挖掘期为50 天来计算,每年采挖虫草破坏的草皮面积就达到8-10.8 万平方米。除此之外,践踏、车碾以及做饭用去的灌木燃料的破坏更加严重。据统计,2000年仅做饭一项每天破坏的灌木林有近200 多公顷……近几年,在虫草采挖季节,在这些利益主体之间发生了多次纠纷和冲突,并且有的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5]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德经》)站在自然面前,我们必须时刻承认自己的无知。哈耶克即反对笛卡尔、卢梭的“建构理性主义”,在他看来,所有人的知识都是有局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为此,人们不可能根据“全知全能”的知识,通过人为设计建构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就像柏拉图设计理想国那样[6]。社会生活的演进过程,是一个有机的、缓进的和并不完全意识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自生自发的历史进化过程,它是由参与社会生活的人群经无数世代的努力合作而成,其间充满了试错程序[7]。史学的最大魅力即在于此,试图以一个简单的产权理论来解释并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与自然、资源相关的问题,是简单的粗暴的。
事实上,对于环境危机深层的原因,国外并没有统一的观点。在“浅层生态主义者”(shallow ecologists)看来,国家制度和价值观念是导致危机发生的关键,而对于“深层生态主义者”(deep ecologists)来说,区域的文化、文明、人性等因素才是根本①深层生态学起源于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提出的土地伦理(land ethics)思想,主要理论为阿伦·奈斯(Arne Naess)所奠定,深层生态学之所以“深层”,就在于它提出了那些浅层生态学不愿过问的根本性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的办法。深层生态主义者喜欢用“追问”这样的词,在他们看来,只有像“深层的”、“追问”这类词才能恰当地表达他们的思想和态度。它把当前的生态危机归咎于西方文化传统中对待自然的二元论和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而主张一种整体论的观点。浅层与深层生态学在自然观、价值观、经济观、技术观、社会观、政治观上都存在有针对相对的分歧。详见雷毅:《深层生态学思想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并且主流更倾向于“深层生态学”观点,强调目前全球实施的各类经济制度中环境危机的困境都存在,不能从“自由市场”或“计划经济”体制上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办法,环境问题与“系统的”文明而不是“单一的”能被拆分的领域休戚相关[8]。只不过在经济学帝国主义影响之下,国内过去一直倾向于“浅层生态学”观点②如郑义、毛寿龙、张曙光、何清涟等,详见夏翟帆:《经济制度:环境危机的根源?——以黄河鸟岛消失案例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危机加速发生的原因》,浙江大学MPA 论文,2004年,第6-7 页。,强调危机的根源与经济制度方式有关,“其出弥远,其知弥少”(《道德经》),直到近来才稍有所改变罢了。
当然,反对者或可说,玛曲悲剧与过度放牧有关,这是目前官方的一个解释。但是至少在方冰的调查中,民间的调查与官方数据是有冲突的,民间调查显示十年来牲畜数量减少了一些的占55.88%,减少很多的占26.47%。而且即使畜牧确有增加,但其影响的不是本家承包地之草场么?这仍然是私地而非公地,对虫草采挖也是如此——如果公地理论正确,这些都应是可通过产权内化解决的,而不会产生此类负外部性问题。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号称“第三次土地改革”的林权改革,这项改革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即已启动过,当时名之为“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但很快因出现滥砍滥伐现象,而于1987年又被中央叫停。随着改革进展的发展,2003年,林权改革又再次启动,此项工作先在福建、江西、浙江等东南省份推行,至2008年,则正式在全国展开。我国林业效仿国际做法,分为商品权、公益林,依《林改意见》及有关官方政策解读,此次改革,商品林林权之使用、经营、收益乃至管理部门现所作为创新的抵押融资等都能较好地实现,公益林则因有不破坏生态之限,权属实现上受到相当制约。我国落实林权,一当为农民致富,二则意图仿效土地承包,解决长期以来林木经营中的公地悲剧问题。但是,这个想法是好的,在实践推行中,也不得不考虑其可能的负面效应,这个负面效应,依前文分析的产权有意义须成立之前提,一一分析便是:
西南地区分布有广大的少数民族,而云、贵、川三省正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如云南被称为“植物王国”,但其生态又很脆弱(如石漠化)。我们固不必夸大西南地区改革前保护如何到位,但有一点必须承认的就是许多少数民族如同玛曲藏人一样,对自然都保留有一定崇拜之心,对他们而言,更多的是人类属于自然,而不是自然属于人类。红河法雨哨村的阿细人“在水源林和密枝山上不准砍伐树木,不能放牧,不能开荒种地,就连被风刮倒的树也不能砍,枯枝落叶也不能随意去捡。密枝山上的马樱花很美,但任何人都不能采摘。各家各户的山上都有标志性的神树,绕有藤子的树都不能随意去砍。”[9]这些文化信仰的核心都包含着人与自然共生、生物伦理道德和民族文化标记的多重内涵,是先辈认知和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凝聚于传统文化之中的一种无形力量[10]。
必须谨记,强行推行一种对崇拜对象资本化的观念,本身就是对文化多样性摧毁,由此可能会带来社会结构、组织方式等等一系列的改变,最终必将威胁到生物多样性,影响到生态环境。有论者即指出:“目前我国农村由于国家的历次政治运动以及现代化过程,使传统性社会资本遭受了破坏,而现代性的社会资本还没有建立起来,普遍出现了信任缺乏的问题。特殊信任遭到了破坏,而普遍信任又没有建立起来,社会规范对他们的约束力日益减弱。……人们对风险的预期和信任的缺乏,导致了人们之间的短期行为和一次性交易增多,不合作、搭便车现象增多,最终使集体行动难以有效形成[11]。”“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道德经》),林权改革的推行也当避免此不良反应。
关于林权资源的分割,从实践来看,有“均分到户”的,也有“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如广东省主要即采取后种方式。但无论如何,都有个边界确定的问题,对此,如同在玛曲草原承包中一样,国家在勘界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以确定四至,勾绘、GPS 定位、埋桩等等,所不同的是目前未见有设围栏报道,这当是基于草原与森林天然特性不同之缘故。
但是,不管如何划分,林业如草原一样,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它们都是连续的生态共同体。火灾、病虫鼠害的防治对个别林户来说,是个专业而艰巨的任务,个体的观望、等靠、搭便车等,可能错过最佳应对时机,甚至导致危险迅速扩大。对于均分到户来说,其还有一个更直接的问题就是可能引发林相破碎问题。由于每户的经营观念不统一,选择树种、造林时间不一致,导致林分破碎、林相不整齐,影响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以致改变森林小气候,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引发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减少。
此外,有形的边界是一回事,能否最终保障又是一回事。当一项私有产权的履行和保护费用极高的时候,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来看,公共性资产的公共产权(或社团产权)安排反而是更好的。在林权分割到户后,如果保护不到位,自力救济也不能为,则可能变原来的暗偷为明砍,一次砍光,如同当年“三定”时一样。如贵州龙山村原一直存在有偷砍现象,但在2008年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村民们取得了集体山林的林木所有权。由于村民们无时间和精力管理属于自己的山林,也无力对抗偷砍行为,结果对分给自己的集体山林普遍进行了毁灭式开采。改革后不到半年时间,原本郁郁葱葱的集体山林,现在已几乎是不毛之地[12]。
林业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具有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伦理价值,其价值如何估算本身就是困难的,对土著居民来说,它是无价的,“一个人怎么能买卖空气,买卖土地的温暖呢[13]?”对于国家来说,其考虑的是公共价值;对于林户来说,则可能只考虑经济价值。价值权衡上的主体差异将引来一系列可能的混乱。
对于这种经济价值的计算,从理论上来说,不仅应包括直接的林木砍伐,林下种养收益、国家补贴,其它的如碳汇交易、某个稀有物种的存在,都应当计算在内。但是,后者好比一个时间不确定的金融期权,其现值难以计算,对于承包者来说,直接的资产收益远比这遥遥无期的不知何时能变现的金融资产现实。为此他们可能尽心于经济林的种植,特别是桉树等速生林。大力发展速生经济林的种植将是灾难性的,虽然可能获得短期收益,但其二代很容易感染病虫害(林下种植也是如此),并引起水土流失、肥力下降、生物多样性消失等一系列恶果。林农还可能盲目于林下种养的扩大,林改意见即有“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目前各地都在鼓励进行药材种植,或家禽林下饲养。但是单纯的林下种植,可能在精耕、施肥中带来其它植物的直接拔除与地力的破坏,而林下的过度饲养,又可能如同草原过度放牧一样,由于过度刨食,造成林下植物的毁灭与动物粪便的污染。
这种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还可能诱发两个不良的后果。一是对公益林的逆向选择。我国目前对公益林也作了林权改革,虽然公益林有一定补偿,但由于使用上受到严格限制,在比较之中,林农很可能根本不对公益林进行认真看护,甚至毁林另种,如有报导称,海南农民宁愿交罚款砍掉生态林种菠萝,也不愿予以恢复[14]。二是信息不对称、盲目跟风下发生的种而又毁的悲剧,“林贱伤农”,是弱势群体融入大市场的一个始终无法避免的难题。如由于对儿茶的需要,1982年整个西双版纳的种植面积就达到180公顷,但因药材市场的失控,大量的儿茶树又很快被砍伐,到1987年全州的总面积回缩到40 公顷以下,本世纪初考察时已无从看到集中成片的儿茶林,仅在个别村寨旁偶见几株[15]。
短视下的经济思维,对生物多样性无疑是不利的,甚至是灾难的。必须想到,在我国,虽然保护区虽能保能一部分物种,但是由于我国保护区法律形式上的过于严苛,为避免和当地社区冲突,许多都建立在高海拔地区,而海拔在500~1000 米范围的陆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区覆盖[16]。无论是建单一林还是全砍式毁灭,其灾难性后果都是无法估量的。而我国目前大有一分大底之势,如秦巴山区有各类生物资源6 000 余种,中草药资源3 000 余种,素有“生物基因库”、“天然药库”的美称。森林面积达391.62 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50.08%[17],但陕西四川等省份都进行了力度很大的林权改革。而当前多样性保护已上升了国家竞争战略的高度,为在基因、物种及生态研究中占尽先机,许多发达国家凭借着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与科技实力,采取合作研究、购买甚至偷窃等方式,不择手段地大肆掠夺或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各种生物资源。据统计,美国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生物遗传资源已占其生物资源总量的90%[18]。对此,早已有学者指出,私有产权不利于林业物种多样化,也不利于森林公共设施的建立和维护[19]。
仅仅从经济利益考虑,从国家角度来看,对林权经济价值的短视,可能危害另一个产业的发展,那就是中医药产业。在我国600 余种常用药材中,纯依赖野生药材资源的占400 余种;而可人工种养的200 余个品种里,其中50%左右的需求量仍依赖其野生药材资源[20]。但是,在我国的药用植物里,按照国际濒危物种评估标准,即已有169 种被列入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濒危动植物国际公约》和《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5]。近年来,中药材价格即呈疯涨之势,其中当然有流动性泛滥与资本炒作因素,但是此次中药材疯涨时机与林权改革的高度契合,却不能不引起我们密切关注。药之无有,医将不存,中医药是中国文化的最后一个堡垒。在国家层面,它还是个软实力问题,近年来,为推广中医药,我国在许多国家设立了中医学院,中医药的输出已事实上成了国家战略的组成部分。
知史可以鉴今,无论人类如何前行,过去的回顾,都始终给我们幽暗穿行中点燃光亮。森林与草原,相殊而实同,二者对于人类社会都具有同样重要的存在意义,面对林权改革可能的某些不利,回顾草原承包后国家力挽生态的种种努力,依然可为我们提供借鉴。
针对玛曲在内草原生态的破坏,我国目前正走着一条“再集中”的道路,这种“再集中”对草原承包权构成了越来越多的限制。王晓毅即指出:“草场承包并没有有效地阻止草原退化,……为了强化环境保护,中央政府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生态管理机构,例如,林业部门的管护系统被大大加强,隶属于农业部门的垂直的草原监管机构被普遍建立。这些机构在人员、设备和资金方面得到了支持。不难看到,中国北方草原的生态环境越来越依赖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机制,笔者称之为环境保护中的‘再集中’[21]。”
我们完全可以预见,林权改革必将踏上同样的征程。这并非笔者的妄言,第一,这是产权发展的必然特性,从今日之世界发展趋势来看,产权也早已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放任与保护发展到了规制与管理,物权的绝对性逐渐成了经典的绝响,权利的有限性、有责性取得了各方的共识;第二,我国事实上已在对林权进行了规制,在承认其收益、可让与、可抵押的同时,我国已建设了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通过给公益林中权属为集体的林农予以补偿,避免公益林、商品林收益差别下林农的破坏(虽然其补偿力度离实现目标还有很大距离);2010年为提高林分质量,针对天然林、公益林,又拨付补贴资金5 亿元,启动了全国森林抚育试点工作。
“通过管理牧民的放牧行为、减少草原牧区的人口和牲畜数量,国家成为草原生态保护的主体,国家同时承担了三种角色:制度的制定者,因为所有法规和制度都是由政府制定并实施的;同时还是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在生态政策与当地居民的利益产生矛盾的时候,国家又是利益的补偿者[21]。”这是国家在草原“再集中”中的角色扮演,在后林权时代,这个尖尖的小苗也逐渐显露。
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包括玛曲在内,草原生态恶化趋势并没有得到彻底扭转。2011年,国家决定,从是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34 亿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 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22]。其力也大,其问题也重。草原生态治理困难的原因,王晓毅同样作出分析,它是一个高度集中的从中央到基层的决策与执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当地居民的决策和参与被弱化了,他们被动地接受政策,接受各种补贴。”“‘再集中’的草原环境政策是以当地居民是环境的破坏者,因此要限制他们的行为为出发点制定的,甚至中央政府提供的补贴也是建立在所谓‘外部性’的基础上,把当地的环境与当地居民割裂开来,从而导致了环境与居民利益的对立。”[21]因此,这种治理的困难实质在于,国家不能适应这种异质自然资本化观念推行下带来的组织方式、社会结构的变化,尽管它和原牧民一样,曾享受过短暂的利益好处,但旋及,在急剧的转轨后,都陷入了一种无促。当然,有个别地区,或许意识到了这种分散式产权对生态与社会的冲击,以一种有意识的方式在引导牧民走一种合作化的道路①详见胡敬萍:《促进牧区及牧合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中国乡镇企业》2010年第4 期,双峰、敖其仁:《内蒙古牧区初级合作社发展历史与当今启示》,《北方观察》2010年第10 期。。
为此,在后林权时代,在国家与政府层面的应对上,当然有必要继续推行更深入的管制,以未雨绸缪地应对后面可能发生的生态等问题。但是,这种管制应充分借鉴草原承包后国家介入不成功的教训,尽量减少对原有文化观念与组织方式的冲击,构建起一起地方上的适宜的治理机制。它在理念上,是以维护生物多样性为指针,在实践上,是以维护文化多样性为依归,就此原则而言,笔者强为之名,曰“多样性的再集中”,这种再集中,具体应从以下五方面落实。
一是树立正确的承包权理念,确立近自然林业思维。
绝对化的物权是不存在的,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但同时即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林改意见》虽规定农民可以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但是在自主前面加有“依法”二字,而环境与生态保护是每个组织与公民的宪法性义务。更何况,不管承包权的权利内容如何放大,其所有权的主体仍是集体而绝不可能是个人。对此,各级监管部门不应被其“自主”的表面所迷惑,而应看到其行使的边界,确立起一种及早监管、正确监管的理念。
具体监管的思路,则应依循近自然林业的经营思维。近自然林业的确立,是人类失败之后的经验总结,对自己理性不及的承认,十九世纪,德国为应对工业发展的需要,曾大规模的发展林业,但是由于种植树种的的单一,对经济价值的片面追逐,很快引发了多样性低、稳定性差、病虫害多发、生态功能低下等一系列问题,为此,“适树、混交、异龄、择伐”等为特征的近自然森林经营的具体理论和技术应运而生[23]。采纳近自然林业的思想,意味着我国要放弃传统的那种大砍大伐的思维,放弃当前官方主流舆论中“把树当菜种,把山当田耕”的产业化发展基调,要将生态价值放在第一位,不把林业发展成“绿色的沙漠”,在林业发展中要注重模拟自然原状,珍惜立地潜力,因地适树。
二是维护与建立适宜的治理组织。
小农化的林业注定是没有生命力的,它将合作化的农民分割成了原子状态,将邻里的相互守望变成了相互提防,增大了防护成本、沟通成本,而且东欧等国林业私有化的教训还证实,由于个体的林农无法及时捕捉外界的信息、产品提供的不连续等而让需求商不愿与之交易[24]。林农的最佳出路是组建一种类似日本的森林组合的制度[25],日本的这种森林组织要求林农必须参加,收益则年终按股分红。它在国家指导下,不仅当负责为会员提供森林经营指导、会员委托的森林作业或经营、会员的森林经营信托、病虫害防治等森林保护业务,而且可兼为会员生产的林产品的流通、加工、销售提供服务,承担会员的福利、林业劳动安全、培训、信息的提供、林道的修筑等职责。林农组织的建立好处甚多,它意味着在国家和林农之间构建起了一个对话的平台,国家可依此来引导产业的发展,并可通过经济上的激励与惩罚连带措施,解决监管中信息不畅的问题。就当前而言,它还可配合国有林场改革。后者自去年始进入了最后的攻坚战,相关的分流人员大可通过与林农组织合作,负担起一种事实上的养护责任。
发展林农组织的本质是将原来由村委会所有的林权变为村民共有的林权。但是,这个设想虽然美好,在我国实施难度颇不为小,因为它实际上是个乡治的问题,我们不可能无法毕其功于一役。但是,各级政府至少可以结合相关的补偿措施,要求一定地缘上的林业必须发展成一定的规模,如十户以上才可统一发放。这个要求就不算高了。这个组或依托亲族而建,或依托邻谊而建,甚至为破除村委会阻力,可允许跨行政村而建。待其成熟后,国家可再引导它们向更高规模发展,最终向日本的森林组合模式看齐。
三是构建柔性的引导机制。
柔性的引导机制当然要强调经济的激励作用,但是必须保证激励要到位。我国目前发放的林业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公益林补偿与抚育基金两部分,这是远远不够的。为保障与扶持商品林发展,奥地利政府对混交林营造提供30%的资金支持,对优良珍贵树种引进造林提供每公顷2 万先令的补助;日本政府则对一般性造林补助其种植费用的40%,,贫瘠地造林补助种植费用的60%[26];林业的高风险性,生长的长周期性,价值的正外部性,决定了政府资金扶持的必要性,比较国外,我国相关信贷扶持力度仍有很大的增强空间,特别是考虑到避免林农对公益林进行逆向选择的话。
同时,应积极建立其它诱致补偿措施。目前各地在林改中多强调发展经济作物,但经济作物是受市场规律支配的,多则必贱,且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初衷相违背。建议可考虑通过一些纯天然产业的发展来激励林农近自然经营的信心与决心。如可积极推广中药材的抚育种植,①抚育种植与普通种植不同,也与当前国家所推广的GAP 有本质不同,它强调的是在原生或相类似的环境中,人为或自然增加种群数量,使其资源量达到能为人们采集利用,因此其成功与否,一定程度上就是生态保护成功的标志。目前,我国已在川贝母、甘草、麻黄的围栏养护,人参、黄连、天麻的林下栽培,雪莲、冬虫夏草的半野生栽培方面取得了成功实践[27]。商务部也已发布《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提出建立中药材重点品种储备制度[28]。我国完全可以通过药材收储的落实来刺激到相关林业多样性保护的完善,将两盘棋一同带活。目前,云南、广西等地发展野生菌,实也有异曲同工之效。②如黄学勇即在其乡土调查中,指出广西某些地方在林权改革后,林农出于红椎菌生产需要,护林积极性很高,生态维护较好,而红椎菌目前只能野生,且价格较高,这实际上和本文提出的以药材抚育保护收购有异曲同工之处。详见黄乡勇:《广西集体生态公益林产权制度改革方式分析——基于浦北县和田阳县的案例研究》,广西大学2011年生态学硕士论文。此外,个别地方林业资源因座落于风景区,故通过门票收费补偿方式来取得当地的参与和认同,大体也是这个道理。
四是严格规制外来资本的介入。
与当前主流声音强调流转权落实不同的是,笔者主张在后林权阶段,应严格规制林权流转,特别是外来资本的介入。从目前各方报道看,外来资本介入,大都是以种植速生林为目的,这些资本在攫取最大化利润之后,相关的水土流失、地力退化、病虫入侵等问题都将留给当地居民与政府,在目前对本地居民监管尚不到位的情况下,盲目地鼓吹对外来者的转让,无疑是危险而又之至的。并且,笔者进一步主张,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及多样性物种丰富地区,如前述的秦巴山区,更应慎重,前者应绝对禁止外来资本介入,以避免防外来资本裹挟而来的文化破坏,后者因其战略地位的高度重要,也应除前文的若干纯天然产业外,实行一概禁止。除此之外的其它地区何时恢复转让,应待到监管措施全面构建之后。
对于已为大户林的地区,则应要求其提供发展计划书,明确相关抚育、改造和更新计划,并提交保证金。国家实行定期监督,引导这部分林业向近自然方向发展。如巴西规定种植桉树的地区,必须保留一定面积的天然林或自然植被,面积比例可为3∶1 或4∶1[29],我国当前的速生林改造目标至少要达到这一点。
五是慎重对待少数民族地区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林改。少数民族地区林改的危害,笔者已如前述。它改变的不仅是产权问题,更是文化问题。但是,从现有官方声调来说,云、贵等地林改都已完毕,至于是均山到户,还是均利不均山则各地有异。对此,笔者反复强调,少数民族林改是危险的事情,特别是对文化原生态浓郁的少数民族地区。否则在旧的摧毁后,新的又建立不起来,将再次陷入草原承包的不良后果之中。对于前文的秦巴山区等地来说,其进行林改也可谓是个操之过急的选择,因为国家需要的生态价值,承包者需要的经济价值,二者价值选择的不统一,在监管不力时极可能诱发生态性灾难。
就后林权时代而言,笔者建议针对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依托已有的村寨管理体系,建立起一种有效的林木看护组织。并结合当地文化,将林权收缩为一种看护的收益权(林火、虫害等皆由国家负责,当地居民在国家指导下参与),国家则扩大已实施的公益林补偿政策受益规模,做到无有生态林、商品林之别,辅之以已实施的扶贫资金、生态转移支付等,加大力度,一步补偿到位。对于原居民对林木的使用习惯,国家予以充分尊重,间伐、抚育等均依当地习惯而进行。至于其它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建议同样做到以补偿到位的方式来收缩已承包的林权,所依托的组织,则是前文所述的国家引导前提下的村民自愿成立的相关组合,当然,必要时对这些地方可考虑生态移民。笔者窃以为,这个做法看似资金投入很大,但从长远来看,实是最省力的办法,特别是涉及到民族政策的话,就更是如此了。我们时刻要切记:广袤的森林,所代表的不仅是林业,更是人民呼吸的双肺,子孙需要的净土,万物世居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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