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 卫
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环境利益评价
——以温特案为视角
文◎周 卫
温特案的起因是美国海军在南加利福尼亚海域的军事训练中,使用了中频主动声纳,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因而向地区法院起诉美国海军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九巡回法院支持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利益的判决,维护了海军部所主张的军事利益。温特案体现了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以来,国家安全的权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显著的提升。同时,不同法院对于环境利益的不一致态度,亦是美国社会对于环境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平衡的矛盾心理的映照。从美国环境法律实践经验来看,无论是评价方法的选择还是评价标准的选择,利益衡量都包含着这样一种实用的理念:环境利益抑或其他公共利益,并没有哪一种公共利益的地位必须绝对受到法律保护,坚持某些利益的绝对性可能会导致顾此失彼。多半的时候,法院只能就案说案。实用主义意味着具体地、实用地、不带幻想地看问题,完全意识到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感受到人类知识的“地方性”、文化之间翻译的艰难性、“真理”的不可获得性、研究对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依赖性,以及最重要的坚持社会思想和活动的价值是实现人类宝贵目的的工具而不是目的的自身。正因为如此,我们或许应当认识到,尽管美国有着判例法传统,但如果我们仅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个案中的利益取舍来预测美国环境利益评价的总体趋势,这种预测往往并不可靠。
(摘自《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