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时奋 罗秀梅
在2000年后修订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前言中常写有:“本标准按照GB/T 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了修改。”但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代替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未能认真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以下简称 GB/T 1.1—2009)去编写标准了。本文按照GB/T 1.1—2009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对标准编写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讨论。
现已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算太多,下面列出一些有代表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500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4789.18—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看了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名称,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有点繁琐,不简练。
在GB/T 1.1—2009“6.2.1 标准名称”中规定:“标准名称应简练并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别。”并说明“标准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a)引导要素(可选);b)主体要素(必备);c)补充要素(可选)。”在“附录 D(规范性附录)标准名称的起草”中更具体说明“如果主体要素(同补充要素一起)能确切地概括标准所论述的对象,则标准名称中应省略引导要素。”所以在大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标准名称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个“引导要素”应省略。在“D3 措词”中更明白无疑地写明“标准名称无须描述文件的类型,不应使用‘……标准’、‘……国家标准’或……等表述形式。”简言之“GB”已表示为国家标准,在标准名称中无须再加上“国家标准”这4个字。
不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去了不应省去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例如:在GB 7718—2004中有“2 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但在GB 7718—2011中,却省去了“2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是不是在GB 7718—2011中没有引用文件?并非如此。在标准的“4.1.3.1.4”条中有“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在“4.1.11.3.1”条中有“按照 GB 13432执行”。但是整个GB 7718—2011,没有给出GB 2760与GB 13432的标准名称,标准编写不完整,不规范。省去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后,标准中第一次引用的文件(含标准),就必需写出文件(含标准)的全称。
为什么明知标准应有“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却又将它省去?很可能与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原有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混在一起使用,造成标准名称写法不统一有关。例如:GB 4789系列标准就有:GB 478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 4789.5—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2008《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三个不同年号现行有效标准交织混合在一起使用。旧的标准以“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为标准名称的主体要素,新的标准却加上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为标准名称的引导要素;旧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新的标准却是强制性标准。GB 5009系列标准也存在与GB 4789系列标准相似的情况,同样是2003、2008、2010三个不同年号现行有效标准交织混合在一起,标准名称不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写好,只好采用省去不写这种最简单的方式来处理。这样既省事也不会造成引用文件写得不规范或写错。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除了省去“规范性引用文件”外,还有更多的标准信息被省去。例如标准“前言”中,省去了标准的提出信息和归口信息,省去了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有的还省去了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标准封面省去了代替标准编号、ICS号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有的还省去了标准名称的英文译名。
为什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省去这么多的标准信息?很可能是已省去了“规范性引用文件”,那就省去更多的“规范性标准信息”,以突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众不同,显得更重要。但这样做的结果是适得其反。前面所提的“严正声明”中就提出了“必须确保使用正版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食品安全标准”。当买到一本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看到标准封面和标准“前言”缺少了这么多的标准信息,与以前使用的正版标准有很大的不同,很容易想到是否买到了假冒伪劣标准。还要考虑,缺少了这么多的标准信息的标准,能保证使用安全方便吗?
国家发布《食品安全法》,就是用法律去保障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是用标准去保障食品安全。过去的食品标准(含食品卫生标准)都起着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所以都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这就是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是另起炉灶,重新制定,而是在原有的食品标准(含食品卫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使其更加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为什么要制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因为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有密切关系。通过标签的内容即可说明这个问题,没有必要再贴上一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个标签。再如: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头辅助食品》、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为什么要制定这样多不同类别的婴幼儿食品标准?就是为了保障婴幼儿食品的安全,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制定好这些标准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在每一个标准上贴上一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标签。又如:GB 8951《白酒厂卫生规范》、GB 8952《啤酒厂卫生规范》、GB 12696《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 12698《黄酒厂卫生规范》,这些标准要修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只需将“卫生”二字改为“安全”二字即可。不必另贴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个标签。以白酒厂为例,试比较下列标准名称:“白酒厂卫生规范”、“白酒厂安全规范”、“白酒厂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白酒厂食品安全规范”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白酒厂良好生产规范”,哪一个标准名称最言简意赅?答案是“白酒厂安全规范”,不会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白酒厂良好生产规范”。“白酒厂安全规范”与“白酒厂卫生规范”这个名称相比,更为准确。因为“卫生”只是安全因素之一,这也是为什么用《食品安全法》去代替《食品卫生法》的原因。为什么还要特别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白酒厂良好生产规范”。不言简意赅?因为在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已使用了这种写法。如果省去“国家标准”这4个字标准名称就会写成《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良好生产规范》,便显得重复,不简练。因此建议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用这样的基本原则:包含有“卫生”二字的原食品标准,将原标准名称中的“卫生”二字改为“安全”二字即可;原食品标准名称中没有“卫生”二字的,保留使用原标准名称。这只是一个基本原则,当然,允许对标准名称作适当修改。这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名称中就不必加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个标签。宣布执行这个修订的基本原则时,就可以同时宣布,所有已修订与未进行修订的食品标准名称,均按此基本原则修改标准名称,使已修订与未修订的食品标准的名称保持一致。例如: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修改写成 GB 7099—2003《糕点、面包安全标准》,GB 4789.5—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修改写成GB 4789.5—2003《食品安全微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修改写成《食品安全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检验》,经过这样的修改,原有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就顺利地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了正确的认识,正确编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才有保障。编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过去编写的食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没有本质的区别,按照GB/T 1.1进行编写就是了。其他标准编写要遵守的规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同样要遵守。要说有什么“特殊”的话,那就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更加认真负责去编写,以保证标准编写质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按照GB/T 1.1进行编写的现状要尽快改变,不要等到几百上千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发布,印成汇编出版时,当几十个甚至几百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名称排列在一起,看起来感到心烦时才去改正,那就太迟了。
全文归纳起来就一句话:靠每个食品标准,加上一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签,去保证食品安全,这只是一个良好的愿望;只有认真编写好每一个食品标准,才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