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版权产业发展中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2-01-28 11:49康建辉郭雅明宋柏慧
中国软科学 2012年7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高新技术发展

康建辉,郭雅明,宋柏慧

(西安理工大学人文与外国语学院,陕西西安 710048)

知识经济时代,版权在促进智力成果创新、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版权为基础而形成的版权产业增长迅速,已经成为驱动国家经济增长的强有力的新引擎[1]。核心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与日俱增。随着高新技术在版权产业领域的广泛应用,核心版权产业中的新兴产业部门优势更加突出,极大地带动了核心版权产业的发展,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

据统计,上海软件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业增加值在2008年和2009年接连突破200亿和300亿元人民币,一直占据核心版权产业主导地位,是上海核心版权产业增长的“发动机”[2]。2010年上海网络信息业和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增加值分别增长22.1%和9%[3]。根据2011年5月发布的《深圳市版权产业发展状况》白皮书,深圳自2009年至2010年,核心版权产业中的新兴版权产业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不容忽视。2009年深圳市软件产业收入达到1266亿元,同比增长25%,占全国的13%。

新兴版权产业依托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以及创新型人才资源,发展速度快、产值高,前景广阔。然而,现行的版权保护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新兴版权产业的版权保护要求。目前,我国对新兴版权产业的版权保护并不完善,这已成为制约新兴版权产业更好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对新兴版权产业发展中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一、新兴版权产业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一)新兴版权产业的概念

关于版权产业的概念和分类,我国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版权产业是指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并直接或间接的受版权法律的规范。主要包括与复制、发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行业以及收集、存储与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根据产业对版权的依赖程度,在其发表的《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中,把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非专用支持产业四大类。核心版权产业是指专门或者全部从事版权作品的创造、生产,或者发行与销售作品和其他版权保护内容的产业[5]。

新兴版权产业是核心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新兴版权产业又被称为新兴的核心版权产业。[6]然而,在我国,究竟何谓新兴版权产业并没有准确的界定。上海、深圳等版权产业发展较成熟的地区,在其版权产业发展报告或白皮书中,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一些核心版权产业部门划入新兴版权产业范围。笔者通过对新兴版权产业范围的分析,在与传统版权产业相比较基础上,将新兴版权产业界定为:新兴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和版权保护为依托,将高新技术运用于文学、艺术、科学等版权作品的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从而形成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新兴版权产业形态。

(二)新兴版权产业的特征

新兴版权产业是新兴的核心版权产业,拥有版权产业的共同特征,如依靠自主创新带动产业良好发展,适用版权法保障和推动,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等。此外,新兴版权产业还具有以下特征:

1.高新技术与版权产业有机融合

高新技术与版权产业实现有机融合,是新兴版权产业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是新兴版权产业区别于核心版权产业最为重要的特征。本文所称高新技术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指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计算机科学技术及电信行业投入为基础,产生的一种在数字技术平台发展的与版权产业直接相关的数字音视频、计算机与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技术、移动通讯、三网融合等技术。高新技术与版权产业的有机融合,为提高版权产业的科技水平,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内容等新兴版权产业,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2.新兴版权产业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作为一种产业资源,版权支撑着庞大的版权产业群。我国版权产业既包含以版权作品为核心的出版发行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等传统版权产业,也包括并不直接依赖版权,但因有效利用版权而使竞争力得以提高的陶瓷、纺织等行业。新兴版权产业作为核心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版权产业形态,如数字内容、计算机软件等。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固有的对版权作品的分类方式,造成不同类型作品间失去了应有的联系,使得受高新科学技术影响而产生的新型类型的版权客体在版权法上找不到其真正合适的位置[7]。随着高新技术向更多的传统版权产业渗透,新型类型的版权客体将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版权财产权利进一步扩张,版权支撑的产业形态会更为庞杂。新兴版权产业形态将逐步扩大且难以准确概括,无法认定其范围。因此,新兴版权产业范围的不确定性是区别于核心版权产业的特征之一。

3.新兴版权产业对版权的依赖程度更高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具有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版权作品的价值就在于独创性和创新性。版权制度通过完善的版权保护措施,激励创新性版权作品的创作,以产生更多的智力成果。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几乎每一项版权财产权利都支撑着一个版权产业形态。例如复制权支撑着图书音像业,摄制权支撑着影视业[8]。与核心版权产业相比,新兴版权产业对版权的依赖程度更高。新兴版权产业的版权作品的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高新技术的运用。版权制度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新兴版权产业基础性的产业资源的产生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拥有版权是发展新兴版权产业之根。新兴版权产业的发展与繁荣离不开创作者的积极创作,不断涌现的版权作品将为整个产业提供强有力的内容支撑。软件、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内容、网络游戏、互联网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等新兴版权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均依赖于原创作品的创作和其内容的创新。

4.版权作品载体数字化和传输渠道多元化

传统版权产业的版权作品的形态是实物。新兴版权产业的版权作品的载体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实物,而变成一系列的计算机数据[9]。以音乐作品为例,传统音乐作品载体是磁带、光盘、录像带等实物。高新技术应用于音乐作品的创作,使音乐作品载体从唱片变成一系列有音频、视频功能的计算机数字文件。这些文件有不同的音乐格式,如WAV、MP3、WMA等。版权作品载体的数字化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新兴版权产业的传输渠道与核心版权产业相比更加多元化。核心版权作品经历批发商到零售商,零售商再到消费者的过程,传输渠道较为单一。新兴版权产业形态的产生,使版权作品的传输渠道多元化,如网络销售,网上传播、浏览等。版权作品经销商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作品的版权,将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后,通过网络销售传播给消费者。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版权作品的消费群体变得更加庞大和复杂。

(三)新兴版权产业的范围

版权产业内涵丰富、外延宽广。关于新兴版权产业的范围,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分类标准。上海、深圳等新兴版权产业蓬勃发展的城市,通过采取列举新兴版权产业部门的方式,界定了新兴版权产业的范围。

1.上海新兴版权产业的范围

上海市版权局2011年3月发布的《上海版权产业报告(2004-2009)》,在借鉴 WIPO分类标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础上,确定上海版权产业由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三大类构成。该报告将核心版权产业中的软件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设计业等纳入到新兴版权产业范围。新兴版权产业的产业增加值增速已超越出版发行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等相对传统的版权产业部门,其产业优势日益突出,成为上海核心版权产业的主要支撑产业。上海新兴版权产业主要由软件与互联网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设计业等产业部门组成。

2.深圳新兴版权产业的范围

版权产业是深圳产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上海版权产业的分类不同,2011年5月发布的《深圳市版权产业发展状况》白皮书,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分类,将深圳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和关联版权产业两大类。与上海新兴版权产业范围有所不同,深圳新兴版权产业的范围主要包括软件、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新媒体、网络游戏。

上海与深圳均将软件和设计业纳入新兴版权产业范围。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新媒体及网络游戏则仅被纳入到深圳新兴版权产业的范围,而在上海新兴版权产业分类中尚未明显体现。上海将互联网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纳入新兴版权产业,说明上海互联网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的发展更为强劲,并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新兴版权产业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形态,即便是上海、深圳这些版权产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划分版权产业的依据不同,列举的新兴版权产业部门存在差异,也仍然需要探索新兴版权产业的范围。

二、新兴版权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国民财富的增长和人类生活的改善越来越有赖于知识的积累和创新。世界各国纷纷将推动科技创新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重视利用知识产权提升国家综合国力,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知识经济对资源环境的依赖较少,而产生的经济价值却远远高于传统产业[10]。

新兴版权产业对我国版权产业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高新技术在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同时,也给新兴版权产业的版权保护提出了挑战。

(一)对新兴版权产业的发展和保护缺乏理论研究

无论对理论界还是产业界,新兴版权产业都是新的产业形态。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新兴版权产业的系统研究,对新兴版权产业的概念、特征和范围均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新兴版权产业的发展趋势以及与版权产业的关系研究较少,缺乏对新兴版权产业与版权保护制度关系的相关研究。更谈不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探索适合我国新兴版权产业发展的路径。对新兴版权产业发展和保护的基本理论研究不足,难以为我国制定促进新兴版权产业发展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提供理论依据。

(二)促进新兴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高新技术的发展不可避免地挑战传统版权产业及其相应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随着创新能力的提高,作品的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不断变化的动态性,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矛盾十分突出,著作权法律制度受到严峻挑战。高新技术的日益发展,促使新型版权作品不断产生,版权权利进一步扩张,新兴版权产业范围将不断扩大,新兴版权产业发展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来予以调整。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受高新技术影响而产生的新型类型的版权客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新兴版权产业赖以支撑的版权财产权利不明晰,造成对新兴版权产业发展中的版权保护不力的局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配套的法规,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新兴版权产业的发展。

(三)版权保护执法力度较弱

新兴版权产业是高新技术应用于版权产业的产物。版权产业的版权保护现状必然会影响新兴版权产业版权保护的程度。我国版权的保护和管理水平,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及新兴版权产业的发展现状不相适应。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络的日益普及,版权作品侵权盗版现象屡禁不止,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不易察觉和难于监管。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新兴版权产业的利益链发生了深刻变化。由过去单纯的版权人、消费者和版权产业产品生产、服务商变为包括网络供应商、网络服务商、版权作品消费者等复杂的利益链。版权作品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侵权人不易认定,利益群体间相互推诿,且取证困难,不仅不利于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新兴版权产业的发展。因此,针对新兴版权产业发展中的版权侵权行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很有必要。然而版权保护制度需要一个长效的版权保护执法机制,特别针对新兴版权产业版权侵权行为固有的特征,更需要将版权保护日常化、经常化[11]。加强版权产业的版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力度,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新兴版权产业的版权侵权行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才能根除盗版侵权行为。

(四)社会公众版权意识不强

版权是版权产业发展的基石。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对版权产业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由于版权产业在我国属于新的产业类型,社会公众对版权产业的巨大潜力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据调查,我国国民的版权认知度已从2005年的60.6%上升到了2009年的74.6%,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有了明显提升。距离十二五规划提出的80%以上的目标任务还有一定距离[12]。由于新兴版权产业是随着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版权人创作能力的不断增强,近年来在我国快速发展的产业形态,社会公众对这种新的产业形态知之甚少,并未认识到新兴版权产业正日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更不了解版权保护对新兴版权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认知度及版权保护意识。

三、完善我国新兴版权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的对策

针对我国新兴版权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加以完善:

(一)加强对新兴版权产业的理论研究

新兴版权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动力,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展开对新兴版权产业的系统、深入、科学、全面的研究,明晰新兴版权产业的概念、特征、范围、优势、发展趋势等内容。加强对新兴版权产业发展较为成熟地区,如上海、深圳的调研,摸清新兴版权产业的发展现状,为制定和调整产业发展战略提供参考。分析新兴版权产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提出有效的版权保护措施。

随着《上海版权产业报告(2004-2009)》、《深圳市版权产业发展状况》白皮书的发布,实证研究中相关统计数据来源缺乏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我国学术界和产业界应跟踪国外新兴版权产业发展动态,借鉴和吸收其理论成果。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版权产业进行研究取得的成果,为我国新兴版权产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实证支持。

(二)完善保护新兴版权产业的法律制度

完善新兴版权产业发展的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进一步促进新兴版权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一,根据新兴版权产业发展的现状,以重点扶持和积极引导为发展思路,制定适应新兴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借鉴美国经验,制定《数字千年版权法》。抓紧制定扶持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内容、网络游戏、互联网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等新兴版权产业发展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一系列专门针对高新技术条件下,版权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修订《著作权法》。为适应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使用的现实需要,现行《著作权法》的修订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对版权财产权利中的复制权进行了修改。第11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任何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修改为包括数字化在内的任何形式。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应增加高新技术条件下所产生的新型版权客体、新的版权权利的内容,以加大对新兴版权产业的法律保护力度,逐步完善促进我国新兴版权产业发展和保护的法律秩序。

(三)加强新兴版权产业的版权保护执法力度

加强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制定长效的版权保护执法机制,对于保障新兴版权产业的发展,维护版权市场秩序意义重大。长效的版权保护执法机制离不开完善的版权执法部门、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充足的版权保护执法人员以及足够的版权保护执法费用。第一,行政执法部门要提升高新技术研发和应用水平[13],提高版权执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第二,高度重视版权保护机构的建设,建立数字版权监管平台。制定专门针对版权作品在线消费记录程序,为侵权行为取证提供便利。第三,强化网络作品供应商、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在认定侵权责任时,网络供应商、网络服务商滥用“避风港规则”,是导致版权作品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只有不断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版权作品的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才能真正保护版权作品权利人的权利,为新兴版权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

(四)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依靠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版权保护,是治本之策。我国社会公众版权认知度与“十二五规划”提出的80%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版权保护还未引起全社会的普遍重视。因此,强化版权宣传普及工作,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版权产业,并认识到新兴版权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版权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版权认知度和版权保护意识,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第二,加强版权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到企业讲授版权基础理论以及版权保护与新兴版权产业的关系,提升企业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支持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版权产业升级。

我国的版权产业正逐步从传统版权产业迈入以高新技术为依托的新兴版权产业时代。与传统版权产业相比,对新兴版权产业的版权保护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因此,必须针对高新技术发展对新兴版权产业的影响,研究新兴版权产业的特征、发展趋势和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完善的促进新兴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1]柳斌杰.促进版权产业发展 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四川版权产业发展战略研究》.自然文化信息网[OL].http://www.zgculture.gov.cn/chuban/2010/0723/article _78.html,2011-10-23.

[2]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上海市版权局发布《上海版权产业报告(2004-2009)》[OL].http://www.shipa.org/ip_infomation_show.asp?id=163,2011-07-16.

[3]戴 榆.内容为王变版权为王 沪文创“十二五”规划出炉[J].版权周刊,2011,(27):7-8.

[4]张 梅.版权产业与版权保护[J].学术论坛,2006,(3):12.

[5]宋慧献.“版权产业”实证研究的基础框架——WIPO《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查指南》解[OL].http://www.fengxiaoqingip.com/ipteseluntan/luntan2/lt2xietiao/xtzonglun/20061226/940.html,2011-04-30.

[6]郭敬杨.上海发布全国首份版权产业报告[OL].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ul/news/2010/04-12/2221274.shtml,2010-10-12.

[7]陈传夫.高新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83.

[8]柳斌杰.以版权工作的新突破推动文化大发展——在2011中国版权年会上的主题演讲[J].中国版权,2011,(6):6.

[9]茅中飞,庄 元.论数字时代新技术对音乐产业的影响[J]. 艺术百家,2007,(6):28.

[10]张文珍:推动文化产业由大到强 创意能力是关键[OL].人民网 http://culture.people.com.cn/GB/87423/13257078.html,2011-10-09.

[11]冯 军,黄忠宝.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与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49.

[12]全国版权工作会议提出“十二五”版权工作目标[OL].中国新闻出版网 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2077/201101/710114.html,2011-04-12.

[13]柳斌杰.开创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新局面[J].中国版权,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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