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时奋 蒋振武
《中国标准导报》2012年第4期发表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与〈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比较与应用》(以下简称《比较与应用》)一文。文中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即是不久前发布的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通则》、GB 28050);《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是指2007年卫生部印发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比较与应用》一文,在“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与《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比较”一节中,列出了两者8个共同点与8个不同点;在“四、《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应用和营养标签的管理”中,又补充列出其他的7个不同点。文章写得很详细,但没有说明清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与《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更没有指出两者在编写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对此做一些补充,以便能更好地理解与执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先制定标签标准,然后才制定标签管理规范,这是我国通用的编写程序,过去一直这样做。例如到1994年,我国已先后制定和修订了《食品标签通用标 准》(GB 7718)、《饮 料 酒 标 签 标 准 》(GB 1034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 13432)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然后1995年才发布《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0号令);之后,上述几个标签标准再次进行修订,并且又增加了《保健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2008年改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取代《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前者从名称上能更好地体现其管理功能。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使用了与过去不同的新的编写方式、程序,把传统意义上的标签标准与标签管理合写在一起。《规范》95%以上的内容属标签标准的内容,其中《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等3个附件,更是100%属标签标准的内容。然而,这种新的编写方式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正如《比较与应用》一文所说,该《规范》“并未被广大食品企业重视和应用”。
为什么《规范》未被广大食品企业重视和应用?有多种原因。
3.1 不熟悉、不习惯这种新的编写方式
不仅广大食品企业不熟悉、不习惯这种新的编写方式,许多监督管理部门也不习惯,甚至不知道如何使用《规范》去进行管理。
3.2 《规范》是推荐性的规范,其中第3条“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就写得明白,《规范》不强制执行,
3.3 《规范》发布的程序不当,实施效果欠佳。
3.3.1 2007年12月18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300号,简称《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3.3.2 2008年1月11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对《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做了长达1300多字的说明(简称《通知说明》)。
3.3.3 2008年4月10日,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0号):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具体内容省略,主要是对《规范》不足之处作600多字的补充规定)。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日
3.4 规范的发布程序
2007年12月18日印发《通知》,2008年1月11日再印发《通知说明》,2008年4月10日又发公告,似乎工作很认真,工作做得很细,实际上并非如此。假如《规范》制定得好,2007年12月18日就不是印发通知,而是直接发布公告,这才是规范的程序。代拟公告如下:
卫生部关于发布《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公告(2007年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审核,现批准发布《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该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这样做才是规范的做法,简单明白,不拖泥带水。现在却是一次、再次印发通知,最后发布公告还要加上600多字的说明,对《规范》内容进行修改、补充、调整,正好说明《规范》没有制定好,这才是《规范》“未被广大食品企业重视和应用”的最主要原因。密集发布了太多的通知、公告,使企业无所适从,造成实施效果欠佳。
在前面的分析中已说明,《规范》的内容95%属于食品营养标签标准的内容,现在为什么还要发布《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这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因很简单,由于《规范》没有制定好,“未被广大食品企业重视和应用”,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效果欠佳。所以不得不回复到原有的模式,将食品营养标签标准从《规范》中分离出来,单独发布。《规范》实施效果欠佳的另一个原因是留给企业准备实施的时间太短,即使从2007年12月18日印发《通知》算起,到2008年5月1日实施只有5个多月。GB 28050便改进为“2011-10-12发布,2013-01-01实施”,给标准的实施留下充足的准备时间。
《通则》与《规范》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通则》取代了《规范》。说得更明白一点,就是《通则》发布之后,《规范》自行废止,停止执行。理由很简单,《规范》95%内容被《通则》取代之后,《规范》就失去了执行的意义。假如继续执行《规范》,就不利于《通则》的正确实施。
有人可能认为这个意见过于极端。其实不然,卫生部2008年1月11日印发的《通知说明》中第一句就是“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因此,发布了《通则》之后,完全可以通过2008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去管理食品营养标签,不必再去单独制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在《比较与应用》一文中,《通则》与《规范》的比较,实质上就是新旧两个标准的比较,并非是标准与管理规范的比较。试想,将GB 7718等几个食品标签标准,逐一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比较,找出它们之间有多少个相同点和不同点,有多大的意义?只有相同的事物,例如1995年《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与2008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比较才有实际意义。比较后可发现前者处罚较严,后者处罚较宽。与《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相比,《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更为空泛与宽大,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句外,没有具体罚则。
6.1 补上 “前言”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未写“前言”,应补上。建议这样写:
“本标准参照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0号)《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相关内容修订而成。本标准与《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原推荐性要求修改为强制性标准;
——矿物质中的铬、钼不再列入营养成分;
——删去营养成分的测定方法;
——删去氮折算系数、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
按标准修订的形式来写,就表示,这实际上是进行一次标准修订。修订之后,《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被视为旧标准)即废止,不再执行。但是,在GB 28050中不能把“《规范》不再执行”这句话公开写出来。因为标准没有这个权力,只有管理机关卫生部才有这个权利。卫生部在2011年第24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之后,有权加上:“自 GB 28050—2011发布之日起,《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停止执行。”这样做只是举手之劳。卫生部知道了《规范》没有制定好,就应主动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
6.2 补上“规范性引用文件”
既然认识到“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那就应该认识到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所有食品标签标准中最基本的基础标准,其他食品标签标准中都应该引用GB 7718。已经发布 GB 10344、GB 13432、GB 16740等食品标签标准都写有“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都引用了GB 7718这个基础标准。所以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应该补上“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除了引用GB 7718之外,还要将GB 28050中引用到的 GB 14880、GB/Z 21922(GB/Z 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写上。
6.3 要保留“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通则》删去《规范》中的“营养成分的测定方法”这是对的,在食品营养标签标准中不需要把营养成分的测定方法标准列在其中,特别是测定方法太多的情况下,更不应列入。例如蛋白质的测定,《规范》中列出了8个国家标准,其中就有GB/T 5009.5 《食 品 中 蛋 白 质 的 测 定 》、GB/T 14771《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卫生部就有责任将这8个国家标准中的蛋白质测定方法归纳整理统一写在一个标准中。
同理,《通则》删去氮折算系数也是对的,这个折算系数应该写在也已经写在蛋白质测定方法标准中。
只有“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应该在《通则》中保留,不应删去。因为在现行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测定方法标准中,均没有列出能量折算系数。
6.4 尽快发标准修改单。将 “6.1、6.2、6.3”这三项内容通过发标准修改单尽快列入标准中,使标准更为完善,得到更好的执行。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是标准编写的工作导则。尽管GB/T 1.1是推荐性标准,但仍应认真按照GB/T 1.1去编写标准。但是许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却未能做到这一点。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GB 7718—2011。在 GB 7718—2004 中,就按照GB/T 1.1规定,写有“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而GB 7718—2011,却有意将这一章省去。是不是GB 7718—2011不需要“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并非如此。在GB 7718—2011就引用了GB 2760与GB 13432这两个标准,由于标准省去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不熟悉标准的人,从GB 7718—2011中无法准确说出这两个标准的名称。正所谓有样学样,GB 28050—2011也省去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不去引用GB 7718这个食品标签基础标准。
只有制定好标准,才能执行好标准;只有制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才能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
卫生部有责任做好GB 28050的宣贯工作,首先尽快公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不再执行,使广大食品企业和管理部门能一心一意研究与执行GB 28050。广大食品企业完全可以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2013-01-01)之前,使用符合 GB 28050规定的新的营养标签。
但是现在再特意公告《规范》不再执行似乎有点困难,不便说清不再执行的原因。为此建议卫生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批准发布新的《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以代替卫生部发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在新的《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中可以保留《规范》上写的“本规定(规范)由卫生部解释”的条文外,还应加上“卫生部对食品标签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条款,以表明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质检总局移交给卫生部。现在冠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名的两个最重要的食品标签标准,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均由卫生部发布、实施,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职能理所当然由卫生部负责,否则“本规定(规范)由卫生部解释”岂不成为一句空话?相反,假如继续让卫生部发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同时存在,这只能说明政出多门,管理混乱,互不协调。只有职责分明,才能将食品安全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