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山 刘 慧 杨 悦 姜春宝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法规之一《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2010年12月1日进行了修订。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3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笔者作为玩具企业的管理者和国家注册质量管理体系高级审核员,结合自己的经历,谈谈对《规则》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供3C认证企业和认证同行参考。
《规则》中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2.2 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商)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按照以上几条要求,工厂要做两件事:
1.按认证机构提供的一些表单填写、签字盖章、上报(如申请书、设备清单、主要原材料清单、符合性声明等);
2.按认证机构要求送样到指定实验室做型式试验。
如果两项没有问题,工厂就满足了《规则》中2.1认证模式:“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加号前部分的要求和《规则》2.2的要求,工厂只等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了,也就是说获证的核心是送样产品检测合格。工厂获证后,产品就可以出厂销售。
《规则》的优点是工厂初期获证简便,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扩大内需,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按3C认证《规则》和程序要求,获证工厂半年后要接受认证机构的现场审核,也就是认证模式的后部分要求:“获证后监督”,然而,在这3C产品认证申请的较短时间中,工厂并未完全理解《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五部分: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等一系列与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贯彻实施,包括编制“3C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和记录文件)并按文件要求贯彻实施、改进和提供实施证据,才能达到《规则》要求这一“3C认证”必需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通过获证后的现场监督审核。
工厂获证后6个月左右,产品认证机构3C认证审核组按认证模式要求对工厂现场进行的监督审核、抽样测试和飞行审核及抽样测试,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对工厂现场的检查与抽样测试,包括市场稽查与抽样测试的证后监督审核。两个机构各自分别进行。工厂忙于接待和迎审,支付审核费用和一次又一次的抽样检测费用。在审核和检查中,多有发现产品标识不正确、标志使用错误、系列产品增加生产后未申报变更等违反3C认证法律法规及体系文件编写不完整、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或多或少不符合等诸多大大小小不符合项。有的企业经多次审核也不能通过现场审核,造成认证证书撤销、暂停,包括产品封存、罚款等处罚,从中也反映了初期获证简单带来的一些问题。在我国,工业发展时间不长,3C认证从起步到现在才几年,3C认证规则和要求也在不断完善。企业对3C认证中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学习理解包括实施和改进过程。鉴于此,笔者建议:《规则》中的认证模式: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部分可增加工厂认知和实施方面的要求,如:
(1)工厂提交3C认证申请后和获证前,认证机构给工厂提供认证必须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文件清单和管理体系文件清单(目录),包括提交3C管理体系文件等相关必需的文件以及现场审核清单。
(2)安排现场初访或获证后文件审核以及要求工厂提交3C产品实施过程证据的记录文件。
(3)对工厂培训的要求和实施。
这样有助于给企业获证后为符合“3C认证”《规则》应贯彻、实施和持续改进的一个目标和方向,防止企业获证后松懈。
对《规则》中认证模式:“获证后监督”的要求的建议:
(1)相关3C认证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机构两家机构对3C认证工厂现场、市场监督审查、飞行审查、抽样测试实施规则,防止重复检查与抽样测试,减少企业负担。
(2)不管何种审核,如果工厂产品抽样检测合格(满足初次获证时的基本条件),审核机构和稽查机构应给认证工厂持续改进的机会,而不轻易采取暂停,甚至于撤销证书的处理手法,以利于企业的持续改进与成长。
对于3C产品认证范围划分,《规则》4.1.1条款规定“委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照单元批准证书”。以及规定“一个或一族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将塑胶玩具划分为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两种类别。如果工厂生产两种类别玩具产品,必须按两个单元申请,证书中的产品范围也再细划分到某一个单元内的一族产品(即包括单元中每一个规格型号的玩具产品)。工厂如果在已认证的同一族产品中增加一个规格型号就必须再申请该产品的3C认证,经申请、送样测试、批准,获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因此,工厂开发、生产任一类别中任一规格型号玩具产品,尽管生产工艺、所用材料、结构、适用年龄、玩耍方式等单元要件基本一致。也必须按《规则》要求,向认证机构申报或重新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生产)出厂销售。由于产品实现各过程运行的连续性与时间限制,工厂就不能迅速进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当申请、样品测试合格、批准获证时,订单已经被取消。玩具出口企业一个工厂只需一张“出口许可证”,此证包括了工厂所生产的各品种各类别玩具,如静态、动态、电子、塑胶玩具等等,而玩具内销企业3C证书,少则一张,多则几十张甚至上百张。
因此,笔者建议:一个工厂一类产品一张《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产品认证范围划分从小类(系列规格型号产品)归类到塑胶、电子等玩具类产品,与玩具出口企业“出口许可证”的划分范围相近,有利于企业在增加系类产品生产时减少向认证机构申请、送样、检测、批准发证所花费的时间,缩短产品形成周期,保持产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
玩具3C认证企业按照《规则》中的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实施,其要求主要依据ISO 9001:2008标准的管理思想。对一个企业同时实施QMS、出口许可制度和3C认证,《要求》中的条款基本与其他标准保持兼容与一致,但有些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1.《要求》1.1条款中“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专门的质量技术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组织实施以上方面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对于通过ISO 9001:2008标准认证,同时又做“3C认证”的企业,任命了一个QMS管理者代表,还要任命一名3C质量技术管理者代表,同一企业同一管理体系甚至生产同一类别产品,不宜在一个组织架构中设置两个管理者代表。笔者建议在《要求》中要求“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将这样一个职权交给组织,这样有利于组织对管理机构的统筹安排,给组织管理者设计组织架构时留有空间。
2.《要求》附表1中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生产设备:“装配线、装配工具/工位器具……”;
检验设备:“扭力计、测试圆杆……”。
企业生产和检验必然有基本的策划、实施和改进的基本能力,3C玩具专业审核员也会识别、判定企业资源是否满足要求。有些静态塑胶玩具企业根本不需要测试圆杆和装配工具等设备。《要求》附表1中要求工厂必备:“装配线、装配工具、扭力计、测试圆杆等生产和检测设备”,而《要求》中没有列出的检测设备,工厂又是必备的,对企业自主实施运行和改进以及专业审核员的现场审核都是一种细而不周的约束。笔者建议在《要求》中不必强制性具体要求工厂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而按ISO 9001:2008标准的6.3、7.6条款提出通用要求。具体由工厂按《规则》要求策划和实施,审核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审核。
3.《要求》中给出了一张《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表中列出了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项目、检验内容两项要求,没有列出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抽样方案、判别准则、合格与否、处置等项目标题栏等表单的其他要求,既不完整也不规范。
笔者建议:一般工厂都具有对来料、过程、成品实施检验,并编制了相应的操作指引和记录要求,《要求》中提出具体的检验过程和表格的规定,使企业既不能修订过去成熟的一套检验过程和表单,又不能不按《要求》的表单去做。因此,建议对3C企业提出通用的检、试验要求,由企业根据要求策划、实施检验过程和表单。
4.《要求》中对诸如保持供方日常管理记录;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确认检验记录;产品确认检验记录,甚至于3C标志的使用,大小、颜色、粘贴的位置都要申报和审批,有别于ISO 9001:2008国际标准和玩具出口《细则》的要求,企业QMS供方管理过程、检验过程又要重新策划实施,增加了企业QMS实施过程的复杂性。
笔者建议,考虑相当多企业同时或部分实施QMS、出口许可证、3C认证,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和《规则》在ISO 9001:2008国际标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和统一,考虑标准要求的相容性以及遵循WTO非歧视原则,有助于企业QMS过程的建立、实施与改进,包括与其他管理体系的兼容,达到组织QMS的完整性以及企业公平竞争,消除贸易歧视,为3C认证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