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亚丁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党建研究所,浙江杭州 310012)
民主集中制基本理论的几点思考
□郭亚丁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党建研究所,浙江杭州 310012)
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形式上是结合,在内容上表现少数与多数关系;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整体关系,两者互为条件;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运行具有特定程序,必须有科学制度保障;民主集中制也是一种工作方法和艺术,体现了领导者的不同素质和能力;实行民主集中制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否则即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民主集中制;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制的运行
在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党建议题里,党内民主毫无疑义地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理性分析,对于深入把握党内民主,将会有所裨益。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领导制度,也是根本工作方法。虽然多年来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其实践内容和形式也非常丰富,但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在此,笔者就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谈些看法。
马克思、恩格斯在世时并没有使用过“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但从当年他们起草的文件和撰写的文章内容看,已经涉及了包含着民主与集中的思想内容。从民主角度看,有文件写到:“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1]P435规定从基层到中央组织领导机构都要经过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规定中央委员会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等。从集中角度看,文件规定成员必须服从同盟的决议,成员的活动要符合同盟的目的,规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并负责决定全党的一切重大问题,有权开除违反同盟规定的同盟成员以及要求成员要严格保守机密等。可见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主与集中”这两个内容的基本思想。当然,他们更多地强调的是民主。
列宁明确提出和使用了“民主集中制”概念。1905年12月,在列宁主持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派)代表会议上确立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1906年4月,在列宁的提议下,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明确把民主集中制写入了该党的章程。1919年3月,共产国际成立后,特别是1920年列宁主持起草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之后,民主集中制就成为共产国际及其所属“支部”(世界各国无产阶级政党)普遍奉行的组织原则了。[2]P112列宁在世时,由于特殊的社会环境和革命阶段,在民主集中制上更多强调的是集中。
共产党的导师们并没有阐述民主集中制的实质问题。基于民主集中制的大量实践,从形式上看,其实质更倾向于“结合”。就民主与集中两个方面讲,实质既不是民主,也不是集中,而是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但这种结合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若仅从静态看,民主和集中可以“平分秋色”,很容易把民主和集中割裂成两个互不相干的独立部分而单独运行。因此,在“共运”史上,曾多次出现了“放了即乱、乱了即收”的极端现象。这种现象可以说是静态的理解所导致。所以,需要从动态上把握民主集中制。共产党在执政前,目的主要是夺取政权,集中的因子多,民主的因子少,民主是手段,集中是目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因为,在特殊环境里,民主的条件较为有限,若没有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就很难取得革命胜利。但执政后,有更多的条件发展民主,民主要更加广泛、更加深入、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因此,必须把民主集中制放在特定的阶段和环境里把握。而从内容上看,其实质表现为少数与多数的关系。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强调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表达大多数人的主张、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主要意指党的委员会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个集中不是某一个人的集中,是委员会中多数人的“集体”的集中。因此,无论民主还是集中,都反映了少数与多数的关系。
毫无疑问,民主与集中是统一的整体,是不能分离的两个方面。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论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1937年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谈话时指出:“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民主与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3]P383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对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的认识更加深刻。他在1957年曾指出,民主和集中“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4]P368可见,民主和集中都必须兼顾,都不能缺少,两者互为条件。
民主是指党员、党的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而集中是指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和集中存在着相互依存、制约的辩证关系。这个辩证关系表现在: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基础和条件,没有民主就无法实现正确的集中。因为,没有民主,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就得不到发挥,那么正确的意见就集中不起来,所谓的集中就是空的、虚假的。所以,只有在广泛充分的民主基础上,才是正确的集中、有权威的集中。此外,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的内容才能够通过民主有效地得以执行,否则将减弱执行的力度,甚至执行不了。这已经被无数实践所证明。因为,没有民意基础的“集中”,就必然缺乏广泛的认可,其执行力也必然下降。
集中指导民主,集中是实行民主的保证和结果。离开了集中,民主就失去方向和依托,不能产生任何结果;离开了集中,民主的发展就可能不规则,就可能出现无序状态,就可能出现无效率现象。所以,只有在集中的指导下,民主才能有正确的方向,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没有集中就形成不了统一的意见,什么事也办不成,民主也不能实现。民主过程是“多元主体”的利益表达过程,其表达呈现比较分散的特征。那么,如何整合多元主体的利益表达,协调其之间的关系,仅仅靠民主本身的力量是难以达到的(尤其在民主的初始阶段),在客观上需要有效的集中。从某种意义上讲,集中就是一种特有的利益整合形式、利益协调形式。因此,在强调民主时,一定要注意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强调集中时,一定要以民主为基础,两者不可偏废。
马克思主义是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内容实质体现在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民主集中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建党思想原则和本质要求,不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角度认识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和内核,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坚持和健全、贯彻和执行好民主集中制。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群众路线的基础,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具体运用,而党的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从民主集中制运行的轨迹看,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过程,也就是通过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在广大群众实践上形成的认识集中起来、经验总结起来,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经过科学决策过程和一定组织程序转化为党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决议的过程。群众的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党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依据、基础和出发点。但就每一个群众个体来说,他们的意见是分散的、不系统的、偏于感性的。这就需要把群众意见集中起来,形成系统意见,使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邓小平曾指出:“不实行民主集中制,不但脱离人民群众,脱离党员群众,而且上级脱离下级,甚至在同级里也势必造成少数人或个人脱离多数,少数人或个人专断的局面。”[5]P305这深刻揭示了民主集中制与群众之间的内在联系。
而正确的决策,又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党员干部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下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也就是“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的过程。因此,民主集中制与群众路线一样,都是以实践为基础,以群众为活动主体,以群众意愿为依据。正因为两者是一致的,因此,贯彻民主集中制,也要求共产党的干部要有群众观点,要善于向群众学习,善于倾听群众的意见,善于在群众中调查研究。要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正确集中群众的智慧,通过民主集中制,实行正确的决策,来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可以说,离开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观点,离开了“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方法,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实质体现,就有可能流于形式,甚至会出现种种畸形现象。因此,要把民主集中制看成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群众路线指导着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其深层原因是由于没有真正懂得和实践好群众路线。
党章中关于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以及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内容,比较集中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实质和原则要求。从党的建设要求上看,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从党的建设性质看,民主集中制属于制度范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把民主视为一种国家形式或一种国家形态,即民主制,并称为“人民的国家制度”。[6]P280同样,集中制也如此。民主集中制既然是一种制度,那么就必须从制度角度对民主集中制进行制度设计。没有科学制度保障的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体现它的真正意义。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原因之一就在于仅仅把民主集中制看作一个原则,而没有看作制度,使得民主集中制在运行过程中缺乏规范性。
民主集中制作为制度建设必须体现:一是内容协调。所谓协调是指和谐一致,配合得当。从党组织角度讲,就是正确处理组织内外各种关系,为组织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制度不能“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瘸子制度”是“跑不快”的。如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如何衔接,怎样使得党员民主权利与群众民主权利相统一,需要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二是程序严密。“程序性制度”是制度的发展方向。制度的程序是制度中不同环节的“无缝衔接”,是制度运行需要的必要步骤。程序必须体现科学性。程序严密就是要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不良者“无缝可钻”。如一般会议程序:召开正式会议、充分讨论、实行表决、落实分工、检查督促等。三是配套完备。“配套”是把若干相关的事物组合成一个整体。制度是一个“系统”,一项内容的制度还需要相关的制度支撑,“组合拳式”的制度才是有力的。如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测评程序就是制度规定,违反程序即无效。因此,制度不仅规定要怎么样,还要规定不这样会怎样。四是有效管用。“有效管用”是制度建设落脚点、着眼点。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说的就是制度建设要有效管用。就“有效管用”本身来讲,“有效”是前提,“管用”则是目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制度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系统,不是单独的要素,而是要素之间的有机连接。制度就好比一台机器,制度不是机器的零件,而是把零件按照一定的程序组装成整体机器的一系列规则。此外,制度的有机性、客观性和规律性,决定了制度的独立运行能力,不因个别人的意志改变而改变。制度反映了事物的客观要求,是规律性的具体体现。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客观所在。制度这种客观存在决定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因此,从制度层面设计好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党内成员思想和行为的培植、生成以及强化和固化,也有利于对党内成员增强规范力、约束力、导向力。
从运行的形式和方式上看,民主集中制也是一种工作方法和艺术。任何事物都不是完全抽象的,是具体的。就民主与集中的两个不同层面来说,无论是民主还是集中,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何表现?涉及到具体的对象、内容、阶段、范围、时间等要素条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存在着质量高低、程度强弱、效果大小、结果异同等问题,因此,实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事实上存在着特定的前提和条件。所以,贯彻和执行好党的民主集中制,需要提高领导水平和领导艺术、增强领导的素质和能力。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涉及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主要是认识问题、分析形势、解决矛盾、开展工作中所遵循和运用的原则、方式和做法。从来源上看,领导方法是领导主体以往学习、实践过程中认同、接受的精神成果。从作用上看,领导方法一旦形成,就会对领导主体以后的认识和实践产生很强的指导作用。领导方法是干部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领导水平和能力有着很大的影响。从关联上看,领导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如果正确、高超,必然会有利于实施科学、有效的民主集中制。反之,即使目标正确、条件具备、措施力度大,也难以取得好的成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反映了领导者的素质和能力、工作方法和艺术水平的高低、强弱。
民主集中制行为的目标指向很重要。有了正确的目标,行为才能达到一致。从党自身看,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目标集中表现在:一是政治目标。共产党是一个政治组织,要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实现“政治上”的统一。毛泽东曾认为,在党内要努力造就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二是工作目标。在党内普遍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要是确保党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的决策正确,确保党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的决策能有效执行。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主与集中都是一种方式和手段,是为党的奋斗目标和崇高理想服务的。
民主集中制的价值意义体现在多个层面:如民主集中制体现了党的性质和使命的要求,规范了党内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党赖以建立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保证。党是“先锋队性质”的政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党,这决定了党必须维护人民利益、表达人民主张。为此,党就必须广泛发扬民主,才能做出符合人民利益的决策,才能接受人民的监督。另外,党是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统一论者,要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和崇高理想,就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实现有效的集中。如民主集中制有利于把党建设成一个统一整体的需要,有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是一个政治组织,把党组织起来,除了思想、政治上的一致外,还需要有组织上的统一。列宁在《进一步,退两步》一文中指出,无产阶级政党的力量在于组织。他认为,党应当是组织的总和。因此,党必须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央领导机关,形成“上下级领导、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而使党成为一个有战斗力的有机整体。因此,没有有效的集中是办不到的。如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处理党内矛盾、协调党内关系、维护党内生活秩序、实现党内团结的需要。党同任何事物一样,是矛盾的统一体。党的组织建立,就会形成多层次的矛盾结构。党内矛盾是由于党员各自的社会经历和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对实际情况了解的层次不同,反映的利益关系不同,思想方法和素质程度不同等产生,党内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实践证明,坚持和贯彻好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党内矛盾的解决。如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决策正确和执行有效。决策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通过有效决策体现党的领导。但有效决策的前提是科学决策。要科学决策,就必须决策民主化。同时,通过有效的集中,使决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总之,民主集中制与党的历史使命联系在一起。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在根本上就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保证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社会现代化,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业。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2]王贵秀.论民主和民主集中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Reflection on the Basic Theory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GUO Ya-ding
(Institute of Party Building,Party School of the CPC Zhejiang Provincial Committee,Hangzhou,Zhejiang 310002,China)
The essence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is combination from the angle of its form,and exhibit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majority and the minority in content.Democracy and centralism are dialectically unified,and are conditions of each other.Democratic centralism is the application of Marxist epistemology and mass line in the Party’s life and organizational construction.The running of democratic centralization must follow certain procedure and must be guaranteed by scientific institutional design.Democratic centralism is also a method and art of work,embodying different qualities and abilities of leaders.The implementation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is for certain purpose;otherwise,it will lose its due value.
democratic centralism;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nocracy and centralism;the running of democratic centralization
D26
A
1674-0599(2012)04-0086-05
2012-06-01
郭亚丁(1958—),男,安徽淮南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党建研究所所长、教授,全国党建研究会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党的建设、政党比较等研究。
(责任编辑:徐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