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与企业社会责任

2012-01-28 10:29李邢西
中国流通经济 2012年12期
关键词:企业信用信用责任

李邢西

(北京物资学院思政部,北京市 101149)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1.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或“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这个概念,早在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在其著作《管理的哲学》中就已提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的各种人的责任相关,且包含道德因素在内,但在当时没有引起重视。1953年,企业社会责任之父霍华德·R·鲍恩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也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即企业社会责任是追求所有符合社会价值观与满足社会的所有行动,开启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现代辩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在争论中不断演变。

从《词源》解释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是指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实为企业的义务,但是至今国际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还没有取得共识。对其定义分为两类。第一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超越了经济责任的责任。例如雷蒙德·鲍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关于公司行为对社会影响的认真考虑。[1]韦翰尼(Werhane)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具有的那种超出其业主或股东狭隘责任观念之外的、替整个社会承担的责任。霍华德·R·鲍恩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府靠拢、作出相应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这类社会责任概念强调社会责任的道德和价值层面,更注重经济责任之外的企业的义务。第二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以经济责任为底线的责任。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专家、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尔奇·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2]他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完成其经济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守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与其自主决定履行与否的责任(指慈善责任)之总和。他还把企业社会责任形容为一个四个层次的金字塔:最底部是企业的基本责任即经济责任;第二层是企业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活动的法律责任;第三层是要求企业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利益相关者利益损害的伦理责任;最高层是满足社会要求企业成为出色的社会公民愿望的慈善责任。

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中认为:企业的职责要得到公众的认可,企业的基本目的就是积极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达到社会的满意。报告用三个同心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加以描述。其中,同心圆的最里圈是企业必须有效履行的经济职能方面的基本责任,如产品、就业以及经济增长等;中间一圈包括企业在执行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观和优先权的变化应采取积极态度的责任,如尊重员工、对消费者负责和保护环境等;最外一圈则是指那些新出现的尚不明确的责任,它要求企业必须自觉地参与到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中来。[3]

世界企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企业承诺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并且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社区、社会的生活品质。目前全球取得共识的“CSR理念”,指公司不能仅仅以为股东们赢利或赚钱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捐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这个理念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企业底线责任或基本责任是经济责任,但是也强调了“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可见,此类定义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企业的经济责任,同时提出企业不仅对自身经济行为进行道德约束,而且更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不违背商业道德,强调企业的法律责任。

2.企业社会责任内涵逐步变化的根本原因

一是困扰企业自身的问题在不断变化。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最初就是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破坏环境、损害劳动者权益、无视食品安全等现象。在社会责任兴起的初期,所强调的是以合理的价格提供货物和服务,而今天则变为企业应当对各种社会公平和生活质量问题负责任。二是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力量博弈的结果不同。企业到底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或义务,应该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愿望。正如斯特瑞耶所批评的那样:“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变化着的,依社会寄予企业的新的期望而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进行调适,因此,仅凭一份企业社会责任名目表,不能提供一个合适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4]他对企业社会责任预设了三个构成要件: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必须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以及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之不断变化的灵活性;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必须有企业界的局外人对作为私人部门的企业赋予的外部性;第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必须承认和尊重企业他种责任形式合理边界的存在。[5]

由此可见,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概念,其非共识性恰恰体现了社会责任的具体性。也就是说,要在实际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考量、确立企业的社会责任,就要依据具体的社会情况寄予企业合理而适当的期望,并且根据境况的变化不断调适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二、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应是信用责任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是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也就是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如果不履行相应义务就要受到法律追究。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就是企业的信用责任。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应是信用责任,信用责任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

1.企业最基本的责任就是信用责任

从企业最基本的性质来说,是提供产品与服务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其最基础、最根本的责任是对消费者的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法律必须明确,如果不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提供合格、质量安全的产品是生产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是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

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就是消费者。企业是社会重要的主体,从一定意义上而言,企业对社会的各个层面都负有责任。满足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需要是企业的基本职责之一,企业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欺骗顾客。企业有责任获得利润回报股东,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标。企业有责任及时归还债权人的本息,有责任善待员工,有责任依法照章纳税并参与政府提倡的社会公益事业,有责任改善所在社区的环境和条件(包括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绝对不应该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获取收益。要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必须坚守信用责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企业作为生产者,对消费者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其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应是信用责任,诚实经营、讲求信用、加强信用管理,必须贯彻企业管理的始终。

2.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缺少明确的内涵规定与量化考核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面临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社会责任的内容过于宽泛,形式各异,执行和审核都非常困难。很多专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如果不落实到定量考核层面,最后会被虚化,但目前社会责任的内涵都无法确定,更无从进行量化考核。

我国《公司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无明确规定,没有界定其内涵、外延和具体义务,没有不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2005年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关于这一条文有两种解读。第一种理解是:“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列举或是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依据此理解上述列举包含在社会责任之中。第二种理解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内容是社会责任之外的内容,也就是说,上述列举内容不包含在企业社会责任之内。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对于法条的不确定性理解,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悖论。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遵纪守法、诚实经营等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那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已经明确了“社会责任”的全部内涵,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按照第二种理解,社会责任不包含以上列举内容,则需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加入关心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等内容,可这些又显然超出了法律规范的固有本义,如果违反只能追究道德责任。

法律的权威在于对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制衡,在于通过制度设计实现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立法目的,对于违背法律义务的要予以追究和惩罚。如果社会责任仅仅是道德原则为法律提供价值指引,而没有具体细致的权利义务规定跟进,或没有配套制度的衔接,那么社会责任还是抽象的,这种社会责任对企业不可能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再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和资源,在一定时期必定会减少企业的利润和对股东的回报。因此,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也会设法逃避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想改变这种情况,一定要把企业社会责任变为各种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和制度,提高企业信用度。就目前而言,在继续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如何将社会责任法律化,使之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约束企业守法经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企业信用缺失

从我国企业现状来看,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漠。

诚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灾区,我国部分企业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同时,缺乏诚信经营意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心不够,造成了中国消费者的“消费恐惧症”,从而对国内厂家丧失信心。作为中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的“扩大内需”有非常大的潜力,但是由于企业诚信问题而抑制了国内的消费,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如部分消费者出于无奈疯狂去香港购物,或者不得不购买国外的产品。企业失信会导致经济水平下滑,丰田事件导致日本GDP下滑0.13%,我国三鹿奶粉事件后奶业连续一年亏损。对处于发展中的我国而言,经济发展依然是21世纪的中心任务。

如果失信企业在社会上大量存在或者影响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频频出现失信问题,那么这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会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而且会导致消费者对政府和社会的不信任,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也有损国家形象。例如,日本丰田事件导致丰田汽车2010年1月在美销量同比下降16%,股价跌幅达到22%,市值蒸发400亿美元,信用等级降低。丰田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面临质量和诚信的双重危机,给日本带来极严重的后果,降低了整个“日本制造”的信誉度。[6]

着眼未来,企业信用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方向。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百业待兴,科技、生产力等处于历史低谷,面对国外的产品与技术,尚不具备充足的能力和资本走自我创新之路,因此,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产品生产以重复、模仿为主,以量取胜,是很多企业走过的路。目前,我国企业经过30年的累积性发展,已经拥有了国际视野,资金和技术实力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入稳定发展期,开始着眼于长期利益,品牌经营进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中国要创造更多的品牌,而信赖是品牌的核心价值,培养顾客的品牌忠诚度就成为企业制胜的法宝。信赖来源于企业对消费者承诺的兑现,来源于消费者对优质服务的认同与依赖。没有企业信用,就没有品牌。恩格斯说“: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骗和欺诈手段……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辛劳”。[7]我国经济组织的发展同资本主义企业有大致相同的成长经历,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制度缩短从欺诈到商业道德建立之间的时间,减少企业“分娩的痛苦”。

三、企业社会责任要通过企业信用机制逐步确立

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虽然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没有解决如何落实和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由此可见,公司立法任重而道远,是一个长期的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能消极等待,必须积极有所作为,建立相应机制予以解决。信用机制是确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可以通过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流转、使用、矫正,促进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信用管理的作用和目标是十分明确的,即增加有效销售、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企业赢利水平,信用制度是具体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一种便捷、有效的手段。

可以说,社会责任意识是信用的理论基础,信用机制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保障。信用产生于责任,没有社会责任,就没有企业信用;没有信用机制,社会责任将无法落实,社会责任制度的落实有待于我国信用机制的运行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法律环境的形成。通过社会信用机制,由信用机构依照信用立法的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用信息,提供相关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形成社会压力,就能够激发、规范、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三十多年,正值社会矛盾突发期,也正是社会失信高峰期,但同时也是重建社会信用的最佳期,若想更好地建立社会信用体制,必须发挥大众、政府、企业家和法制的力量。

1.发挥大众的力量,更好地建立我国信用监督机制

必须建立以利益驱动的群众监督机制。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我国革命之所以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在于建立了利益驱动的群众监督机制,发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如浙江省实行了对于闯红灯、超速等不诚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出现了很多专门拍摄违规车辆的人员,甚至有人专门以此为业,交通违法行为大大减少。因此,建立利益驱动的群众监督机制是针对性较强的办法。这样的制度可能至少要实行5年,在实施过程中,提高了人们的觉悟,同时也抑制了不法行为,社会大众形成较自觉的遵守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惯性。

2.以政府为主体,更好地建立我国信用机制的平台

必须发挥政府的公共性职能。秉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现在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就是要公开。首先,政府作为公共服务部门,要公开政务。政府是信息资源的占有者,政府不能及时、依法公开信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企业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信息,滋生腐败和官僚主义,也就难以做到公正和公平。同时导致群众的知情权受到侵犯,使企业丧失了有力的监督者,破坏了企业之间相互监督、人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因此,要控制信息不对称,政府办公政务透明化,砍掉“隐形的翅膀”,为企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其次,政府牵头,行业配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发挥经济运行的监督作用。政府要实行社会各部门联动,整合信息,对企业信用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银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公安等司法部门,根据企业的多方面情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不良的信用记录,例如拖欠企业员工工资、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不及时还贷等,建立惩治机制。再次,在信用制度的建立中,确保公平,加强政府监管,对于失信企业要做到纠察到底。

3.以企业家为龙头,抓住关键人物带动企业信用机制建设

建设企业信用,必须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信用与企业领导人的道德水平有直接的密切关系。但是,企业家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特别是高素质人才和优秀领军人物不多,队伍结构不合理,是我国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明显缺陷。因此,必须建设高素质、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队伍。

4.以法制为基础,加强企业诚信法制建设

法律除了要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加以直接规范外,还需要营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信息及时充分公开的环境。目前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以下问题:立法普遍落后于实践,即落后于时代;法与法之间相互矛盾和法条过于抽象,不利于执行;重视立法程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做到违法必究。因此,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刻不容缓。

通过四个方面的努力,着重建设企业信用,对企业信用进行管理,通过信用机制来逐步推进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才能使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取得进展。国家提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都离不开企业信用,离不开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2]A.B.卡罗尔,A.K.巴克霍尔茨.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23、25.

[3]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责任[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54.

[4]、[5]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4、82.

[6]张毅,等.丰田“召回门”给世界车企敲响警钟[J].半月谈,2010(5):83-85.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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