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文娣 何健
反洗钱“一法四规”自2007年实施至今已5年多,按照法律规定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标准及报告路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逐步开展并深入,工作体系日趋成熟。但是由于证券业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报告制度和机制不成熟不完善,制约了报告工作的有效开展。造成证券公司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执行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客户尽职调查工作难度较大。基于隐私权保护的本能,客户一般不太愿意向证券公司如实提供其完整、详细的身份信息,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开展比较困难。在外界激烈的竞争和内部严格的业绩考核环境下,为免引起客户反感乃至客户流失,证券公司往往不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做深入追究。同时,对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查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网络或技术支持,使得当前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仅限于辨别身份证件的真伪。
单一证券公司无法获知客户资金整体运行情况。由于客户资金在封闭圈内运行,单一证券公司无法掌握客户资金在圈外的流转情况,假如客户刻意隐瞒交易痕迹,多次转托管,则单一券商是无法全面掌握客户资金源头及其在若干券商间的流转情况的,从而影响了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判断。
证券公司内部信息沟通不畅。在当前可疑交易数据由证券公司总部对人民银行总部“总对总”报送模式下,一些证券公司内部存在总分公司上下联动不足、客户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为保证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合规性和统一性,证券公司总部往往将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上报工作统一上收,但在可疑交易的分析排查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分公司和营业部因开发客户而享有的客户信息资源优势,没有有效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
僵化理解法定客观标准。一些证券公司内部监控系统的阀值设定不尽合理,例如对于法定客观标准之一“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有的证券公司将开销户时间间隔、买卖证券时间均设定为10日,但实际操作中依据这样的预设值能够捕捉到的可疑交易几乎为零。再如,由于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有些以“现金交易以及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相互划转资金”为基础制定的客观标准已不再适用,但仍有些证券公司为应付反洗钱监管而将转账交易视同为现金交易,套用上述标准上报可疑交易。
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提高证券机构可疑交易分析和识别能力是当前反洗钱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尽快修订现行反洗钱法律可疑交易“客观标准”模式。应将分析、判断可疑交易活动的主动权更多地释放给证券公司,增强证券公司的主管能动性和自主判断力。同时,人民银行在监管活动中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并定期向金融机构提供一些可参考的可疑交易类型,合理引导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调整现有证券业可疑交易监测上报模式。为避免单一证券公司在封闭圈内看不到客户资金的源头和整体流向,造成证券和银行各执一端,信息资源相互隔离这一现象,应探索银行和证券期货公司相结合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
——构建信息平台,拓宽证券公司客户信息获取渠道。一方面,人民银行要督导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建立客户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另一方面,可以借鉴信用征信系统的做法,由人民银行牵头与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建立统一平台,有效整合客户信息资源,有条件开放使用,金融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利用该平台查询、核对客户基本信息,为可疑交易分析工作提供支持。
——督导证券公司加强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工作。人民银行要督促证券公司细化本单位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提升可疑交易分析水平。督促证券公司多渠道获取并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并将这些信息有效融入可疑交易分析中,增强分析的深度和有效性。督促证券公司提升对可疑交易活动的敏感度,拓宽可疑交易关注范围。应调整公司内部可疑交易监控系统不合理的阈值设定,不局限于现有法规列举的客观标准,逐步扩宽对客户异常交易的捕捉范围;人工分析也不应仅局限于系统提示的可疑交易信息,对可疑交易活动的关注和分析应贯穿所有业务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