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化税收制度与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基于北京市经验的考察

2012-01-28 05:56
中共党史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公私合营税务局所得税

闫 茂 旭

差异化税收制度与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基于北京市经验的考察

闫 茂 旭

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国家实施了差异化的税收制度,拉开了工商业个体经营和合作经营之间的税负距离。这种制度安排对工商业改造产生了杠杆作用。税收征管过程中国家与工商业之间一系列博弈行为加快了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

税收;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差异化;杠杆作用

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为国家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提供了大量资金积累,为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然而,工商业改造与国家积累资金之间并非单向度的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积累资金,国家针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实施了差异化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安排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产生了杠杆作用。税收征管中国家与市场之间一系列博弈行为加快了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

就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已有研究而言,大多数成果遵循的是革命史的分析逻辑或研究范式,其突出特征是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主线,通过对宏观层面的研究,证明改造对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意义。这种研究虽有其学术价值和政治意义,但是它忽视了对技术性分析或微观层面历史的发展与变迁的研究①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的一些博士学位论文开始尝试对历史微观层面的研究。如北京大学崔跃峰的 《北京市私营商业与社会主义改造(1949—1960年代中期)》,利用地方档案,为我们展示了完整的地方性商业改造。然而在他看来,北京市的商业改造是政治运动和阶级斗争的结果。实际上,社会主义改造不仅是一场社会政治运动,更是一次经济运行机制的持续变革;私营工商业的所有制变迁终归是通过具体经济组织的点滴变化得以实现的。从技术角度即重数据、重微观的分析也应成为社会主义改造研究的着眼点。。本文将关注点放在工商业改造过程中的税收制度上。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国家实现资金积累的主要途径。同声势浩大的政治运动相比,税收犹如涓涓细流,在悄无声息中将国家与市场联结在一起,将国家的意识形态追求化为实际的经济行为。当然,仅一篇论文难以表现一场根本性制度变迁的复杂历史。我们关注的是,差异化的税收制度对工商业改造产生了什么样的作用。为此笔者选择较有代表性的北京市的经验材料,分析和展现这一过程的历史场景和变迁逻辑。

一、差异化税收制度的实施

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税收,虽然不如改革开放以后的税收复杂,但也并非简单化一。这主要是国家实施了差异化税收制度的缘故。既然多种所有制共存,区别税收的制度设计就成为调节器,可以随国家的政策倾向调节公私营企业的税负。这对于国家而言,不失为有效的经济管理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为促进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中央实施了统一财经的政策,消除了原来各省区税政方面各自为政的现象。统一后的税制以货物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实施后的积极效果非常明显。以北京市为例,全市范围内的税制统一在1950年9月完成。据市税务局的调查:“本市自去年初和平解放以来,一直没有整顿好的税政终于统一了。不仅我们的征管有了统一的依据,而且工商业资本家也欢欣鼓舞,因为新税制是保护和促进生产恢复的。由于税收征管的加强,偷税漏税行为减少了许多。”①北京市税务局:《全国第二届税务会议总结及材料》(1950年12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48-001-048。

虽然统一后的税制对于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和经济的恢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到了1952年,国家经济结构中公私经济比重和企业经营方式以及商品流转环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源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出现了 “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局面。原有的税目、税率已不能满足政府财政的需求。为此,1952年9月召开的全国财经会议和大区财政部长会议,决定以 “保证税收、简化手续”为原则,进行税制修正。同年12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 《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新税制;同时公布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商品流通税税目税率表》《货物税税目税率表》和 《合并计征后营业税分级税率对照表》,为新税制的执行提供稽征标准。

从内容上看,修正后的新税制是针对整个国民经济结构变化所作的调整,如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修订工商业营业税、简化工商业所得税和摊贩纳税手续等。实质上,新税制的差异化制度设计是非常明显的。

中国共产党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定位是“利用、限制、改造”,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工具,工商税收在制度设计上显然要服务于这一既定目标。这是差异化税收制度的法理基础。国家明确,工商税收 “必须根据党的 ‘有所不同、一视同仁’的阶级政策,采取 ‘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以增强社会主义经济对资本主义经济斗争的力量”②税务总局:《关于十年来工商税收工作的基本总结(初稿)》(1959年5月),《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第661页。。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税收在一切方面都对公私企业加以区别对待,都要有繁有简,而是规定根据私营工商业改造过程中的技术需要,在一些必要方面建构差异化。如在税率方面,贯彻 “工业轻于商业、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生活必需品轻于非生活必需品、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轻于无益或少益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的原则”,并实施 “营业税的税率就是工业税率轻于商业税率;有些生产资料如机器等不征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对于生产资料课税一般低于消费资料;在消费资料中,对生活日用品课税,又低于非生活必需品”的税率设计③《十年来我国工商税收政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59页。。又如,对于国营工业在连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应纳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的135种重工业产品,给予免税照顾;对于国营工业按国家计划调拨的产品,按调拨价格①调拨价格指国营商业内部进行交换时,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打一个折扣,形成的内部价格。调拨价格的存在使销地批发企业发生的流通费用可以从调拨差价中得到补偿。而国营商业与私营商业的交换则按批发价格结算,使国营商业除了享受地区差价外,还享受调拨差价,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计算交纳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为帮助国营企业扩展批发业务,“占领批发阵地,割断私营经济间的联系”,规定国营、合作社营商业从事工业品批发不纳营业税,同时简化纳税手续、照证制度和货运报验制度。②《关于十年来工商税收工作的基本总结 (初稿)》(1959年5月),《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61—662页。

自1953年1月1日起,在实行新税制的过程中,逐步按照工商企业所有制的不同,采取有区别的税收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纳税基数的调节差异。对于接受国营企业加工订货或统购包销的私营工业,如按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加工任务,则按其加工费为基数计税;对于在加工订货中,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私营工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接受国家经销代销,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私营商业,则按所得手续费为基数计税;对于在经营经销代销业务中非法牟利的私营商业,给予处罚。对私营工商业之间的加工订货,和经销代销业务的,一律按进销货为基数,缴纳税金。根据私营工商业是否接受改造,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按不同的纳税基数计税,这对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的私营工商业,是一个很大的照顾。因为按加工费和手续费为基数纳税,同以进销货为基数纳税,其基数差距是很大的。这就使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的工商业的税额大大低于私营工商业的税收额。

手续差异。对于给国营企业加工订货的私营工业,在纳税手续的检验上,采取简化鼓励的政策,在合同检验、原料的使用和商标等问题上一般从简通过。因特殊原因,事先未签订合同的,事后可以说明原因,补签合同。加工厂代购原料,只要发货票抬头是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组织的,也不作进销货处理。对加工厂代垫的原料,只要是以同质同量偿还的,均不作进销货处理。而对私营工业之间的加工和各种业务往来,在纳税手续上则履行严格的检验制度。双方必须签有合同,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凡无加工合同或合同责任不明确的,皆按双方进销货行为纳税。加工单位只能使用委托加工者提供的原料加工,不得调换或串用,否则必须以物易物行为计税。加工单位不得为他人代购或代垫原料以及提供包装,否则以销货行为论税。加工成品,不得使用加工厂的商标,以防假冒,原则也按双方进销货行为计税。这些措施,一方面为了限制私营企业在合同、原料、商标等问题上弄虚作假;另一方面,也是加强私营经济对于国营经济的依赖性。

税目、税率差异。新税制对国营经济的主要优惠政策是,对在连续生产过程中的国营重工业产品实行免纳商品流通税和营业税,以鼓励其发展。对国营工业企业按计划调拨产品时,可按调拨价格计税,而类似情况的私营企业则按照国营批发牌价计税。对国营企业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而对私营企业批发商业则征此税。为了扩大国营商业的批发阵地,免征国营商业企业批发环节营业税,而私营商业企业的批发业务则不享受此种优惠。同时免征国营工业企业之间相互调拨原料的营业税,而对私营工业企业之间的原料调拨则照征营业税。

在差异化税收制度下,虽然经过合并税目私营工商业减少了税负绝对值,但因其与国营厂商的产销关系不同而须承担不同的税目、税率,其税负相对值有增无减。工商业个体经营同合作经营之间的税负距离被拉开。国家对于“走合作道路”的支持倾向明朗化。国家的这种意识形态倾向是如何通过差异化税收制度实现的,我们还需进一步考察在这种制度下国家与私营企业间围绕着税收征管而产生的具体经济行为。

二、税收征管中的博弈

差异化的税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必然遇到私营企业或明或暗的反抗。虽然这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必然现象,但究其根源是不平等的“区别对待”政策。以北京市为例,直至1955年,北京市税务局还表示 “税收情况不容乐观”。为此,政府结合全市的税收实际,采取了诸多加强征管的措施,引发了国家与私营工商业在税收上的一系列博弈行为。

首先,是加工订货方面的限制和反限制斗争。“资本家在加工订货的反限制的手法,除公开争任务、争货款、争工缴利润等外,普遍地是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违反加工订货合同的活动,表现在虚报成本、偷工减料,盗窃原料、滥制次品以及延期交货等各个方面。”①《十年税收史料》,刘志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史长编》第1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第267页。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私营工厂接受国营企业委托加工,因加工厂粗制滥造或偷工减料,致产品不合规格而扣发之工缴费,其扣发部分,属于加工厂的罚金或赔偿金性质,则不应扣除,仍按工缴费全额计纳工商业税。”“原属私营企业的债务,在公私合营时已从私股股份中扣除并经议定由合营企业负责清理者,所支付的债务利息在计税时准予列支;如在公私合营时并未从私股股份内扣除及议定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债务,仍属私方的负债,合营企业支付该项债务的利息,属于代垫性质,在计税时不准列支。”②《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67—668页。这些措施无疑堵塞了私营企业企图利用加工订货逃避税收或用税款弥补其所受处罚的途径,将其业务经营控制在与国营经济合作的范围内。

其次,是对私营批发商征税的反复。批发业务的重要性使政府足以掌控整个商品流通领域。对私营批发商的征税,有着 “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也正因为此,对私营批发商的征税问题成为新税制风波的重要引线。在这种政治背景下,私营批发商征税问题出现了反复。

1953年修正税制实施后,一方面,对私营批发商免税使其商品销售额增加。“全市去年全年私营批发总额达78376万元③本文所引用货币额,在1955年之前的货币单位为旧人民币元,1955年及其后的货币单位为当年3月发行的新人民币元,新人民币1元兑换旧人民币1万元。,比前年增长59%,零售总额也随之增加66%。”④北京市税务局:《一九五四年上半年市场经济与税收情况报告》(1954年7月6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4-009-244。另一方面,市场物价发生了波动。“修正税制变更了营业税纳税环节后,曾规定经批准的私营专业批发商不纳营业税。执行以来,由于批发标准难以确定,批零业务不易划分,因而形成经营同一行业的私营批发商,其价格、成本虽大体相等,而税负、利润则不一致,纠纷很多,殊不合理。”由此造成了资源不均衡的结果,“助长了批发商特别是大批发商的发展,严重地影响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批发阵地的下降。”⑤《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69页。为此,中央决定对已批准不纳营业税的私营专业批发商复征营业税:“为了帮助国营商业占领批发阵地,割断私营经济间的联系,规定国营、合作社营商业从事工业品批发不纳营业税。”⑥税务总局:《关于十年来工商税收工作的基本总结(初稿)》(195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史长编》第1部,第271页。

商业批发领域征税的变化由此产生了较为明显的营业效果。“国营商业在53年1至5月份与私营商业力量的对比,是不相上下,而54年1至5月份,国营贸易在市场上已占绝对优势,比重已占全部商品流转额的60.76%,而私营则由去年1至5月份的44.14%降至本年的29.72%。说明国营贸易逐步的排挤与代替私营批发商,领导地位日趋巩固。”⑦北京市税务局:《一九五四年上半年市场经济与税收情况报告》(1954年7月6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4-009-244。

税收征管中斗争最为激烈的是在所得税方面。在工商业所有税种当中,企业所得税是与资方切身利益关系最为直接的税种。显然,企业所得税的税目和税率,直接决定了企业主的资本收益。正如中央所指出的那样: “税收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历来跟资本家有争论……争论最大的是所得税。所谓争论,在税法上的争论也不大,主要是在技术上即计算方法上的争论。”①《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62页。

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后,全国主要城市的私营企业利润分配,都逐步采取了 “四马分肥”的办法,即:所得税占34.5%,福利费占15%,公积金占30%,资方红利占20.5%②《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59页。。从北京市的情况看,所得税的比例在具体执行中是不断变动的。政府和资方人员之间存在着尖锐的较量。

在1953年之前,北京市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关于工商业所得税的计算一直存在冲突,且焦点很集中。资方为了降低税收额,往往在成本计算、固定资产的摊提折旧及费用列支等方面使用一些手法以减少所得额而少交税款。同时,也由于各行各业情况极为复杂,借全市基建投资额度扩大之机很多工商户扩大开支,实行变相分红,“使得各行业工资的高低、奖金、福利的多寡,悬殊很大,无一定标准,形成很不合理的现象”③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税务局一九五四年上半年私营工商业所得税负担政策检查报告》(1954年9月14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4-009-244。。这些开支显然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无异于 “自毁基业”。

为确保私营企业能够运营下去,从而增加税收总额,自1953年起,国家参照企业改造的程度,对私营企业在所得税计算上采取逐渐放宽的政策,按照 “逐渐与企业的会计制度相一致的精神办理”。在1954年4月间,北京市首先规定对公私合营企业可以根据重估后的资产价格计税,资产重估的价格较原账面价格升值或降值部分不作为企业的损益计算所得税。1955年又规定对公私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论在合营前私营阶段是否已逾龄折旧足额,均可按合营时清产估价所核定的价格与尚可使用年限为标准,来计算摊提折旧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列支;对低值易耗品的处理规定,原则上应按其主管业务部门所规定的标准与摊销办法计算等。以后又在工资、福利、奖金等列支方面也放宽了尺度,这样对鼓励资本主义工商业走向公私合营产生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当时公私合营还没有推行定股定息办法,有些企业的各项制度未能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监督办法也未颁行,所以在1955年度对公私合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尚有几项计税办法仍与企业会计制度不相一致。如对预提大修理基金未使用部分征收所得税问题,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课税以及罚金、赔偿金列支问题等。④《北京市人民政府税务局一九五四年上半年私营工商业所得税负担政策检查报告》(1954年9月14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4-009-244。

这种为 “取蛋”而 “杀鸡”式的所得税,带给一些私营企业沉重的负担。据北京市的调查,在最初受检查的228户中,发现负担合适的16户,偏低的136户(占60%),偏高的76户 (占33%)。“为了解全面,又选择我们认为负担差不多,能代表一般情况的26户进行检查。除4户检查前后负担完全无变动外,其余22户检查前后应纳税款相差不到5%的18户,相差在5%以上不到10%的3户,相差10%以上的1户(少征了16.7%)。22户中负担稍低了的13户,稍高了的9户。”⑤《北京市人民政府税务局一九五四年上半年私营工商业所得税负担政策检查报告》(1954年9月14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4-009-244。具体到某些企业来讲,东单区鸿茂服装行多征税款343000元,东四区义成拔丝厂多征税款531900元。在市税务局同四户工商户进行谈话时,“他们虽一致反映本户的负担是合适的,并不偏高,对于新的征收方法也表示满意,认为是公平合理,但因我们工作未尽细致深入,同时在计算上也有某些地方比较苛刻,对其中两户还是多征了些税。”另据永来号经理反映:“外边传说税务局今年可严了,查出来就是罚。”说明一般工商户对这次所得税的征收也是有 “严”的感觉。截至9月13日计已补税者382户,税款96600万元。⑥《北京市人民政府税务局一九五四年上半年私营工商业所得税负担政策检查报告》(1954年9月14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4-009-244。

即便一部分企业税额并未加重,但严苛且繁琐的所得税征收手续还是给绝大部分私营工商业者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正因为此,在某种程度上公私合营的速度加快了。至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来临时,企业的所得税又改为按其主管业务部门颁发的会计制度结算的结果计算交纳。由于主管部门的结算结果在行政力量的干预下一般偏高,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再次增加。“这是符合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对于暂时尚未实行定息仍采用 ‘四马分肥’办法分配利润的业户,是有推动作用的。除了一部分已按小商小贩的办法征税外,其余的户数不多而且企业的规模也不大,同时国家对这些企业也是一样地统筹安排推行管理,因此,对这些企业也按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会计决算结果计算征收所得税,也与整个安排改造的精神相一致的。”①《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59页。

此前,由于在经济恢复背景下为方便征收而简化的手续,税务人员产生了 “仅按报表收税、无其他事可做的思想,认为工作轻松了”的业务观念,使得会计查验等工作流于形式,甚至查验被取消。这种做法在改造开始后受到了批判:“这是不对的。我们必须认识简化计征手续是给我们深入研究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们应该在这个基础上,仔细地来做好对各种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处理的钻研和税源的调查等工作,以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因为按企业的会计决算计征所得税,不等于今后就不需要再对企业会计账簿、报表等进行审查。相反地,为了督促企业正确地进行结算,税务机关有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核算,以发挥财政的监督作用。”②《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709—712页。同时,“公私合营工业因生产需要所支付的干部培养费,在计算所得税时可摊入生产成本内,如因基建需要而支出的干部培养费,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摊入基建成本内。”“公私合营工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折旧费……应在企业奖励金项下列支,不得补入企业的成本或列作企业的费用。”③《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68页。

这些政策规定无疑从技术上 “卡住”了私营工商业的咽喉,对于公私合营高潮的实现发挥了技术上的推动作用。在合营高潮过后,为将企业改造更加推进一步,国家决定修订公私合营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于1956年9月、10月两次报经财政部批准发下通知,规定凡按照主管业务部门所颁发的会计制度设立账簿结算盈亏的公私合营企业,不论已实行定息与未实行定息的业户,都可按其主管业务部门所审核同意的会计决算计算交纳所得税。这个规定下达以后,可以使公私合营企业工商业所得税的计算与企业主管部门所颁发的会计制度趋于一致,并简化计征手续,便于企业的经济核算。由此,资方已不能支配企业的税收稽核,只能得到政府支付的一定股息,私股的定息同企业利润的大小已失去了联系。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财务制度等,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及交通银行主持进行改革。很快,公私合营企业在财务管理制度上便与国营企业没有什么两样了。

虽然税收征管的博弈激烈,但国家的政策并非是单向度的,而是体现了 “急”与 “缓”相结合的灵活性。

面对私营企业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国家采取了严格管理的政策。“对于偷漏税只说不做是不行的。关于私营商业饮食业普查中查清的‘黑户’及无摊贩证是否补税问题,奉税务总局指示,为了顺利地进行普查工作,对小商小贩‘黑户’,过去应税未税者,应本从宽精神处理,原则上一律不补税,对资本主义坐商的 ‘黑户’原则上应补税,如个别情节严重,有必要处罚,则可根据具体情况报请当地党政领导考虑决定。”④北京市税务局:《财政部、本局税务法令政策指示》(1955年9月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48-001-238。北京市税务局特别强调:“各分局遇此种情况时,一律不办退补税,应与税务机关检查偷漏的补税区别处理。”⑤《财政部、本局税务法令政策指示》(1955年9月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48-001-238。

然而当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到来时,对于欠税漏税的清理问题,税务机关面临着急与缓的两难选择。北京市税务局党组对市委报告称:“1956年中央初步分配本市税收任务为33500万元,任务相当艰巨;从1955年度的情况看,主要问题在私营工商业。由于经济改组,1955年度的私营工商业所得税至今尚未汇算清交,估计约140万元的所得税已无法征收。东单区建国门有5户面食业摊商在联营时把预储的应纳税款也作为股金,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东四区从9月下旬到12月底,百货、茶叶、饮食、电料等行业一百多户在联营、并店、公私合营时,私营阶段的税款没有及时结算,应纳税款至今未能交纳。”①北京市税务局党组:《关于私营工商业改造过程中几个税务问题的报告》(1956年1月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33-002-036。产生以上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办理私改工作的部分干部不了解或不注意在改造时要结清私营阶段应纳税款,未与税务局及时联系。而我们主动了解情况也是不够的。”出现这种情况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过于迅速的改造行为:“由于对前所未有的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准备不够,积累了太多的问题,给国家造成了一时的税收损失。”②《关于私营工商业改造过程中几个税务问题的报告》(1956年1月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33-002-036。

为防止损失的扩大,税务部门采取了若干补救措施:一是要求各区党政领导机关和市、区级掌握对私改造工作的有关部门注意在私改工作中尤其在清产核资时,把私营阶段应纳及旧欠税款减除后,核定私股股金,动员工商户主动向税务局申报结税,交清应纳税款。二是由于私改速度很快,为了在改造过程中及时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要求有关部门供给市税务局和各区税务分局新的私改具体规划,同时各税务分局亦主动与区委联系,以便有计划地配备干部,集中力量,在改造过程中,同时结清应纳税款及旧欠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入库。三是对已经决定公私合营的工商户,其私营阶段应纳所得税,应同时分别计算,一次结清。③《关于私营工商业改造过程中几个税务问题的报告》(1956年1月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33-002-036。

上述文件是由市税务局党组直接呈报给中共北京市委的,而不是像其他档案文件所记载的那样,由局办公室呈报市人委,足见该问题之尖锐和复杂。在既有税目和税率下,虽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补救措施,合营导致税收损失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放缓合营速度。事实上,在公私合营高潮中,并不是所有的合营行为都是被鼓励的。行商联营合营问题就因税收的大幅减少而被否定。据统计,1955年第四季度因行商联营合营致使税收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25%④《关于私营工商业改造过程中几个税务问题的报告》(1956年1月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33-002-036。。税务总局在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抄件的通知中称:“行商不应组织联营、合营及雇用工伙”;又接工商行字第154号函略称:“今后对行商合资应视同合伙,加以制止”;并在工商行政通报问题解答中答复:“行商不得合资经营。今后凡行商申请合资者,应一律不予批准”。因此,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如发现行商有联营、合营、合伙、合资、雇用工伙等非法事情,除函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外,其相互间应按销货处理,照课临时商业税。⑤《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76页。

面对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国家在收紧私营企业税收的同时,对于私营企业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税款清理问题,采取了急与缓相结合的措施。税务总局要求,对于自动将账外财产投入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营工商业者,为了鼓励其积极情绪,在税务上从宽处理。规定拿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或是解放以前存货,按实物投资规定处理,一律不再征税;拿出财产,属于抽逃企业资财性质,影响以前税收者,如资方自动报税,税务局可以征收入库,已征者亦不退税;如资方未自动报税,税务局不再追查账外财产来源,一律不再征收工商业税。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88—689页。

对于工商户私营阶段的欠税,在清产核资前,如有流动资金能交清欠税的,应在合营前交清欠税。如无流动资金不能交清以前欠税者,可将欠税部分抵作公股,在会计方面应按清理收回欠税,再由财政转拨投资转账。某些企业公私合营时已业不抵债,在欠税处理上,仍根据前中财委关于歇业清理程序的规定,参照各债权单位的让步幅度,酌予减税。经批准的,可以免税注销。私营企业转入公私合营,投入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固定资产等均不作为销货,不征营业税。投入未纳过商、货两税的应税原材料,作价并未包括税款的,亦可不补征商、货两税;如系投入未税的成品,待合营后出售时交纳。①《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88—689页。

鉴于税制转变过快而影响税款总额的实际情况,中央再次明确:“要有些过渡办法。这些办法具体包括:公私合营企业,不论是否实行定股定息,在税制未改变前,一律照征所得税,主要原因是为了不打乱国家的预算,防止轻易变动,新旧脱节,反而造成工作上的损失;目前处理私营在公私合营中的所得税问题,应掌握从宽了结的精神;公私合营企业经过清产核资后,不再追查过去的偷漏。”②《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89—670页。此外,鉴于税收上的稽征管理工作较为复杂,为 “适应新的情况,具体稽征管理办法,由税总另发指示”。国家对变革中的企业税收工作再一次减缓下来。虽然企业已经改变了所有制,然其税收制度依旧,并没有随着所有制的改变而改变。

为尽快统一合营高潮后混乱的税收工作,对于私营企业的债务等问题,国家明令 “宽了”:“为使私方在公私合营后安心于工作,接受改造,在私营企业实行清产核资的时候,对企业在私营时期遗留下来的有关公私之间和劳资之间的债务问题,应该本从宽处理的精神,尽量予以了结,做到一般私股能够保留适当的股权,以免造成负债过多户的大量破产现象。”③《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719页。

与急速的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相比,上述缓和的税收措施不仅给了新公私合营企业喘息的时机,使其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不至紊乱,更加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数量。“公私合营之后,原来的财务预算决算照常使用,税收上,我们也不至于有太多的遗漏。这也说明,我们之前的税收政策是非常正确的。”④北京市税务局党组:《本局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工作总结》(1958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48-001-347。

以差异化制度安排为基础,辅之以严厉而又不失灵活的征管办法,国家以税收为桥梁,在近乎悄无声息的日常经济行为中取得了双重收获:一方面扩大和保证了财政收入,实现了数量庞大的资金积累,如北京市自1954年上半年始,地方工业局系统的各厂产值、商业局系统的各专业公司销售额和营业税额以高于15%的比例大幅增加,生产合作社组织的工商业营业税也在逐月增加;另一方面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产生了更为复杂而重要的杠杆作用。

三、差异化税收制度的杠杆作用

差异化税收制度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所起的杠杆作用是直接且发散式的。理论上讲,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变动将引发财政乘数的变动,而财政乘数的变动直接影响到国民收入和社会投资。这样一来,一个时期的社会投资不得不取决于该时期的税收制度。一般而言,只要出台税率优惠或激励融资的政策,抑或其他的配套政策工具,政府税收对社会投资的刺激效应会比较明显。但在50年代的中国,差异化税收的制度设计使这一线性关系二元化。对于国营、合作社营企业,税收优惠和配套政策工具正面刺激非常有效;对于私营企业,负面刺激作用则成不可逆转之势。在差异化税收制度下,私营企业继续经营的经济动力逐渐丧失。

据北京市的报告,从1953年起,差异化的税收制度逐渐发挥了国家所预料的作用。虽然这期间曾出现了修正税制的反复和意外,总体上仍旧依既定规则运行:“过渡时期党的税收政策,应成为更多的积累资金、以利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调节各阶级收入、以利于巩固工农联盟;税制应成为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有步骤、有区别地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①马应中:《党的税收政策在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中的作用》(1954年4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4-009-244。

这一扬一抑的政策杠杆,在1953年税制修正后的实践中效果最为直接。由于商业市场的传统格局,批发商不纳税的政策更多地刺激了私营批发商的发展。“从1953年1月实行了批发商不纳营业税虽然是在8月即行恢复纳税,但在这短短的7个月中是发展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尤其是批发商,根据本市批发商281户(包括百货业瑞丰德、中华百货售品所、绸布业瑞昌、永裕号等)的材料看,以1月营业额为100,6月即上升为134.4,如中华百货商品所6月为1月的147.2%,瑞丰德为256.9,瑞昌号为129.4,永裕号为215.5;而社会主义的国营15个专营批发公司 (百货、花纱布、煤建、油脂、医药、五金、交电、化工、土产等)则仅上升为121.8%,虽然国营的经营管理有些地方不妥当,但税制修正后,批发营业税合并到工厂交纳,是机械的、形式的算账方法,从外表看好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实际上是工业先行垫付资金,这样私营批发商也即形成不纳营业税,招致其大肆经营,相对挤占着国营批发阵地。同时也加大了工业成本,于工业不利。”②《党的税收政策在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中的作用》(1954年4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4-009-244。恢复私营批发商纳税后,结果逆转。“仍从私营批发商281户材料看,以6月份营业额为100,直至12月份陆续下降到48.2,国营15个专营批发公司则自私营批发恢复纳税起营业逐月上升,至11月份则上升为1月份的186.2%。说明税收政策有保护社会主义经济、限制资本主义经济的作用。”③《党的税收政策在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中的作用》(1954年4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4-009-244。

不仅如此,税制修正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问题,某种程度上强化了这种杠杆作用。新税制最初关于 “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政策,取消了对合作社在税收上的减免优待,同时规定工业产品原则上一般交纳产制、批发、零售三道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国营企业和合作社因一般规模较大、组织比较健全,从产制、批发到零售要负担三道营业税,而私营工业和手工业一般规模较小,生产力小而分散需要照顾,否则经营不好影响生活,这样即将产制、批发、零售三道税合法地变为两道甚至一道税,在税负上形成公重于私的局面。这直接造成了偷漏税和滞纳税款问题渐趋严重的后果。据北京市的统计,“本市的税收任务,虽然从形式上看各年度都是超额完成,且逐年上升 (如以1950年为100,1953年上升为683.2),但是从检查的结果上看,偷税、漏税和滞纳税款的现象还是相当严重。仅就检查出来的计算,自1949年起至1953年底,私营工商业偷漏税款,根据不完整统计有247亿元之多(计1949年1.9亿元,1950年29.3亿元,1951年102亿元,1952年61.5亿元,1953年52.4亿元),未能及时入库的滞纳税款,截至1953年底为52.9亿元(其中包括送法院处理的24亿元),影响了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资金积累。”④北京市税务局:《一九五四年上半年市场经济与税收情况报告》(1954年7月6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4-009-244。

差异化税收制度在解决上述问题方面发挥了独到的杠杆调节作用:“通过有分别的适当的征收税款的方法,以调节收入和防止其泛滥。因此对各种经济在税负上、管理手续上,必须有所区别,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在税负上不应重于资本主义的私营工商业;在管理手续上,对私营工商业应严于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工业应轻于商业,重工业应轻于轻工业,生产资料应轻于生活资料。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要组织起来走合作化的道路,改变其生产关系,将私人所有制变为社员集体所有制。因此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生产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小组,也必须在便利和推动组织起来的原则下予以适当的免税或减税的照顾。”①《党的税收政策在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中的作用》(1954年4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4-009-244。

为了理顺税收管理的执行过程,市政府要求:“必须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纳税的稽征和管理工作,尤其是基层专管工作,要逐步从 ‘地区专管’转变为 ‘行业 (部门、类目)专管’,以进一步地了解其经营底细;并进一步联系职工、依靠职工监督资本家的 ‘五毒’,防止并检举偷税漏税;另一方面要加强检查工作,彻底检查了解其违法行为和堵塞偷税漏税,尤其要注意所谓资本家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的检查工作。这是历年来税收工作中最薄弱的一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改造,税收工作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一件比较艰巨的任务。”②《党的税收政策在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中的作用》(1954年4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4-009-244。税收工作的技术复杂性及由此带来的高昂的交易成本,显然是 “比较艰巨”的主要原因。

在总结北京等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央明确指出:“工商税收通过按利润课征的所得税和按财产课征的房地产税等税收的再分配职能,调节了资产阶级的收入。过去几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了168.77亿元税款,其中所得税为34亿多元,约占私营企业利润总额的24.5%。这就正确地贯彻了国家对资产阶级的利润实行 ‘四马分肥’的政策,使资产阶级既有利可得,而又不致利润过大,这就有利于发挥资产阶级的积极作用;限制它的消极作用,最后达到改造的目的。”③《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661页。税收在工商业改造中的杠杆作用得到充分肯定。

差异化税收制度在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杠杆作用:首先,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将国家的意识形态追求转化为实际的经济行为,对于公私合营有着倾向性的引导;继而,税收征管中国家与市场之间一系列博弈行为的结果推动着私营工商业加快公私合营的步伐。同政治运动相比,税收看似波澜不惊,却产生了更为直接的效果。考察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这一重大的经济制度变迁,税收的作用不容忽视。

(本文作者 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理论经济学流动站博士后、助理研究员 北京100084)

(责任编辑 高远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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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32;D614;F121.1

A

1003-3815(2012)-02-0042-10

*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关于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史研究”(10JJD71000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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