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范 虹* 吕 晶** 潘 海**
制假、售假犯罪案件调查分析
——以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办案情况为切入点
文◎范 虹* 吕 晶** 潘 海**
制假、售假犯罪不仅严重地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也严重侵蚀了市场的肌体,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自2005年9月成立以来,一直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作为保护区内100余家世界500强企业和众多知名企业、著名品牌的法律武器,为萝岗区建设成为华南现代制造业与高新科技产业基地、创新基地,发达的现代服务产业与适宜居住的城市生活区作出了积极的努力。近期,该院对成立六年来制假、售假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旨在进一步推动打击制假、售假犯罪。
(一)办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2011年,该院共批准逮捕制假、售假犯罪案件51件174人,不捕24人;提起公诉55件137人。办理该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以近三年为例,2009年、2010年、2011年批准逮捕的制假、售假案件数量分别为8件31人、12件43人、15件35人;这三年起诉的案件数量分别为7件22人、12件39人、26件56人(批捕与起诉数量不一致主要是由于批捕之后案件定性和管辖发生了变化)。犯罪类型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居多。
(二)案件特点
1.犯罪主体群带关系、地缘关系突出,以此实现了犯罪的组织化和稳定化。在制假、售假犯罪中,共同犯罪是这类犯罪最常见的犯罪形式。2006年-2011年,该院共起诉该类犯罪55件137人,其中共同犯罪22件94人,分别占总数的40%和69%。而这22件共同犯罪中,三人以上团伙作案的达18件,占82%,其中部分案件的人数达到10人以上,如在2011年提起公诉的陈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案中,被告达12人。如此组织化的犯罪主体之间大多是通过同乡、亲属等关系“以老带新”逐渐发展而来的,犯罪主体之间的裙带关系、地缘关系非常突出。如在2006-2011年,该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30件123人涉及侵犯宝洁公司洗涤产品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而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的有23件83名,占涉及宝洁公司案件的77%和67%。这些有着特殊关系的人形成犯罪团伙后,不仅人员相对固定,而且分工明确,有人负责购买制假所用的原材料、设备,有人负责生产,有人负责假冒伪劣产品的运输,有人负责销售,实现了犯罪组织的稳定化发展。
2.制假地点边缘化、犯罪渠道物流化,以此实现了犯罪的隐蔽化。制假的小工厂、小作坊主要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龙归、新市等地,这些地点均为城乡结合部或者城中村等治安环境较为复杂的地带,外来人口多且人流量大,存在较多执法盲点,犯罪分子便于藏身,制假行为不宜被发现。同时,许多制假售假分子利用目前物流行业发达而监管不严的现状,将制造的假冒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发送到其它地区,如河南、山东、辽宁、新疆等省份销售,制假与售假环节相互独立,避免在生产地销售被发现。制假地点边缘化以及犯罪渠道物流化的两大特点,使得制假、售假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特征。
3.侵权对象常见而易摹仿,犯罪成本低廉且利润高额,导致犯罪常态化。在该院办理的制假售假犯罪中,犯罪分子侵权的对象集中于日常消费品领域,在侵犯商标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为假冒宝洁、安利、联合利华等知名品牌的产品。如在2006-2011年,侦查监督科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47件174人,批准逮捕43件147人。其中有27件115人涉及侵犯宝洁公司洗涤产品的知识产权,占受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57%和66%。这类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社会认知度高,其产品的外形、外观极易摹仿。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缺少相应的鉴别手段,在流动集市购买的部分消费者爱贪小便宜,这些都给了假冒伪劣产品存在的市场空间。而广州城乡结合地区房屋租金低,广州地区日化原料配套好,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成本低,此类犯罪的利润巨大。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制假、售假犯罪的常态化。
4.社会意识对侵权行为谴责的淡漠化,侵权手段的简单化诱使欠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比率过高。在制假、售假犯罪中,除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所受到的社会谴责程度较高外,其它如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在我国尚属于公众认知程度较低的犯罪类型。相对于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传统犯罪,人们对此类犯罪保持了相当的容忍度。这就使得许多制假、售假的组织者将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当作一项 “事业”长期经营,不断招纳法律意识淡漠的务工者加入。从该院这六年所查办的该类犯罪来看,多数制假、售假的技术含量低,侵权手段简单。很多制假窝点只需购置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外包装材料、喷码机、自动贴标机、小货车等,由工人进行灌装、贴牌、加封,再由司机将假冒伪劣产品运输至物流公司发货即完成全部的生产、销售行为。这些特点使得很多来自欠发达地区的、文化程度不高的未成年人被老乡诱使加入犯罪的行列。2009年――2011年,该类案件中,该院起诉至法院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未成年人有13人,约占这三年全部起诉人数的12%。
制假售假犯罪产生的内在动因是经济主体的自利性和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外在诱因是市场秩序的失范和犯罪的可获利性。因此,要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减少、消除制假售假行为,必须要进行综合治理。制假售假犯罪的综合治理就是要在充分发挥政法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政府部门,各企业单位和社会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对制假、售假犯罪的打击、防范、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制假、售假犯罪。
(一)检察机关要创新检察工作方式,强化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职能
在制假、售假犯罪的综合治理中,司法机关发挥着骨干作用,而检察机关则在司法机关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公、检、法三家,检察机关处在中间环节,一方面在公安、法院之间发挥着“传送”的作用,另一方又对公安、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引导监督公安机关对制假售假犯罪的侦查,又要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进行追诉,还要对法院审理制假售假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可以说,检察机关在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要使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起到应有的效果,检察机关必须要有所作为。
1.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室,负责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和其它制假、售假犯罪。从近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情况来看,制假、售假犯罪,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涉及的知识领域广泛,交叉竞合情况多有发生。其中既涉及刑事法律问题,又涉及民商事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还涉及涉案品牌的相关知识。另外,这些案件往往犯罪手段复杂多样、犯罪地涵盖多个地区、组织机构严密。这些都给案件承办人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整合人才,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室,专门负责该类案件的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全面履行打击、预防和保护等职能。同时,知识产权室还应承担其他三项职能:一是对办理案件过程出现的疑难复杂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如在本文所谈到的该类案件定性困难和数额认定困难等问题,知识产权室可以通过办案、调研等方式尝试解决;二是充分利用办理该类案件的优势,与涉案企业的沟通交流,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对策;三是对公安机关接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制假、售假案件进行立案监督。近年来,许多地方已经在此方面先行一步,如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已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室。我们建议应该学习这些先进的经验,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2.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电子平台。当前,在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过程中,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目前对制假、售假案件实行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多头管理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均要求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而且部分地区也已经或正在开展多种有益的尝试。我们认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最重要的是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电子平台。这个电子平台应涵盖案件咨询、案件移送、跟踪监控、法律查询、预警提示、辅助决策和监督管理等职能,不仅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相衔接的案件信息纳入数据库,而且对这些案件从受理到审判进行全过程记录,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既便于行政执法部门了解案件处理情况,也便于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情况。这个平台的共享机构理论上应当包括同一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所有政府部门和同级检察院、法院,但考虑到现实的可操作性,应当先将主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质监、药监、公安、烟草等部门和同级检察院、法院纳入纳入其中。在条件合适的时候,还要实现上下级之间的联网。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对制假、售假犯罪的精确打击。
3.提高制假、售假犯罪刑罚效率,增加犯罪的刑罚成本。刑罚成本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法定刑的高低,另一方面又取决于这种犯罪被处以刑罚的概率大小。以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例,该类犯罪罪名共有共9种,可以适用死刑的有两种,占总量的22%;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有7种,占总量的77%;可以适用15年有期徒刑的有8种,占总量的88%;可以适用罚金刑的有9种,占总量的100%;可以适用没收财产的有7种,占总量的77%。立法对这9种制假、售假犯罪的法定刑规定虽然很高,但是并未起到较好的遏制犯罪的效果,没收到预期的刑罚效益。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制假、售假犯罪的刑罚确定性低,即因制假、售假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可能性低;二是财产刑适用的力度不大。在实践中,制假、售假犯罪失败的概率极低。据不完全统计,已判案件只占查处违规案件的千分之五左右。因此,公检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提高立案率、破案率和判刑率,增加刑罚的确定性,从而使犯罪的成本增大。另外,从立法对制假、售假犯罪规定的刑罚种类来看,罚金刑虽然全部适用,但却仅作为附加刑适用,而且罚金刑的数额较小,除刑法修正案(八)将“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罚金刑由以销售金额为比例的罚金制修改为抽象罚金制,即未对罚金数额标准作出规定外,其他均是销售金额的50%以上二倍以下,与犯罪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差额太大。同时,没收财产作为最严厉的财产刑手段,但其仅适用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这种高回报、低风险的特点使得大量的潜在制假售假分子都愿意以身试法,而且屡试不爽。因此,一方面,检察机关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积极通过协商,与法院会签有关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政策文件,严格对制假、售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另外,也应积极建议、推动立法扩大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范围,考虑将罚金刑的数额范围变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没收财产刑的适应范围不仅限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扩大至已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通过这种建立以财产刑的轻重来体现犯罪轻重的刑罚体系,最大限度地限制制假、售假犯罪分子的趋利动机。
(二)政府部门要提升相互间联合打假力度,将打击制假、售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其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打击制假犯罪过程中,政府及其部门也应发挥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职能,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打击制假、售假工作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的绩效考核之中。
1.提升政府部门间联合打假力度。具有查处制假、售假行为职责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工商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地税部门等,通常这些部门多是根据自身职责单独进行查处制假、售假行为,但由于每个部门的职权都有限,在执法过程中只能在本身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一旦超越自身职权便无法查处。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制假、售假犯罪行为呈现出犯罪团伙组织化、制假地点边缘化、犯罪渠道物流化等特点,整个制假售假行为涉及多个管理领域,给上述的政府部门查处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为此,应该在政府的牵头下成立专门的打击制假、售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打击制假、售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由分管经济的党委领导任主任、打假办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应当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工商、药监、质监、烟草、打假办等部门。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协调开展联合打假行动,交流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经验做法,联合出台相应的打击制假、售假的法规文件,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政府部门联合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一方面能够扫清上述所讲的执法障碍,不会出现无权执法的领域,保证查处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联合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能够避免部门单独执法过程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行为的出现,保证及时查处。
2.将打击制假售假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位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第一位,是典型的经济犯罪,其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运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的破坏作用都十分巨大。同时,这种犯罪背后隐藏着各种经济利益,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制假售假行为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任由其发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2011年11月13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方政府要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另外还要求监察机关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所以,各级政府应当以此为契机,将打击制假、售假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将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凸显其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性,从而保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能够将打击制假、售假工作摆在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真去做,扎实的抓。
(三)加强社会力量建设,培养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监管力量和社会公众的鉴别能力
社会力量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前者正日益发展成社会活动的中坚力量,后者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分子。这两类群体处在社会的基层,最了解整个社会的假冒伪劣情况,是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1.培养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监管力量。涉及到制假售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产品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用户委员会、质量检验协会等。他们既是政府的延伸,协助政府履行着监管职能,但同时也与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大众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承担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而且,这些非政府组织不是政府机构,办事方式灵活,效率较高,力量比普通消费者要强。这种双重角色使得这些非政府组织在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中能够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每年的大量制假、售假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消费者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协助消费者进行处理,才能够成功维权、并引起相应部门关注,并进而成功查处的。培养非政府组织力量,一方面要放宽这些非政府组织设立的条件,另一方面要引导这些非政府组织建立有效的规范制度,如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处理假冒伪劣产品纠纷等。另外,非政府组织对制假售假的监督,还应体现在及时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曝光、举报等。
2.培养社会公众的鉴别能力。制售的假冒伪劣商品最终的流向是商品市场,而社会公众则是其消费者。社会公众对商品真伪的鉴别能力,直接关系到假冒伪劣商品占有的市场份额。现实中,由于社会公众缺乏相关商品知识,识别商品优劣的能力较低,使得制假售假分子有机可乘,大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因此,必须提高社会公众辨别真伪的鉴别能力,使假冒伪劣商品丧失市场。培养社会公众的鉴别能力,一是社会公众要通过各种途径丰富商品知识,不断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二是要社会公众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媒介及时了解曝光的各种假冒产品及制假、售假行为,以便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相关信息能够耳熟能详。通过这两种方式,尽可能消除社会公众在商品消费上的信息劣势,进而提高社会公众鉴别商品真伪的能力,减少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
除了上述的四点外,还要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各种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宣传,形成一种社会共打的舆论氛围。如检察机关可以组织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批捕大会,集中批捕一批制假售假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组织制假、售假犯罪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批制假、售假犯罪者。通过这些活动,表明国家、政府和社会对制假、售假行为的零容忍,从而震慑潜在的制假售假分子,教育社会普通群众。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10730]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510730]